出讓土地侵權糾紛
1、土地侵權糾紛的解決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土地發生侵權糾紛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一)一般 土地糾紛案件 必須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 土地所有權 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並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佔地。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3、土地有糾紛要怎樣處理
發生土地糾紛後,有以下的幾種處理方法: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祥數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有以下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土地使用權糾紛?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爭議棚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有以下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謹和首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4、土地侵權怎麼辦
同一行為同時符合侵權構成要件和犯罪構成要件,則同時產生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侵權責任優先於刑事責任,因此,在加害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應優先用於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在訴訟程序上,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追究侵權責任,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目前,不論是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均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在訴訟時效上,進入刑事審理階段的案件,其民事訴訟時效自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未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仍可在刑事程序終結後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應及時提起以免訴訟時效超期。同樣,對於同時產生行政責任的,亦如此遵循「私權優先」原則,優先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5、什麼是土地侵權糾紛?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土地糾紛由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5)出讓土地侵權糾紛擴展資料:
土地糾紛處理標准: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2、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3、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