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涉外侵權
ipad商標侵權案的事件結果:
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就iPad商標爭奪一案達成和解,蘋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萬美元以獲得iPad在中國內地的商標使用權。
唯冠蘋果iPad糾紛大事記:
2000年,唯冠集團注冊了iPad在歐洲與世界其他地區商標。次年,唯冠大陸子公司深圳唯冠注冊了iPad中國商標。
2009年12月,蘋果通過旗下英國子公司IP Application支付3.5萬英鎊從唯冠台灣子公司唯冠國際手中買下了iPad全球商標權。
2010年1月,蘋果正式發布iPad。2月,蘋果以深圳唯冠連續3年停止使用iPad商標為由要求中國商標局撤銷1090557號商標。
2010年4月,蘋果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唯冠,認為基於之前轉讓協議,自己持有iPad商標在大陸的所有權。但深圳法院駁回了這一訴求,認為蘋果是與唯冠國際達成協議,並未與深圳唯冠簽署合約,而也沒有證據表明深圳唯冠批准了這一協議。
2011年,唯冠在深圳與惠州兩地起訴蘋果經銷商,要求禁售iPad。2月,蘋果在深圳法院起訴深圳唯冠,要求深圳唯冠進行賠償並確認蘋果在大陸擁有iPad商標權,這是雙方首次正面交鋒。3月,深圳唯冠向北京工商局投訴,要求對商標侵權的蘋果實施罰款。12月,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蘋果敗訴,其賠償與商標要求均被駁回。
2012年2月22日,深圳唯冠在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起訴蘋果總經銷商侵權,但法院未宣判。2月29日,蘋果在深圳起訴深圳唯冠要求獲得iPad在大陸商標權的二審在廣東高等人民法院開庭。
2012年4月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富邦公司(唯冠科技債權人之一)申請唯冠破產清算要求遭拒。
2012年5月9日,美國加州高級法院法官馬克·皮爾斯5月4日應蘋果的請求,駁回了唯冠起訴蘋果iPad商標侵權一案。
2012年7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宣布,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就iPad商標權問題達成和解,蘋果公司支付6000萬美元和解費用。
2、侵權行為自體法
侵權行為自體法
侵權行為自體法是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屬人法等准據法的糅和。從內容來看,其並不排除對侵權行為地這一因素的考慮,只是改變了對其考慮的角度,即從地理環境的角度轉變到社會環境的角度。傳統的規則把侵權行為地視為一種不可改變的地理因素,並賦予其以決定其他一切因素的能量和意義。莫里斯則強調,侵權行為地只是社會環境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可能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然是一個主要因素,但有時起關鍵作用的是當事人的住所或慣常居所等這樣一些因素,在這種情形下,侵權行為地這一因素理應被取而代之,而當事人的住所或慣常居所等因素則可成為法律關系與准據法之間的聯結因素。自體法理論通過這樣的方式,完成了對侵權行為地法的否定
3、涉外侵權法律適用原則
法律分析: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和雙重可訴原則。
2、法院地法原則。
3、船旗國法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4、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侵權行為及其法律沖突
一、各國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
大路法系國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對侵權行為下定義,但各國對侵權行為所下定義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在學理上把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行為均認定為侵權。
對侵權行為的責任基礎,一般採用過錯原則,推定過錯原則和特殊案件採用無過錯原則。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是指某一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兩種性質。
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訴因提起訴訟。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第二節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傳統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
(一)侵權行為地法
1.世界大多數國家以致害行為地為侵權行為地。
2.美國以損害結果發生地為侵權行為地。
3.致害行為地、損害結果發生地都作為侵權行為地。
(二)法院地法
英國採用這一規則,1987年瑞士《國際私法》也採用了這一規則。
(三)重疊適用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權行為地法為主
2.以法院地法為主
二、當代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原則
(一)侵權行為自體法
侵權行為自體法的產生、內容及其自身的不確定性。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則
(三)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
二、我國涉外侵權領域的立法現狀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這條規定有一個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如果兩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選擇適用。
第三節幾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海上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發生在公海上的侵權行為
(二)發生在領海內的侵權行為
(三)我國法律對涉外海上侵權的法律規定
我國《海商法》第273條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二、空中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1.發生在航空器內的侵權行為,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法律。
2.航空器碰猜衡撞或航空器與其他物體碰撞發生的侵權行為,適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記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過失,可適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國籍相同,可適用其本國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傷亡或物品受到毀損,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或法院地法法律。
4.調整空中侵權行為的國際公約有:
(1)《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則的公約》,簡稱1929年華沙公約。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1955年海牙議定書。
(3)《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穗慶做沙公約的公約》,簡稱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
三、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
涉外產品責任是指有缺陷的產品或者沒有正確說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給消費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產品的製造者、生產者和銷售者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各國法律規定的差異較大。
美國。傳統的規則是適用保證作出地法、侵權行為地法。現代規則主張依重力中心說、最重要聯系說、政府利益說、較好法律說、最利於原告說來確定準據法。
英國。採用雙重可訴原則確定準據法。雙重可訴原則是指產品責任在法院地、侵權行為地均認為是侵權時,才將產品責任作侵權行為處理。
法國。主張產品責任適用損害發生地法律。
瑞士。產品責任適用侵權行為人營業地法律,如無營業地是適用慣常居所地法律、獲得產品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澳大利亞。主張產品生產地、貨物銷售地、產品造成損害地的法律均可考慮適用。
1973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
1.公約的適用范圍。
2.產品責任案件的法律適用
(1)規定了5個連接點,即損害發生地、受害人慣常居所地、賠償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受害人購買產品地、當事人選擇的連接點。
(2)規定了一個法律要成為准據法至少需要兩個連接點作為條件。
(3)規定了四個法律適用順序:
四、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
公路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輛或數輛機動或非機動車輛與公路上的交通有關差兆的事故。
(一)1971年5月海牙國際岔法會議制定了《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對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
(二)我國關於交通事故法律適用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乘客。」該條規定在實體上確立了賠償的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往無法可依的狀況,但對於法律選擇我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規定。
五、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1969年國際海事組織在布魯塞爾訂立了《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該公約業已生效,我國於1984年4月正式加入。該公約主要是一個統一實體法公約,包括下述基本內容:
1.公約的適用范圍
2.油污損害賠償范圍
3.責任構成和免責事項.
4.責任限額
5.賠償基金的設置和分配
6.船舶所有人的求償權
7.管轄權和締約國的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我國已於1990年1月9日決定加入《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和《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此外,我國《海商法》第265條還規定了油污損害的訴訟時效,即:「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
5、解決涉外法律沖突的途徑有哪些?
法律沖突也稱法律抵觸,是指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由於其涉外因素導致有關國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觸。一個涉外民事關系必然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有關國家的法律對同一個問題作了不同的規定,而且都主張對該法律關系適用自己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該適用哪個國家法律的問題。解決法律沖突的途徑主要有三種:一種是沖突法巧答李途徑。沖突法調整,也稱間接調整,即在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中,制定法律適用原則,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應該適用內國法,在什麼情況下應該適用外國法以及哪一個外國法,然後再按照所指定的那個國家的實體法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種是統一實體法途徑。統一實體規范是指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用來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這些規范可以避免法律沖突的實際發生,可以更迅速、准確、直接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是解決法律沖突的理想方法。第三種是通過孝遲司法管轄權的劃分來解決法律舉御沖突。英國在早先相當一段時間內,將法律適用問題作為司法管轄權的從屬問題來處理。如果認為法院有管轄權則予以受理並適用英國法律。直至今日,英國在涉外婚姻家庭領域內的某些問題仍採用此種做法。這樣,法律沖突或者法律選擇問題雖然存在,但已經為司法管轄權所吸收,成為一個從屬問題了。
6、試述涉外侵權法律適用及我國的立法
一般來說,國際私法上規定 侵權適用行為地法,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這樣規定的。對於具體的行為地則認定不同,有的國家採取侵權行為實施地,還有的損害結果發生地也算,不可一概而論。
判定的時候根據具體國家的沖突規范指引的實體法規則來確定適用。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是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這是國際習慣做法,最早可見我國唐代化外人相犯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 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5條1款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時不使用的原則。法律對某幾類涉外合同以及合同某些有關問題的法律適用另外做了規定。
如: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訂立時賣昂營業場所所在地法律。如果合同時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訂立的合同,或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2、銀行貸款或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擔保銀行所在地法律。
3、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1、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來處理合同爭議,包括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實踐、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中止。
2、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使中國法、港澳地區法和外國法。
3、當事人作出的法律選擇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4、選擇的方式必須是明示的。
5、選擇的時間是訂立合同起直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前。
7、1、國際私法上解決涉外侵權為的法律適用主要有哪幾種理論?
關於涉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國際私法領域中,侵權法是一個長期不受重視的領域。到了20世紀,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際交通的發達,國際交通運輸事故日漸頻繁,國際性的產品責任案件日趨增加,跨國界的環境污染事件時有發生,國際性的誹謗案件也呈上升趨勢,於是,侵權法成了國際私法兄吵中的熱門課題。關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目前國際私法學界大約有五種主張:(1)適用法院地法;(2)適用侵權行為地法;(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4)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5)適用當事人共同本國法和共同住所地法。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首次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作了明確規定,即「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但是我國學者在對下列問題的研究和討論中,仍表現出見解上的分歧。
1.關於侵權行為地的確定問題。歷來有三種不同觀點:(1)侵權行為地是加害行為地;(2)侵權行為地是損害發生地;(3)凡有關事實發生的地方,包括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在內,都可認為是侵權行為地。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民法通則》未指明侵權行為地是加害行為地還是損害結果地,這使法院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便於對具體問題作出靈活處理;而另外一些學者則認為,這樣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侵權行為准據法適用的靈活性,但其是從雙重適用標准為出發點,因此顯得不夠確定。
2.關於我國是否採用「侵權行為自體法」理論的問題。侵權行為自體法(the proper law of the torts)是英國學者莫里斯在1951年首先提出的關於侵權行為准據法的一種理論。他認為傳統的侵權行為准據法的公式過於機械,而現實的侵權行為卻千差萬別,試圖用一個機械的公式運用於所有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顯然是不能得到滿意的結論的。因此,法院必須找到一個足夠廣泛和靈活的沖突規則,既能適用於通常情況,又能適用於例外情況。「侵權行為自體法」這一公式便可滿足這一要求,它主張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應適用的准據法,而不是機械地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一學說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學者的贊同,許多國家的立法也採用了這一理論。我國也應該借鑒這一學說握塵褲,以完善我國關於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立法。但一些學者認為,我國《民法通則》採用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基本的准據法,重疊適用法院地法,就排除了接受「侵權行為自體法」理論的可能性。
3.關於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競合的沖突法調整問題。責任競和(concurrence)是指某一法律行為或事實引發多種不同的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主體一方就一定目的享有多重請求權,而另一方就其單一行為須負多重責任的特殊法律現象。對責任競合案件權利人的保護,各國立法與實踐採取的一致原則是:權利人在兩個責任競合根據中只能行使一個請求權,而不能行使兩個獨立的請求權。但有的國家實行競合制度,有的國家不實行這種制度。在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第三屆年會上,與會代表對這個問題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有些代表指出,我們應把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作為一個獨立問題加以研究。目前,有些國家和國際條約已開始對責任競合作出獨立的法律適用規定,有的規定責任競合依合同准據法,有的規定責任競合依侵權行為地法,有的規定責任競合依最密切聯段簡系地法,還有的規定責任競合依競合法律關系不同連結點重疊所在地的國家的法律。這些規定,增強了法律適用的明確性,有利於涉外案件的迅速處理。因此,我國也應該著手研究、制定一些涉外責任競合的沖突規則,特別是可以先就某些特殊的涉外責任競合制定法律適用規則,為我國今後開展全面立法打下基礎。(41)我們認為,責任競合問題不是一個獨立的沖突法問題,它實際上是一個識別問題,應該由法院在適用沖突規范的過程中通過識別加以解決,而不應由當事人通過選擇請求權來解決
8、國際私法調整方法
無論是作為一個部門法,還是作為一個部門法學,國際私法都有著悠久歷史。一般認為,完整國際私法的理論體系產生於中世紀,其標志就是巴托魯斯提出的「法則區別說」。盡管如此,國際私法尚有諸多基本問題仍然存在爭議。德國著名法學家康恩(Franz Kahn)曾指出,國際私法是從書名頁開始就存在爭議的學科。[1] 在我國,對國際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樣情況。舊中國國際私法學領域如此,[2] 現在也是如此。[3] 但國際私法的所有各類爭議,首先是從國際私法的對象及方法開始的,也正是基於對國際私法對象和方法問題的認識不同,學者們在國際私法范圍問題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認識。
筆者擬從技術革命對國際私法的影響這一角度,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理論分歧現狀
從以下關於國際私法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學者們在國際私法對象及方法問題上的分歧。
德國學者努斯鮑姆在其《國際私法原理》一書中指出:「國際私法,或沖突法,從廣義上講,是處理涉外關系的私法的一部分。」新中國第一本統編《國際私法》教材也認為:「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的部門。」[4] 這一定義是從國際私法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著眼的。
德國學者馬丁。沃爾夫則認為,國際私法就是「在同時有效的法律體系中,決定哪個法律體系應該適用於一些特定的事實」。[5] 我國李浩培先生也認為,國際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相互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6] 這一定義是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考慮的。
英國學者切希爾和諾斯認為,國際私法是在處理涉外案件時判定:第一,法院在什麼條件下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第二,應適用哪國法律來確定各類案件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三,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承認外國判決,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外國判決所賦予的權利可以在英國得到執行。[7] 顯然,這一定義是從司法角度並結合國際私法的內容或規范來進行的。
另外,還有其他四種代表性的定義:(1)「國際私法是以直接規范和間接規范相結合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並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法律部門。」[8](2)「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最基本的規范,同時包括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范、避免或消滅法律沖突的統一實體法規范、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規范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9] 這兩個定義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而且,國際私法的規范包含統一實體法;(3)「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為核心,由法律適用規范、規定外國人民事地位規范所組成,並通過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進行司法保護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10] 這一定義也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但統一實體法規范不是國際私法的規范;(4)「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交往中所產生的民事關系的國際法的一個部門。它是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調整不同國家之間法律沖突的、確定國際民事關系雙方當事人純棗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以及解決國際民事爭議的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規范的總稱。」[11] 這一定義與第(2)和第(3)的主要不同點在於,它強調國際私法是國際法的一個部門。以上四種定義都是從綜合角度來考慮的。
可見,關於國際私法的對象問題,雖然學者們都認為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但在調整對象的范圍上,則存在差別。一種主張國際私法的對象是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另一種則主張國際私法的對象只是會產生法律沖突的那部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基悔襲於對國際私法對象的認識,理論界關於國際私法的方法問題,同樣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國際私法的方法包括直接調整方法;[12] 另一種則認為國際私法的方法只有或主要是間接調整方法。[13]
與對國際私法對象和方法問題的認識相對應,關於國際私法的范圍問題,理論界也分別有不同主張:(1)國際私法的范圍僅局限於沖突規范。持這種觀點的可以碧褲兄德國、奧地利、瑞士、北歐國家以及日本等國為代表;(2)國際私法由管轄權規范、沖突規范和外國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規范構成。這是以英國、美國、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亞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的主張;(3)國際私法的范圍包括國籍規范、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及國際民商事管轄權規范。這是以法國和義大利為代表的拉丁法系國家的看法;
二、基於技術革命的影響所形成的認識
一般認為,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志行為,即人與人關系中的意志行為。[14] 在認識法律的調整對象時,一般應注意的是:社會關系只有表現為通過人們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關系時,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並非所有的社會關系都是法律的調整對象。法律的調整對象是已被法律調整的或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具體的意志社會關系。或者說法律的調整對象是客觀上能夠「接受」法律調整,而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又有必要對之進行法律調整的意志社會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調整的對象也要發生相應的變化。這種變化表現為某些社會關系可能會從生活中消失,或者雖未消失但已喪失進行法律調整的必要,而某些新社會關系產生,則迫切要求法律對其予以調整。法律調整對象的主要發展傾向是擴大和加深。這里所說的「擴大」,是指法律調整對象范圍的擴大。而「加深」則是指對法律調整的質的要求提高,即要求法律上有更為准確、系密的規定,要求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
同樣,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社會發展的最直接的結果可歸結為兩個方面。其一是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范圍呈不斷擴大趨勢並需要相應的部門法對其進行調整;其二是國際社會對以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即國際私法)所提出的質的要求也有不斷提高的趨勢。這樣,以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為對象的國際私法,只有順應國際民事法律關系發展的現實,才能較好地服務於各國的對外政策,才能維護或重構國際民商事交往秩序。
從國際層面出發,對涉外民商事關系在各個歷史時期的發展可作如下歸納:
在13世紀以前的漫長歲月里,各國間民事交往的數量極少,國際私法產生的基本條件尚未具備。即使古羅馬時期就出現了所謂的「萬民法」,[15] 但有學者認為,「在羅馬之世,絕無國際私法之存在。」[16]
從13世紀開始,人類科技水平才有了較大提高,某些國家的生產力有了一定發展,國家間的經濟貿易開始成為國內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途徑,國際民事交往在量上有了一定變化。13世紀以後,由於造船業的發展,義大利北部的城市國家成為東西方貿易的中心。但當時的國際貿易是相當有限的。[17] 新航路開辟後到16-18世紀,國際貿易中心從地中海轉移到大西洋沿岸。
總之,在13-18世紀中葉,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范圍主要局限於外國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婚姻家庭、財產繼承等問題;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涉外合同與涉外貨物運輸保險才開始萌芽。
18世紀60年代開始的以蒸汽機的發明和使用為標志的第一次技術革命,創造了巨大的生產力,並引起了產業革命,其最主要的後果之一就是使國際經濟貿易關系有了新的發展。到19世紀70年代,第一次技術革命給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帶來的變化主要表現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受第一次技術革命影響較大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其客體主要是農產品,工業品和半製成品所佔比例較小;從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所涉及的領域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范圍已經有了較大變化。這一點可以普通法系國家早期的國際私法著作為佐證。如威斯特萊克(Westlake)1858年《國際私法》(第二版)所講的內容依次為:自然人的身份及能力與監護問題;結婚、離婚與准正;動產繼承;破產;動產與不動產;管轄權的一般概念;國內與國際管轄權;契約;債務的轉移和消滅;住所;國籍;外國公司;外國判決與程序等內容。[18] 戴賽的《沖突法》於1896年首次出版,可以說,該書是對18世紀60年代至19世紀70年代國際私法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調整情況的總結。戴賽在其著作中主要講了自然人的身份、能力、住所和國籍問題;法人國籍、能力及破產問題;婚姻家庭關系及繼承問題;侵權行為以及各種合同關系等問題。[19]
19世紀70年代後,出現了一系列的技術發明。如湯姆士煉鋼法、蒸汽渦輪、內燃機車、氣鑽、發電機、遠距離輸電、電燈、電車、電話、無線電、從煉焦煤中提取氨、苯和人造燃料等。這些技術和發明的運用,被概稱為第二次技術革命。這次技術革命,極大促進了交通運輸業特別是海上運輸業的發展,從而使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在20世紀以前,這種變化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是量上的變化。即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總量上大為增加,有關國際貨物買賣、運輸、保險、支付等有了空前發展;其二是主體上的變化。即法人數量和種類有較大增加;其三是所涉及的領域擴大。即自由競爭的加劇也促進了技術、專利發明、科學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對這種變化,有學者將之概括為三點:由於法人在國際交往中作用的增長,法人的國籍、地位和能力問題,以及涉外代理和破產關系,也隨之增長;由於銀行在國際交往中作用的增長,隨之發展了信貸關系和票據關系;由於國際間文化和科學技術交往的發展,涉外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關系也隨之發展起來。[20]
20世紀50年代,以原子能、電子計算機和空間技術的發展和利用為標志的新技術革命開始,[21] 人們一般將之稱為第三次技術革命。此次技術革命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影響可歸納為宏觀方面和微觀方面。宏觀上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兩方面:其一是出現了一系列新型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國際貿易領域出現了補償貿易和許可證貿易;在涉外合同領出現了新的外民事承攬合同關系,如對外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等;在涉外法人問題上出現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以及外商獨資經營等;在國際貨物運輸上出現了新的運輸形式和方式,如運輸形式上多採用集裝箱運輸,運輸方式上則大量採取多式聯運方式;此外,在合同領域還出現了咨詢合同關系。其二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量上進入「爆炸階段」。即在這一時期,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無論在總量上,還是在某一具體領域,其發展速度已非已往任何時候所能比擬。微觀上的影響則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發生了一系列顯著變化。其主要表現為中、小企業公司、法人重顯活力,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新力量;聯合企業和跨國公司大量出現;發展中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二是對涉外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的影響,如就涉外侵權而言,出現了許多跨國環境污染問題。三是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影響。具體表現為:工業製成品超過了初級產品客體;用於國際流通的產品從勞動密集型產品向技術密集型產品發展;伴隨國際技術轉讓的發展,無形客體已超過有形客體。
到20世紀90年代,人類經歷的一次意義深遠的重大技術革命就是互聯網路、行動電話的廣泛運用。它不僅是人類通訊方式的改變,而且將導致經濟運行方式和人們交際方式的變革,以及社會組織方式和結構的改變,它正逐步改變著整個經濟和社會的面貌,人類從此進入信息時代,[22] 這就會更進一步促進全球經濟的一體化。譬如,電子商務(E-commerce)的發展速度呈逐年遞增的態勢。在1996至1997年間,通過國際互聯網路進行的商事貿易(business-to-business trade)每6個月增長2倍,但1998年則是每3個月或每4個月增長2倍,有人預計到2003年,網上貿易額每年將達到1300億美元。[23] 但國際互聯網路在促進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問題。[24]
通過以上我們不難看出,隨著技術革命的進步,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或國際民事法律關系)也在不斷發展變化(當然,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發展變化的原因和條件並不僅僅是技術革命,但我們絕對不能忽視技術革命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發展變化所起的直接作用)。國際私法只有順應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實際,才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保障或推動國際民商事交流的發展。
從國際私法發展的實際情況看,國際私法總是在隨著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發展變化而作適時的調整。
國際私法在其產生之初,直到19世紀末,其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主要採取的是間接調整方法。這一歷史階段,國際私法完成了從「學說法」到「制度法」的過渡。無論是在「學說法」還是在「制度法」階段,國際私法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主要採取的是間接調整方法。但即使在這一階段,也存在用直接調整方法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如在判定某一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在內國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活動權利時就必須用直接調整方法。
從19世紀末期到20世紀,尤其是二戰後,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迅速發展,其所涉及的范圍急劇擴大,而間接調整方法本身存在缺乏針對性、可預見性等方面的缺陷,因而就有了以其他方式來順應對迅速發展著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的需要。也正因為此,這一時期就產生了大量的以直接方式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統一實體法規范。[25] 這類統一實體法規范能避免或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而能克服沖突規范缺乏針對性和可預見性的缺陷。此外,部分國家還提出和制定了所謂「直接適用的法律」,其目的在於,為了組織和保護一國的社會、經濟和金融結構,使一切與法院地國家有充分聯系因而會影響法院地利益的交往關系均受其調整。[26]
因此,對國際私法的方法問題,我們認為,應當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但這並不能說直接調整方法完全可以取代間接調整方法。因為,從目前的情況看,規定直接調整方法的統一實體法規范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所涉及的領域及普遍效力上,都是相當有限的。而且,對某些領域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如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仍然將主要或完全以間接調整方法來進行。所以,同作為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手段,間接調整方法和直接調整方法在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過程中是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的。從國際民商事交往的實際看,這種現象將存續相當長的時期。
三、結語
基於前述,我們認為,對國際私法的范圍問題,我們一方面要立足於國際私法這一部門法的傳統及其本身所固有的特色;另一方面,我們又必須兼顧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發展的現實。
我國國際私法泰斗韓德培先生曾提出「機翼論」的觀點。他認為:「國際私法就如同一架飛機一樣,其內涵是飛機的機身,其外延是飛機的兩翼。具體在國際私法上,這內涵包括沖突法,也包括統一實體法,甚至還包括國家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而兩翼之一則是國籍及外國人法律地位問題,這是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前提;另一翼則是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的國際民事訴訟及仲裁程序,這包括管轄權、司法協助、外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這就形象而科學地勾畫出了國際私法的范圍。[27] 首先,該觀點肯定了國際私法的傳統性,即肯定了沖突法在現代國際私法中所仍然具有的地位;其次,該觀點科學揭示出國際私法的發展規律,指明了現代國際私法的發展現狀。即國際統一實體法和「直接適用的法律」已成為國際私法規范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該觀點也注意到了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關聯性和系統性,即認為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有關的規范和與解決涉外民事法律爭議有關的規范均為國際私法的規范。
綜上,我們可以認為,國際私法是以國際關系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並擁有獨特調整方法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如同憲法、民法、經濟法等構成國內法體系一樣,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等則構成國際法體系。如果將法學學科體系劃分為國內法學體系和國際法學體系的話,那麼,以國際私法為研究對象的國際私法學就是國際法學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學。既然憲法學、民法學和經濟法學都是法學學科中的獨立的二級學科,那麼,國際私法學與國際公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也都應當是法學學科中獨立的二級學科。因此,若將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三者硬性捆綁,並由此建立一個所謂的「國際法學」,然後將該「國際法學」作為一個與國內法學中的憲法學、民法學和經濟法學等相並列的二級學科,且以此否認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在法學學科中二級學科的地位,顯然是違背科學規律的。
注釋:
[1] 從國際私法的歷史看,主要名稱有: 法則區別說(Theory of Statutes)、私國際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國際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沖突法(Conflict of Law),除上述幾個較為普遍使用的名稱外,還有「法律選擇法」、「民法施行法」、「法例」、「外國法之適用」、「涉外私法」、「國際民法」、「國際民商法」等,國際私法理論上爭議之激烈,由此可見一斑。
[2] 參見陳顧遠著:《國際私法總論》(上),會文堂新記書局,1936年1月第四版,第49~113頁。
[3] 80年代初,我國學者關於國際私法的對象、方法、范圍以及國際私法學的體系等問題,進行了較為激烈的討論。之後,許多學者根據他們對國際私法的這些基本問題的認識,分別形成了具有相應特色的國際私法學體系。現在,學者們在這些問題上仍然存在較大分歧。也正因為這樣,2000年國際私法學會的年會討論的議題之一就是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參見《中國國際私法2000年年會綜述》,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第122-124頁。
[4] 參見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第8頁。
[5] 參見馬丁·沃爾夫著,李浩培、湯宗舜譯:《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月第一版,第22頁。
[6] 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228頁。
[7] See Cheshire &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 London, 1992, 12th ed., pp.7-8.
[8] 參見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22頁。
[9] 參見李雙元著:《國際私法(沖突法篇)》,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6月第一版,第33頁。
[10] 參見張仲伯主編:《國際私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18頁。
[11] 參見錢驊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22頁。
[12] 參見劉仁山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6頁。
[13]參見劉仁山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5頁。
[14] 參見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227頁。
[15] 雖然在公元前242年,羅馬帝國就設置了外事大法官,專門處理在羅馬的外國人之間和外國人與羅馬人只因交換關系所產生的實際問題,並由此逐漸形成了一套規范,稱為萬民法(jus gentium)。但無論在數量、內容上,還是在適用范圍上,萬民法都是非常有限的。而且,羅馬法學家所關心的萬民法,通常有兩重含義:一是萬民法的實際意義,即指羅馬法中既適用於羅馬公民也適用於在羅馬的外國人的那部分法律;二是萬民法的理論涵義,即羅馬法學家所認為,自然理性是為全人類而制定的,在全世界各國人民中應予一律遵守的規定。公元212年頒布的安東尼尼憲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將羅馬公民權賦予一切異幫人以後,萬民法與市民法之間的區別就已無實際意義了。
[16] 梅仲協著:《國際私法新論》,台灣三民書局,1980年6月第三版,第23頁。
[17] 在赫·赫德和德·普·韋列著的《義大利簡史》中有這樣的記載:「從14世紀開始,『夫蘭得爾大帆船』每年兩次從威尼斯揚帆出發,載著香料、糖、胡椒和其他東方產品,取道直布羅陀海峽和安普敦港口和布魯日。它們在那裡載著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木材和皮貨、英國的羊毛、夫蘭德爾的呢料和法國的酒駛回。其他東方的貨物則用馬馱,越過阿爾卑斯山,供應德國城市。」
[18] See John Westlak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illiam Maxwell & Son, 3nd., 1880.
[19] 戴賽在其《沖突法》中所闡述的合同的有關問題涉及動產、不動產、買賣、租賃、運輸、共同海損理算、票據、利息等關系以及合同中的代理、效力、履行、解釋和解除等問題(See A. V. Dicey, the Conflict of Law, 1st ed., 1896)。這與1804年《拿破倫民法典》所涉及的合同關系相比,其范圍無疑要廣泛得多。
[20] 見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研室編:《國際私法論文集》,1984年8月,第28頁。
[21] 錢學森認為:「像電子計算機,遺傳工程、激光技術,核能、核技術,航天技術,海洋工程等等,這些都是技術革命,所以,新技術革命不是單數,而是復數,是一個新的技術革命群。」《關於新技術革命的若干基本認識問題》,載1984年4月2日,4月9日《世界經濟導報》。
[22] 對以互聯網路和移動通訊的運用為標志的技術革命究竟是第三次革命的繼續,還是一次獨立的新技術革命,目前尚無定論。
[23] 如加拿大1997年網上貿易額為8億加元,加拿大有關機構於1998年估計,到2001年前,網上貿易將增加到327億加元。See Electrionic Commerce and Canada『s Tax Administration(A Report to the 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 from the Minister』s Advisory Committe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1998, p.4.
[24] 譬如,伴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廣泛應用,在合同、侵權以及管轄權等方面,就產生了許多新的沖突法問題;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諸如國際旅遊、跨國銀行、國際投資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務、國際電話服務、國際視聽服務、國際咨詢服務、廣告及設計等服務、維修及保養和技術指導等售後服務等,都將產生諸多新法律問題。
[25] 如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在工業產權領域,有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1891年《關於商標注冊的馬德里協定》;在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有1901年《關於統一若干船舶碰撞規則的公約》和《關於統一海上救助規則的公約》、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公約》、1929年《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在國際支付方面,有1930年《關於統一匯票和本票的日內瓦公約》、1931年《關於統一支票法的日內瓦公約》。此外,這一時期還產生了一定數量的國際貿易統一慣例。二戰後,國際統一實體法大量產生,這一點在國際貿易領域尤為明顯。 參見趙承壁編著:《國際貿易統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第7-13頁。
[26] 參見韓德培著:《國際私法的晚近發展趨勢》,載《中國國際法年刊》(1988年),第14頁。
9、1.解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的主要途徑包括_________。
1、包括通過沖突規范間接調整、通過統一實體規范直接。
二、多項選擇
1、①制定沖突規范間接調整;②制定實體規范直接調整。
2、②外國人不得擁有英國船舶所有權;③外國人不得充任英國商船船長。
3、②法院地法說;③准據法說;④分析法學與比較法學說。
4、① 國際私法案件的訴訟程序;②當沖突規范援引的外國法違反法院地國家的公共秩序時。
5、①我國駐非洲某國的大使受命將國產吉普車10輛贈與給該國某企業;③中國糧油進出口總公司受我國政府委託向西方某國購買小麥300萬噸。
6、③公共秩序說;④實際控制說。
7、③直接指明適用內國法;④直接指明適用外國法。
8、②不動產的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③契約方式依契約締結地法。
9、①一定是通過沖突規范援用的法律;②一定是能夠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④一定是某個特定國家的實體法。
10、① 范圍;③系屬。
11、①合並限制的規定方式;②綜合限制的規定方式;③直接限制的規定方式;④間接限制的規定方式。
12、①以法院地法為原則; ②以締約地法為原則;③以意思自治為原則 ;④以合同自體法為原則。
13、①適用侵權行為地法;④適用法院地法。
14、①婚姻舉行地法;③當事人屬人法;④以婚姻舉行地法為主兼采當事人屬人法(或相反)。
15、①中國律師 ;②本國律師;③中國公民; ④本國駐中國使、領館官員。
(9)英國涉外侵權擴展資料
國際私法調整對象
1、作為民事關系主體的一方或各方均為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
2、作為民事關系的客體或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或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履行的某項義務;
3、作為民事關系的內容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外國。它包括涉外物權關系、涉外債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和涉外遺產繼承關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