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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11

發布時間: 2023-04-24 06:14:42

1、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特徵和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體現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徵,新制訂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用專章11條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體現了既要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亦要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凸顯了各方面利益關系的合理平衡,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徵。在當前醫患糾紛案件呈現多發狀態,醫患關系面臨諸多沖突的現狀之下,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利於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及時化解醫患矛盾,還將有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二)明確了醫療損害侵權的基本歸責原則,侵權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但的民事法律後果。通常可以認為,侵權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至少要具備行為過錯、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基本要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考量侵權行為人的過錯。此即近現代民事侵權行為歸責的基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當然,隨著工業化的高速發展,現代科技的普遍使用,民事侵權事故頻發,損害至重,且過錯的舉證極為困難。因此,過錯責任原則逐漸客觀化,直至發展出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鼎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若一人的侵權行為不足以單獨造成全部損害,另一個人的侵權行為足以單獨造成全部損害,怎麼區分這個責任?

我來回答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識聯絡數人侵權,要求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構成要件,你說的這種情況只有一人造成全部損害,另一人沒有造成全部損害,因此達不到這個構成要件,就不適用本條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的是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識聯絡數人侵權,兩人都有侵權行為,如能確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下面我舉個例子,比如100是全部損害甲造成160傷害已造成40的傷害,滿足了你的問題,所設定的條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2條,甲乙共造成200的傷害,甲承擔80%的責任已承擔20%的責任。希望我的回答對有此疑問的朋友們有幫助。

3、《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的並發侵權行為包括哪些構成要件?

《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是關於並發的侵權行為即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在聚合(等價)因果關系情形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其構成要件如下:
1.數人無意思聯絡。數人意味著主體具有復數性,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數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即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共同認識意義上的共同過失。
2.分別實施侵權行為,即每一行為人的行為都獨立構成侵權行為。如系一般侵權行為,則各行為人主觀上均應具有故意、過失,其行為違法,造成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系特殊侵權行為,則各應具有加害行為且行為違法,造成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系,但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在所不問。
3.損害後果具有同一性,即損害後果同一不可分。例如,甲乙分別開槍,同時命中丙頭部,兩彈均為致命傷。甲乙開槍射租殲冊殺丙的行為事先並無共謀,彼此也不知道對方的存在,僅偶然同時實施侵害行為,造成丙死亡結果。雖各自成立侵權行為,即所謂並發的侵權行為,但損害結果不可區分,甲乙均應對死亡結果負責。
4.各個獨立的行為均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該要件系從因果關系角度觀察:第一,各侵權人的行為均為發生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第二,每一獨立的侵權行為均具有造改差成全部損害後果的原因力;第三,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損害結果的同一性並不因此發生改變。此種因果關系,學理上稱為等價因果關系,或稱為聚合因果關系。其形式上應當是各等價因果關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積或疊加。例如,甲乙各因同業競爭意圖謀害丙,在公眾社交場合趁丙不備各在其飲料中投入毒物,其量各足致丙死亡;丙飲用後毒發身弊宏亡。
具備以上構成要件,雖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但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規定,各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請問侵權責任法第11、12條怎麼區分呢?即累計因果關系和共同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第十一條說的是累計因果關系,第十二條說的是共同因果關系。
區分累計因果關系和共同因果關系這二者的關鍵是看每一個行為能否單獨造成全部損害的發生:
1、任何一個行為都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的話那就是第十一條所說的累計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單個行為不能造成全部損害的話那就是第十二條所說的共同因果關系,就應當要承擔按份責任。
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的基礎要件,因果關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5、《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篇》在內容上與《侵權責任法》有哪些不同的規定?試羅列出幾條並進行評述?

《侵權責任法》第一章有5個條文組成,分別為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保護范圍、第3條被侵權人請求權,第4條法律責任的聚合與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和第5條本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在侵權責任編中,這一章內容全部刪除。這是因為:

《侵權責任法》在作為一部獨立的法律,和《民法典》分則的一編有很大的不同。《侵權責任法》在作為一部獨立的法律時,必須規定立法目的、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重合時的處理規則、《侵權責任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等;而把侵權責任法作為《民法典》分則的一編,就僅僅是《民法典》組成部分之一,因此,凡是涉及《民法典》總則的內容,侵權責任編就不必規定。

如上圖所示,《侵權責任法》第一章第1、3、4、5條的內容分別在《民法典》總則編的第1、120、187、11條作了規定,為免重復,侵權責任編就不應再作規定。

而《侵權責任法》第2條是關於侵權責任法調整范圍的規定,由侵權責任編第1164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的規定所替代,成為了確定侵權責任保護范圍的新規則。這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創新之一。

《侵權責任法》第2條借鑒的是衣索比亞侵權法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立法模式,即「概括+列舉」式。第2條第2款的列舉式規定雖然詳盡明確,但掛一漏萬,立法技術所帶來的問題需要法解釋來解決,倒不如採用概括式規定。

(5)侵權責任法11擴展資料

其一,侵權責任編第1164條的表述在形式上與《民法典》其他分則編表述一致,如物權編「本編調整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合同編「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人格權編「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婚姻家庭編「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採用一致的表述方式,更顯結構上的工整、優美。

其二,《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表述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按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仔細分析此款條文,其邏輯重點在於保護權利,承擔責任,而非落腳在侵權法保護的范圍上。既然立法者設立該條是為了確定侵權法保護的范圍,那麼,侵權責任編第1164條的表述顯然更加清晰、明確且簡練。

6、請問侵權責任法第11、12條怎麼區分呢?即累計因果關系和共同因果關系

第一題選擇B,第二題選擇D
這兩個問題分別對應的是侵權責任法的第12條和第11條。11條是說的累計因果關系,十二條說的是共同因果關系,區分二者的關鍵是看每一個行為能否單獨造成全部損害的發生,如果說任何一個行為都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的話那就是第十一條所說的累計因果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就是你所問的第二個問題,如果說單個行為不能造成全部損害的話那就是共同因果關系,就要承擔按份責任也就是你所問的第一個問題。

7、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關於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4、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5、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6、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7、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8、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9、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10、第七十五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11、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7)侵權責任法11擴展資料

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第一、須履行了義務。這里的履行義務,不應限於實際履行的行為,凡能因該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減少而達到債履行效果的行為,例如提存、抵銷等,均應包括在內。

第二、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第三、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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