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舉證
1、環境污染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什麼
在現實社會中,在很多的訴訟侵權案件中,一般都是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但有的案件中舉證就十分困難,比如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因此,對於此類案件可以採取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那麼,環境污染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有哪些呢?接下來,我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一、環境污染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什麼
在環境污染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由污染者來承擔證明責任的。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因其因果關系的特殊性,並且為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 ,因此採用了舉證責任倒置這種制度。而在因果關系成立的情況下,對於環境污染的加害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讓其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具體如下所述: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也就是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存在與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轉移由對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若是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而鑒於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和實體公正性的考慮,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上都採用舉證倒置原則,我國亦如此。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棚櫻攔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2010年頒鏈胡布的《侵權責任法》在環境污染責任一章中將此種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予以強化,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適用到環境侵權中,具體是指因果關系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擔因果關系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其因果關系的認定比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系認定要困難的多,為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國家規定在環境污染訴訟中,採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只要加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污染事實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損害因果關系成立,加害人依法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頌嘩任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我整理有關環境污染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由污染者來承擔證明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因其因果關系的特殊性,且為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因此,採用舉證責任倒置這種制度。
2、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法律分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侵權人承擔舉證的責任。此外,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明笑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兆埋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兩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族槐螞舉證責任。
3、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原告舉證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原告舉證責任有:1.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是確定被告的依據,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是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2.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行為人只有在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情況下,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神知盯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游和,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猛培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4、環境侵權的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一、環境侵權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環境污染侵權中,舉證責任分配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因此應當由行為對其不承擔民事責任及行為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侵權的受害主體的問題
受害主體可以理解為公民法人,並且僅指當代人,那麼,在當今時代,國家是否可以作為環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體,是否具備原告資格。近年來,我國已經出現多起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和受污染損害單位與個人一起向污染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國家作為環境污染案件原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9年修改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搏高出損害賠償要求。」
三、環境侵權有哪些特點
(一)主體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與不特定性。首先,環境侵權行為兩相主體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換性。民事主體具有平等性和互換性,是近代或掘民法的兩塊基石。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其主體間顯然已喪失了平等性與互換性。其次,環境侵權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特定性。現代環境侵權不僅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業的所謂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日常行為蓄積造成的,如在由汽車排放尾氣造成的光化學污染事件及其他復合侵權事件中,要尋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極為困難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難以確定。
(二)侵害對象的廣泛性。傳統侵權行為是致害行為直接作用於個體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相對較為清晰和直接;而環境侵權則要經過某一「環境」介質(如受污染的空氣、水流、土壤等作用於群體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財物)。因此,環境侵權的侵害對象,更為廣泛而復雜。
(三)損害結果具有潛伏性、滯後性與放大性。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損害往往要潛伏很長時間。環境損害之所以具有潛伏性,是因為環境的自凈能力所決定的。但是,環境的自凈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那麼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污染物就會慢慢地積蓄起來,最終損害環境,並致人、物損害。因此,環境侵權損害後果具有明顯的潛伏性與滯後性。放大性體現在某些並不引人注目的環境污染與破壞現象,經過環境的作用後,衫銀核其危害結果,無論從深度和廣度,都會明顯放大。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環境侵權公益訴訟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上內容就是找法網編輯為你整理的關於環境侵權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找法網律師。
5、環境污染罪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1、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 原告負有證明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行為的責任,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是確定被告的依據,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是 環境污染 侵權的構成要件。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採用無 過錯責任 ,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排污單位是否需要繳納排污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並不是確定排檔州污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界限。即使排污符合標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根據有損害就要賠償的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環境保護法 》第41條第1款明確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原告只需要證明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即可。 2、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 行為人只有在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情況下,才應承擔 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行為,但並沒有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便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也是如此。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對象,一般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環境權三部分。應由原告對緩告損害事實的存在負 舉證責任 ,因為損害事實屬於原告控制的范圍,原告對造成了哪些損害最清楚。對此原告同樣可以請環保局、醫院相關部門對損害事實做出鑒定,同時也可以請公證處做出相應的公證。需要注意的是,在損害事實中,人身權、財產權所受損害較易證明,但環境權所受擾蠢明損害較難證明,原告可以提供 證據 證明由於自己所處的環境因素被污染、破壞導致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了自己擁有健康、安全、舒適、寧靜、優美的環境即可,如非法建築物對毗鄰居民日照權的妨礙等。
6、環境污染案件的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有:被告實施了污染損害行為、自身飢伏遭受了污染損害並產生了損失等。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改肢源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核態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7、請問環境污染罪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原告的舉證責任:
1、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
2、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
二、污染加害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證據證明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外還需就法律規定的御並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咐宏之間不存在衡拆冊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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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法律主觀:一、民法典關於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規定
民法典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相關規定如下: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碧絕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私益訴訟要件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僅限於被侵權人提起的因污染環境和生態破壞而引起的私益訴訟。
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規定,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使得民訴法的公益訴訟條款有了民事實體法上的依據。但在民法典第1235條的公益訴訟賠償范圍中,懲罰性賠償不在其列。這也進一步說明,懲罰性賠償不適用於公益訴訟。
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將「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理念體現在民事私法中,賦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決環境保護等公法不能解決的問題,是正確理解民法典中綠色條款的關鍵。
三、環境污染在民法典中的法律依據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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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悔扒姿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9、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
下面為大家解答 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的舉證 :舉證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因果關系)減輕了污染受害人的 舉證責任 ,但並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規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須就高橋以下事項舉證:寬叢 (1)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並因此承受了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合理預期收益的喪失。 (2)存在污染損害行為,而且該污染損害行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實施。這些事項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等 證據 加以證明戚巧猛。 受害人只需證明排污者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及自己受到了損失,並且侵權人的排污行為與自己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而無需證明污染環境的行為與自己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10、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
法律主觀:環境污染責任舉證責任是這樣進行分配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受污染行為與己方無關,如果悔扒姿不能證明的,則要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僅需此空證明自己受到環境污染即可。環境污染的舉證碧絕責任倒置雖然規定了是污染企業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環境污染,但是並非意味著原告不用承擔任何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