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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革命計算機

發布時間: 2023-04-23 19:58:27

1、什麼是計算機知識產權

就是你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發明了一些什麼操作系統,軟體之類的,這是你自己的知識產權,別人不能隨便用你的發明,象別人軟體公司所發明的一種新軟體就是屬於這種知識產權的,這就跟版權的概念差不多的!

2、中國是否抓住了第三次科技革命,原因。

你好,有兩種說法,哪個都行
(1)沒有抓住。
1.冷戰格局的影響,中國沒有進行科技革命的國際環境
2.「以階級斗爭為綱」,「左」傾錯誤嚴重泛濫,科學技術發展艱難,搜嫌滑經過「大躍進世臘」「三年經濟困難」「文革」等,國家經濟瀕臨破產的邊緣,。
3.強調「自力更生」,對外關系冷淡
或者說,第三次科技革發端於美國,中國國內動盪(階級斗爭),中美關系緊張(冷戰),科技革命未能延伸到中國,再加上中國技術水平低,研發能力差,綜合運用能力不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完善等原因,使科技發展受到阻礙,中國就很難受益者喊於第三次科技革命。
(2)抓住了。第三次科技革命期間,中國電子計算機領域、 原子能領域、 空間技術領域等多個領域均有發展,科技革命極大地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維護了國家獨立、提高了國際地位,在國際科技經濟競爭中佔有一定優勢,推動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3、計算機的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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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算機知識產權屬於什麼范疇

計算機知識產權屬於屬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知識產權,源握也稱其為「知識財產權」,指權利猛彎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雹知慶,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5、試述計算機信息網路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

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專傳統知識產權屬的三大支柱——專利商標和版權都受到了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發展的深刻影響。所謂深刻影響是指這一影響不僅僅體現在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擴大上,例如在網際網路中形成的所謂「域名」(website)是否應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等基於技術進步所產生的新客體在法律中的位置這種技術問題,[1]同時也包括由於上述技術的發展所反映出來的傳統知識產權的系統改造問題。有關計算機軟體的保護方式、域名與商標的權利配置、漢語國家的域名、專利制度的運轉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的司法和行政救濟等方面都面臨著上述技術進步所帶來的新問題。 

6、計算機帶給我們的變化

20世紀大眾媒體在世界范圍內經歷了網路化的歷程,信息化,數字化和網路化的高度一體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們明顯感覺到這種新的方式帶給我們的快捷與自由,開放與互動;但網路技術帶給我們的種種優勢的同時也讓一些人違背了理性,利用網路技術牟取暴利,超越了法制的界限而給社會和個人帶來極大危害。 網路技術健康發展需要採取經濟,社會,法律,倫理,文化等多種手段,比如改革不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建構具有適應性和靈活性的網路社會結構,發展具有人性化的新技術;建構和完善網路法律法規;建構具有現代網路精神的網路倫理,培養健康,全面的網路人格等等。技術的進步給了人們以更大的信息支配能力,也要求人們更嚴格地控制自己的行為。要建立一個」干凈「的互聯網路,需要法律和技術上的不斷完善,也需要網路中的每個人的自律和自重。因此,網路的未來應朝著個人與社會,個體與群體,個性與共性之間分散而有張力的互動形態發展,從而實現個人自由發發展與社會共合體健康發展的雙重目標。

關鍵詞:計算機網路 網路化 快捷性 自由性 開放性 互動性 創新

伴隨著計算機的普及與發展,」Internet」一詞已經讓我們不再感到陌生,隨著E時代的來,新的理念和結構也在不斷的形成和完善,網路給人類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方便,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對人類技術史的發展產生了不可磨滅的深遠影響,甚至於一些學者們認為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將會引起一場新的科學革命。但是,當我們看到網路帶給我們利益的同時,也有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弊端的存在值得我們去探討和深思。
20世紀大眾媒體在世界范圍內經歷了網路化的歷程, 網路從70年代出現,用於軍事領域,到大規模民用只花了30年時間。目前,全球Internet用戶已突破1.2億,被連通的國家和地區已突破200個;在國內,1995年還沒有幾個人知道Internet為何物,到1998年談飢年底,已有200多萬用戶上網。
網路對人類生活的影響可以說是革命性的。它改變了人們傳統的生活方式,通過Internet,人們可以從浩如煙海的信息中查詢到自己需要的部分,可以和遠隔重洋的親朋好友互通音訊,可以和未曾謀面的陌生人交流情感,可以坐在家中接受全球各地醫學專家的會診,可以實現網上購物、網上婚禮、網上營銷、網上政府。凡此種種,都是人們過去所不能想像的。信息化與數字化和網路化的高度一體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們明顯感覺到這種新的方式帶春爛給我們的快捷與自由,開放與互動;同時,也有一些人利用網路牟取暴利,違背了理性,超越了法制的界限而給社會和個人帶來極大危害。
眾所周知,技術的發展可以推動社會的發展,而社會的發展又能更新出新的技術,兩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就能推動人類歷史前進的腳步.
1. 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推動了人類的科學技術的發展,同時給人們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帶來了諸多的好處,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快捷性
馬克思說過,人的本性在於它的社會性,人與人之間如何建立關系,如何交往主要是通過信息的傳遞,人的生存,交往和信息這三者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人們為了能夠進行信息的交換,運用各種信息交換的手段,讓我們追朔一下人類傳播方式的變化速度:從語音到文字,幾萬年;從文字到印刷,幾千年;從印刷到電影和廣播,四百年;從第一次試驗電視到從月球播回實況電視,五十年。從網路作為軍事用途出現,到大規模地民用,三十年。很顯然,變化進程是呈加速度發展,每一種傳播方式普及後,都給人類的生活方式造成了翻天覆地的影響。同樣,當網路能應用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時,很自然地將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人類從最初的語言信息的傳遞到後來的文字以及文字的記載等不同的信息交換方式直至今日的網路信息傳遞,人們更加清楚地意識到計算機網路技術這種新的技術對人類社會影響的力量之強、速度之快、范圍之廣是前所未有的,人們無論在何時何地,總能享受到它帶給我們的快捷,讓在地球不同角落的人們在最短的時間之內就能接收到相同的消息,這種快捷是以前任何一種信交流方式所不能做到的。這種新的信息傳遞方式不僅僅可以跨越時間與空間,更能使信息的發布者與接收者進得密切的互動,以更加快捷的信息交流方式服務於人類含森返。
2) 自由性
闡述這一點,首先要闡述什麼是自由,自由包括兩點,第一個體的自由,即個體意志的自覺。第二就是一切個體的同等自由。而我這里所說的網路的自由性在於它將以上兩者相互結合,而引申出的通過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的互動而達到的精神自由,網路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為個人自由提供了手段和工具,這種網路中的自由可以讓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人平等地享有發表自己言論,表達自己的思想和看法的權利,網路中的這種自由打破了現實生活中的那種陳規,在網上人們可以不必在意對方的職位,年齡,文化層次,享有同等的權利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言論。因此,網路的這種特性可以用尼葛洛龐對網路時代的「數字化生存」的四個特質概括:分散權力,全球化,追求和諧和賦予權力。這也充分體現了網路的自由性。同時,網路的這種自由性也消除了人與人之間的傳統界限,降低了技術應用的門檻兒,大大提高了廣大勞動人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在現實中的社會平等方面也起到了推動作用。
3) 開放性
開放性是網路的根本特徵之一,開放與共享也是一脈相承的,網路在現實發展中始終也遵循著開放與共享的精神,比如我們使用計算機時必不可少的軟體,以使用方式分類可以分為:收費軟體(以營利為目的),共享軟體(作者擁有版權,但可以免費試用),免費軟體(版權一般僅限於讓其傳播版權擁有者的名字,使用者可以隨便使用,但不得對軟體進行程序上的修改)和公共軟體(不具備版權,允許任何人使用,修改)四種,以此為例我們就可以看出網路的共享性給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提出了很大的挑戰。同時在網路上信息的知識產權的概念也變得模糊了,你很難分辨出信息的發布者有無出版的知識產權,而那種完全封閉性的方式又難以做到信息的共享,所以就使得網路具有開放性。
4) 互動性
網路為不同民族文化的交流與互動提供前所未有的工具, 使人們能以多對多的方式進行溝通,打破了那種傳統文化中的單向的傳播方式,信息的發出者還可以是接收者,人們即可是做為參與者,也可是作為製作者,具有雙重性,這種互動性可以積極地調動起人們的參與的慾望,實現一些在現實中受於限制而不能參與進來的交流,在數字時代的虛擬世界裡,人們並未像想像中那樣謊話連天,互聯網的獨特性,某種程度上出人意料地抑制了說謊,出於對現實世界的虛偽的反彈,人們更願意在網路中表露內心世界的真實。誠信在網路間彌漫並在不同個體間相互傳播,這種互動性使個人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突顯和發揮。
5) 創新性
每一項技術的發展都離不開創新,網路技術的發展也是如此。不斷創新是網路之所以始終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的根本,這種創新性也讓我們不斷地接收新的觀念,學習新的技術,從而引導我們更好地去發展我們社會。
2. 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雖然對人類社會的發展起到了不可磨滅的推動作用,但是作用與反作用往往是並存的,在技術發展的背後引發出的種種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正是因為網路空間的這種虛擬性,讓人們過於的在這個空間里放縱自己,沉迷於這樣的虛擬世界,之所以造成人們過於沉迷於網路,我們可以從弗洛依德的心理分析學中得到解釋。他認為人格有三重,即「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是按照社會的倫理規范所形成的「我」;而「本我」是按照自我快樂的原則來行為的;「自我」介於兩者之間。他認為文明越發展,可能對人越壓抑,就是用「超我」的人格特徵來壓抑「本我」的人格特徵,表現為「自我」的人格。虛擬的世界給了人們以表現「本我」人格的機會,虛擬的環境是人自由地表現「本我」的一種狀態。也可是這樣從這樣的角度考慮,人們往往在現實中解決不了的問題喜歡跑到幻想中去解決,比如電腦游戲,它給人一種逃避現實性的途徑,在游戲中扮演一個自己從未體驗過的角色或者是在現實中根本不可能實現的夢想,從而使人們過於沉迷於游戲,沉迷於網路,而造成了現實中的一些危害甚至於個人的學業,財產和生命;再者,網路的開放性使得個人的隱私安全得不到根本的保障,有關報道曾經指出,美國政府監控著全球90%以上的電子郵件及電子商務信息,無論其目的如何,都不能不讓人感到恐懼,「在方興未艾的監視機器面前,我們面對的並不是一個中性的技術發展過程,而是實用主義哲學家終於通過計算機而實現的一種社會模式,它沒有陰影,沒有秘密,沒有神話,它是利用0和1這兩個數字的代碼的組合的赤裸裸的數據。」 現實社會中人與人的交往形式主要是面對面的直接交往,道德活動范圍受物理空間限制。因此,傳統道德規范與責任的確立首先受主體的社會地位、社會身份和經濟利益等因素制約,道德交往的范圍與職業、性別、年齡密切相關。同時,道德評價標准和環境也相對穩定,人們依據一定的文化傳統來做出判斷,評價標准不可避免地帶有民族性、時代性。而網路化的交往,則超越了一般意義的時空限制。可以說,只要願意,網路可以將全球不同角落的每一個人都「網」在其中。而且,網路化的交往是「虛擬」的交往,社會成員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就任何內容與自己所關心的對象進行交流。它一方面使道德活動的范圍大幅度拓寬,引發了社會價值觀念互動方式的更新。世界各地區、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價值觀念以虛擬方式呈現在人們面前,為個體道德的社會化提供了一個廣闊的舞台,為傳統倫理道德的發展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另一方面,網路使現實的真實的社會道德關系日趨鬆散,使人際關系淡漠,情感疏遠。人們在網路上交流時,言談舉止都被轉換成二進制的語言,人的音容笑貌以數字化方式在屏幕上傳播,人成了數碼化的存在。Internet改變了個體交往的方式,使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變成了人與機器之間的交談,感情的直接交流越來越小,人與人之間的依賴關系逐漸被人對網路的依賴關系所取代。這種狀況在網路發達的社會中已有充分的表現,即使是在我國目前網路欠發達的情況下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數字化、電子化在一定意義上會無情地傷害人類,正如一位美國學者所提醒的:「社會的文化價值方面通常很難跟上技術革命的迅猛發展。而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在抓住信息時代機遇的同時,卻並不總是能意識到和密切關注各種風險以及為迅猛的技術進步所付出的日漸增長的社會代價。」正是這些挑戰引發了人們的深思。
3. 網路的未來應朝著個人與社會,個體與群體,個性與共性之間分散而有張力的互動形態發展,從而實現個人自由發發展與社會共合體健康發展的雙重目標。
網路技術健康發展需要採取經濟,社會,法律,倫理,文化等多種手段,比如改革不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建構具有適應性和靈活性的網路社會結構,發展具有人性化的新技術;建構和完善網路法律法規;建構具有現代網路精神的網路倫理,培養健康,全面的網路人格等等。技術的進步給了人們以更大的信息支配能力,也要求人們更嚴格地控制自己的行為。要建立一個」干凈「的互聯網路,需要法律和技術上的不斷完善,也需要網路中的每個人的自律和自重。所以,網路的未來應朝著個人與社會,個體與群體,個性與共性之間分散而有張力的互動形態發展,從而實現個人自由發發展與社會共合體健康發展的雙重目標。

7、4 、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常識

這是我在網上幫你查的資料,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一、什麼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就是人們對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一種無形財產。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也稱著作權)、商業秘密專有權等,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又統稱為"工業產權"。隨著科技的進步,知識產權的外延在不斷擴大。
軟體知識產權是計算機軟體人員對自己的研發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由於軟體屬於高新科技范疇,目前國際上對軟體知識產權的保護法律還不是很健全,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軟體知識產權的,與硬體相關密切的軟體設計原理還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二、軟體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1) 著作品版權:將研發成果中的文檔、程序或其他媒質視為作品,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2) 設計專利權:應用端的工程技術、技巧性設計方案,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3) 形式表現商標權:產品名稱、軟體界面等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請商標保護。二、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 發明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 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 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四、關於軟體著作權
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軟體,將包括程序和文檔的軟體作為一種作品。但實際上對於軟體的保護是一個綜合的保護,還可以通過專利法、合同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不同的方法來進行保護。
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的軟體,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不論是否進行著作權登記,均享有著作權。按照WTO規則,協議國之間的版權互相認可。
考慮到軟體作品的特殊性,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依據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軟體著作權登記不是軟體版權保護的必要條件,但在發生著作權糾紛時,版權登記材料法律上是認可的。五、軟體著作權的主要內容
軟體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這是法律授予軟體著作權的專有權利。人身權是指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財產權是指使用權、使用許可和獲得報酬權、轉讓權。
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
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本條第(三)項中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轉讓權是指權利人向他人同時轉讓使用權、使用許可和獲得報酬權,即將所有的財產權讓予他人。六、軟體著作權保護的意義
軟體的開發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財力的投入,軟體本身是高度智慧的結晶,與有形財產一樣,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以提高開發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從而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
打擊侵權盜版,保護軟體知識產權,建立一個尊重知識,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市場環境是政府的意向,也是軟體企業的願望,它將關繫到軟體產業的發展和軟體企業的存亡。七、軟體版權的保護級別
1) 原版軟體(普通保護)
2) 共享軟體
A、共享軟體是一種免費分發的定期限試用軟體。
⑴ 共享軟體的主要分發途徑
① 通過展銷會分發
② 通過公告牌網頁分發
③ 從一個試用者傳給另一試用者
⑵ 共享軟體的內容
共享軟體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碼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軟體程序中。
B、共享軟體的保護規定
⑴ 定期限免費試用
共享軟體通常包括一個"簡介"(reaadme)文件或開放式菜單表明這個軟體是共享軟體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匯款的聲明。在聲明中約定的期限內,用戶可以免費試用共享軟體。
⑵ 試用到期後購買使用權或停用
有些共享軟體在試用期結束後自動鎖住軟體功能;另一些則未加過期鎖保護。不論如何,試用期後繼續"試用"便侵犯了版權所有者的權益。
⑶ 僅限試用
① 在試用期間(未購得版權所有者許可),對共享軟體開發新的應用是非法的。
② 許多電腦書附有共享軟體盤,這只是共享軟體分配體系的一部分,購買書並不等於購買了所附的共享軟體。
⑷ 禁止牟利分發
試用者不得通過復制、分發共享軟體進行牟利。
3) 免費軟體
A、免費軟體是一種免費分發、免費使用的弱保護軟體。
免費軟體的分發途徑與共享軟體相類。
B、免費軟體的保護規定
⑴ "飲水思源"准則
用戶的任何源於免費軟體的開發應用也必須作為免費軟體。
⑵ 禁止牟利分發
非版權人不得通過復制、分發免費軟體進行牟利。
4) 公有領域軟體
A、公有領域軟體
公有領域軟體又稱自由軟體,是一種被版權所有者明確放棄作品財產權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軟體。
⑴ 允許通過復制、分發自由軟體牟取經濟利益
⑵ 對自由軟體的二次開發成果的產權歸二次開發者所有
⑶ 基於自由軟體而進行的應用開發,開發者擁有應用成果的所有權
B、特別規定
⑴ 一般認為,原始自由軟體的版權所有者並未放棄著作人身權。
⑵ 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軟體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八、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
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九、軟體著作權人
軟體著作權人: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一般情況下,軟體著作權歸軟體開發者所有。軟體開發者通常是指進行實際的組織、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公民。
1、合作開發:開發者共同享有(合同、協議的除外)
(1)可分割:單獨享有權利;行使時不得侵害整體著作權;
(2)不可分割: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權利。
2、委託開發:雙方合同約定,沒有限定合同的,權利歸開發者(受委託者)所有;上級部門或政府下達的任務,按同樣情況處理。
軟體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單位。十、軟體著作權的使用許可
1、使用許可
由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一種無形財產,因此可以同時為多數人佔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權"的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體現使用許可。
所謂軟體許可,是指軟體權利人與軟體使用人之間通過訂立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依照這種協議,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權,但可以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軟體產品。
軟體使用許可不同於軟體權利轉讓,不發生著作權的轉移或者著作權人的變更。
2、使用許可的種類
按照被許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權和排他性強弱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
(1)獨占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不得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軟體;
(2)排他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不得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該軟體;
(3)普通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可以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軟體。 十一、軟體使用許可的特點
使用軟體的設備、環境
(1)單機使用許可
通常,在市場上購買一套軟體所獲得的只是將該軟體安裝在一台計算機上的使用許可,這種只能在一台機器上安裝的使用許可就是單機使用許可。安裝在伺服器上的除外。
(2)場地使用許可
指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特定場地內的所有計算機均可使用其軟體。一項場地許可可能包括多份軟體的優惠價格或者允許對特定軟體進行無數次復制;許可費用可能根據網路的節點數或者文件伺服器的數量對價格進行調整。當單位擁有許多計算機時,如果採用單機許可則需要購買很多軟體,而獲得場地許可要經濟的多。但獲得場地許可必須直接與軟體著作權人聯系。
(3)列印設備
一些列印軟體如字體或者字型檔等,既可以安裝在計算機上,也可以集成在列印機的晶元中,所以,這類軟體許可方式有兩種,一是基於計算機的使用許可,二是基於列印機的使用許可。目前漢字列印機中都安裝有中文字型檔軟體。
基於計算機的使用許可是指所有安裝這類軟體的計算機都需要獲得使用授權許可;基於列印機的使用許可是指一個使用授權許可允許軟體安裝在所有使用這台列印機的計算機中。
2、關於被許可人
(1)單人許可
單人許可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軟體只能由某個特定的人使用。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個單位(法人)可以申請單人(位)許可,有點類似於場地許可,如果一個單位有多個辦公地點,使用單人(位)許可更合適。
通常,獲得單位許可後,單位可以無限制地使用該軟體,但是其使用條件一般需要每年續簽。
(2)多用戶
分為網路許可、並行許可、開放式許可。
網路許可,在網路環境下,根據可以使用該軟體的計算機數量確定。
並行許可,在網路環境下,根據最多可能同時使用該軟體的計算機數量確定。
開放式許可是指軟體著作權人向用戶發放的使用許可數超過其提供的安裝載體數。例如提供一套資料,發放十個使用許可。
3、關於被保護對象
(1)捆綁式
捆綁式銷售就是軟體著作權人將一些程序組合成程序組打包銷售,這類軟體不允許分開安裝和分開使用。常用的辦公軟體一般包含文字、表格、演示等處理軟體,不同的組合就有個人用戶版、企業版等。有時兩個獨立包裝的產品也會組合吸收,如WPS office + 金山毒霸,這種情況要看事先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可以理解為產品促銷,不屬於捆綁式銷售。
(2)共享軟體
共享軟體是一種軟體著作權人通過展銷會、公告板等方式免費向使用者或者公眾分發的軟體,這種軟體往往具有該軟體正式版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使用者可以通過使用該軟體熟悉其使用方法或功能,但可能有使用時間的限制。
共享軟體是需要付費的,在共享軟體的介紹文件或菜單中通常會註明該軟體是共享軟體、付款說明。
(3)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是一種不需要支付許可費用的免費發行軟體。與共享軟體的發行方式大致相同,但最終用戶卻不需要支付費用,同時自由軟體的源代碼通常是公開的,著名的如LINUX。自由軟體不能為了獲得利潤而發放,並且任何基於自由軟體的二次應用開發必須作為自由軟體。
(4)版本升級
通常一種軟體的功能都在不斷地完善和提高,其外在的表現即為版本的不斷升級。一般而言,版本號越高,軟體的功能越強。用戶為了獲得更新版本的軟體可以直接購買一套完全的、可獨立運行的更新版本的軟體(完整版),也可以購買舊版本的升級版。
完整版:您可以繼續使用以前的版本;也就是您可以用新舊兩套。
升級版:您只有一套軟體授權,您只可以用新的或用舊的。
一般情況下,購買軟體不包含免費的版本升級;有時,為了保護用戶的權益,例如在新版本推出前夕,著作權人會承諾給予一定時間或一定次數的免費軟體升級服務。
還有些軟體,如殺毒軟體,著作權人會提供數據更新服務。
十二、軟體著作權的限制
1、合理使用
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使用他人受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
(1)合法持有軟體復製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
* 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內;
* 為了存檔而製作備份復製品,但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喪失對該軟體的合法持有權時,這些備份復製品必須銷毀;.
* 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協議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文本。
(2)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需要對軟體進行少量的復制,可不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體的名稱、開發者,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依本條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項權利。該復製品使用完畢後應當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銷毀,不得用於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課堂教學一般是指面對面的、教師范圍內的課堂教學;科學研究一般是指非商業性的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也僅指具體執行公務的行為,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復制有關當事人的軟體等,並不是說國家機關在一般的辦公行為中就可以隨便復制他人的計算機軟體。
2、法定許可
指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該按規定支付報酬。十三、軟體使用者有何權利
合法持有軟體復製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軟體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享有下列權利:
(1)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
(2)為了存檔而製作備份復製品。但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
(3)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協議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文本。
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體進行少量的復制,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體的名稱、開發者。十四、計算機軟體為何要版權登記?
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者不論是否發表該軟體,都享有著作權,而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體著作權的登記是提出軟體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軟體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中所述事實確實的初步證明。因此進行軟體版權登記的好處是:
1) 幫助權利人在發生糾紛時主張權利提供的有力證據;
2) 協助司法機關方便、快捷地取證,以便迅速結案;
3) 配合政府機構實施管理促進軟體產業發展,企業亦可享受免稅待遇;銷售自有知識十三、軟體盜版
任何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對軟體進行復制、傳播的行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許可范圍傳播、銷售和使用軟體的行為,都是軟體盜版行為。盜版是侵犯受相關知識產權法保護的軟體著作權人的財產權的行為。
計算機軟體的性質決定了軟體的易復制性,每一個最終用戶,哪怕是初學者都可以准確無誤地將軟體從一台計算機拷貝並安裝到另一台計算機上,這一過程非常簡單,但不一定合法。備份以外都任何軟體復制行為都是違反版權法的。 十三、軟體盜版的主要形式
(1) 最終用戶盜版
當企業或機構("最終用戶")使用盜版軟體或未經授權而復制軟體時,便是最終用戶軟體盜版行為,並構成侵權。
最終用戶軟體盜版有以下形式:
* 未經軟體許可協議許可,在一台或多台計算機上運行他人軟體;
* 拷貝磁碟不是為了存檔的目的,而是進行再次安裝和分發;
* 不具有可進行升級的合法版本,但卻利用升級機會;
* 利用取得的教育用或其它限制使用的非零售版軟體,其許可協議規定不能向單位出售或由單位使用;
* 在工作場所內外交換軟體磁碟。
請注意,用戶購買了一套正版軟體,並不意味著他就可以在兩台或多台計算機上安裝和運行該軟體,這取決於軟體許可協議授予他的許可權;一般情況下,正版軟體的一個使用許可,是只可在一台計算機上安裝和使用。
(2) 購買硬體預裝軟體
計算機硬體經銷商為了使其所售的計算機硬體更具有吸引力,往往在計算機上預先安裝未經授權的軟體,即為"硬體預裝"。"硬碟預裝"的行為,一般出現在硬體銷售商中,但目前在某些計算機生產商、系統集成商和獨立軟體開發商中也存在"硬碟預裝"的情況。
如果計算機銷售商為吸引顧客購買其計算機產品,在未經正版軟體廠商授權的情況下將軟體安裝到計算機硬碟中,這種行為就構成了對軟體版權擁有人的侵權。這種情況用戶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除非用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在購買硬體時也購買了合法的軟體。所以,如果計算機銷售所銷售計算機中已經預裝了軟體,那麼用戶應該向計算機銷售商索要軟體許可協議、原始光碟、用戶手冊等相關文件和收據。
(3) 客戶機-伺服器連接導致的軟體"濫用"
通過客戶機-伺服器的形式連接多台計算機,用戶可以調用存在區域網內的軟體。伺服器軟體的使用許可一般對伺服器用戶的數量有明確的限定,或者要求用戶取得單獨調用的許可。由於客戶機的終端用戶在形式上並不是直接復制軟體,而是一種超越許可范圍的使用,這種侵權形式更需要引起單位用戶的警惕,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4) 盜版軟體光碟
仿製是通過模仿享有版權的軟體作品,並進行非法復制和銷售。
對於套裝軟體,常常可以發現裝有該軟體程序的仿冒版光碟或磁碟,以及相關的包裝、手冊、特許協議、標貼、登記卡和防盜密碼等。對於消費者來說,可以通過注意以下幾點來防止誤購仿冒產品:
* 購買時仔細檢查產品的真偽;
* 到誠實守信的經銷商處購買;
* 在購買時確認軟體包括有全部用戶材料和特許協議。
授權采購軟體的部門應該知道有以下有關情況的常常是仿冒軟體:
* 軟體價格大打折扣,低得讓人難以置信;
* 軟體以光碟大全的形式經銷,無一般合法產品所附帶的材料和包裝;
* 軟體無生產廠家的標准防偽標識;
* 軟體無一般合法產品所附帶的原始使用許可協議或其它材料(如用戶登記卡或手冊);
* 軟體的包裝或所附的材料為復印件或印刷質量很差;
* 光碟呈黃金色(由可復制光碟刻錄而成),而正版軟體光碟的特點是呈現銀白色(系只讀光碟);
* 光碟包含不只一個生產商的軟體,或者含有一般不"成套"出售的程序;
* 軟體由不能提供合法產品正當擔保的經銷商通過郵購或在線方式經銷等。
(5)互聯網在線軟體盜版
隨著互聯網路的普及,在線軟體剽竊變得更加流行。不法之徒經常在互聯網的站點上刊登廣告,出售仿冒軟體。另外,他們還經常將未經授權的軟體上載到網路上,供網路用戶從網上下載。用戶下載並使用這類軟體也屬於違法。
一些共享軟體允許下載試用,但在使用一定時間或次數後,應該付費。十四、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戶如果有侵權行為,將依情節輕重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2、行政責任:包括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復製品及製作設備、處以最高為10萬元人民幣或者總定價的5倍的罰款等;
3、刑事責任:復制或銷售侵權產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處三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有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十五、如何避免使用盜版軟體
1、向員工提供正版軟體
單位首先要給員工提供正版軟體,這是問題的關鍵,要做到這一點,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估計單位的軟體需求;
.對每台計算機建立對應的軟體統計表,列出機器中已經存在和未來需要的軟體;
.提供正版軟體來滿足每台機器統計表的要求;
.對軟體作出合理的預算;
.及時向員工提供所需軟體;
.合理估計員工的需求,提前制定計劃加以滿足。
2、防止復制及使用未經授權的軟體
單位還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員工使用盜版軟體,以免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確保及時提供正版軟體;
.堅持使用正版軟體並廣泛教育員工;
.指定專人負責軟體的合理使用;
.對軟體的購置進行登記;
.定期檢查單位所有計算機的硬碟,確保所有程序為正版;
.對員工的盜版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十五、軟體著作權糾紛的處理
1、調解:
(1)侵權和被侵權人之間相互協商;
(2)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2、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不成的糾紛,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由法院判決。十六、加強軟體資產管理
軟體與其它有價資產一樣,為了達到其潛在的效益,必須在整個壽命期內加以管理。通過在單位內部採取一系列系統、有效的步驟和措施,將軟體納入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過程中,從而確保所使用軟體的合法性,使軟體的使用符合軟體許可協議條款的規定;合理控制與軟體資產有關的費用支出;改善和提高對軟體資產的利用以及單位的整體效益。
加強軟體資產管理的必要性在於:
1.確保守法
2.費用控制
2.1.控制軟體獲取費用
2.2.免除不必要的硬體費用
2.3.控制軟體支持費用
2.4.避免應訴、處罰和罰金
3.改進績效
3.1.保證軟體質量和可靠性
3.2.最大限度提高IT資源的兼容性
3.3.預測並利用變革
3.4.提高員工的生產能力

8、體現我國政府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第一部

我國政府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第一部政策法規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手檔條例》於2001年12月2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中華悔薯團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該《條例》分總則、軟體著作權、軟體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法律責任、附則5章33條,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政府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第一部政策法規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於2001年12月2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碧橘務院令第33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該《條例》分總則、軟體著作權、軟體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法律責任、附則5章33條,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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