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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過程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4-23 16:43:46

1、采購合同涉及到知識產權的條款怎麼寫

關於在勞動合同中的知識產權,你可以用保密條款進行,如在工作中不得泄密,特別是計算機方面的,另外在離職後不得從事於現本職相關的工作。
生產合同中,還是保密條款,如不得把生產過程,生產廢料等生產過程中的東西隨意處理。
銷售合同中不得將購買的產品挪作它用,或是買給他廠等等。
總之就是限制性的,怎麼對你有利就怎麼辦。

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方針

4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要求4.1 總體要求企業應依據自身特點,按本標准要求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加以實施和保持,並持續改進其有效性。企業應:a) 識別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種類及其在企業中所起的作用;b) 確保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有效運行和控制;c) 開展檢查、分析、評價,確保持續改進。4.2 文件要求4.2.1 總則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a)知識產權管理方針和目標;b)知識產權管理內部控制制度;c)知識產權管理記錄。4.2.2 內部控制制度企業應結合自身需要,建立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如知識產權申請、維護和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員工發明創造獎勵制度,並適時修改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應對企業涉及的知識產權實施有效管理。企業應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確保制度控制的有效性。4.2.3 記錄企業應建立與知識產權管理有關的各項活動的記錄,形成檔案,為評價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提供客觀依據。4.3 策劃4.3.1 知識產權界定企業應建立職務成果管理制度,界定知識產權權屬,擬定引進和實施他人知識產權的計劃。4.3.2 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企業應搜集適用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文件。4.3.3 知識產權管理目標企業應針對其內部職能部門劃分和管理層級劃分,制定知識產權管理目標,並形成實現目標的計劃和相應的文件。目標應服務於企業發展總目標,並設置可測量參數。企業應制定、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目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a)規定企業內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層級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目標的職責;b)實現目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可引入風險評價?4.4 機構與職責4.4.1 機構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企業最高管理者是知識產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最高管理者可根據需要設置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來代表企業最高管理者實施知識產權管理。4.4.2 職責4.4.2.1 最高管理者企業最高管理者應:a)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決策;b)設置適宜的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資源;c)就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事宜予以授權。4.4.2.2 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應:a)領導、審查、批准和監督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各項工作;b)協調企業內外有關知識產權工作;c)及時向最高管理者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信息。4.4.2.3 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應:a)組織編制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制度、工作計劃;b)負責企業知識產權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c)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獲取、使用、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d)負責企業各種獲得、使用與轉讓、許可知識產權的合同管理;e)負責知識產權風險的防範與應對,依法處理企業內外部知識產權糾紛;f)負責企業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利用;g)負責企業員工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4.5 管理評估最高管理者應定期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評估應包括知識產權管理績效評價,管理體系、管理方針和目標是否需要調整和改進。5 資源管理5.1 人力資源5.1.1 總則企業應明確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的專、兼職人員,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內部網路體系,必要時可尋求外部專業機構支持,確保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人員滿足管理體系要求。5.1.2 意識、能力和培訓企業應開展員工的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確保員工具有一定的知識產權意識。企業應確保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具備相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5.1.3 激勵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制定知識產權獎勵措施,鼓勵員工的創造積極性,並形成獎勵記錄。5.2 財務資源企業應保障知識產權工作經費,確保知識產權管理的運行。5.3 信息資源企業應加強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管理,包括:a)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收集渠道,及時獲取有關信息;b)對信息進行分類篩選,分析加工,確定能有效利用的知識產權信息;c)視情建立知識產權信息資料庫,並有效維護和及時更新。6 運行控制6.1 基礎管理6.1.1 權利創造和取得企業應根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制定知識產權創造和取得的工作計劃,明確所需要的知識產權的種類及創造和取得的方式和途徑。企業創造或取得知識產權時,應進行必要的檢索和跟蹤,確保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企業應對自主研發和創新過程各階段的工作形成有效記錄,實現知識產權創造過程的可追溯性。6.1.2 權利管理企業應根據知識產權的性質、價值進行整理分類,形成目錄,建立相應的管理台帳。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定期評估機制,建立知識產權監管維護系統。企業對需要維持的知識產權,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有效的監管和日常維護。企業對知識產權實施權屬變更或放棄的,應明確審批程序和許可權,辦理手續,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6.1.3 權利運用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運營知識產權,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企業在進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或投資活動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6.1.4 權利保護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擁有的知識產權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企業應實施風險控制,根據自身特點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制定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方案。6.2 過程管理6.2.1 研究與開發6.2.1.1 研究與開發策劃企業實施研究與開發、技術改造應制定相應的計劃,並對該領域內的相關科技文獻及知識產權信息進行檢索,對研發項目現有技術的發展狀況、知識產權狀況和競爭對手狀況等進行分析,應充分合法借鑒和合理利用他人有效及無效的相關知識產權,形成立項報告。6.2.1.2 研究與開發活動企業應保留研發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和記錄,並實施有效的管理。企業應利用檢索、市場調研等信息,對研發活動實施過程跟蹤與監控,適時調整研發策略和項目內容,規避知識產權侵權風險。6.2.1.3 研究與開發評估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設計與開發成果進行評估、確認,形成知識產權評估報告,並明確其保護方式,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企業應當建立研究開發成果信息發布審批制度,對外發布研究成果信息應當經過有權部門的審核與批准。6.2.2 采購企業在采購過程中,應對涉及知識產權標記的產品,收集供方的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必要時應要求其提供權屬證明。企業應做好供方信息、進貨渠道、進價策略等信息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企業應在采購合同中,明確供方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6.2.3 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涉及產品與工藝方法等技術的改進與創新、合理化建議、階段性發明創造等,應及時提交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評估,明確知識產權保護要求。企業在委託加工、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對外協作生產的過程中,應在加工、生產合同中明確相應知識產權權屬、涉及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范圍、產生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承擔等內容。企業對生產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使用情況應形成相應記錄,必要時應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6.2.4 銷售企業在產品上櫃、銷售之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提出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或風險規避方案。企業應實施產品銷售市場監控,對產品信息、展會宣傳,採取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知識產權被侵權情況,建立和保持相關記錄,制定並採取應對措施。6.2.5 對外貿易和合作6.2.5.1 策劃企業在對外貿易和合作中,應對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分析,了解該知識產權在輸出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狀況,輸出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6.2.5.2 控制企業應在對外貿易與合作合同中對涉及的知識產權明確其權利歸屬、使用方式和范圍、侵權責任的承擔等內容;企業在對外貿易與合作中,視情對自主知識產權採取相應的邊境保護措施,實施監控;企業應對輸入和輸出知識產權的使用情況保持相關紀錄。7 合同管理7.1 總則企業應對知識產權合同及涉及知識產權條款的合同進行規范的管理,包括對內合同和對外合同。7.2 對內合同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與涉及或可能知悉知識產權信息的內部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明確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責任。7.3 對外合同企業與外單位簽訂合同,如企業與合作方的保密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以及投資、購銷、進出口、展覽展銷合同,應進行知識產權法律審查,根據合同的內容和性質,明確知識產權權屬和相應的保護條款。8 檢查、分析和改進8.1 檢查8.1.1 過程檢查企業應採用適當的方法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控制過程進行檢查,明確檢查頻次和內容,及時糾正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運行控制中存在的問題。8.1.2 內部評價企業應當建立、保持及實施內部審核程序,以確保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內部審核應定期進行,並作為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一種評價。8.2 分析企業應收集和分析包括來自檢查的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的信息,以驗證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並評價如何提高和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即確定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是否:a)符合知識產權管理的要求;b)得到了正確實施和保持;c)有效滿足知識產權方針和目標。企業應將分析結果傳遞到相關部門,並為企業決策提供有效的支持。8.3 改進企業應根據方針、目標、管理評審以及檢查、分析的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和落實改進措施。

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方針

企業知識產權方針制定的總要求: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滿足企業總體發展的需要;

2、最高管理者承諾,向全體員工進行宣貫,並被其理解和認同;

3、所有參與貫標的企業都應制定知識產權管理方針和目標。

例如:

1、生產製造型企業:增加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2、生產研發型企業:科技創新引領未來,知識產權創造財富;

3、商貿流通型企業:打造自主誠信品牌,促進市場經濟繁榮。

(3)采購過程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相關立法

(1)專利法。中國專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專利制度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

(2)商標法。中國商標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進行了修正,擴大了商標的保護范圍,除商品商標外,增加了服務商標注冊和管理的規定;在形式審查中增加了補正程序,在實質審查中建立了審查意見書制度。

(3)著作權法。中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進行了修正。

(4)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2年1月1日實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5)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4、知識產權管理有哪些技巧?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能夠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的數量和質量
創造更多更好的知識產權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前提,但是要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的數量和質量,必須加強知識產權管理。

使創造目標更加明確
第一,從知識產權創造最重要的主體——企業層面上看,一是知識產權管理可以使創造的目標更加明確。知識產權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確立以專利戰略為主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並在戰略框架內,依據企業的總體經營和創新策略,對知識產權的創造特別是對專利申請的數量、質量、時機、類別形成一個總的目標和方針。國外許多大公司十分重視專利申請戰略,如東芝公司根據企業研發未來產品、下一代產品和先行產品的不同步驟,把專利申請分成概念性發明發掘階段、戰略性專利申請階段和專利網構築階段,從而使專利申請形成由點到線、由線到面、由面到網的總體戰略。二是知識產權管理可以提高創新研發的起點,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與本單位科研、生產領域相關的專利信息資料庫,充分運用專利文獻信息,可以及時了解與本單位相關的國內外技術動態,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節約人力和資金資源。三是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可以提高發明人、設計人的創造積極性。企業應根據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知識產權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通過兌現獎酬,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務發明人的積極性,充分發揮職務發明人的聰明才智,避免人才技術流失。
第二,從國家行政管理層面看,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都需要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代表國家向申請人授予相應的知識產權。因此,這些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水平高低,知識產權審查速度快慢和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了我國知識產權創造數量和質量。

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
第三,從地方行政知識產權管理層面看,地方政府通過出台鼓勵知識產權創造的政策等行政管理手段,可以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各地政府為了提高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結合本地的實際出台了各具特色的鼓勵政策,如設立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將專利申請量納入考核地方官員的指標體系。
管理保護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對於鼓勵創新,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十分重要。但是,知識產權保護相對於知識產權管理,一個側重於事後的救濟,一個側重於事前的預防;一個是治標之策,一個是治本大計。只有全面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才能夠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第一,對於企業來說,一是知識產權的科學管理奠定了知識產權維權的基礎。企業維權經常出現的困擾之一就是權利的穩定性問題,如果企業平時知識產權管理到位,對自己的知識產權的數量、內容、法律狀態以及與他人權利的界限十分清楚,就可以從容的應對他人提出的行政撤銷、宣告無效和侵權訴訟等糾紛。二是知識產權管理可以積累維權的可靠證據。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將知識產權取得和實施等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分類管理,並完整保存,可以為維權提供可靠的證據支持。這一點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尤其重要。三是知識產權管理本身就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通過加強技術人員和技術成果管理,明確技術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從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因資產流轉和人員流動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另外,知識產權管理在衡量、降低維權成本,選擇維權途徑,確定維權方案等方面也發揮重要作用。
第二,在我國知識產權執法處於分散管理的情況下,更要加大知識產權執法的協調管理,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知識產權案件移送、信息通報、配合調查等機制,搭建具有信息服務、案件督辦、數據分析、狀況評價、監測預警等功能的平台,實現執法協調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保護機關工作的有機銜接。武漢市委、市政府成立武漢市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統籌協調全市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達到了35家,其范圍涵蓋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仲裁委以及海關等系統的相關部門。
第三,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機關本身需要加強管理,通過內部管理,全面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嚴格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手段。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能夠提高知識產權運用的能力
知識產權運用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和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知識產權的運用能力,全面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國家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高低制約著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的充分發揮。
第一,從企業管理來看,企業是知識產權運用的主體。知識產權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要環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從整體管理體系的定位到管理部門的設置、人員的配備及實際職能,都具有重要地位。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能夠提高知識產權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盈利的主要手段是知識產權的實施、轉讓和許可,在這些工作過程中,必須加強包括計劃管理、產權管理、許可管理等知識產權的全面管理。
第二,從國家和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來看,強化知識產權實施和運用,提高國家和本地區的競爭力是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國家與地方為鼓勵實施知識產權,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創新的政策,國務院2006年發布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在科技投入、稅收激勵、金融支持、政府采購、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各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也都出台了更加具體的鼓勵政策。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在《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爭創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決定》中提出,實施扶持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建立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制度、認定標准和評價體系,確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實施政府采購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的政策。實施政府首購政策和訂購制度,不斷提高政府采購中本市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比例。通過工程設計、預算控制、招投標等形式,引導和鼓勵政府部門、企業和事業單位擇優購買本國、本地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這些政策的落實,將極大地推動知識產權的運用和實施。
知識產權管理既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務問題。在當今這個飛速發展的知識經濟時代,只有從理論探討與實務創新兩個方面來考察知識產權管理,才能夠立體地把握其應處之坐標點,充分發揮管理在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
是一套面向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信息化應用系統。基於現代化計算機信息技術、成熟的網路平台,系統以知識產權申請和審查流程為主線,圍繞日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的各種往來文件、通知、任務、費用等繁雜事務,對產品/項目預研、產品/項目研發、知識成果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運用/運營、知識產權戰略決策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等企業科技創新的主要過程和知識產權的整個生命周期進行管理[1] 。
● 專利管理/檢索/分析/預警
提供專利案件從提案申請、受理、實質審查、登記、公告、年費繳納、放棄、直到權利終止整個過程的管理。
● 費用管理
管理專利全生命周期過程中各種款項,包括年費管理、代理費用管理、專利獎利等,並具備費用統計與分析功能。
● 商標管理
除了商標申請流程管理,系統還提供商品分類管理、續展期限管理、商標圖樣管理等多個特色管理功能。
版權管理
重點對域名、軟體及作品的開發、購買和使用提供完整的版權申請、版權運用、版權保護及信息管理。
● 技術秘密管理
以技術秘密管理制度為依據,藉助先進的業務管理流程,對保密制度、保密文檔、保密等級、保密協議進行管理。
● 科技成果管理
將用戶、項目、成果完美結合,構建高效率科研成果管理平台,全方位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 報獎管理
通過獎項申報、評審流程,將復雜的成果獎勵制度標准化集中管理,快速建立公平、有效的報獎管理機制。
● 知識產權政務服務平台
以"外網受理、內網辦理、外網反饋、全程監控"為管理目標,確保知識產權政務管理網路化、公開化、透明化。

5、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什麼?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公司知識產權的保護,規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和技術秘密。主要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設計、新配方、新品種等專利權和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和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冊商標、商號等,以及所擁有的未公開的工程、設計、市場、經營、服務、財務、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體)。主要指本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及文檔資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像、藝術表演、教材、辭書、規范匯編等;
(四)國家法律規定保護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三條 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下設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各專業管理崗位,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負責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具體工作。其他各相關業務部門還應指定本部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兼職人員。
第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審核業務部門的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
(五)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六)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並交流經驗。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利用公司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持有權屬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執行本公司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所在公司的業務范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公司二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義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行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七條 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持有(所有)權歸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銷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
第八條 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九條 本公司的注冊商標、商號等管理工作由專業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技術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及時向研究項目下達的主管部門報告,按本公司的規定提交全部科技檔案文件,並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可申請專利的項目及時辦理申請事項,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應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應申請專利而未申請造成本公司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公司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在研究過程中已具備申請專利條件者。
第十一條 專利是知識產權中的重要內容,在專利管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根據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完成科技項目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任務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並填寫鑒定申請書,要按照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鑒定。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規定,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序等,對涉及本公司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科技檔案應採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十四條 對本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簽定保密協議。
第十五條 在與其他公司進行委託研究、委託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第十六條 訂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公司關於技術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分配等。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定技術合同。
第十七條 對於在知識產權形成、保護、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將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具體規定,給予包括發放獎酬金、提職、提級、職稱評定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
第十八條 屬於本公司的技術成果在實施或轉讓後的收益,按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該項職務科技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可按規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佔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公司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依據規定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侵害人為本公司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侵害人為非本公司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政府機關處理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6、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公司知識產權的保護,規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和技術秘密。主要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設計、新配方、新品種等專利權和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和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冊商標、商號等,以及所擁有的未公開的工程、設計、市場、經營、服務、財務、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體)。主要指本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及文檔資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像、藝術表演、教材、辭書、規范匯編等;
(四)國家法律規定保護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三條 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下設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各專業管理崗位,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負責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具體工作。其他各相關業務部門還應指定本部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兼職人員。
第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審核業務部門的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
(五)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六)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並交流經驗。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利用公司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持有權屬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執行本公司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所在公司的業務范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公司二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義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行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七條 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持有(所有)權歸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銷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
第八條 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九條 本公司的注冊商標、商號等管理工作由專業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技術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及時向研究項目下達的主管部門報告,按本公司的規定提交全部科技檔案文件,並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可申請專利的項目及時辦理申請事項,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應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應申請專利而未申請造成本公司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公司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在研究過程中已具備申請專利條件者。
第十一條 專利是知識產權中的重要內容,在專利管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根據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完成科技項目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任務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並填寫鑒定申請書,要按照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鑒定。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規定,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序等,對涉及本公司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科技檔案應採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十四條 對本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簽定保密協議。
第十五條 在與其他公司進行委託研究、委託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第十六條 訂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公司關於技術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分配等。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定技術合同。
第十七條 對於在知識產權形成、保護、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將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具體規定,給予包括發放獎酬金、提職、提級、職稱評定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
第十八條 屬於本公司的技術成果在實施或轉讓後的收益,按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該項職務科技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可按規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佔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公司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依據規定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侵害人為本公司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侵害人為非本公司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政府機關處理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7、中小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模板、範本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五)其他單位委託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體等知識產權。(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路地址專用權等。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五條 本企業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開發部、法務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客戶服務部、保密室、財務部等負責人組成,董事長為領導小組組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企業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制定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二)審查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三)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四)規劃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五)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第六條 本企業在技術開發部(或者法務部)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由分管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的副總經理兼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是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知識產權工作,負責處理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一)草擬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三)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知識產權文書,管理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統計等工作;(四)管理日常的知識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五)配合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六)監理涉外知識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七)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的專業培訓;(八)協助調處知識產權糾紛;(九)負責辦理、落實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第七條 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確定1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八條 知識產權評估制度。知識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並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准,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第九條 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知識產權。(一)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復開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二)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四)申請商標注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六)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重復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知識產權查詢工作,並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第十條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准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知識產權獎勵措施;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知識產權中涉密范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第十一條 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製度。(一)個人知識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於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本企業:1、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2、為本企業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3、主要利用本企業的資金、設備、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4、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5、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後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企業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一)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委託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後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製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二)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於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三)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復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備案後方可借出。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一)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三)企業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文件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志標示出企業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於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採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後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四)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五)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體、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並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志的胸章,並按照指定路線和范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備。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合同制度。(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根據許可的許可權范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一) 企業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於不宜採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託鑒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知識產權有沖突的情形,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採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序解決。(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採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五)企業聘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第十六條 企業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本企業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於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第四章 獎 懲第十七條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註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第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知識產權,或造成本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第二十二條 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第二十三條 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注冊、軟體登記或未採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本企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年 月 日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本人已經閱讀並清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我同意在企業工作、任職、學習(包括實習、進修、合作研究、兼職)期間,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我在企業工作期間因職務或單位指派工作以及利用單位條件所取得的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成果,其知識產權歸企業所有,並且向企業繳還、歸檔有關研究資料和成果、實物。我將遵守上述之承諾,並願意承擔《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定的責任和享受有關的權益。特此承諾。承諾人(簽名):承諾人所屬單位(部門):年 月 日

8、如何管理企業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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