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並存
1、版權與物權的區別
版權 :
bǎn quán
即著作權。出版單位可以根據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獲得作品的使用權。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物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由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權利,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例如,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支配權利。物權是特定社會的所有制關系和階級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與債權相比較,物權的特點為:
(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物權是指特定的主體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財產權利。作為絕對權和" 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義務主體。而債權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
(二)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斥他人干涉
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藉助於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一方面,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佔有、使用其物,或採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經權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權利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物權人對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獨立進行支配,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無須他人的意思和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支配其物並實現其權利,如所有人使用其財產,並在其財產之上獲取收益,不需要藉助於任何人的行為便可以實現。物權的義務主體的義務是不作為,只要不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就是履行了義務。
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活動的內容是什麼?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由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面構成。他們之間又可以分為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
(一)內部關系
所謂內部關系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關系。委託人是將自己的著作權財產權利部分甚至全部授予給他人的人,包括作者等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受託人則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在授權范圍內為委託人利益與第三人進行活動的人,即集體管理組織。這種法律關系的形成,以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為基礎。
(二)外部關系
所謂外部關系是指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得到委託人授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就利用著作權、鄰接權的相關事宜進行活動。委託人在進行活動中,必須限定在委託人的授權或者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且必須以維護權利人的利益為目的。
二、集體自理法律關系的性質
在法學理論中,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性質,尤其是對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系何種性質的問題,頗有爭議。在學說上主要有「代理說」和 「信託說」。兩種不同的學說。
「代理說」。主張集體管理組織是作為委託人 (作者和其他權利人)的代理人進行活動,故其活動的基礎是委託代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代理關系。
「信託說」。則主張,作者等委託人將其權利委託給集體管理組織,而集體管理組織根據作者的要求,在信託合同的約定范圍內為作者的利益進行活動,其活動的基礎是信託。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信託關系。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直接說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著作權和鄰接權行使活動的基礎是什麼。本網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作者等委託人之間的關系是代理法律關系。也就是說,集體管理組織根據作者等委託人的委託,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與第三人進行活動。雖然在名義上,集體管理組織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2條和第403條的規定,其行為依然是代理性質。因為代理行為包括不披露委託人的代理。披露委託人的代理 (agency of disclosed principal)和未披露委託人的代理 (age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是英美法上的分類。而未披露委託人的代理類似於大陸法中的間接代理。在我國合同法中借鑒了國外的理論,確認了末披露委託人的代理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視為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除法律規定的限制情形外,委託人可以就該合同向第三人起訴及被起訴,委託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
三、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合意
如前所述,委託合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該合同的締結和形式應當遵循民法有關合同的規則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合同中應當 考慮:作品集體管理的方式;授權的方式;支付報酬的方式;權利性質是專有性或者是非專有性等。
在委託合同中,需要考慮如下問題:
(一)著作權財產權的授權方式
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授權方式通常有兩種:轉讓和許可授權。
(二)作品的范圍
在授權作品的范圍上,也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就既存作品、或者既存作品和未來一定時間內的作品進行「一攬子」授權;二是就既存作品、未來作品分別進行授權。
如果是第一種情形,當存在作者在人會或者同意授權之前已經將權利交給第三人使用的,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排除,因為在先存在的合意不應當被在後產生的約定所阻卻。
此外,當事人可以通過總協議與分協議並存的方式締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是在一個總協議的框架下有若干個分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任何國家均允許就未來作品進行轉讓,如法國即禁止轉讓未來作品的著作權。
此外,作者等權利人在將自已的權利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時,還應當明確如下內容:
(1)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應當是尚在法律保護期間內的財產權利;
(2)明確集體組織管理的范圍,如出版權、改編權、廣播權、表演權、網路傳播權等;
(3)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語言、形象、聲音、網路等一切手段和復制方式對其作品進行廣告性和商業性使用;
(4)適用的地區。
3、民法典規定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有
知識產權客體為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分別體現為發明創造、作品、商業秘密、資料庫。若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研究,會發現知識產權客體就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即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與物質產品(即民法意義上的物)相並存的一種民事權利客體。
一、知識產權的定義
1、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2、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
3、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二、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志;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三、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
1、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於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這就意味著,獲得了物質載體並不等於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轉讓了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最後,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2、特定的專有性。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
3、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資源;商標的注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注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4、地域性。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其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一國公共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范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本國法律的規定,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權外,一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4、如何理解著作權內容的雙重性
著作權具有權利雙重性的特點怎麼解釋 ?著作權具有權利雙重性的特點,即人身權與財產權並存,這也就是著作權中的某些權利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客觀基礎。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著作人身權應當同公民一樣受到同樣的保護。
此在著作權侵權的司法實踐中,對作者著作人身權的保護已經適用了精神損害賠償。如對某起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術作品而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中,最高法院在答復上海市高級法院的請示函中表示:「賠償損失的范圍和數額,應根據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全部實際損失,以及本案的綜合情況予以確定。」實踐證明,只有在充分保護著作人身權,在作者精神權益受到侵害能夠得到精神賠償的情況下,著作權的保護才能稱為完整的保護。
然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並不是無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權利類型、權利受侵害程度、行為人主觀狀態、其他民事責任形式適用情況等條件的限制。實際上,其他一些國家對精神損害賠償也是有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的。因此,對著作權中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當有所限制。這些限製表現為:1、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應當依照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只能適用於對侵害著作權中人身權精神利益的保護,不應任意擴大適用范圍;2、對侵權情節一般的,首先應當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形式,而不適用賠償;3、侵害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益情節雖然一般,但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對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同時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形式。4、對精神損害情節較重,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權益受到保護的,應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5、知識產權法保護的主要內容有
法律解析:知識產權 客體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即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與物質產品(即民法意義上的物)相並存的一種民事權利客體。 我國對於知識產權一般分為三大類,有 專利權 還有 著作權 最後還有就是 商標權 。
法律依據:《知識產權》和《 著作權 》的規定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 (1)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第一,獨占性,即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第二,排他性,即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 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 (2)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 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 (3)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 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狹義的知識產權制度,即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 專利權 、商標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分 為兩個類別:文學產權和工業產權。廣義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 計權等各種權利。
6、電影或電視劇的知識產權包括哪些?
影視作品涉及的著作權:包括了其中的:
1、文字作品;
2、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3、美術、建築作品;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
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徵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
三、該表現形式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
(6)著作權並存擴展資料:
歸屬原則
著作權屬於作者,著作權法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3款規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1、合作作品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2、匯編作品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3、委託作品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4、視聽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5、職務作品
一般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特殊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著作權由單位完整地享有。
6、計算機軟體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指依法享有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