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音樂侵權案例
1、一首網路音樂使用知名國外的音樂曲子算不算侵權?例:幾度夢回大唐(faded/fade)
第一、音樂曲子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音樂作品。《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第二、對於使用知名國外的曲子算不算侵權首先要確定是否已經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因著作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自然人而不同。如果著作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則為音樂作品公開發表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著作權人是自然人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則為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已經過了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則不需要考慮使用音樂作品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反之則要考慮使用音樂作品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
第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四十八條對於侵犯著作權的具體行為方式進行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根據上述分析,如果使用知名國外的音樂曲子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內,在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的前提下則屬於《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
2、王祖藍COS葫蘆娃被判侵權,娛樂圈還有哪些侵權事件?
今年7月份王祖藍在《來了就笑吧》這檔節目裡面cos葫蘆娃被判侵權,此消息一出,立即引發熱議,王祖藍cos葫蘆娃被判侵權也迅速上了熱搜。近幾年,大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法律意識增強,很多人都開始紛紛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這也導致了很多的侵權案件,即便在娛樂圈,也有不少明星深陷侵權案,下面來看看娛樂圈的侵權事件。
大張偉歌曲被炮轟抄襲
大張偉是憑借著《嘻唰唰》、《化蝶飛》、《倍兒爽》這幾首經典歌曲而被大眾熟知,這些嘻哈風格的歌曲在當年頗受觀眾喜歡,只是後來,他的這些成名歌曲全部被爆出是抄襲別人的,不過當時並沒有引起太大的轟動。直到2016年6月份時候,大張偉在一檔節目裡面表演《愛如潮水》,事後遭到音樂人梁歡炮轟,說他的這首歌曲是完全照搬國外知名的DJ捷德的編曲。
關曉彤表演舞蹈《千手觀音》遭質疑侵權
關曉彤雖然是童星出道,不過真正讓大家記住她的是因為和鹿晗兩人的戀情以及成為《王牌對王牌》綜藝節目的常駐嘉賓。《王牌對王牌》是浙江衛視打造的一檔競技類型的節目,收視率頗高,自從2019年關曉彤成為了節目的常駐嘉賓之後, 她的人氣就迅速直線增長。不過參加這節目也給她帶來了麻煩,她在節目裡面表演舞蹈《千手觀音》,卻沒想到被質疑侵權。
楊紫的代言照被指抄襲了IU
楊紫近年人氣大漲,還成為90後四小花旦之一。從她出演《家有兒女》以來,楊紫就一直頗受觀眾喜歡,這幾年她更是有不少的熱播作品,人氣更是高漲,各大廣告代言商紛紛找上楊紫。今年五月份楊紫代言的一款婚紗照代言照片就惹出了麻煩,這張圖片的拍攝色調,構圖機構,創作設計等都和IU在2019年所發布的迷你專輯《Love Poem》的概念圖幾乎一模一樣,被質疑涉嫌抄襲。
3、網紅PDD隨口唱歌遭索賠10萬元,音樂版權該如何維護?
7月3日,著名音樂家張宏光回復了線上的異議,表述自身向直播網紅PDD理賠10萬余元的緣故,作法卻再度引起了異議。「願煙火人間,安得安寧幸福,我真的還想再活五百年~」
2004年一首《向天再借五百年》火遍街頭巷尾,這首歌曲詞曲創作者分別是樊孝斌與張宏光教師,原唱者則是韓磊。做為《康熙王朝》的主題曲,這首歌曲意義深遠,還數次得到中國巨獎。
韓磊教師做為實力歌手,把這首演唱得扣人心弦,迄今無人能超過。而PDD(原名劉謀)僅僅一位電競參賽選手,他當然並沒有專業歌手這么好的聲線,在直播里玩游戲也只是隨意一唱,作為消遣的方式而已,並無故意。
但是,就這樣隨意唱歌的個人行為,讓他被理賠了10萬余元。PDD官司纏身也感覺十分煩惱,他不搞清楚自身做錯了什麼,便直播間時往網民尋求幫助,也承認了起訴一事。
網路主播在直播里唱歌本來是再正常的但是的事,可10萬余元並非一筆小數目,PDD一時之間無法接受禍從天降的客觀事實,便不斷反省自己的個人行為。
「不會是有意需要錢,是吧,毫無疑問不是這樣的。所以我思來想去,是不是真的由於我唱歌不好聽了?」但這一原因也很難說服他自身。PDD說林俊傑曾經在直播房間里聽說過他唱歌,那時候他唱得尤其不好聽,也沒有被原唱者提起訴訟。
PDD稱《向天再借五百年》的原唱者韓磊老師非常厲害的老前輩,詞曲創作家都是非常嚴格的人,她們或許不願這首歌曲被隨便玷污,所以才提起訴訟了翻唱歌曲者。
與此同時,PDD能理解老一輩藝術大師對創作的認真細致與尊敬的觀念,終究那就是它的精力。PDD數次再三致歉,稱他沒有想要把這首歌曲作為商業服務方式去盈利,僅僅一不小心隨意一唱,並乞求版權方千萬別告自己了。
這件事情也算給主播敲響了敲警鍾,PDD表示自己將來不會再隨便地唱歌了,一定會更為謹小慎微。《向天再借五百年》的音樂家張宏光教師回復這事,稱理賠的額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藉此機會號召社會發展社會各界十分重視歌曲版權的難題。
從張宏光教師回復心態看來,他好像並不曾放棄提起訴訟PDD的想法。網友們見到他的回復後,在點評區域陸續吐槽每一個幼稚園都需要向陳奕迅交費。
陳奕迅的《孤勇者》火遍全國各地,人人都能在大街上隨意高歌一曲,社交網路平台上流行著各種各樣不一樣的版,都沒有聽聞哪一個翻唱歌曲的被他理賠錢了。現如今PDD起訴,陳奕迅可謂是平躺著也「中彈」。
有明智的網民覺得,音樂家呼籲大家高度重視音樂版權問題是對的,但PDD沒有用這首歌曲獲得非勞動所得的金錢,都沒有公布到一切服務平台,更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不會到侵權行為虧本的程度。
從這件事情中看得出,PDD致歉心態十分誠摯,他也意識到不能用隨意的心態去傳唱經典音樂。對於音樂家張宏光教師的表述,大夥兒認可嗎?
4、音樂侵權案例分析:音樂版權問題致無法播放 為何音樂糾紛泛濫
音樂已經在我們生活中成了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們生活中,在科技創造上面可以申請專利,寫作也有原創,自然網路音樂也能有版權,在這個對於音樂比較流行,歌曲比較泛濫的時代,很多時候一首歌,好幾個人翻唱,這樣就容易產生版權糾紛問題,那麼網路音樂版權糾紛泛濫的原因是什麼?音樂侵權案例分析:音樂版權問題致無法播放 為何音樂糾紛泛濫音樂侵權案例分析原因之一,網路音樂平台合理的授權模式沒有形成。前幾年,各網路音樂平台經歷了從沒有唱片公司的授權到十家左右獲得非獨家的授權的過程,2014年,一些大的音樂平台以獲得唱片公司的獨家授權的方式,紛紛跑馬圈地搶占音樂資源,導致訴訟不斷、紛爭不止,也使音樂版權價格飆升,至今沒有一家音樂平台盈利。 在國際上,網路音樂平台獲得授權模式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如蘋果公司等,但在中國音樂平台合理的授權模式還需要進一步探索。音樂侵權案例分析原因之一,網路音樂平台仍缺乏好的商業模式。可能有人說商業模式與版權保護關系不大,但事實上如果音樂平台的商業模式不能盈利,這些平台不可能持續向版權方購買版權,也談不上保護音樂版權。關於商業模式,有些人認為就是向用戶收費的模式,其實好的商業模式不完全等同於收費模式,各音樂平台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並結合優質資源開發獨特的、個性化的產品,用好的產品吸引用戶,形成合理的商業模式,向用戶收費只是多種商業模式之一。音樂侵權案例分析原因之一,廣大網民版權保護意識需要進一步提高。從我做起,自覺做到不買盜版、不用盜版,為正版音樂付費。如果網路音樂平台解決好上述兩個問題,再加上網民版權保護意識逐步提高,相信我國音樂版權保護的狀況會發生根本性好轉。還有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5、《五環之歌》侵權一案終於判了,為什麼卻沒有人關心結果?
最近我們耳熟能詳的《五環之歌》陷入紛爭,因涉嫌抄襲《牡丹之歌》被告上法庭。電影推廣曲《五環之歌》因調侃北京城市道路狀況而走紅,在電影《煎餅俠》上映後廣為流傳,而岳雲鵬也因這首歌紅遍大江南北。
而《牡丹之歌》則是一首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經典老歌。近日真相終於水落石出,岳雲鵬贏了。《五環之歌》中的詞作品與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詞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沒有任何實質相似之處,屬於獨立的作品,具有獨創性。
這件事情終於告一段落,但網友的關注角度永遠都很清奇。他們發現岳雲鵬的本名原來叫岳龍剛!這本名很霸氣啊!和我們認識的岳雲鵬有點差距,粉絲們已經開始考慮是叫他龍龍還是剛剛了......但其實還是小嶽嶽這名字叫得最親切!
更有網友調侃稱"小嶽嶽,你一下子從雲字科降到了龍字科",因為德雲社弟子皆按"雲鶴九霄,龍騰四海"排字論輩,而岳雲鵬屬"雲"字科。隨後岳雲鵬本人也大方回應了,也是很可愛了。據悉,歌曲《牡丹之歌》是由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的,是一首結合作品。
該歌曲的作詞人喬羽曾將著作權之財產權利授權給喬方,而喬方則私自將這首歌的改編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權利授權給了眾得公司。《五環之歌》大火後,眾得公司認為岳雲鵬(本名岳龍剛)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成《五環之歌》用於商演。
同時因為這首《五環之歌》曾被用作電影《煎餅俠》的主題曲,因此投資拍攝電影的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也被原告告上了法庭,認為他們四方構成侵權。據中國知識產權報報道。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眾得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金狐公司)、岳龍剛(藝名岳雲鵬),關於音樂作品《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