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音樂版權保護方
1、國家版權局宣布音樂平台不得簽署獨家版權協議,釋放了什麼信號?
信號一:版權局積極探索新場景、新業態音樂作品授權使用機制,並盡可能建立符合市場需求的數字音樂版權運營模式。
信號二:版權局致力於完善數字音樂授權模式和商業模式,希望能夠共同推動構建數字音樂版權良好生態,促進中國數字音樂市場繁榮健康發展。
信號三:版權局積極維護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積極解決數字音樂產業各方之間的版權糾紛;
4.數字音樂市場不會再出現版權“一家獨大”的情況。
2、發現網上好多賣車載優盤的,裡面也全部是下載好的歌曲 這樣賣沒人管嗎?不是說侵權嗎?
不是沒人管。而是沒有人舉報。而且像這種情況下,唱片公司維權非常難。打一場官司,賠的錢還不夠律師費呢。你說誰會干這種費力不討好的事兒?
3、數字音樂版權和音樂版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音樂著作權是音樂出版的相關權利,出版商可以將自己的權利授予他人;數字音樂著作權是指與音樂著作權數字化有關的權利。音樂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不受侵犯;數字音樂著作權保護數字音樂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經營權,保護其權威不受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范圍包括著作權人的全部著作權,這一范圍相對比較廣;數字音樂著作權只包括數字領域的音樂著作權,其范圍相對狹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4、關於音樂版權的問題?
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 表演權、復制權、 廣播權、 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 署名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5、音樂作品的數字版權歸誰所有?獲利後如何分配,被人翻唱是不是屬於侵權,侵權是如何鑒定。
1、我認為:音樂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比如MP3、MP4等)相當於演繹作品,仍然應當由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數字作品的演繹人則對演繹作品享有相應的權益。----包括人身權(署名權等)、財產權(獲得報酬權等)。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2、獲利後的分配歸於原作者、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具體分配比例可以協商。
3、翻唱屬於活表演,翻唱人有表演者權利,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享有著作權利。
----但是,許可他人播送、復制發行、錄音錄像、網路傳播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構成侵權。
4、侵權的鑒定:
是否侵權,可以通過音著協、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