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侵權糾紛
1、商業秘密侵權的糾紛應該怎麼判
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處理辦法: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如果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侵害商業秘密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有: (1)停止違法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是一種重要的 行政處罰 形式。針對侵犯商業秘密糾紛而言,其具體要求商業秘密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使用、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行為。其中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商業秘密包括停止正在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的商品生產行為和停止銷售該類商品。實踐中,許多侵權企業或個人拒不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了提高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率,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如果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繼續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2)行政罰款 罰款,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被處罰人作出的讓其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行政處罰形式,是一種有效的經濟制裁方式。罰款是目前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多最廣的一種財產罰。我國現行立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的罰款數額規定了罰款的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商業秘密的罰款數額,既不得低於一萬元,又不得高於二十萬元,只能在一萬元和二十萬元的幅度內自由裁量。 但是,並非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必須對侵權人處以罰款。我國法律僅僅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決定是否給予侵權人以罰款處罰,至於科處罰款與否的標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進行自由裁量。 (3)對侵權物品的處理 為了更加徹底地禁止該侵權人繼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時,對侵權物品可以作如下處理 (一)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二)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人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這項規定銷毀了侵權的硬體設施,從具體上杜絕侵權人繼續侵犯該商業秘密。
3、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怎麼處理?
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處理是:當事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協商是成本最低的處理方式,調解是第三人主持,協調雙方利益;仲裁程序簡便『也具有為終局效力,優點為;訴訟上當事人應謹慎選擇管轄法院,以此節約訴訟成本制定更有利的訴訟策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4、商業秘密侵權糾紛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商業秘密侵權糾紛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1.承擔民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一般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給商含圓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談嘩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蘆談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商業秘密侵權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第一、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商業秘密侵權人對權力人所應當承擔的權利。這種責任對權力人來說是一種補償,在實踐中也被認為是比較「實惠」的。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違約責任。應按雙方簽定的保密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違約人雖沒有造成權利人損失的,但合同約定需支付違約金的仍應支付。2.侵權責任。首先是賠償損失,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額進行賠償,如果權利人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應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為賠償額。另外,對侵犯商業秘密責任承擔與其它知識產權案件不同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規定了侵權人還應承擔權利人因調查侵害其合法權益不正當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其次,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其它承擔責任的方式。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侵權和違約權利人只能擇一,不能同時主張。
第二、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侵權人對國家應當承擔的責任。這種做法有利於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因商業秘密本身的性質是一種信息,一旦泄露,其擴散可以是很快的,同時會給商業秘密權人帶來不可挽救的損失,所以規定行政處罰可使商業秘密權人方便地請求工商局採取及時措施,對侵權行為有效地加以制止。在發生侵權行為時,受害人可主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查處。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的規定,使侵犯商業秘密權人承擔的行政責任為:1.、停止侵權行為。對於侵權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罰款。負責監督檢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侵權行為規定行政處罰是我國法律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特點。行政處罰的規定還加重了侵權者的責任,即不但要賠,而且可以罰,加強了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制裁力度。
第三、刑事責任。這是一種最為嚴厲的措施,可能使侵權人面臨牢獄之苦。1997年3月14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的我國新刑法增加了侵犯商業秘密罪,該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損失」,包括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新刑法第219條和第220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責任為: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