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1、侵權行為屬於什麼責任
行為人侵害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一)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二)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於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腰間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三)侵權行為是加害於他人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四)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2、侵權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專利侵權 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以下這些: 一、行政責任 對專利 侵權行為 ,管理 專利 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 進行調解。 二、 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是指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 專利權人 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三、刑事責任 依照《 專利法 》和《 刑法 》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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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糾紛侵權需要負哪些責任
民事訴訟中的侵權責任主要有:當事人人格不收侵害、過失侵權責任、無過錯侵權責任、危害他人財產安全責任、多人侵權行為責任、協助侵權責任等,民事訴訟中的侵權行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一、民事訴訟中的侵權責任主要有
(一)、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害責任。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二)、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四)、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五)、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六)、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因人的行為或對象的危險性而導致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後果。該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客觀後果;該損害是確定的,是已經發生、真實存在且能夠認定的,包括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性。
(二)、因果關系。
這里所說的因果關系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即行為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表現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種。同時,當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狀態下,在確定因果關系時,還要充分考量損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為是損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間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
(三)、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所謂形式的違法是指行為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抵觸。所謂實質違法是指行為不是從形式上而是從實質上違法,這種行為雖然不能確定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則,但它卻違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四)、過錯。
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種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但是,如果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心理狀態卻要藉助於其外在表徵即行為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過失又分為輕過失和重大過失。
在民事案件中有明確規定的侵權責任,通常包含對財產侵權、人身侵權、出版侵權、肖像侵權等,如果當事人在民事權益中受到侵權,應當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且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4、民法典侵權行為的責任有哪些
每一個人都是有權利的,而且不容許他人進行侵犯。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失的時候,可以拿出法律的武器維護個人的權利。比較常見的就是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那麼民法典侵權行為的責任有哪塌搏肆些呢,我已經整理了如下的內容供大家做法律參考。一、民法典侵權行為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我銀襪國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特徵有哪些
(1)侵權行為是一團轎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於他人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他人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的,首先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如果對方並沒有這樣做,這個時候可以直接要求對方賠禮道歉,然後賠償,如果情況嚴重的,建議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