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夢侵權
1、紅樓夢的著作權問題
續寫是不違反法律的。
如果只是續寫的話。
問題就在這里,如果我們看到的書,上面標著「曹雪芹 著 附錄: 高鶚等 續」的話,那麼高鶚(程偉元)沒有任何的侵權行為。
但是我小時侯看的書,大多都是「曹雪芹 高鶚 著」那就不對了。如果曹雪芹還在世的話,就可以告出版方面,或者高鶚本人——兩者都有侵權行為。
不過說真的,我不確定雪芹先生很在乎高鶚的侵權行為——這么多年《紅樓夢》出了多少版啊,一分錢稿費都沒給過。擱現在曹先生絕對是作家首富了。
2、若用紅樓夢87版片段做視頻是算侵權嗎?
你用紅樓夢八七版片段做視頻,如果你只是自己觀賞在朋友圈發著看一看的話,不上侵權,如果你這段視頻是用來產生經濟效益的,是用來賺錢的,那就是侵權了。
3、紅樓夢有版權嗎?版權歸誰?
紅樓夢是沒有版權的。
紅樓夢屬於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
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之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要注意不要歪曲、詆毀作品、改變作者姓名。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
它表現為:
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
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等。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把曹雪芹的紅樓夢拿出來發表,有沒有侵犯作者的發表權
沒有。發表權通過出版、上網、朗誦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派侍來行使閉羨並。發轎跡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滅。所以把曹雪芹的紅樓夢拿出來發表,沒有侵犯發表權,但是要寫明出處,否則侵犯作者的著作權。
5、改編古典文學算侵權嗎??我在嶽麓小說網上寫了一個小說。說我侵權。抄襲。
首先不算侵權,不要說古典小說現在網路上這麽多人寫金庸同人怎麼算?不過這事都是民不舉官不究如果金庸告他們的話還是有責任的,至於你的小說被下架只能說要麼是有人沒事閑的蛋疼,要麼是故意找你的麻煩,這事你也沒什麼辦法,因為同人作品本來就不受待見
6、新版紅樓夢是否被下架了?
我覺得被禁原因有如下幾個:
1、沒有被觀眾認可。這里的觀眾一是指紅學研究專家,從專業角度講不夠精細,對原作理解有很多誤解,二是指普通觀眾,因為演員沒有很好的理解人物,只知道機械的背台詞,完全沒有領會人物的個性及這種個性背後的原因,造成演員與人物分離的現狀。一部得不到既得不到上層也得不到下層認可的電視劇其被冷落是可響而知的。
2、圍繞電視劇的拍攝曾傳出不許負面新聞,如鐵道部原部長劉某與演員的關系問題;包五星級酒店問題等,現實影響很壞。
3、人物塑造完全偏離了原則宗旨。如黛玉不弱,寶釵不似楊妃般豐潤,小寶玉身高竟高過大寶玉等硬傷。
4、背景、道具、服裝、化妝均未精益求精,而是粗製濫造。背景假,道具簡單、低劣,服裝更是差到家,甚至連《甄繯傳》都遠遠比不上。葉錦添的額裝設計更是違逆歷史,而且使人物顯得極老。
5、演員遴選不夠專業,許多演員與人物相差太遠,如王夫人太老、元妃太丑、賈母形似外國人等。
6、實在不叫座,除卻幾家衛視播放後幾乎再沒有人放,連網上點播都比老版少很多,現實收益差。
總之,《新紅樓》出現的種種問題不僅沒有使原著更為人熟知,而是扭曲了人們對原著的理解,等於為原著抹了黑,糟蹋了我們的經典傳統文化。
這樣的電視劇,即使不被禁僅憑其自然消亡也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