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檢察環節律師
1、案件到檢察院後律師都應該做什麼工作呀
在檢察院批捕後律師要做的工作就是會見犯罪嫌疑人,及時的了解案件當前的進展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結合當前的情況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所以,律談咐漏師在整個刑事案件當中要做的工作非常的多,主要取決於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一、檢察院批捕後律師做哪個工作?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准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批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准低於定罪的標准,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簡迅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含爛 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總而言之,律師在整個案件當中都是以專業的法律態度在監督司法機關的辦案程序,法律上沒有規定批捕後律師必須要做哪一項工作,律師所做的這些工作是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有很大關系的。而且,無論檢察院有沒有批捕,律師是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屬了解案情進展的重要角色。
2、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具體工作有哪些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要做的工作有:
1、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
2、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3、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慧悉芹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檢察院審查起訴要查明內容:
1、事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2、其他責任: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共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責: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4、偵查合法: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工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特別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陸歲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是否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一旦發現偵查活動中有違反法律的行為時,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 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 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保存;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與公訴機關聯系:
1、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 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3、會見和通信: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准, 可以隨時會見。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前畢
3、檢查院階段律師應該做什麼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2、律師會見犯罪嫌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於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一、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工作有哪些?
1、律師接受委尺跡托
(一)律師介入時間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塵困吵份交委託人保存;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2、與公訴機關聯系
1、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3、會見和通信
(一)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准,可以隨時會見。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法律依據:
《刑派侍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4、刑事案件檢查院階段律師能做什麼
在刑事案件中念野移交檢察院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賣喊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高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5、檢察院階段律師可以做什麼
律師接受委託
(一)律師介入時間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察旦委託人保存;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與公訴機關聯系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會見和通信
一)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准,可以隨時會見。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拓展資料: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院審查後,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如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敗攔擾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衡衡抄、復制上述材料。
6、檢察院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做什麼工作
法律分析: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工作包括律師接受委託、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會見和通信以及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等工作。其中律師介入時間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扒枝提供辯護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叢御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 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五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春鄭敏,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7、案件到檢察院律師該怎麼做
法律主觀:1先看是否明知處理的是贓物。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羨歲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量刑步驟: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基本犯罪鍵殲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最後根據有證據證明的量刑情節確定宣告刑。咨詢是解決不了案子本身問題的,因為您咨詢得再明白,您沒有律師的權利、也沒有律師通過諸多親辦案例積累的知識、技能上的實踐經驗,是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況且,律師是圍繞全案證據逐步展開具體的刑事辯護工作的,是一個復雜而具體的過程--千案千變千種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詢得明白。3、第一時間委託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處理。刑事稿派沖辯護是一個過程,是一個以刑事證據審查、判斷與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逐步展開過程。
8、在一起侵權索賠案件中,律師為原告代理,被告希望了解這起訴訟並提出為此給律師
法律分析:堅決不能收,否則就是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為,後果會很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喊改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御滲知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鎮消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案件到檢察院律師該怎麼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是否委託辯護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律師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因此,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後可以委託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簡碼埋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攔螞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模仿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