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照片侵權
1、照圖仿製文物首飾並出售算侵權嗎
這個問題回答,首先要確定,故宮對放出來的首飾樣式是否有權利?我認為沒有,雖然故宮對照片有著作權。所以談不上侵權的問題。如果你的問題,是「從平面到立體」,構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的話?那麼,現在的司法實踐認為,對於美術作品而言,從平面到立體,已經構成復制。廣州越秀區法院2013年就有廠商生產他人珠寶設計作品構成侵犯著作權的案例。
2、歷史遺跡或文物是否有版權限制?
沒有版許可權制 不過最好不要用於商業用途 尤其是故宮這種 比較特殊的
普通的應該是可以的 畢竟那個時候根本還沒有所謂的版權概念
你用材料製作模型,應該申請的不是專利吧,只能享有這個模型的著作權,而著作權是在作品完成的時候自動生成的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公場所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等是可以的
3、照片被侵權了應該怎麼處理
當事人被告知自己的圖上被侵權的,可以採取以下的措施維權:
1、被告知圖片被侵權後,著作權人應該第一時間調查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侵權,如果是被侵權的就需要收集相關侵權的證據
2、如果作品被侵權的,要聯系侵權人,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的行為,下架侵權的作品,如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
3、侵權人如果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就賠償問題有爭議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4、網上的老照片,文物照片和古代字畫的版權問題
你提到的老照片、文物照片、古代字畫的共同特點是年代久遠。這涉及到著作權的保護期。
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但財產權利有保護期。
字畫屬於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其財產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古代字畫,其財產權利肯定過了保護期,你可以自由傳播。
照片屬於著作權法上的攝影作品,其財產權利保護期為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那些老照片在59年發表,財產權利仍在保護期內。如果是在58年之前發表的,現在已經過了保護期,可以自由傳播。
一般情況下,照片的著作權屬於其作者(攝影者)。但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其他人也可能通過轉讓合同取得著作權。
打水印不能改變權利的歸屬,反而可能是侵權署名權的行為。
5、很多博物館對館內藏品文物照片有版權,請問這是否合理合法呢?
關於版權的問題,在我國列於《著作權法》中。一般來說,博物館對館內藏品文物所拍的照片,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享有著作權!即有攝影師的創作性元素融入其中,比如角度的選擇、空間的構圖、明暗的對比、色彩的調節等,而使該照片具有了一定的原創性,這樣的照片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對於過了著作權保護期、已屬公共所有的藏品,如果他人要利用的話,比如自行拍照,需要得到博物館的允許,這涉及到機構管理權的問題。
就目前而言,我國歷史文化藝術類博物館中展出的藏品,尤其是已過著作權保護期的藏品,都允許觀眾進行拍照,前提是遵守館方的要求,比如不能使用閃光燈等。當然有些展覽也禁止觀眾拍照,比如現當代藝術展,尤其是一些中外合辦的展覽。
這里順帶把博物館所藏文物的著作權說一下。
一、藏品的著作權都包含了哪些內容:
1、藏品的著作權(知識產權),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均屬於著作人身權,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比如唐伯虎的畫作,上述四項權利永遠屬於作者所有。
2、藏品有形財產的所有權(物權),即以作品為對象的財產利益。主要包括13項: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 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 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加死後五十年,財產權可以通過許可或轉讓給他人使用,獲得一定的報酬,實現版權價值。
6、直接將文物或古代書畫等圖案作為文創圖案算侵權嗎?
此事已有定論,過了保護期就可以隨便用,不算侵權,但是你不能污化醜化原作也不能出現錯誤,不然還是有人找你麻煩。
但是如果你想寫上某某機構授權,也就是文物的保存保護機構,那就要有此機構的許可,一般就要花錢了。還有一種情況,你想寫此文物目前保存於某機構,那麼如果不用於商業不侵權,如果用來賺錢就要去要授權了。
還有一種情況,珍貴文物的復刻,是需要審批的。另外,你不要授權自己做文創可以,但是你想要完美的高清圖片,非得到機構授權不可,不然他們不會給你。再另外,發布在文物保存機構網站上的公開圖片,你是可以用來作為設計原型的,但是如果你直接用這個圖片,還得去要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