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識產權案件管轄
1、知識產權糾紛管轄規定
法律分析:(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規定
法律主觀:1、著作權民事紛爭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轎中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紛爭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或在經過依法指定的基層法院。2、商標民事紛爭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或在經過依法指定的基層法院。3、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4、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限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嫌游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芹帆銷、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知識產權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0〕6號)的規定,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5、知識產權糾紛由什麼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碼喚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四)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五)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液襲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七)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我國法院眾多,如果不對具體案件的管轄法院做出規定的話,那麼當事人肯定不知道應該向哪裡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條 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規定第一條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標的額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以上的,以遲埋凱及涉及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關行政行為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法院的轄區,在中級法院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是指最高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些案件確定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我國已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2)專利糾紛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專利行政案件,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另一類是專利民事案件,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專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關於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專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以及大連、青島、各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管轄。(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