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文字作品享有放映權
1、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規定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包括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第三條第六項)。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項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音樂電視、音樂錄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保護。而唱片公司(或者音像公司)作為這些作品的權利人,對其享有放映權等著作權的各項權利,未經許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對著作權人合法權利的侵害。
2、在喜馬拉雅電台朗誦別人的著作侵權嗎
在喜馬拉雅電台朗誦別人的著作屬於侵權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文字作品享有放映權擴展資料:
著作權侵權糾紛是指爭議各方就行為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承擔什麼責任,以及由誰承擔等問題而發生爭執。
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發現自己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侵權糾紛。
1、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
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
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
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有關於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措施。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規定,有利於被侵權人權利的保護,也有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對著作權人利益更好的保護,使著作權人責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3、在著作權概念體系中引入放映權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為什麼
一、判斷「著作權概念體系中引入放映權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應該在理解「根據受控行為界定專有權利」的原理前提下,「根據受控行為界定專有權利」原理主要內容為:著作權的每一項專有權利都是用來控制特定行為的,享有一項專有權利就意味著能夠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為。也就是說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實施了受著作權控制的特定行為,又不屬於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均屬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反之,任何人利用作品的行為只要不屬於《著作權法》第10條列舉的行為,就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增加該項權利也就是增加了權利人的控制特定行為的能力,對更好地維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有裨益的,
二、判斷「著作權概念體系中引入放映權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應該限定為制定著作權法當時歷史條件下具有合理性,即在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而增加的,依據當時的技術水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已經是很先進且廣泛的使用著作權的行為了,當時增加該項權利目的在於更好地維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著作權法》第十條有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不過現在網路傳播盛行,對於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情形已經不是特別的普遍,所以在《著作權法》(送審稿)中去除了該項權利並被播放權所吸收,《著作權法》(送審稿)第十三條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六)播放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作品或者轉播該作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作品的播放的權利;
4、如何解決嗶哩嗶哩(B站)上的版權問題?
從法律的角度,所有這種剪接視頻都涉嫌侵犯作品原作者的著作權。這種剪接視頻相當於一個匯編作品,將別人的作品進行匯編,這要求經過所有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才可以。
如果沒有經過許可,就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除非做出來的這些視頻是供自己欣賞、學習,否則就是侵權。
但是鑒於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意識和對著作權的保護還沒有到這個高度,可能還有些空子可以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逐漸這種行為就會被禁止。
(4)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文字作品享有放映權擴展資料
構成要件
具違法性
1、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2、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
(2)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損害事實
1、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
2、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因果關系
1、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2、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承擔責任
1、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
2、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3、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
4、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法律規定
1、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2、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3、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5、播放權法律
法律分析:播放權是通過電台、電視台、閉路電視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的權利。播放權適用於文字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電影作品等。美術作品是否享有播放權,各國規定不一,從實際情況看,無論繪畫作品,雕塑作品還是攝影作品,至少可以通過廣播電視或電纜電視進行傳播,美術作品應該享有播放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准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費的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