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知識產權分歧
1、原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的構成及其存在的問題
摘要: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已經形成一種有效防止在保護領域和保護程度上的倒退棘齒機制。它形成的基礎是多邊和雙邊條約中的「最低保護標准」條款,其運作有賴於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談判場所在W IPO 和W TO 之間的遷徙。在棘齒機制下產生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新規則對發展中國家是不利的,發展中國家應該加強合作,充分利用現有體制的靈活性,並努力擴大知識公域,以在技術上盡快趕超發達國家。
關鍵詞:知識產權; 最低保護標准; TR IPS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棘齒機制的形成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發端於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在此之前,知識產權的保護並無任何國際標准,地域性是其最顯著的特徵之一。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為形成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奠定了基礎,其核心內容是規定各國在制定本國知識產權法時應遵守的最低標准,為外國國民提供了取得權利並獲得保護的主體資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國一地的疆界為限的法律保護,提高了保護水平。
1970年,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 IPO )正式成立。W IPO 所管理的國際條約, 構成知識產權多邊國際保護的主要內容。但W IPO在執法能力上的缺陷使發達國家不滿,由知識產權保護引起的貿易沖突也時有發生。於是,發達國家希望藉助於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實行更加有效的保護。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便成功地以國際條約的形式第一次對知識產權執法和有關知識產權獲得、維持的程序、爭端的防止與解決作了具體的新規定。這就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 IPS) 。
TR IPS本身便是一個全球性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它為所有成員國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准, 也提供了一個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極大地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至此,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層層疊疊, 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的防止倒轉的棘齒機制已經形成: 首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形成的基礎是雙邊和多邊知識產權條約中的最低保護標准條款。以TR IPS 協議為例,其第1條第1款規定:「成員均應使本協議的規定生效。成員可以、但並無義務在其域內法中實施比本協議的要求更為廣泛的保護,只要其不違反本協議。」這可以被認為是「最低標准」的典型表述。事實上,從巴黎公約開始,每一個雙邊或多邊的知識產權保護條約都包含了一個類似的條款。
因而,條約的締約方可以在不背離條約的前提下提供更廣泛和更優惠的保護,而隨後制定的條約自然會確立更高的保護標准。
其次,現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的運作依賴於談判場所的遷徙。回顧近年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可以看到,發達國家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談判場所在W TO 與W IPO之間遷徙。TR IPS 之後, 它們的目標是在全世界都實現最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日大力倡導的「全球專利制度」。W IPO 於2000年6月簽訂了《專利法條約》( PLT) 。2001年5月, 對《實體專利法條約( SPLT) 草案》進行了第一次討論。2001年8月, W IPO 總幹事宣布了命名為「W IPO 專利議程」的提案。此後, W IPO 專利法常設委員會多次探討修訂SPLT。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論壇重返W IPO,W IPO 正在抓緊創建一個國際專利的法律框架,進一步提高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發達國家首先利用W IPO和W TO 二者的不同優勢, 把談判場所確立在障礙較小、容易取得成功的論壇。在談判取得成功後, 可以依據TR IPS協議第71條的規定,使W TO 成員接受在多邊協定中達成的共識和標准。[1]
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的作用日趨明顯。以專利領域為例,W IPO不僅開始著手PCT改革,而且通過了PLT 以協調、統一專利申請以及國家和地區專利的形式程序;並反復討論修訂SPLT草案,力圖統一各國專利授權和效力問題的一些法律原則,如對現有技術、新穎性、創造性(非顯而易見性)和工業實用性的定義,充分公開的特性以及權利要求的結構和解釋等等,其目標是最終設立一部統一的國際專利法。可見,在專利法領域國際保護的棘齒已經從形式標准推向實質標准,保護范圍越來越廣,程度越來越高,各國在涉及專利方面的利益將進行一次大調整或重新分配。
然而,棘齒作用使保護標准一再提高, 在棘齒機制下產生的新規則對發展中國家是非常不利的。一般來講,專利保護程度越高,由技術創新帶來的系統利益就越大, 由技術使用(擴散)帶來的系統利益就越小, 反之亦然。因而專利保護的程度並非都是越高越好,而是根據每個國家的情況存在一個最佳保護程度或最佳點,在這一點上其系統利益達到最大。這個最佳點的確定取決於該系統具體的技術創新和技術使用的對比情況。
積極提倡建立全球專利制度的美、日和歐盟, 其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較高,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投資多, 專利保護的需求強烈,因而其最佳保護程度較高。比較之下, 發展中國家最佳保護程度較低。二者的利益沖突是明顯的。很多發展中國家依據本國傳統、宗教、倫理或考慮公眾利益,對特殊客體如動植物品種及人體基因不給予專利保護;而美國主張,太陽底下的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被申請專利的。美國推行的世界農業體制,實際上使農民成為承租人, 為受專利保護的種子、植物品種、化肥和殺蟲劑支付大量費用。TR IPS 協議生效後,成員方使用反向工程和其他模仿創新產品的方法受到了限制,這給發展中國家在技術上趕超發達國家設置了障礙。可以預見,如果全球專利法得以簽署, 發展中國家就會受制於比W TO更嚴厲的但是對美、日、歐專利人有利的規則。
三、發展中國家的對策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 發達國家在工業化早期, 沒有受專利保護的影響,它們通過復制模仿等方式, 逐步建立起了強大的科技競爭力。現在, 它們試圖以本國標准代替國際標准,呼籲要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專利制度, 這對發展中國家明顯不公。棘齒機制的進一步推進,就會卡住發展中國家發展的喉嚨。因此,發展中國家應該:
第一,認真分析、充分利用現有體制所允許的靈活性,爭取彈性空間。知識產權保護的棘齒已經不允許發生任何在保護程度、保護范圍上的任何倒退。但目前體制仍給予了成員方較大的靈活空間, 例如, TR IPS 被公認為是一個覆蓋面廣、高標准、嚴要求的協議, 盡管如此,它仍允許對包括基因序列、轉基因植物品種、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體和商業方法等採用不同於專利的弱保護; TR IPS 協議第13條、第17條、第26條和第30條所列舉的關於版權、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限制或例外的規定,第8條和第27條關於「強制許可」的規定都是重要的彈性條款,賦予了成員國控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權利, 是維持私權與國內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
第二,積極倡導、努力擴大「知識公域」。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主要是智力產品的財產權。然而,思想這塊領域,用經濟學家的話說,並不像有形物領域那樣存在對抗。「它的特別之處. 在於沒有人因為其他人擁有而擁有的更少。」[2]一方面,現有體制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有限的壟斷,我們應給予產權人足夠的控制, 以激發他們進行創造;另一方面,他們所創造的東西最終會落入公有領域。所以,我們更應該允許和鼓勵直接投入公有領域的知識產品。開放源碼,或自由軟體, 就是在公有領域中安家的代碼。隨開放源碼軟體一起傳播的公眾許可合同( public license) ,使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取用其資源, 不需任何人的許可,比如L inux 這樣的開放系統和在L inux 之上的創新; 此外,還有以「創意共享」方式宣告著作權的作品。[3]國家應該展現知識公域的價值, 使科技工作者也意識到:「只有我們———大學里的人———抵制誘惑,拒絕從專利那裡收取大筆使用費, .才可以抵制封閉。」[4]擴大的知識公域將擴大由技術擴散帶來的系統利益。
第三,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加強合作,締結框架性條約,在重要問題上表明發展中國家自己的立場和觀點,努力消除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參與者從中獲得利益的不均衡。發展中國家應當根據本國的條件積極主動地參與和控制專利法協調的國際議程,尤其對於不合理的條款應當堅決拒絕。巴西、阿根廷等國家提出的「W IPO發展計劃」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2003年9月進行的全球貿易會談宣告失敗,也證明發展中國家說「不」是可行的。
2、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哪幾類?
知識產權的類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著作權(版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的特點有四:
1、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2、是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於「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其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這種智力成果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
3、是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4、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時間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2)世界的知識產權分歧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
3、世界各國為什麼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首先,加強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其次,加強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最後,加強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
4、美國、日本、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方面的差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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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識產權分為哪兩類?
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作品登記;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
還可以按照內容劃分,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6、知識產權的內容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做了規定。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世界知識產權日4.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
7、什麼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涵蓋哪些范圍?
一、概念: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二、特徵: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三、主要范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