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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的絕對無過錯

發布時間: 2023-04-18 13:36:08

1、侵權責任法無過錯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1、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4、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5、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7、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侵權是侵害環境的一種犯罪行為。這種行為會對我們的生活乃至生命都有一定的影響。所以,國家有專門的環境法進行約束。下面就由我為大家整理有關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一、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的內涵
      無過錯責任又稱嚴格責任,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受害人只要證明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在侵權法中,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並不是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而是其主觀上的過錯對於侵權行為的認定不產生影響。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規定,我國在立法上採取了第一種概念界定。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環境法主體就其環境開發利用行為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後果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考慮其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歸責原則。在環境侵權中,我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無過錯責任原則: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二是存在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事實;三是污染環境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合理性依據
      環境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其理論支持,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學說:報償主義、危險主義、公平主義、風險分擔主義等幾種。
      報償主義是指獲利者對失利者的報償。報償就是污染企業從自己的獲利中對污染受害者所受損失的補償,就像工業事故中的僱主從自己的利潤所得中對事故的受害者,往往也就是企業利潤的創造者所遭受的損害給予補償一樣。危險主義的基本觀點是誰製造了危險誰就應對危險的後果負責。余*軍先生:「從事危險活動的侵害者制辯前沖造了危險、能夠控制危險,且因此危險活動獲得了較大利益,因此由其承擔責任合情合理。」這種觀點的「情理」是危險與後果同歸。公平主義主是指既然損害已經發生或客觀存在,就應該有承擔者,而讓無端受害的「被害人」承擔是不公平的,應該由環境行為人即一般都是企業來承擔。因為站在無端受害者這種不應承受環境損害的人們對面的就是這些行為者,就是通過實施給受害者帶來損害的行為而獲利的企業等。風險分擔主義主張把由環境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侵害返歸行為人,再由行為人轉嫁給社會。所謂分擔是通過損害回溯,再由實施損害行為的人把補償損害的支出「分」散給社會。
三、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伴隨著工業革攜殲命的興起,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公害事故頻繁發生,使得無過錯責任很快被引入環境侵權領域之中,在環境侵權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還需要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無過錯責任原則中受害者過錯的考量
      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中關於受害者過錯的考量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無過錯責任只是不考慮加害者的過程,但卻「並不意味著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因為受害者的過錯對侵權責任的范圍有一定影響。」另一種觀點:無過錯責任類似於絕對責任,「不僅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失。」筆者認為在受害人過錯的情況下,如果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而將責任全部市價與加害方,與「受害人致害」這一免責條件悔跡先矛盾,而且對致害一方過於嚴酷,將打消企業生產的積極性,不利於我國經濟的發展。
      2、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環境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在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下,加害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主張免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免責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第三方致害和受害人過錯等情形,這在我國相關民事立法和環境立法中均有體現。環境損害賠償中的「不可抗力」和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在免責內容和使用條件上均存在差別。在免責內容方面,我國《民法通則》153條規定的「不可抗力」除了自然災害還包括戰爭、政府行為等因素,但在環境損害賠償領域,處於對受害者利益的保護,「不可抗力」僅被限定為「自然災害」。在使用條件方面,環境損害賠償領域強調自然災害致害原因的完全性,並要求加害者採取措施的及時性和合理性。即如果致害後果是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共同造成的,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就不得完全免除;如果在自然災害發生後,加害人本來能夠採取措施以避免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更大的損害,但卻未採取合理措施,因而對受害人造成了更大的損失,則加害人應當對此造成的擴大損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四、我國法律對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
      無過錯責任是對現代工業和科技發展產生的對人的巨大危險的一種法律和道德的回應。一般認為,最早的無過錯責任的立法肇始於德國1838年頒布的《普魯士鐵路法》。隨後各國競相效仿,紛紛將無過錯責任作為環境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之一。
      我國在環境保護中也引進了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關於侵權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即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適用范圍,由法律具體規定。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海洋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據相關學者考證,這是我國最早對環境侵權歸責原則明確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定。1992年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74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
      有良好的環境可以使得人身心愉悅,能夠更好的處理各種事項。環境需要我們大家共同來維護。但是還是有勛章系破壞的行為。

3、相對無過錯責任與絕對無過錯責任

1、責任的性質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

而相對無過錯責任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相對無過錯責任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2、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不同。

由於絕對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絕對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

而相對無過錯責任,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3、免責情況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相對無過錯責任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4、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相對無過錯責任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伏頃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

這歸根於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為兩點: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

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並存在,相互補充。

(3)侵權責任法中的絕對無過錯擴展資料: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過錯推定規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搏廳手,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於過錯推定加重了行為人的證明責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過錯推定規則。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下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規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基嫌內受到損害的侵權責任

2、在高度危險責任中,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3、在飼養動物損害中,動物園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4、在物件損害眾人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無過錯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過錯推定

4、侵權法中無過錯責任,是不是意味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可免責

不是。
無過錯責任,只是說明對侵權行為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責任。
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當然也適用於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不過,如果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不可抗力也要承擔責任的,則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謂的法律另有規定,指的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則不承擔責任。

5、無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

產品缺陷責任、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環境污染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

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

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6、相對無過錯責任與絕對無過錯責任

在絕對無過錯責任,就算因為受害人自身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害,加害人也不能免責。。例如《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7、侵權責任法中哪些是無過錯責任

法律分析: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以下情形適用無過錯責任:1、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4、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5、交通事故致人損謹猛害的;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7、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坦晌櫻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讓叢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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