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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望知識產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3-04-18 12:05:46

1、知識產權侵權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侵權怎麼處理:(1)專利權的行政保護:主管機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專利糾紛進行行政調處。專利糾紛主要包括:專利侵權糾紛、專利權屬糾紛等。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條件如下:調處請求人必須是與糾紛和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屬於知識產權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和受案范圍;當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2)商標權的行政保護:主管機關為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著作權的行政保護:主管機關為國家版權局和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知識產權仲裁有一些理論上的障礙是什麼?

以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主要的理論障礙有兩點:

第一,依據傳統理論,仲裁方式只適用於合同糾紛,不能適用於侵權糾紛。

第二,知識產權往往需要通過行政授權方式取得。因行政權授予的權利產生糾紛,適用仲裁方式解決時會面臨著仲裁如何與行政程序進行對接的問題。

這兩個問題的邏輯層次是,第一個能否做的問題,也就是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行性,第二個是怎麼做的問題,也就是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如何創新仲裁製度以適應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特點。

(2)中望知識產權糾紛擴展資料:滾陪基

從某種意義上講,知識產權的多少,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等水平的高低。知識產權糾紛的大量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識的繁榮,也反映了一定矛盾和沖突的存在。這些矛盾和沖突如果得不到正確、及時的解決,必然影響知識的正常發展大謹和社會的進步。因此,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平息有關紛爭,具亂游有重要意義。

3、知識產權侵權可以怎麼維權

知識產權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
當你發現自己所享有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時,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申請行政查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2、向報社、網路等新聞媒體曝光。
3、搜集、保存對方侵犯你所享有的知識產權的證據,有必要的話可以咨詢律師,請律師對侵犯知識產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委託公證。
4、與侵權行為人協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事宜或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維護自己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

4、知識產權案怎麼辦

現在大家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都是比較看檔棚毀重的,知識產權作為公民的無形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在社會生活中,不少人會為了謀取利益而去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主要是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將他人的知識產權行備用作商業用途。那麼知識產權糾紛案怎麼處理?閱讀完以下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知識產權糾紛案怎麼處理
      (一)協商。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雙方協商後,對糾紛問題有了一個解決方式,達成一個和解協議。
      (二)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申請,由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在當事人進行協調,之後對糾紛達成協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三)處理。這個是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進行處理,也就是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或者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行為等違法行為的活動和改。
      (四)仲裁。首先當事人願意通過仲裁,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審理,然後仲裁機構對雙方爭議的地方進行處理,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之後由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進行履行。
      (五)訴訟。雙方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糾紛問題不能夠協商、調解等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因為這種方式,是最有力,最能夠讓對方信服的方式。
二、知識產權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一)歸屬權糾紛。這個就是問誰才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誰才是真正的人,誰應該具有這個爭議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是單方知識產權人還是共同知識產權人等糾紛。
      (二)侵權糾紛。這種情況是知識產權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因為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爭議,我們可以理解為沒有經過授權(知識產權人)許可,自己擅自使用知識產權,自己從中獲得利益。
      (三)合同糾紛。這種就是在知識產權轉讓、知識產權許可使用過程中簽訂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四)行政糾紛。知識產權當事人不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決定,而由此產生的糾紛。
三、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
      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權利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該知識產權仍在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3條、200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200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
      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商標權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只是損害賠償數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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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可知,遇到知識產權類的糾紛,我們可以選擇和對方協商解決,或者申請調解仲裁以及到法院進行起訴,到法院提起訴訟是最有力的一種方式,但是要注意訴訟時效為2年。可見多了解法律知識對我們的生活有很大的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5、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大民四終字第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某某大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街道凌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長。

委託代理人劉接某,男,1971年5月25日生,漢族,該校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路清恬園14號2-2-1。

委託代理人吳珊某,遼寧斐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車公庄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A座六層。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生,漢族,該公司部門經理,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霞北園18號4-4-1。

委託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方舟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的委託代理人劉接某、吳珊某,被上訴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方舟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於2007年10月10日簽訂《合作協議》,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我公司完成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等工作。我公司按約定完成了軟體開發並將成果交付給大連某某大學,該軟體已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驗收。大連某某大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

大連某某大學原審辯稱,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訴訟請求。一、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約定「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該項合同義務,我校不得已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故我校無義務支付剩餘款項。二、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我校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軟體的驗收,通過驗收不等於其交付的軟體合格。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受託方之一與案外人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接受該航道局的委託對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建設示範工程網路設備購置、集成與應用軟體開發標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為乙方,就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簡稱SZHD-04標段)的部分項目一事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與乙方相互協作完成SZHD-04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2)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安裝、調試;(3)航標遙測遙控標準的編制;(4)對用戶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整個項目以及與業主、關聯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工作;(2)負責向乙方提供SZHD-04標段合同中與協作項目有關的內容;(3)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開發過程中所需的關聯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測試產品;(4)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准確的協作項目的技術規格書,並經雙方簽署;(5)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協作開發費用40萬元整,並在甲方驗收合格後支付。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組織人員進行研發協助工作;(2)乙方應統一服從甲方的項目管理和調度;(3)乙方保證協作項目要完全達到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的要求;(4)乙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協作項目。4、甲、乙方協作完成本協議規定項目內容的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的三個月。5、協作項目的驗收標准為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6、違約責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成協作項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協議所規定的款項……(3)甲方如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協作費用的,乙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甲方追索違約金。……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系統開發計劃」規定「系統開發周期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統採用分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6)2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的現場測試工作,階段驗收,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統驗收。驗收時提交如下材料與文檔:a、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b、系統開發文檔,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設計、詳細設計、測試計劃及測試報告等;c、使用手冊(含聯機幫助)。(8)2月28日,系統竣工驗收。」甲、乙雙方代表均在協議上簽字。2008年1月10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系統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連某某大學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項目協作開發費用2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統功能軟體的源代碼」為由未按照約定於2008年2月28日進行竣工驗收,並至今未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的職員王勇給大連某某大學項目負責人王德強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老師:您好,這是南京項目的最新源碼,請查收……」,該郵件的附件是一個名為「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的壓縮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交通部擬在2月末或3月初進行長江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現楊老師已到南京准備驗收材料。因貴公司所承擔的航標通信模塊和業務管理系統的源代碼一直沒有提交給我方,給我方和貴方的信譽造成了影響。希望貴司能夠按照我們雙方的協議提交全部源代碼,以免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付款。」次日,王勇給王德強回復郵件一封,內容為「1、關於源碼,我們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發到了您在雅虎的郵箱中,當時的原因是交通部驗收工作,之後驗收成功。2、2009年每次詢問關於20萬餘款回款的問題,您都說驗收結束,等待南京的審計工作,對於我們來講,在該項目上的培訓、驗收工作已經結束。3、我們目前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4、請貴方將項目餘款20萬元結賬,以支持我方在該項目上的售後服務工作,不然我方將無力支持該項目的售後服務工作,屆時後果自負。5、關於20萬項目餘款的結賬日期,請給我方一個明確的答復。」2010年2月2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項目將於2月28日完成交工驗收並運行一周年,交通部擬在三月初舉行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特此告知。」在該封郵件中,大連某某大學未再提到源代碼一事。訴訟中,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職員王勇於2008年12月31日發送給王德強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系雙方合同約定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源代碼。

另查,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了交通運輸部的竣工驗收。

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合作協議》及其附件技術規格書、(2011)京中信內經證字20678號公證書、銀行電匯憑證、記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成開發任務,大連某某大學理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開發費用的義務。雙方約定的開發費用為4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在支付20萬元之後,剩餘的開發費用至今未付,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支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逾期付款還給某某方舟公司帶來了相應的利息損失,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大連某某大學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義務,其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的驗收。驗收通過不等於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合格」的抗辯意見,因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屬於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組成部分,如果該部分未通過驗收,整體工程也不可能通過驗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舉證證明其向大連某某大學提供了項目的源代碼,而大連某某大學並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不合格、源代碼非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自行組織工作完成相關工作,故對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述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某某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 3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某某大學負擔4 3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 070元。」

宣判後,大連某某大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安裝、調試、編制和技術培訓,其應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其交付的技術成果必須經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並由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原審法院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郵件方式遞交源代碼的事實,而沒有審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義務,並就此認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並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款項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碼並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僅提供電子郵件證明其交付源代碼,並未證明附件中的內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以及該源代碼是否符合技術指標和功能指標,也未證明驗收合格,且大連某某大學對其交付的源代碼並未認可。最後,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原審法院認為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碼系合法源代碼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屬適用法律錯誤。

某某方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准確,判決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大連某某大學稱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不合要求,採用了他人開發的軟體,卻未提交任何證據,也與其在電子郵件中的表述相矛盾。二、大連某某大學否認收到了源代碼是為其賴掉20萬元後期款製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三、原審判決對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訴人的證據已經足夠,無需進一步舉證,大連某某大學應當舉出足以推翻現有證據的相反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四、原審判決對雙方公平合理,可以實現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1、技術開發(委託)合同,證明整個項目的金額是1192萬元,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部分僅佔全部項目的3.3%,整個項目的驗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項目合格,而且大連某某大學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軟體的開發;

證據2、源程序光碟,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身完成,證明驗收項目並未採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個項目的驗收通過並不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驗收合格;

證據3、(2013)大證民字第41591號公證書,內容為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已經明確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負責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碼,證明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

證據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不同意對大連某某大學二審開庭後提交的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一、上述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也與其之前的說法相互矛盾,是偽造的證據;二、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是大連某某大學單方的事情,與雙方合同履行與否無關;三、上述證據已超過了舉證期限,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證據1系大連某某大學與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的《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該證據並被原審法院採信,不應在二審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重復認定。證據2系本院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大連某某大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關於其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證據,但由於該證據為電子數據光碟,具有容易修改且無痕跡的特點,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某某方舟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而且該軟體成果本身不能證明其研發主體情況,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證據3中的郵件已經履行了公證程序,其真實性應予認定,郵件內容系案件雙方當事人關於案涉軟體交付問題的溝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採信。證據4雖系二審庭審結束後提交,但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交鑒定申請書,後被本院司法技術處以沒有適格鑒定機構為由拒收,由於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在鑒定過程中對於鑒定材料即王德強電子郵箱於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的輸出電腦未做過清潔度檢查,無法認定該檢材來源的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不予採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的王德強給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您好。前期發來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不完整,缺工程文件、解決方案文件等,請王經理與今天中午前發給我,以便提交給用戶。現在驗收材料就差這兩部分源代碼沒有提交,這樣勢必要影響驗收前的軟體系統專家測評會的召開,從而影響驗收進程。請王經理配合做好源代碼的提交。」2009年2月15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開某某航道項目的專家評審會和進行工程驗收,通知已發。請王經理將航標業務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碼於17日前發給我,以供用戶(監理)驗收。另請王經理安排汪波於25日到南京報道。謝謝。」2009年2月23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附件是26日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議程,27日交工驗收議程,請王經理收悉。此次驗收關系重大,請王經理以大局為重,出現差錯你我都承擔不起。希望我們都善始善終,盡快安排汪波到現場,把此次驗收工作做好。」

本院於2013年7月15日向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王德強進行了詢問。王德強認可通過驗收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界面,且其從未將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情況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本院認為,某某方舟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就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開發事宜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案涉軟體開發義務,某某方舟公司對該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公證書的內容,其已於2008年12月31日將最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發送給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直至2010年1月還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於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員參加26日的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和次日的交工驗收,並於2010年2月2日邀請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經理參加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結合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交通部竣工驗收的事實,可以認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經交付了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並通過驗收,已經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然而,舉證責任分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並無不當,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關於原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屬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關於項目交付時間問題,盡管《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於2008年2月20日進行系統驗收,但《合作協議》約定某某方舟完成項目完成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三個月。鑒於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為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整體工程的一個子項目,項目完成時間受到整體項目進展程度的約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軟體開發工作需要大連某某大學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料並服從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管理和調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碼的時間是2008年12月31日,其最初提交源代碼的時間早於這一時間,大連某某大學在2008年11月25日的郵件中亦予以認可。同時,大連某某大學在與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從未對交付時間問題提出過異議,應當認定其對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大連某某大學不得再以該理由拒絕支付開發費用。關於驗收問題,《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由用戶指定的第三方對系統軟體的功能及技術指標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和檢查結果符合驗收條款要求時,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盡管雙方當事人沒有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但大連某某大學的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戶滿意就認為驗收合格。而且,根據大連某某大學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電子郵件內容,大連某某大學已經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員參加南京航道局組織的整體項目驗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擔的子項目未經過簽字驗收的責任並不在於某某方舟公司,而整體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可以認定該子項目的驗收合格。

大連某某大學抗辯稱通過驗收的項目系其自行組織人員研發的,但並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明。且從案件事實來看,《合作協議》約定大連某某大學在驗收合格後支付40萬元開發費用,而大連某某大學於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完成系統全部功能時已支付20萬元開發費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復催要剩餘開發費用時其從未提出過已放棄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而由其自行研發,也沒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於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員發送電子郵件邀請其參加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及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顯然有悖常理。並且,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亦認可通過交通部驗收的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設計的界面。因此,大連某某大學對於其主張的驗收項目系其自行研發的抗辯意見舉證不能,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未支付剩餘費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價款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 3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6、「知識產權案件」為什麼要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並不全是由中級法院管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糾紛的專業性質及標的額較大等原因。

7、知識產權被侵權怎麼辦

知識產權被侵權怎麼辦

法律分析:

發現自己所享有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申請行政查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2、通過媒體、網路等進行曝光;3、搜集、保存對方侵犯你所享有的知識產權的證據,有必要的話可以咨詢律師,請律師對侵犯知識產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委託公證;4、與侵權行為人協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事宜或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維護自己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5、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即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的罪名,應當及時報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知識產權官司如何打

要打知識產權保護官司首先需要確定對方確實存在侵權行為,然後財務合適的方式收集能證明對方沒有使用知識產權的許可權,或者是存在非法使用的證據。然後需要確定對方的盈利額,最後確定自己的損失,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了。
一、知識產權保護官司怎麼打?
      要打知識產權保護官司的步驟如下:
      1、要想打搏源知識產權官司,就必須了解知識產權包括的范圍,只有了解到知識產權的范圍,才知道別人是否侵害了自己的知識產權。
      2、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一旦在生活中發現有人侵犯了我們這幾種權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打知識產權官司,應該知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管轄權是中級人民法院。當然,著作權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由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因此,打知識產權官司基本上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打知識產權官司,盡管沒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侵犯人可能對自己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措施。這樣,可以避免自己的損失擴大。
      5、打知識產權官司,盡管沒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侵犯人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則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這樣,可以避免自己輸掉官司。
      6、打知識產權官司,最為重要猛消的是必須聘請知識產權方面的專職律師進行訴訟。只有知識產權方面的專職律師才了解法律法規以及司法程序,才能幫助你分析和判斷官司的進程,發現對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方法,從而為你打贏官司。
      7、打知識產權官司,還要公司或則個人付出大量的精力以及時間,畢竟,很多知識產權的官司標的金額非常大,涉及的人和事也比較多,比較復雜。所以,公司或則個人應抽出專門時間來進行。
二、知識產權糾紛要收集的證據
      (一)權利證據
      1、要舉證原告的主體資格,即自然人身份證或企業、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
      2、專利權證書,證明專枝銀知利權授權時的權屬情況。
      3、專利登記薄副本,證明專利權有過轉讓、有無被宣告無效等情況。
      4、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附圖,外觀設計的圖片及簡要說明。
      5、專利年費的收據,證明該專利持續有效情況。
      6、專利管理部門的實用新型檢索報告。
      (二)侵權證據
      1、書證:通常是公證書,發現侵權行為後,要及時與公證機關申請,對侵權產品、現場進行勘查公證。如是銷售者,還要索取產品的廣告宣傳冊、銷售人員的名片、發票或收據等。
      2、物證:從市場上購得侵權產品時,應由公證人員對此進行封存、拍照。
      (三)損失證據
      1、專利許可合同,以此許可費來計算損失。
      2、財務審計報告,以侵權前與侵權後的利益損失為參考損失情況
      3、被告的財務報告,以被告的利益主原告的損失參考
      任何已經判斷專利權被侵權之後,都是需要先收集證明對方確實侵犯了專利權的證據之後才能要求對方賠償的。也即存在專利糾紛並不是由於侵權導致的,若是對方並不知道這是專利,或者並不是故意實施的侵犯行為,此時需要支付的賠償金數額就是比較小的。
      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流程還是比較繁瑣的,特別是對於那些已經將部分的知識產權授權給其他主體使用的情形。糾紛發生之後,受害者若是與對方不能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是必須要收集齊全證據之後再起訴的,這是由於原告一般會被要求承擔舉證責任。

9、浩辰CAD被ITC起訴追責,浩辰CAD知識產權真相如何?

匿名了,我是itc的人,現在並沒有證據證明浩辰跟我們有任何版權糾紛,實話實說,現在中望CAD還是在用我們的源代碼,這個事情不是我們itc的人發布的,這個鍋我們不背。




10、使用cad被人投訴侵權 怎麼辦

當因使用盜版CAD軟體而收到對方律師法務函時,很多企業負責人(或信息化主管)都驚慌失措,或快速找一家軟體廠商,不管軟體性能如何、價格是否合理,先買了替換原來的盜版軟體,付出了沉重的成本代價。其實,有時事情並不是想像中的那麼嚴重,那麼糟糕,沉著應對才能找到最佳的解決方式。有幾點需要了解和明白的:
1、收到法務函≠馬上罰款。很多企業以為收到法務函就是需要馬上罰款,其實收到法務函只是提醒企業,在某段時間內需要更換正版軟體,過了期限沒整改才會開始罰款;
2、國外軟體廠商及其代理公司均是企業,不具備行政執法權,重要的是作為企業它無權查訪另一個企業,因此不必理會他們及其代理商的「高壓」非要購買他們的軟體;
3、企業在收到律師函後既不要過於緊張,也不要採取「鴕鳥政策」,把頭埋在沙子里,裝作沒看見。而應該通過各種途徑了解解決辦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例如盡快卸載盜版軟體,安裝正版軟體,當地版權部門也就不會再追究。
4、通常解決正版化手段有二種:第一是企業購買國外正版軟體,當然,國外軟體價格不菲,企業需要耗費巨大的經濟成本,用於後續每年的升級費用以及各種售後費用;第二是用1/5價格選擇性價比高的國產軟體,如中望CAD等國產軟體,極大緩解企業采購壓力,此種方式適合非土豪級的中小企業。
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如果選擇國外軟體,有可能存在信息化安全的隱患,另外容易被國外軟體商掌握該企業的內部情況,從而進行「綁架」威脅購買更多套數的軟體。個人建議可以更多地考慮國產軟體來解決正版化問題。《國家企業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手冊》顯示,所謂「正版軟體,既包括外國軟體,也包括國產軟體」,無論該產品與之前非法安裝的是否同屬於同一公司的產品,都屬於正版化。另一方面,從應用成本和效益來看,近些年來出現了一大批以中望CAD為代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CAD軟體,不僅功能性能可以滿足使用需求,兼容所有國外主流CAD軟體,並能高效、准確處理其它CAD圖紙,且具有更高的性價比優勢。最重要的一點,國產中望CAD軟體更加自主可控,比國外軟體在信息化安全上更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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