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侵權起訴狀
1、土地使用權侵權起訴狀應該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侵權起訴狀應該包含的內容有首先應當包括原告與被告的姓名等具體個人信息;其次,還應當包括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等;最後,應當包括起訴狀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土地被非法佔用怎麼起訴?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3、房產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書寫房地產糾紛起訴狀應注意寫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訴訟請求事項。 (3)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男,漢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廣東省××市××村委會××路9號。
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廣東省××市××路9號。
聯系方式:經常居住地:廣東省××市××路9號。身份證號碼:×××××××××××。
第三人:××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中心13樓d座。
聯系方式:×××××××。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40000元,並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間斡旋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三方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於××市××小區b棟10層1005號個人住房,建築面積為109.64平方米。產權轉移手續由經紀方負責辦理,買賣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供辦理產權轉移所需的手續應由買賣雙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資料給經紀方。如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買方給予賣方1個工作日寬限期履行義務,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如賣方仍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滿10日仍未履行合同義務,買方有權單方接觸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予買方,並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已收取買方的房款應當日退回給買方,買方不可再進一步要求賣方做任何賠償或迫使賣方履行本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