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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解決機制

發布時間: 2023-04-18 09:19:29

1、如何建設知識產權強國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以下簡稱《綱要》),9月30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發布會,介紹奮力開啟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新征程相關情況。

將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

《綱要》提出要健全運行高效順暢、價值充分實現的知識產權運用機制。對此,科技部科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司負責人黃聖彪表示,科技創新是知識產權的重要來源,近些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把支持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作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重要任務。2020年,全國技術市場共簽訂技術合同54.9萬項,成交額2.8萬億元,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合同18.6萬項,成交額1.1萬億元,佔全國技術合同成交總額的39.8%。

黃聖彪具體介紹道,第一,從科技創新供給側大力支持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對科技活動在選題、研發、評估等環節,提出明確的知識產權要求;建立科研活動知識產權清單制度,將知識產權融入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技創新創業活動中,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融合。

第二,成果轉化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改革取得新突破。科技部會同知識產權局等八部門聯合開展40家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使用權試點,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和轉化積極性,成果轉化的政策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

第三,加快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提升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力。目前,全國已建有全國性或區域性技術交易市場40餘家,400多家專業性和區域性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36家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基本形成覆蓋全國縣級及以上地區的技術轉移服務網路。

第四,面向應用場景,支持具有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成果轉化。其中,科技部、財政部聯合實施百城百園成果轉化行動,面向基層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穩就業等應用場景,開展針對性的示範推廣。同時,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創新,與財政部聯合實施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與國開行聯合設立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工程專項債,引導更多資源支持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

黃聖彪表示, 「十四五」期間,按照《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安排,科技部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重點是兩方面:第一,下功夫促進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與轉化。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加大高質量專利轉化應用績效的評價權重,支持不涉及秘密和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把技術交易合同額作為主要的評價指標。

第二,下功夫推進市場化科技成果轉化。重點推動技術要素市場發展,加強科技成果轉移服務網路建設,完善技術交易與監管體系,有序推進區域性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支持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建設。

加強互聯網領域和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審判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審判如何服務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綱要》明確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轄科學、權界清晰、系統完備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這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林廣海說。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發布服務保障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有關意見,就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提供有效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依法平等保護中外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開放、公平、公正、非歧視的科技發展環境。依法嚴格保護各類知識產權,依法審理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加大農業、中醫葯等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互聯網領域和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積極回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司法需求。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發布典型案例,適時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維護大中小型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法治環境。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保護,依法保護科研人員享有的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二是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效能。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和懲治力度,及時有效阻遏侵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加大對於知識產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行為的規制力度,防止濫用知識產權,推進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健全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積極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

三是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加強高水平知識產權審判機構建設,推動健全完善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審判規律的訴訟規范,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制度。健全知識產權審判人才培養、遴選和交流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專業化培養和職業化選拔。加強「智慧法院」建設,提升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化和現代化水平。

開展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

針對「全紅嬋」等奧運冠軍姓名遭遇商標搶注的現象,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介紹道,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類行為堅決反對,及時打擊。8月19日,該局已經發布通告,對「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惡意搶注商標,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予以快速駁回,並曝光了申請人和代理機構名單,在全社會營造了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搶注的高壓態勢,受到公眾的廣泛認可。

「目前,有關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已經約談了相關代理機構,並作出了行政處罰。未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保持對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的高壓態勢。」申長雨說。

申長雨同時強調,對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始終高度重視。自冬奧會成功申辦以來,已經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推動修訂《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立體化保護,對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會徽、吉祥物等奧林匹克標志實施專門保護。同時,指導北京市、河北省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申長雨稱,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聯合有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2、解決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作為創新之都,深圳將立法建立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企業或者個人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僅處罰的額度或將大幅提高,而且三年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知識產權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程度是體現一個創新型城市國際競爭力的最重要指標,也是我市經濟轉型和經濟增速的根本保障。我市知識產權的創新活力以及其在國內外市場的數量位居全國前列。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深圳PCT國際專利申請量突破2萬件大關,連續14年高居全國榜首,國內發明申請量破6萬件大關,位居全國第二。

但與這種創新實力不匹配的是,目前知識產權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嚴重挫傷了企業的創新積極性並阻礙了企業的海外市場拓展能力,給深圳的經濟發展和創新動力都帶來負面影響。此次啟動《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立法,就是要從制度建設層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嘗試,解決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亮點一:建立糾紛快速解決機制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糾紛解決中的首要目標是快速停止侵權,快速恢復其商業優勢,保障其經濟利益,因此在處理糾紛時需要有一種快速、有效、執行力強的解決方式。而目前知識產權訴訟或行政處理因諸多因素存在周期長、效率低等問題。

《條例(草案)》總結提煉實踐中具體做法,建立了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訴調對接等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具體來說:一是行政機關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後可以進行調解,立案前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後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免予處罰或者應投訴人請求撤銷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可以分別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確認或者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仲裁機構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或者調解書。

亮點二:網站知曉用戶侵權要及時刪除內容

互聯網技術創新日新月異,利用網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新型侵權問題也日益凸顯,很多網路侵權案件數額巨大、情節隱蔽、認定困難、後果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條例(草案)》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涉及網路侵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充分的細化和完善,明確了認定網路侵權和網路教唆、幫助侵權的具體情形。

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盡到網路注意義務的,就權利人損失擴大部分與侵權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亮點三: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

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條例(草案)》開展知識產權信用懲戒,讓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從而達到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

具體來說,在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資金扶持等方面,對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作出限制。比如,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不得申請政府扶持資金和表彰獎勵。

《條例(草案)》還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失信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監管體系,公布特殊監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政府部門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務時,應當查詢了解相關對象的知識產權公共信用狀況,並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亮點四:賠償金額大幅高於國家現行標准

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就必須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數額上,體現出知識產權「值錢」。針對賠償金額低這一知識產權企業維權的主要痛點,《條例(草案)》突破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大幅提升民事賠償數額,按侵權情節,專利權在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商標權在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著作權在一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予以確定,特殊情況下賠償金額還可超過五百萬。

《條例(草案)》還設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對明知屬於他人知識產權、五年內侵犯他人同一知識產權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權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規定除賠償損失外,還應當支付三倍於賠償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

除了大幅提高民事賠償的上限之外,條例也規定了罰款的下限——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業界評論,此舉對於打擊侵權的小商家有重要意義,此前,這些侵權商家並不害怕被維權,因為很多法院對輕微的侵權案件只是罰幾千元而已。這個條例一旦實施,違法成本將大幅提高。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3、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什麼制度

法律分析:國家建立知識產權的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以此來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懲罰性賠償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和補償性賠償相對應的一種民事賠償制度,具有民事賠償的一般特徵。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一個理論上存在許多分歧的制度。

法律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4、為什麼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機制

為什麼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機制

在「烏拉圭回合」開始以前,並未涉足知識產權問題由於經濟全球化及日益加強的國際貿易聯系,發達國家及我國開始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仍然很不力,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國內方面。雖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已經確立數百年,但至20世紀80年代,仍有一些國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健全。即使在建立了知識產權法的國家裡,也存在著相當多問題。有許多國家對外國人在本國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往往施加許多限制,要求履行一些復雜的手續,使得外國人的知識產權很難在本國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各國在立法上相差甚大,也妨礙了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是國際方面。從《巴黎公約》於1883年締結,到烏拉圭回合談判開始,在一個多世紀的時間里,出現了一系列國際條約,形成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就這一體系的狀況而言,雖然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許多不足,需要不斷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多邊國際條約的影響范圍太小。除幾個主要公約,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以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締約國較多以外,其他許多國際條約的締約國數目太少,如《商標注冊條約》只有幾個締約國,很難發揮作用。
(2)許多國際條約本身缺陷嚴重。依目前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中起作用最大的三個國際公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而言,它們本身就有很大欠缺。第一,各公約均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保證其實施。雖然主要公約大部分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來負責管理,但該組織也沒有建立起一套強有力的保證體系來確保各公約在所有締約國都能得到遵守。其二,各公約均未規定某一締約國違反公約時應給予的懲罰,致使一國違反自己的義務時其他締約國束手無策,缺少有力的報復或懲罰措施。第三,許多公約允許締約國保留的范圍太寬,致使公約的規定名存實亡。第四,許多公約規定過於籠統,為締約國逃避自己的義務留下很大的餘地。
(3)各公約缺少相互協調機制,不能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進行廣泛的國際合作。
(4)現存的國際保護體系不適應新技術革命的要求。現存體系主要對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及其鄰接權提供保護,對於一些新技術革命的成果,如生命工程、微電子技術等等,尚未納入這一體系當中。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不力已經對國際貿易構成嚴重的障礙。
首先,隨著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貿易中的貨物,尤其是由發達國家輸往發展中國家的貨物的技術含量較高,經常含有許多專利技術;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並不很高,對這些高新技術產品的法律保護不力,影響了高新技術產品向這些國家的出口。
其次,技術貿易和版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份額不斷上升,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影響了技術貿易和版權貿易的正常發展。
最後,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商標、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要求越來越高,而在這些方面尚未形成統一的國際標准,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構成障礙。
(二)知識產權談判的原則和目標
部長宣言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包括冒牌貨貿易問題」部分指出,
「為了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障礙,考慮到促進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性,並保證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對合法貿易構成障礙,談判應旨在澄清關貿總協定的規定,並視情況制訂新的規則和紀律。
談判應旨在擬訂處理國際冒牌貨貿易的多邊原則、規則和紀律的框架,同時應考慮到總協定已進行的工作。
這些談判不得有礙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其他機構在處理這些問題方面可能採取的其他補充行動。」

對於知識產權的性質,協議序言第4段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知識產權是私權。

.知識產權應受民法保護
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及法學研究各領域目前尚很少使用「私權」一詞。與「私權」含義相等的應當是「民事權利」。因此,我國民法學界和知識產權研究領域普遍將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TRIPS協議有關知識產權性質的表述,更加明確了這樣一個結論: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既然是民事權利,自然應受民法的規范與保護。這與我國的民事立法實踐也是相吻合的。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受民法通則的保護,但並不意味著知識產權法也是民法的一種分支。現在學術界有不少人將知識產權法納入到民法體系中,從權利的性質的角度來看是正確的,但從法律部門的角度來看就很值得商榷了。對於知識產權法到底屬於哪個部門的問題,我們認為,應當在對知識產權法的規范進行分類的基礎上才能得出結論。
知識產權法,不論版權法、商標法還是專利法,其基本規范不外乎兩大類:關於權利人所享有權利及其保護的規范與關於權利人取得權利的條件和程序的規范。
關於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及其保護的規范屬於人們通常所說的「實體規范」的范疇,從其部門歸類的角度來看,由於這些規范涉及的是知識產權的內容、行使、保護等問題,而知識產權又屬於民事權利,所以這些規范在性質上應與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權利的內容、行使及保護的規范是相同的。因此,就這部分「實體規范」而言,它們應屬於民法的一部分。
關於權利人取得權利的條件及程序的規范屬於人們通常所說的「程序規范」的范疇。這部分規范主要涉及權利人取得知識產權的手續和程序以及履行手續和程序中的權利義務。由於取得知識產權所需要履行的有關手續和程序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這部分規范應被納入行政法的范圍。
所有知識產權法都至少由這兩種基本規范構成。不過,通過對比兩種不同性質的規范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地位,我們就會發現,除了那些實行自動保護制度的國家的版權法外,在知識產權法中佔主導地位並不是那些規定權利人的權利及其保護的實體規范,而是關於權利人如何取得權利的程序規范。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籠統地將知識產權法劃入民法是錯誤的。實際上,知識產權法從其主要規范的性質上來看倒更應該被納入行政法。然而,知識產權法作為法律規范,到底應當納入民法、行政法,或者獨成一系,在實踐中似乎並無太大意義既然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其保護也應與民事權利的保護一樣。就知識產權而言,其保護主要是通過制止其他人的侵權行為而實現的。從我們在本書有關知識產權的具體類型所包含的權利內容中可以發現,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基本權利是禁止或制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實施有關行為。
。但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知識產權法應當劃入經濟法,但凡知識產權其必備的要件就是能夠體現出客觀的市場價值。即所謂知識產權可用具體的貨幣衡量,否則不會有人去申請專利從而獲利。我國目前在知識產權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可忽視。政府監管不力和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手段,以及國家所謂的試點工程導致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知識產權保護有了天壤之別。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更加惡劣的是我國為了單純追求經濟效應而放縱民間企業大量復制和侵犯他國知識產權。比較知名的有山寨蘋果手機,998元。山寨憤怒小鳥主題公園;甚至是山寨的紐約城。一片山寨風氣甚囂塵上。而我國對於對於這類山寨侵權居然持認同意見。這明顯是一種倒退,也難怪wto或美國總找我國麻煩。這一民族的認知錯誤無法改變,中國就永遠只能是望其他國家項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我們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當我國與其他締約方在知識產權方面發生爭端時,可以適用世貿組織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個爭端解決機制一方面有助於減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過去極少數發達國家動輒使用的肆無忌禪的單邊報復的行為,使我們在可能與發達國家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能夠在協議的框架下通過多邊談判解決爭端;另一方面,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們不能對有關締約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提供有效的保護,就有可能被終止應享有的減讓等優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報復和跨部門報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是對假冒、盜版行為進行有效、有力地打擊和制裁,就已經成為我國"入世"後必須要履行的義務。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在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逐漸加寬,份量在逐漸加大。在未來的國際貿易競爭中,知識產權將是競爭的焦點。綜上所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有其合理及必要性。
(犧牲了我不少積分,希望採納答案哦)

5、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怎麼處理?

如果你有在國際上的知識產權糾紛,可以向國際知識產權仲裁組織提出上訴,但是一定要自己收集好證據,具體就是你認為侵權的廠家的信息與證據。要詳細越好,但是由於跨國審理時間會比較長,採取時間也會比較慢,需要有一定耐心和實踐經歷,這個組織的總部設在美國,不可以接受網上投訴,只能去現場接受申請投訴。

6、知識產權侵權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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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WTO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也涉及了知識產權問題。從理論上講,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第3條)、最愚國待遇(第1條)、透明度(第10條)及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第23條),都可以適用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關貿總協定中直接提及知識產權的條款和內容很有限,只有原產地標記(第9條),要求締約方制止濫用原產地標記的行為;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額,不得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第12條第3款、第18條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條第4款)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應當是非歧視的。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在關貿總協定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則。
關貿總協定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假冒商品貿易。關於這個問題的談判在東京回合時就開始了,美國曾就此提出過一個守則草案,但未能害成協議。假冒商品貿易的議題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關貿總協定的議程,部長們要求理事會決定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對假冒商品貿易採取聯合行動是否合適;如果合適,應採取怎樣的行動。1985年,理事會設立的專家組得出結論:假冒商品貿易越來越嚴重,應當採取多邊行動。但對關貿總協定是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適當場所,各方爭議很大,為此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截然相反的兩個陣營。
以美國、瑞士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主張,應將知識產權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美國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將知識產權作為新議題,美國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另外,發達國家還主張,應制訂保護所有知識產權的標准,並且必須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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