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組算侵權法律
1、如何看待「人人影視字幕組」創始人被宣判三年半,罰金150萬?
「人人影視字幕組」創始人判刑,經過三個月的立案偵查終於落下帷幕,在此次侵權案的背後,代表著野生字幕時代的結束,字幕組要擺脫侵權的指控就要改變現有的模式。未經同意就擅自發布字幕組影視資源有作商業用途是一種違法行為,人們要提高法律意識,避免知法犯法的情況出現。
「人人影視字幕組」是所有英美劇愛好者非常熟悉的字幕組,這次侵權的案件吸引了許多網友的關注,經過幾個月的調查,這起涉案金額達到1600餘萬元的案件終於落案。「人人影視字幕組」的創始人梁永平因為侵權被判三年半的有期徒刑,並罰款150萬元。
二、許多喜歡英美劇的網友表示非常可惜,認為人人字幕是一種情懷當「人人影視字幕組」被調查的信息一經傳出,在網上引發了一些反響,有些網友得知處罰的消息感到可惜,因為字幕組陪伴許多人走過不同的時光,甚至有些人是看美劇、英劇這的英語。而有些網友認為字幕組裡面含有許多廣告,牟取暴利的意圖非常明顯,風氣非常不好,因此被查並不冤枉。
三、 字幕組灰色地帶應該如何治理,引人深思當公司取得國外無中文字幕的片源,就要立刻安排字幕視頻的製作,將視頻分配到多名翻譯的手中,每人安排相應段落,再進行校對、製作、壓制到視頻當中便於傳播。只要花上五至六個小時就可以將一部帶有字幕的視頻做好,但是這個視頻是沒有版權的。因此許多字幕組會標明「僅作為個人學習,不能用於商業用途」,相信許多人都注意到了這個事情,可是在版權上,即使不盈利,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
總結「人人影視字幕組」被查令許多人都想到了曾經觀看英劇美劇的美好時光,難免會有一些情結,可是不經過授權,就直接翻譯國外影視作品在國內傳播,這種行為的確是侵權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字幕組只是一段時代的產物,隨著社會背景的變化這種模式將會消失,無論任何的產品都要保護好各自的權益才會形成良性的循環。
2、人人影視字幕組創始人獲刑3年6個月,他究竟所犯何罪?
侵犯著作權。被告人梁永平於2018年開始僱傭大幫員工以提供技術支持和運營的手段開發了“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和android、iOS、Windows、TV等客戶端,分別注冊了武漢鏈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快譯星科技有限公司展開業務,將從境外網站下載的未經授權的影視作品進行翻譯、製作,上傳到相關的網站和伺服器給網站相關的用戶提供觀看和下載服務。人人影視字幕組的會員達到683萬,翻譯作品32,824部,除了以捐贈名義收取會員費,公司還有廣告收入,對外銷售存有影視作品的移動硬碟,這些作品均未得到授權,屬於侵權行為。
案件顯示2018年至今,該公司通過各種渠道非法經營所得總計人民幣1200餘萬元,當庭宣判被告人梁永平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違法所得和犯罪所用個人財物都予以沒收。最開始人人字幕、人人影視、人人視頻是不分彼此,2017年之後才彼此分割,人人影視因為賣盜版被罰,人人視頻App和重慶廣電有合作,正常存在,通過會員和廣告收入賺錢,字幕組沒有受到事件波及,正常,發布翻譯作品。事實上,小的字幕組越來越少,基本上都是為愛發電,大的字幕組也因為版權問題步履維艱。比如鳳凰天使就因為韓國方面電視台施壓,部分翻譯作品不能在固定平台上傳。
目前短視頻發布平台多,受歡迎程度越高,用戶的閑暇時間被進一步分散,看美劇英劇的人也在減少。一些大的視頻網站視頻自帶字幕,不需要依賴字幕組就可以第一時間無障礙看劇,可能以後字幕組的時代回憶逐漸落幕。
3、人人影視字幕組侵權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被判三年半,你覺得此判決合理嗎?
我個人認為判決還是非常合理的,因為判決的結果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對於侵權罪來說,人人影視字幕組的行為還算是比較嚴重的,就單單從非法獲利1200萬的這個數字來看,其行為就已經屬於3年以上7年以內的刑期了。
而最終的3年半是結合了被告人的坦白態度和預交罰款等減刑舉動而判決的,總體來說是合理合法的。
而這樣的事情反映出以下幾個層面的事實。
一、自媒體時代,著作權不可侵犯。
網路時代進入了高速發展的階段,自媒體就是一種新型的網路行業,而這個行業裡面每天都會生產出大量的文字或者視頻作品,這樣的結果就形成了著作權的濫用事實。
很多二次剪輯者或者搬運者都會利用自身的技術能力來吸引流量,這樣的過程就導致了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所以人人影視字幕組的結果也是對於自媒體人的一種告誡。
二、侵權行為是一種惡意競爭的商業行為。
侵權行為實際就是一種不良的商業競爭行為,其本身最後的原理就是竊取他人的成果來為自己所用。
舉個例子,就好像我辛辛苦苦寫了一本書,出版之後是要靠銷量來賺錢的,而你買了一本之後就大量盜版並且也開始銷售,那麼這樣的行為對於作者來說就非常不公平了。
如果法律允許這樣的行為存在,我敢肯定以後沒有人再去創作新的作品,所以侵權的行為是一種非常惡劣的不正當商業競爭。
三、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創作者需要嚴守自身的行為。
網路需要具備虛擬化的特性,但是並不是法外之地,所以我們需要為自己的言論、作品負責任。
尊重他人的原創,恪守自身的言論,最終才能夠讓自己的作品立於安全的境地。
4、「人人影視字幕組」侵權案宣判,梁永平獲刑,你如何看待這一審判結果?
這一審判結果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人人影視字幕組是如何落幕的?人人影視字幕組擁有683萬會員,翻譯的影視作品高達32824部。除了以捐款的名義收取會員費外,公司還有廣告收入,並向外界銷售帶有影視作品的移動硬碟。這些作品未經授權,屬於侵權行為。案情顯示,2018年以來,該公司通過各種渠道非法經營收入累計超過1200萬元。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犯罪所得和個人財產被沒收。
很多喜歡英美劇的網友都替人人影視字幕感到惋惜當“人人影視字幕組”被調查的信息出來後,在網上引起了一定的熱議。有網友得知處罰的消息感到惋惜,因為字幕組陪伴了很多人走過了很多時光。有網友認為,字幕組的廣告很多,牟取暴利的意圖很明顯,氛圍很不好,被查處沒有錯。
如何管理字幕組這一灰色地帶,發人深省。當公司獲得沒有中文字幕的外國片源時,應立即安排字幕視頻的製作,將視頻分發給幾個翻譯,每個翻譯整理相應的段落,然後校對、製作並壓制到視頻中,便於傳播。製作一個帶字幕的視頻只需要五到六個小時,但是這個視頻是沒有版權的。所以很多字幕組都會標注“僅供個人學習,不作商業用途”。相信很多人都注意到了這一點,但是在版權方面,即使不盈利,這種行為也已經違法了。這種行為確實是侵權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字幕組只是一段時間的產物。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這種模式就會消失,畢竟現在的社會已經越來越注重版權意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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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將字幕組的視頻未經允許上傳到網上會不會引起版權糾紛?
可能會引起版權糾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6、擅自翻譯影視字幕是否構成侵權
法律分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作品進行翻譯並且發布的行為就可能構成侵權。這里存在兩個例外。第一,法定許可。在我國,法定許可存在教科書、報刊轉載、製作錄音製品及播放已發表作品這四種。第二,合理使用,即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字幕組的行為不在法定許可的范圍之內,即使字幕組不以營利為目的,其行為也沒有達到「公益」的程度。字幕作為影視作品的一部分,對其進行翻譯,即便沒有商業用途,如果上傳到網路放任他人下載傳播,也有可能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