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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作業單位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 2023-04-18 04:32:49

1、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麼

法律分析: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為,如能證明該侵權責任是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2、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我國特殊侵權責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3、特殊侵權責任有哪些類型?其適用的法律規則是什麼

A  什麼是特殊侵權,特殊侵權糾紛有哪些,誰承擔舉證責任

一、什麼是特殊侵權?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二、特殊侵權糾紛有哪些?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特殊侵權誰來承擔責任?

特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以上便是關於特殊侵權的相關內容,重點包括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承擔,這也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

 特殊侵權不同於一般侵權,在承擔舉證責任上與一般侵權有著很大的區別。如今,特殊侵權在處理也十分復雜,主要是舉證責任的確認上,容易使人困惑。例如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過錯方沒有舉證,則自己的利益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因此,如果遇到特殊侵權的相關問題,事先最好是咨詢一下相關專業律師。

4、侵權責任的過錯情形

法律主觀:

1.一般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的,依照其規定。」 2. 監護人 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3.委託監護侵權中監護人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4.用人單位責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 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彎基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5.勞務用工單位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 勞務派遣 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6.個人勞務責任中接受勞務一方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分句:「個人之間形成 勞務關系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7.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8.產品生產者的產品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產品銷售者的產品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說明: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承擔的責任和生產者承擔的責任一樣,都是嚴格責任。只要產品在離開經銷鏈之時存在缺陷,受害人選擇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的,銷售者即應承擔全部責棚鬧任;選擇主張生產者承擔責任的,生產者也應承擔全部責任。) 10.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 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 證據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11.醫療產品責任、輸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葯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12. 環境污染 、生態破壞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3.第三人過錯環境侵權中侵權人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鏈鬧罩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4.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5.民用核設施、核材料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16.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17.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18.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19.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 承擔連帶責任 。」 20.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第一分句:「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 21.高度危險場所安全保障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說明:從責任承擔角度講,本條是關於管理人符合相應構成要件時承擔責任的規定,類似於 過錯推定責任 的表述。但從另一角度講,本條實際上是關於高度危險責任抗辯事由的規定,是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有關高度危險責任一般條款的補充,並未改變其適用無 過錯責任原則 的一般規則。) 22.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3.違反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24.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5.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26.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5、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法律分析: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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