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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馬拉雅版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3-04-18 04:02:52

1、喜馬拉雅錄書版權問題是什麼?

喜馬拉雅錄書版權問題是錄制的有聲書的版權授權問題。

在喜馬拉雅上面,因為錄制的作品都需要作者或者版權方授權,如果沒有授權就侵犯了版權,所以大概率會下架。所以就由此延伸了喜馬拉雅的錄制有聲書的版權問題。所以錄制時,建議先獲得授權再進行錄制。

簡介:

喜馬拉雅,中國領先的音頻分享平台。用聲音分享人類智慧,用聲音服務美好生活,做一家人一輩子的精神食糧,是平台的使命和初心。

喜馬拉雅擁有豐富的音頻內容生態。包括最頭部的PGC專業內容、 PUGC及UGC內容;涵蓋泛知識領域的金融、文化、歷史類專輯,泛娛樂領域的小說和娛樂類專輯;適合少兒的教育內容,適合中老年的經典內容;內容上既有音頻播客的形式,也有音頻直播的形式。

2、在喜馬拉雅上傳歌曲被下架,說因版權投訴 未通過審核,是怎麼回事?侵權了?

因版權投訴 未通過審核是因為觸犯了《音樂著作權》。

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1)音樂作品的表演權;

(2)復制權;

(3)廣播權;

(4)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

(5)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2)喜馬拉雅版權糾紛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並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參考資料:網路-侵權行為

參考資料:網路-音樂著作權

3、喜馬拉雅山上面讀一個作家的文章屬於侵權吧

如果你在喜馬拉雅山上讀別人的書,這種行為是不算侵權的行為的。因為既然你能看到別人的書,說明他的書已經把版權收給喜馬拉雅刪瞭然後喜馬拉雅山又是全部開放的。
所以說當你讀別人的書不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為,因為這個版權已經歸喜馬拉雅山了。
如果你沒有拿到這本小說的授權,那麼你在喜馬拉雅上面讀小說的話,那就是屬於侵權的,版權方追究責任的話,那麼你就是要負侵權責任的,所以你還是不要去讀的好,除非你聯繫到了作者,可以拿到小說的授權,這樣的話你就可以放心去讀這小說了。
僅是在平台讀他人的作品,不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但是未經作者許可將他人的作品上傳到平台供他人欣賞,那就會構成侵權。

4、如果想在喜馬拉雅上發表一些有聲讀物,並開通打賞,版權問題怎麼辦?

需要獲得對方授權,也看你的作品,有些書籍是不存在版權糾紛的,比如法律法規解讀,都可以做,也不會存在侵權。

5、朗讀著作涉及侵權問題,頻發頻繁的版權糾紛,如:喜馬拉雅FM。但關於如:全名K歌,卻從未聽聞。求解

1、公開朗讀、歌唱他人的作品(著作或歌曲)均涉嫌侵犯作品著作權人的專作品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他屬人的作品需要著作權人同意。
2、喜馬拉雅版權糾紛更多是因為使用該軟體的人更多,關注的人更多,侵權人有獲益,權利人維權可以獲得賠償,所以權利人維權動機更強;全民K歌名氣較小,大家關注的較少。
都侵權,這個毋庸置疑。

6、被喜馬拉雅侵權了怎麼辦?

發律師函卻沒有得到回應,可以親自派人上門;如果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著作權法》

1、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3、第五十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4、第五十一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5、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6、第五十三條 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7、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8、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9、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7、喜馬拉雅侵權亂象,這樣的平台能走遠嗎?

我覺得看到這么個問題非常興奮,因為終於有人對自媒體侵權現象有一個深度剖析了。

自媒體在這幾年蓬勃發展,然而隨著用戶的不斷湧入,也逐漸造成侵權現象產生,魚龍混雜。

創作者要時時提防自己的作品不被別人給盜取,他們一邊需要忍受著創作帶來的痛苦,同時還要防止自媒體作者莫名其妙的抄襲行為。

這樣不良的行業發展狀態是時候需要一個降溫劑過來緩解一下。如果任憑它肆虐,最終則會導致整個自媒體行業的覆滅。

其實喜馬拉雅侵權現象,從它這個平台創建開始就一直存在著爭議。

目前我們國家並沒有對著作權版權有一個明確的條款,也就是說自媒體用戶在抄襲的時候,我們不能夠界定他到底有沒有抄襲,這無疑給那些自媒體用戶打了一記強心針。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於正抄襲瓊瑤阿姨影視劇作品的那個案子,官司打了好幾年才勝訴,為什麼會這么麻煩呢?

主要就是目前我們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條文,可以清晰的指出怎樣的作品才算抄襲,到底如何才能夠被判定為抄襲,它是一個模糊的界限,這也讓整個從業人員會產生僥幸的心理。

其實視頻行業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區分,因為他們可以依照劇情的邏輯,人物的設定,台詞變化這幾個方面進行比對,相似率達到了一定程度就能夠被判定為抄襲。

但喜馬拉雅平台則不同,它是一個音頻自媒體,他們主要對文字作品進行一個藝術形式上的轉換,將它進行有聲化。

首先在藝術表現形式上就有了一個全新的轉變,其次,喜馬拉雅的音頻內容主要集中在一些有聲書上面,網路小說居多,版權比較模糊,侵權的空間比較大。

如此一來,要想真正的判定音頻內容屬於侵權,難度無疑很大。

我相信喜馬拉雅肯定重視到了這方面的原因,現在也逐漸對版權有了一個很好的保護意識。

他們只有繼續在這條路走下去,才能夠健康發展,否則的話將會自斷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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