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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國知識產權第一案

發布時間: 2023-04-17 10:35:36

1、中國有哪些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分別是哪年頒布的

專利法》1984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訂的版本。(實施細則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審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2007年版的實施細則)
著作權法》1990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訂的版本。(實施條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頒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及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商標法》1982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訂的版本。(實施條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標評審規則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
《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頒布,沒有修訂過。

能想到的就是這些,沒有將司法解釋列出。

2、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大民四終字第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某某大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街道凌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長。

委託代理人劉接某,男,1971年5月25日生,漢族,該校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路清恬園14號2-2-1。

委託代理人吳珊某,遼寧斐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車公庄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A座六層。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生,漢族,該公司部門經理,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霞北園18號4-4-1。

委託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方舟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的委託代理人劉接某、吳珊某,被上訴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方舟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於2007年10月10日簽訂《合作協議》,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我公司完成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等工作。我公司按約定完成了軟體開發並將成果交付給大連某某大學,該軟體已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驗收。大連某某大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

大連某某大學原審辯稱,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訴訟請求。一、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約定「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該項合同義務,我校不得已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故我校無義務支付剩餘款項。二、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我校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軟體的驗收,通過驗收不等於其交付的軟體合格。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受託方之一與案外人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接受該航道局的委託對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建設示範工程網路設備購置、集成與應用軟體開發標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為乙方,就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簡稱SZHD-04標段)的部分項目一事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與乙方相互協作完成SZHD-04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2)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安裝、調試;(3)航標遙測遙控標準的編制;(4)對用戶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整個項目以及與業主、關聯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工作;(2)負責向乙方提供SZHD-04標段合同中與協作項目有關的內容;(3)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開發過程中所需的關聯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測試產品;(4)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准確的協作項目的技術規格書,並經雙方簽署;(5)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協作開發費用40萬元整,並在甲方驗收合格後支付。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組織人員進行研發協助工作;(2)乙方應統一服從甲方的項目管理和調度;(3)乙方保證協作項目要完全達到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的要求;(4)乙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協作項目。4、甲、乙方協作完成本協議規定項目內容的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的三個月。5、協作項目的驗收標准為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6、違約責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成協作項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協議所規定的款項……(3)甲方如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協作費用的,乙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甲方追索違約金。……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系統開發計劃」規定「系統開發周期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統採用分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6)2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的現場測試工作,階段驗收,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統驗收。驗收時提交如下材料與文檔:a、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b、系統開發文檔,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設計、詳細設計、測試計劃及測試報告等;c、使用手冊(含聯機幫助)。(8)2月28日,系統竣工驗收。」甲、乙雙方代表均在協議上簽字。2008年1月10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系統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連某某大學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項目協作開發費用2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統功能軟體的源代碼」為由未按照約定於2008年2月28日進行竣工驗收,並至今未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的職員王勇給大連某某大學項目負責人王德強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老師:您好,這是南京項目的最新源碼,請查收……」,該郵件的附件是一個名為「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的壓縮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交通部擬在2月末或3月初進行長江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現楊老師已到南京准備驗收材料。因貴公司所承擔的航標通信模塊和業務管理系統的源代碼一直沒有提交給我方,給我方和貴方的信譽造成了影響。希望貴司能夠按照我們雙方的協議提交全部源代碼,以免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付款。」次日,王勇給王德強回復郵件一封,內容為「1、關於源碼,我們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發到了您在雅虎的郵箱中,當時的原因是交通部驗收工作,之後驗收成功。2、2009年每次詢問關於20萬餘款回款的問題,您都說驗收結束,等待南京的審計工作,對於我們來講,在該項目上的培訓、驗收工作已經結束。3、我們目前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4、請貴方將項目餘款20萬元結賬,以支持我方在該項目上的售後服務工作,不然我方將無力支持該項目的售後服務工作,屆時後果自負。5、關於20萬項目餘款的結賬日期,請給我方一個明確的答復。」2010年2月2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項目將於2月28日完成交工驗收並運行一周年,交通部擬在三月初舉行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特此告知。」在該封郵件中,大連某某大學未再提到源代碼一事。訴訟中,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職員王勇於2008年12月31日發送給王德強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系雙方合同約定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源代碼。

另查,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了交通運輸部的竣工驗收。

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合作協議》及其附件技術規格書、(2011)京中信內經證字20678號公證書、銀行電匯憑證、記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成開發任務,大連某某大學理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開發費用的義務。雙方約定的開發費用為4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在支付20萬元之後,剩餘的開發費用至今未付,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支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逾期付款還給某某方舟公司帶來了相應的利息損失,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大連某某大學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義務,其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的驗收。驗收通過不等於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合格」的抗辯意見,因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屬於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組成部分,如果該部分未通過驗收,整體工程也不可能通過驗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舉證證明其向大連某某大學提供了項目的源代碼,而大連某某大學並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不合格、源代碼非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自行組織工作完成相關工作,故對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述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某某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 3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某某大學負擔4 3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 070元。」

宣判後,大連某某大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安裝、調試、編制和技術培訓,其應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其交付的技術成果必須經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並由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原審法院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郵件方式遞交源代碼的事實,而沒有審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義務,並就此認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並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款項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碼並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僅提供電子郵件證明其交付源代碼,並未證明附件中的內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以及該源代碼是否符合技術指標和功能指標,也未證明驗收合格,且大連某某大學對其交付的源代碼並未認可。最後,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原審法院認為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碼系合法源代碼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屬適用法律錯誤。

某某方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准確,判決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大連某某大學稱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不合要求,採用了他人開發的軟體,卻未提交任何證據,也與其在電子郵件中的表述相矛盾。二、大連某某大學否認收到了源代碼是為其賴掉20萬元後期款製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三、原審判決對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訴人的證據已經足夠,無需進一步舉證,大連某某大學應當舉出足以推翻現有證據的相反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四、原審判決對雙方公平合理,可以實現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1、技術開發(委託)合同,證明整個項目的金額是1192萬元,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部分僅佔全部項目的3.3%,整個項目的驗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項目合格,而且大連某某大學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軟體的開發;

證據2、源程序光碟,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身完成,證明驗收項目並未採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個項目的驗收通過並不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驗收合格;

證據3、(2013)大證民字第41591號公證書,內容為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已經明確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負責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碼,證明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

證據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不同意對大連某某大學二審開庭後提交的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一、上述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也與其之前的說法相互矛盾,是偽造的證據;二、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是大連某某大學單方的事情,與雙方合同履行與否無關;三、上述證據已超過了舉證期限,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證據1系大連某某大學與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的《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該證據並被原審法院採信,不應在二審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重復認定。證據2系本院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大連某某大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關於其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證據,但由於該證據為電子數據光碟,具有容易修改且無痕跡的特點,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某某方舟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而且該軟體成果本身不能證明其研發主體情況,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證據3中的郵件已經履行了公證程序,其真實性應予認定,郵件內容系案件雙方當事人關於案涉軟體交付問題的溝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採信。證據4雖系二審庭審結束後提交,但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交鑒定申請書,後被本院司法技術處以沒有適格鑒定機構為由拒收,由於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在鑒定過程中對於鑒定材料即王德強電子郵箱於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的輸出電腦未做過清潔度檢查,無法認定該檢材來源的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不予採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的王德強給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您好。前期發來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不完整,缺工程文件、解決方案文件等,請王經理與今天中午前發給我,以便提交給用戶。現在驗收材料就差這兩部分源代碼沒有提交,這樣勢必要影響驗收前的軟體系統專家測評會的召開,從而影響驗收進程。請王經理配合做好源代碼的提交。」2009年2月15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開某某航道項目的專家評審會和進行工程驗收,通知已發。請王經理將航標業務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碼於17日前發給我,以供用戶(監理)驗收。另請王經理安排汪波於25日到南京報道。謝謝。」2009年2月23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附件是26日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議程,27日交工驗收議程,請王經理收悉。此次驗收關系重大,請王經理以大局為重,出現差錯你我都承擔不起。希望我們都善始善終,盡快安排汪波到現場,把此次驗收工作做好。」

本院於2013年7月15日向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王德強進行了詢問。王德強認可通過驗收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界面,且其從未將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情況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本院認為,某某方舟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就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開發事宜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案涉軟體開發義務,某某方舟公司對該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公證書的內容,其已於2008年12月31日將最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發送給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直至2010年1月還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於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員參加26日的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和次日的交工驗收,並於2010年2月2日邀請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經理參加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結合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交通部竣工驗收的事實,可以認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經交付了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並通過驗收,已經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然而,舉證責任分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並無不當,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關於原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屬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關於項目交付時間問題,盡管《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於2008年2月20日進行系統驗收,但《合作協議》約定某某方舟完成項目完成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三個月。鑒於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為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整體工程的一個子項目,項目完成時間受到整體項目進展程度的約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軟體開發工作需要大連某某大學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料並服從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管理和調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碼的時間是2008年12月31日,其最初提交源代碼的時間早於這一時間,大連某某大學在2008年11月25日的郵件中亦予以認可。同時,大連某某大學在與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從未對交付時間問題提出過異議,應當認定其對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大連某某大學不得再以該理由拒絕支付開發費用。關於驗收問題,《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由用戶指定的第三方對系統軟體的功能及技術指標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和檢查結果符合驗收條款要求時,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盡管雙方當事人沒有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但大連某某大學的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戶滿意就認為驗收合格。而且,根據大連某某大學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電子郵件內容,大連某某大學已經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員參加南京航道局組織的整體項目驗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擔的子項目未經過簽字驗收的責任並不在於某某方舟公司,而整體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可以認定該子項目的驗收合格。

大連某某大學抗辯稱通過驗收的項目系其自行組織人員研發的,但並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明。且從案件事實來看,《合作協議》約定大連某某大學在驗收合格後支付40萬元開發費用,而大連某某大學於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完成系統全部功能時已支付20萬元開發費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復催要剩餘開發費用時其從未提出過已放棄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而由其自行研發,也沒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於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員發送電子郵件邀請其參加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及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顯然有悖常理。並且,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亦認可通過交通部驗收的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設計的界面。因此,大連某某大學對於其主張的驗收項目系其自行研發的抗辯意見舉證不能,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未支付剩餘費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價款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 3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3、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我國知識產權法是主要由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條例、 伯爾尼公約 、巴黎公約 。

4、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修改了幾次,分別是什麼時間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是《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四個法律的總和。

四個法律的修訂頒布與修改時間為:

《專利法》1984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訂的版本。(實施細則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審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2007年版的實施細則)

《著作權法》1990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訂的版本。(實施條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頒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及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商標法》1982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訂的版本。(實施條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標評審規則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

《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17年修訂版本(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2018年1月1日施行)

(4)2012中國知識產權第一案擴展資料:

專利法的授予范圍:

①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發明,一般都規定不授予專利。不過這項規定的應用是與國家的階級實質密切相關的。

②科學發現和自然科學基礎原理,因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上直接應用,不授予專利。許多國家都依專門法律給予獎勵(見發現權)。但美國《專利法》明文規定其適用范圍包括「發明」和「發現」,其觀點是:「凡是太陽底下的新東西都可以申請專利。」 

③某些物質發明,如以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原子核變換的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及食品、飲料等,大多數國家不給專利,但少數工業發達國家則授予專利。其製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專利。

④動植物新品種,許多國家不給專利,少數國家規定授予專利。

⑤診斷醫療方法和葯品,也是少數國家授予專利。

⑥計算機程序(軟體),極少數國家授予專利。

5、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是

2014年11月6日,確立了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志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一步。
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坐落於北京市海淀區彰化路18號,內設4個審判庭,技術調查室和法警隊2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突出主審法官、合議庭的主體地位,努力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其中主審法官實行員額制,首批選任法官22名,4人被任命為庭長,18人通過法官遴選委員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的考核選拔,從北京三級法院經驗豐富的優秀知識產權法官中遴選產生,平均年齡40.2歲,91%均為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年限平均為10年,近五年人均承辦案件數為438.5件,知識產權審判經驗和審判能力較為突出。此外,知識產權法院還將設置司法行政人員15名,司法輔助人員51名。司法輔助人員中專門設置了法官助理和技術調查官,分別負責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和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意見。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為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切實依法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類型和數量確定。
二、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法院對第一款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
三、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四、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五、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知識產權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六、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知識產權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知識產權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七、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我國的第一部保護知識產權法規什麼時候法規發布?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第一部為商標法。

商標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是1910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
新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後開始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0年頒布,1991年6月1日實施

7、中美雙方關於知識產權的官司。勝訴敗訴的均可。

中國企業突破專利壁壘 打贏中美知識產權第一案

中國通領科技集團董事長陳伍勝不久前拿到了美國法院下達的中美知識產權官司勝訴的判決書,雖然這是中國企業首次在中美知識產權領域拿到勝訴判決書,陳伍勝卻顯得出奇的平靜。
7月11日,也就是陳伍勝拿到勝訴判決書的第二天,他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邀請,出席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召開的知識產權專題學習會,並作了報告。他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官員們詳細介紹了通領科技集團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情況,以及相關涉外知識產權訴訟過程。而此次知識產權專題學習會也是國家知識產權局首次邀企業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做知識產權方面的講解。
打贏中美知識產權第一案
"這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不抗爭,就意味著行業的技術制高點和知識產權永遠受制於人,我們只能給人家做低端產業。"陳伍勝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說。談到三年前開始的那場中美知識產權紛爭,陳伍勝彷彿又回到了那段痛苦的日子。
2004年,由通領科技集團生產的GFCI

8、羅東川的重要事跡

1982.09—1986.07北京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學習;

1986.08—1988.0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

1988.05—1993.0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其間:1988.08-1991.07武漢大學民商法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3.04—1993.07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助審員;

1993.07—1995.05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助審員;

1995.05—1995.06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助審員;

1995.06—2000.06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

2000.06—2000.12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知識產權庭庭長;

2000.12—2003.12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2003.12—2004.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民三庭副庭長;

2004.06—2009.0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其間:1999.09-2004.07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4.09-2005.01中央黨校半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9.08—2012.03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2012.03—2013.06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2013.06—2013.07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政治部副主任;

2013.07—2013.12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

2013.12—2015.07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四庭庭長;

2015.07—2017.04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2017.04—2018.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

2018.01—2018.0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2018.07—2018.08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

2018.08—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中共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

(8)2012中國知識產權第一案擴展資料:

社會兼職

是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科技法學會理事、中國版權協會理事。 [

人物著作

主編或者參與編寫《知識產權名案評析》、《知識產權審判實務》、《知識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專利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仲裁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物權法理解與適用》等多部著作,發表知識產權專業論文數十篇。

主編《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精選》、《知識產權名案評析〈一、二〉》等著作。

參考資料:網路-羅川東

9、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裡

【法律分析】: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志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一步。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內設4個審判庭和技術調查室、法警隊兩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二十四、 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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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10、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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