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糾紛統計
1、尋找有關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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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子商務引發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的商業貿易活動,與傳統的商業貿易活動不同,主要是採取電子交易的方式進行的,對此涉及的法律問題也有所不同。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於電子商務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問題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電子商務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問題
(1)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企業、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網路服務商等主體之間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這些規則包括: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地點、電子商務文件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爭端的解決方式及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內容。
(2)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賣家希望他們的知識產權不被剽竊,買家也不希望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依據。
(3)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的虛擬特徵、多國性、流動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商務方式的區別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地方等稅收概念、理論受到巨大沖擊。
(4)保護隱私權。電子商務既要保證信息公開,自由流動,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所以要對商品及服務供應商、網路服務商收集、加工、儲存和使用個人信息進行規范,防凳行止因隱私權問題而影響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5)確保交易安全。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除了建立完善的加密、解密系統等技術措施外,還要立法保障通訊網路順暢、信息系統的安全、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如制定對電腦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的製造與傳播等行為的防範和懲罰的法律法規。
二、電子商務的應用特性
電子商務的特性可歸結為以下幾點:商務性、服務性、集成性、可擴展性、安全性、協調性。
(1) 商務性
電子商務最基本的特性為商務性,即提供買、賣交易的服務、手段和機會。
網上購物提供一種客戶所需要的方便途徑。因而,電子商務對任何規模的企業而言,都是一種機遇。
就商務性而言,電子商務可以擴展市場,增加客戶數量;通過將萬維網信息連至資料庫,企業能記錄下每次訪問、銷售、購買形式和購貨動態以及客戶對產品的偏愛,這樣企業吵孝方向就可以通過統計這些數據來獲知客戶最想購買的產品是什麼。
(2) 服務性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客戶不再受地域的限制,象以往那樣,忠實地只做某家鄰近商店的老主顧,他們也不再僅僅將目光集中在最低價格上。因而,服務質量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商務活動的關鍵。技術創新帶來新的結果,萬維網應用使得企業能自動處理商務過程,並不再象以往那樣強調公司內部的分工。現在在Internet上許多企業都能為客戶提供完整服務,而萬維網在這種服務的提高中充當了催化劑的角色。
企業通過將客戶服務過程移至萬維網上,使客戶能以一種比過去簡捷的方式完成過去他們較為費事才能獲得的服務。如將資金從一個存款戶頭移至一個支票戶頭,查看一張信用卡的收支,記錄發貨請求,乃至搜尋購買稀有產品,這些都可以足不出戶而實時完成。
顯而易見,電子商務提供的客戶服務具有一個明顯的特性:方便。這不僅對客戶來說如此,對於企業而言,同樣也能受益。我們不妨來看這樣一個例子。比利時的塞拉銀行,通過電子商務,使得客戶能全天候地存取資金帳戶,快速地閱覽諸如押金利率、貸款過程等信息,這使得服務質量大為提高。
(3) 集成性
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產物,其中用到了大量新技術,但並不是說新技術的出現就必須導致老設備的死亡。萬維網的真實商業價值在於協調新老技術,使用戶能更加行之有效地利用他們已有的資源和技術,更加有效地完成他們的任務。
電子商務的集成性,還在於事務處理的整體性和統一性,它能規范事務處理的工作流程,將人工操作和電信息處理集成為一個不可升粗稿分割的整體。這樣不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也提高了系統運行的嚴密性。
(4) 可擴展性
要使電子商務正常運作,必須確保其可擴展性。萬維網上有數以百萬計的用戶,而傳輸過程中,時不時地出現高峰狀況。倘若一家企業原來設計每天可受理40萬人次訪問,而事實上卻有80萬,就必須盡快配有一台擴展的伺服器,否則客戶訪問速度將急劇下降,甚至還會拒絕數千次可能帶來豐厚利潤的客戶的來訪。
對於電子商務來說,可擴展的系統才是穩定的系統。如果在出現高峰狀況時能及時擴展,就可使得系統阻塞的可能性大為下降。電子商務中,耗時僅2分鍾的重新啟動也可能導致大量客戶流失,因而可擴展性可謂極其重要。
1998年日本長野冬奧會的官方萬維網結點的使用率是有史以來基於Internet應用中最高的,在短短的16天,該結點就接受了將近六億五千萬次訪問。
全球體育迷將數以百萬計的信息直接通過體育迷電子郵件結點發給運動員,而與此同時,還成交了600多萬筆交易。這些驚人的數字說明,隨著技術的日新月異,電子商務的可擴展性將不會成為瓶頸所在。
(5) 安全性
對於客戶而言,無論網上的物品如何具有吸引力,如果他們對交易安全性缺乏把握,他們根本就不敢在網上進行買賣。企業和企業間的交易更是如此。
在電子商務中,安全性是必須考慮的核心問題。欺騙、竊聽、病毒和非法入侵都在威脅著電子商務,因此要求網路能提供一種端到端的安全解決方案,包括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分布式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牆、安全萬維網伺服器、防病毒保護等。為了幫助企業創建和實現這些方案,國際上多家公司聯合開展了安全電子交易的技術標准和方案研究,並發表了SET (安全電子交易)和 SSL(安全套接層)等協議標准,使企業能建立一種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
隨著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也會相應得以增強,作為電子商務的核心技術。
(6) 協調性
商務活動是一種協調過程,它需要雇員和客戶,生產方、供貨方以及商務夥伴間的協調。
為提高效率,許多組織都提供了互動式的協議,電子商務活動可以在這些協議的基礎上進行。
傳統的電子商務解決方案能加強公司內部相互作用,電子郵件就是其中一種。但那隻是協調員工合作的一小部分功能。利用萬維網將供貨方連接到客戶訂單處理,並通過一個供貨渠道加以處理,這樣公司就節省了時間,消除了紙張文件帶來的麻煩並提高了效率。
電子商務是迅捷簡便的、具有友好界面的用戶信息反饋工具,決策者們能夠通過它獲得高價值的商業情報、辨別隱藏的商業關系和把握未來的趨勢。因而,他們可以作出更有創造性、更具戰略性的決策。
三、電子商務對企業影響管理
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5個方面:
1、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思想的影響
電子商務超越了產品、技術的范疇,成為新的管理模式的載體,推動著管理思想的創新。首先,電子商務打破了地域、時間限制,使企業直接面對全球配置資源,企業需要樹立全球化觀念。其次,電子商務使得企業直接面向全球,這就要求企業必須樹立標准化觀念。第三,電子商務改變了信息傳遞方式,使企業在獲得信息與發布信息方面實現了「零時滯」,企業需要樹立快速創新的觀念。第四,電子商務改變了企業經營要素觀念,企業要樹立注重知識的觀念。
2、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方式、方法的影響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與發展,企業在管理方式、方法方面實現了新的突破,許多傳統的管理方式、方法得到了升級。
在生產管理方面,出現了現代化的生產過程、低庫存生產、數字化定製生產等先進的管理方法。電子商務在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應用,可在管理信息系統(MIS)的基礎上採用計算機輔助設計與製造(CAD/CAM),建立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CIMS);可在開發決策支持系統(DSS)的基礎上,通過人機對話實施計劃與控制,從物料需求計劃(MRP)發展到製造資源計劃(MRP-II)和企業資源計劃(ERP)。這些新的生產方式把信息技術和生產技術緊密地融為一體,使傳統的生產方式升級換代。
在市場營銷方面,電子商務最大的影響莫過於促使電子營銷的出現。電子營銷是藉助於互聯網技術的一種新的營銷方式,其主要包括網路互動式營銷、網路整合營銷、網路定製營銷等。電子營銷幫助企業同時考慮客戶需求和企業利潤,尋找能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和滿足客戶需求最大化的營銷決策。新的國際市場經營環境要求企業必須把客戶整合到整個營銷過程中來,並在整個營銷過程中不斷地與客戶交流。
3、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手段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手段的最大影響莫過於計算機及網路的應用。計算機是電子商務的基礎,也是企業實現管理手段現代化的基礎。計算機的應用,大大提高了企業的效率,實現了真正的「自動化」。網路使得電子商務真正成為現實,從而成為企業最先進的管理手段。企業不僅在內部形成網路,做到信息共享,而且還與外部網路溝通,形成互聯網路。企業通過建立自己的網站,可以使自己的經營理念、企業狀況、產品信息處於任何人都可以隨時查看的狀態,從而提高了企業與顧客的「接觸率」。各種管理軟體的應用,不僅極大的節約了企業的人力、物力,還提高了企業的運行效率。
4、電子商務對企業組織管理的影響
傳統的組織是基於信息流通和控制,以及分工細化而產生的,無論是直線式、直線職能式,還是事業部制,都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垂直結構。傳統組織強調專業分工、順序傳遞等,在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信息時代顯得臃腫且運行效率低下。傳統分工細化的企業組織已經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正以深刻的方式改變著傳統組織結構,促進企業管理組織現代化,這也是企業為了提高運行效率,以便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參與激烈的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電子商務正在使企業組織趨向結構扁平化、決策分散化、運作虛擬化。
5、電子商務對企業人才管理的影響
人才是企業管理的核心,企業處於不同的經營環境中需要不同的人才。在電子商務迅速崛起的時代,就需要與之相適應的現代化管理人才,具體來講,這種人才至少需要在以下三方面具備現代化水平。一是觀念方面。企業觀念的基礎是企業管理人才的觀念,所以改變企業觀念歸根到底是改變企業管理人才的觀念。現代化管理人才需要具有全球化觀念、快速創新觀念,這是電子商務信息量大、傳遞速度快的必然要求。二是能力方面。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在組織、方法、手段等方面都有與之相適應的變革與創新,所以這就要求人們既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還要具備理解、使用電子網路的知識,使其能夠迅速理解、適應和進入電子商務環境,能夠熟練操作和運作電子商務活動,並要具有從中學習和進步的能力。三是職業道德方面,除了要遵守基本的職業道德以外,還要特別注重講信譽。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電子商務涉及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稅收、隱私權保護等法律問題。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電子商務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問題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麼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律師。
3、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4、奇邁先生: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有哪些?
奇邁先生為你解答: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5、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現階段存在哪些問題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
在計算機網路上進行談判、簽合同、訂購商品,乃至最終取得商品的這種商務活動,已經使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新的問題。主敗襲稿要包括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等方面。在網路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問題。電子商務在網路環境下,已對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與傳統的商務活動一樣,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然而,我國現有的關於電子信息方面的法規和商務貿易方面的法規都未涉及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備對商務貿易造成了障礙,人們既無法准確地把握以非傳統的書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也無法完全相信電子商務的安全性。
3.1.1網際網路上版權保護問題
版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是保障版權人擁有控製作品傳播和使用的權利。在傳統的傳播技術條件下,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等權利上基本保證了版權人對版權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網路環境下,版權人面臨作品「失控」的嚴重威脅。
網路上的版權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者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影片等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此外,關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其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和禪薯其計算機系統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自動復制而被牽涉的侵權責任問題,尚屬於爭論的范疇,還需要在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確。
(2)間接侵權,主要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和網主因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網路上的間接侵權責任問題上,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大小,也在研究當中。
3.1.2網際網路上專利保護問題
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1)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
很多國家的法律在用版權法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保護時都採取了一些變通的做法,吸收了專利保護的一些內容。但是,能否直接對計算機程序申請專利,不同國家在此問題上所持的態度不一樣。依據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附錄中對授予專利的事物這樣描述:「任何一項發明創造,無論是產品還是程序,無論在任何技術領域,只要它們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和具有工業實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專利。」可見,專利制度成為保護計算機軟體的一種法律手段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目前,在知識產權理論界不少人都認為要把專利和版權兩種法結合起來,實現對軟體真正的保護。
(2)Intemet對專利法的影察孝響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ac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廣泛的、開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3)專利的電子申請問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1.3網際網路上的域名
域名是連接到網際網路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便用,已經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志符號了。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基本手段的巨大潛力,為此,商家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
域名雖然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但是它與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和溝通。因此,最緊迫的議題當是建立域名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聯系,減少兩者之間的沖突。但是,更根本的解決方法還在於給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應當考慮給予它知識產權的地位和法律保護。這樣不僅解決了域名與知識產權的沖突,而且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容。
3.2這些問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成熟,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的交易逐漸成為21世紀的主要經濟貿易方式。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貿易額迄今不足美國的萬分之一,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的速度是相當快的。在這虛擬的世界之中,和現實的世界一樣,也存在著違法犯罪和投機取巧行為,這些行為同時也成了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也影響著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
3.2.1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互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方便,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示符號。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手段的巨大潛力,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商業組織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廣告宣傳中,作為該商業組織已經在網上佔有一席之地的標志。
因此,單個廠商參與全球電子商務的前提是在互聯網上注冊域名。域名系統的技術特徵決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將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志注冊為域名,在以高價將這些域名賣給其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壞主意。
而在有些情況下,域名注冊人並不存在搶注之故意,而是出於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與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冊商標或使用商標相同或相似,即域名與同刑事犯罪者一樣,對網路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有害。這種行為已經在美國、英國等國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冊了幾十、上百個他人的知名商標或企業名稱的搶注者都被迫將搶注的域名還給知識產權的所有人。
而後者純屬域名引發的權利沖突,對其糾紛的解決,首先必須給予域名應有的知識產權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護,然後就域名與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制定法律規則。這樣,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就不難解決。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國內或國際的知識產權法來保護域名。這種「無法」狀態會妨礙全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3.2.2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路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狀況,使網路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發生了變化,而信息網路作品、多媒體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類帶來苦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
第二,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線很難界定。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經濟利益獲取與作品形式的分離,使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很難劃清。
第三,用戶合法權利的保護受到影響。在網路環境下,存在著用戶對作品被動獲取的條件和環境,極可能使用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所以,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利人的利益,同時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有所調整並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應用的進展,不斷增加調整力度。
3.2.3電子商務中技術成果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技術成果是創新者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電子商務中的技術成果不僅包括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的商品本身,還包括交易過程中的創新性貿易技巧。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中的商品品種增多,貿易技巧層出不窮,僅靠版權法難以有效地保護這些技術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尋找新的保護途徑。
(1)專利權保護。
創新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公布其技術成果,得到專利法的保護,這是創新者享有專利壟斷權,提高技術信息價值的有效途徑。因為創新者一旦取得了技術成果專有權,使用它的時間越長,范圍越廣,其價值就越高(在出現新的替代性技術之前,其價值能無限期積累),而且權利人除了自己使用,還可以通過權利轉讓和使用許可賺得極為豐厚的利潤。
(2)商業秘密保護。
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時才成為商業秘密」。在電子商務中,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如計算機軟體、客戶訂單、成本核算表、會計方法、市場研究報告、營銷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業秘密具有很高價值,這表現在它現在或將來的使用會為權利人贏得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
因此,企業往往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其商業秘密,而一些企業為節省開支或了解對手的情況,可能會不擇手段地竊取對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許多國家規定了商業秘密權,來救濟技術成果創新者的權利。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我國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
5.1開展政府電子商務示範工程,提高國民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5.2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信息服務系統是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這種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得電子商務的安全保護顯得尤為重要,而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保護必然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因此,電子商務平台的規范化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為了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我國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開發出類似於IBM公司的「密鑰容器」這類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技術產品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與國際知識產權界密切合作,探尋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域名制度
我們只有立足國情,修訂和完善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才能對域名權加以有效的保護。目前各國均沒有頒布有關域名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對策可以借鑒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經驗以及國際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對與域名權有關的各種知識產權法律作出相關規定,從而為域名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5.4修訂中國版權法,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下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
現行的中國版權法普遍存在內容陳舊的現象,即使是有關網路信息版權保護的闡述也很模糊,易造成侵權糾紛和審理結果的隨意性,更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中版權保護的需要。現有的中國版權法中關於「復制」、「合理使用」、「版權保護期限」等規定亟需依據中國實際情況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中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加以修訂或增加新內容。
我也是寫這個題目的,目前是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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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近年來,由於網路知識產權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愈演愈烈,結合生活實際,談談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措施
:(1)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①盜版猖獗是網路知識產權侵犯的主流;②互聯網:從「免費」到「版權保護」;③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仍在繼續;④法律對網路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擴大化;⑤法律權威在網路上的弱勢化。(2)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①提高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具體做到:學會利用知識產權規則保護自己,樹立「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知識產權,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競爭」的意識,創造、運用、管理好知識產權;當個人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地運用知識產權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②向全社會普法。向全社會普及網路知識產權的基本知識,使網路知識產權保護上升至社會層面,引起社會各階層的重視,加快建立民間監督組織,做好相關咨詢工作,並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進行有效監督,同時加大對侵犯網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③完善有關法律體系,加強司法保護。針對網路的特點專門立法,填補原有法律漏洞;明確並重新界定網路知識產權糾紛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參照國際法規和慣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釋;採取相應的措施制裁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並對行為的嚴重後果採取全面賠償原則;使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有法可依。當網路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運用有力的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依法制裁網路侵權行為,使網路知識產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④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借鑒發達國家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和做法,取長補短,使我國相關法規與國際接軌。在處理網路知識產權糾紛時,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溝通與合作,有效打擊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行為,維護網路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益,為世界范圍內的網路知識產權安全貢獻一份力量。
7、請大家撰寫一份關於國內外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比較分析報告
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現階段存在哪些問題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
在計算機網路上進行談判、簽合同、訂購商品,乃至最終取得商品的這種商務活動,已經使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新的問題。主要包括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等方面。在網路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問題。電子商務在網路環境下,已對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與傳統的商務活動一樣, 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然而, 我國現有的關於電子信息方面的法規和商務貿易方面的法規都未涉及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備對商務貿易造成了障礙, 人們既無法准確地把握以非傳統的書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 也無法完全相信電子商務的安全性。
3.1.1 網際網路上版權保護問題
版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是保障版權人擁有控製作品傳播和使用的權利。在傳統的傳播技術條件下,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等權利上基本保證了版權人對版權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網路環境下,版權人面臨作品「失控」的嚴重威脅。
網路上的版權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者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影片等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此外,關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其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和其計算機系統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自動復制而被牽涉的侵權責任問題,尚屬於爭論的范疇,還需要在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確。
(2) 間接侵權,主要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 和網主因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網路上的間接侵權責任問題上,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大小,也在研究當中。
3.1.2 網際網路上專利保護問題
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1)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
很多國家的法律在用版權法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保護時都採取了一些變通的做法,吸收了專利保護的一些內容。但是,能否直接對計算機程序申請專利,不同國家在此問題上所持的態度不一樣。依據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附錄中對授予專利的事物這樣描述:「任何一項發明創造,無論是產品還是程序,無論在任何技術領域,只要它們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和具有工業實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專利。」可見,專利制度成為保護計算機軟體的一種法律手段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目前,在知識產權理論界不少人都認為要把專利和版權兩種法結合起來,實現對軟體真正的保護。
(2)Intemet對專利法的影響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ac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廣泛的、開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3)專利的電子申請問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1.3 網際網路上的域名
域名是連接到網際網路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便用,已經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志符號了。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基本手段的巨大潛力,為此,商家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
域名雖然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但是它與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和溝通。因此,最緊迫的議題當是建立域名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聯系,減少兩者之間的沖突。但是,更根本的解決方法還在於給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應當考慮給予它知識產權的地位和法律保護。這樣不僅解決了域名與知識產權的沖突,而且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容。
3.2 這些問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成熟,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的交易逐漸成為21世紀的主要經濟貿易方式。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貿易額迄今不足美國的萬分之一,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的速度是相當快的。在這虛擬的世界之中,和現實的世界一樣,也存在著違法犯罪和投機取巧行為,這些行為同時也成了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也影響著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
3.2.1 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互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方便,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示符號。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手段的巨大潛力,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商業組織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廣告宣傳中,作為該商業組織已經在網上佔有一席之地的標志。
因此,單個廠商參與全球電子商務的前提是在互聯網上注冊域名。域名系統的技術特徵決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將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志注冊為域名,在以高價將這些域名賣給其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壞主意。
而在有些情況下,域名注冊人並不存在搶注之故意,而是出於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與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冊商標或使用商標相同或相似,即域名與同刑事犯罪者一樣,對網路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有害。這種行為已經在美國、英國等國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冊了幾十、上百個他人的知名商標或企業名稱的搶注者都被迫將搶注的域名還給知識產權的所有人。
而後者純屬域名引發的權利沖突,對其糾紛的解決,首先必須給予域名應有的知識產權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護,然後就域名與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制定法律規則。這樣,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就不難解決。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國內或國際的知識產權法來保護域名。這種「無法」狀態會妨礙全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3.2.2 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路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狀況,使網路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發生了變化,而信息網路作品、多媒體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類帶來苦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
第二, 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線很難界定。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 經濟利益獲取與作品形式的分離, 使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很難劃清。
第三, 用戶合法權利的保護受到影響。在網路環境下, 存在著用戶對作品被動獲取的條件和環境, 極可能使用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所以, 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利人的利益, 同時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有所調整並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應用的進展, 不斷增加調整力度。
3.2.3 電子商務中技術成果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技術成果是創新者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電子商務 中的技術成果不僅包括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的商品本身, 還包括交易過程中的創新性貿易技巧。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 電子商務 中的商品品種增多, 貿易技巧層出不窮, 僅靠版權法難以有效地保護這些技術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 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 尋找新的保護途徑。
(1)專利權保護。
創新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 公布其技術成果, 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這是創新者享有專利壟斷權, 提高技術信息價值的有效途徑。因為創新者一旦取得了技術成果專有權, 使用它的時間越長, 范圍越廣, 其價值就越高(在出現新的替代性技術之前, 其價值能無限期積累) , 而且權利人除了自己使用, 還可以通過權利轉讓和使用許可賺得極為豐厚的利潤。
(2) 商業秘密保護。
在我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時才成為商業秘密」。在電子商務中,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如計算機軟體、客戶訂單、成本核算表、會計方法、市場研究報告、營銷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業秘密具有很高價值, 這表現在它現在或將來的使用會為權利人贏得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
因此, 企業往往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其商業秘密, 而一些企業為節省開支或了解對手的情況, 可能會不擇手段地竊取對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 許多國家規定了商業秘密權, 來救濟技術成果創新者的權利。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我國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
5.1 開展政府電子商務示範工程, 提高國民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看, 電子商務雖涉及的領域眾多,形式多樣, 但行業和區域差異較大,企業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統一。因此,我國政府應適當開展必要的電子商務示範工程, 抓試點、重宣傳、貴引導, 在試點的基礎上取得經驗, 逐步推廣,在宣傳的基礎上普及電子商務基本常識, 提高國民電子商務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吸引更多的企業或消費者加入到電子商務的行列中來,引導他們有效地進行知識產權的積累和保護。
5.2 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信息服務系統是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這種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得電子商務的安全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而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保護必然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因此, 電子商務平台的規范化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為了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我國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開發出類似於IBM 公司的「密鑰容器」這類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技術產品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與國際知識產權界密切合作, 探尋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域名制度
我們只有立足國情,修訂和完善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才能對域名權加以有效的保護。目前各國均沒有頒布有關域名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對策可以借鑒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經驗以及國際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對與域名權有關的各種知識產權法律作出相關規定,從而為域名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5.4 修訂中國版權法,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下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
現行的中國版權法普遍存在內容陳舊的現象,即使是有關網路信息版權保護的闡述也很模糊, 易造成侵權糾紛和審理結果的隨意性, 更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中版權保護的需要。現有的中國版權法中關於「復制」、「合理使用」、「版權保護期限」等規定亟需依據中國實際情況充分兼顧電子商務 中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加以修訂或增加新內容。
我也是寫這個題目的,目前是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