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據銀行侵權責任
1、票據糾紛的人民銀行票據法規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文 號: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年第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商業匯票業陪余務,保障電子商業匯票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依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電子商業匯票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以下統稱
金融機構)承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兌。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第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建立,依託網路和計算機技術,接收、存儲、發送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相關服務的業務處理平台。
第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各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作出票據行為。
第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
第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主體的類別分為:
(一)直接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接入機構);
(二)通過接入機構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代理機構);
(三)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組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對不同業務主體分配不同的類別代碼。
第七條 票據當事人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被代理機構、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組織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應在接入機構開立賬戶。
第八條 接入機構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應對客戶基本信息的真實性負審核責任,並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與客戶簽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客戶基本信息包括客戶名稱、賬號、組織機構代碼和業務主體類別等信息。
第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和監管。
第十條 接入機構應按規定向客戶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轉發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保證內部系統存儲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存儲的相關信息相符。
第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記錄為准。
第十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為定日付款票據。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票據當事人在電蘆塵滾子商業匯票上的簽章,為該當事人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所需的認證服務應由合法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兄渣一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活動中,票據當事人所使用的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客戶開展電子商業匯票活動時,其簽章所依賴的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向接入機構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注冊審批機構申請。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或作為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時,其簽章所依賴的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注冊審批機構申請。
第十七條 接入機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者,應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者的身份真實性負審核責任。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接入機構應對通過其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客戶的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應對接入機構的身份真實性和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第十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實時接收、處理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向相關票據當事人的接入機構實時發送該信息;接入機構應實時接收、處理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向相關票據當事人實時發送該信息。
第二十條 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時,應將其交付收款人。電子商業匯票背書,背書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被背書人。電子商業匯票質押解除,質權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出質人。交付是指票據當事人將電子商業匯票發送給受讓人,且受讓人簽收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簽收是指票據當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行為申請,簽章並發送電子指令予以確認的行為。駁回是指票據當事人拒絕接受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行為申請,簽章並發送電子指令予以確認的行為。收款人、被背書人可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委託接入機構代為簽收或駁回行為申請,並代理簽章。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應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下,由接入機構代為簽收或駁回提示付款指令,並代理簽章。
第二十二條 出票人或背書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了 「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商業匯票不得繼續背書。
第二十三條 票據當事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作出行為申請,行為接收方未簽收且未駁回的,票據當事人可撤銷該行為申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行為接收方的,票據當事人不得撤銷。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記載在電子商業匯票上的出票日期。電子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請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電子商業匯票的拒絕付款日是指駁回提示付款申請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電子商業匯票追索行為的發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承兌、背書、保證、質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償等行為的發生日是指相應的簽收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責任解除前,電子商業匯票的承兌人不得撤銷原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賬戶,接入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六條 接入機構終止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的,應按規定由其他接入機構承接其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
第三章 票據行為
第一節 出 票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並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可辦理票據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後將票據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在承兌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出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或「電子商業承兌匯票」 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出票人名稱;
(五)付款人名稱;
(六)收款人名稱;
(七)出票日期;
(八)票據到期日;
(九)出票人簽章。
第三十條 出票人可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自身的評級信息,並對記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評級信息包括評級機構、信用等級和評級到期日。
第二節 承 兌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電子商業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應由付款人承兌。
第三十三條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並交由金融機構承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與收款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並承兌;
(二)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交由第三人承兌;
(三)第三人簽發,交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承兌;
(四)收款人簽發,交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承兌。
第三十五條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向承兌金融機構提交真實、有效、用以證實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並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承兌金融機構應負責審核。
第三十六條 承兌人應在票據到期日前,承兌電子商業匯票。
第三十七條 承兌人承兌電子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承兌」的字樣;
(二)承兌日期;
(三)承兌人簽章。
第三十八條 承兌人可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自身的評級信息,並對記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評級信息包括評級機構、信用等級和評級到期日。
第三節 轉讓背書
第三十九條 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權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票據在提示付款期後,不得進行轉讓背書。
第四十條 轉讓背書應當基於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以稅收、繼承、捐贈、股利分配等合法行為為基礎。
第四十一條 轉讓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背書人名稱;
(二)被背書人名稱;
(三)背書日期;
(四)背書人簽章。
第四節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第四十二條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轉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再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 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第四十三條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按照交易方式,分為買斷式和回購式。買斷式是指貼出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入人,不約定日後贖
回的交易方式。回購式是指貼出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入人,約定日後贖回的交易方式。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中轉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為貼出人,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為貼入人。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在辦理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業務時,應明確贖回開放日、贖回截止日。贖回開放日是指辦理回購式貼現贖回、回購式轉貼現贖回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業務的起始日期。贖回截止日是指辦理回購式貼現贖回、回購式轉貼現贖回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業務的截止日期,該日期應早於票據到期日。 自贖回開放日起至贖回截止日止,為贖回開放期。
第四十五條 在贖回開放日前,原貼出人、原貼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為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業務的原貼出 人、原貼入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在贖回開放期贖回票據。在贖回開放期未贖回票據的,原貼入人在贖回截止日後只可將票據背書給他人或行使票據權利,除票據關系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協議約定。
第四十六條 持票人申請貼現時,應向貼入人提供用以證明其與直接前手間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發票等其他材料,並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貼入人應負責審查。
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貼出人名稱;
(二)貼入人名稱;
(三)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日期;
(四)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類型;
(五)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利率;
(六)實付金額;
(七)貼出人簽章。實付金額為貼入人實際支付給貼出人的金額。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還應記載贖回開放日和贖回截止日。 貼現還應記載貼出人貼現資金入賬信息。
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業匯票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應作成背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原貼出人名稱;
(二)原貼入人名稱;
(三)贖回日期;
(四)贖回利率;
(五)贖回金額;
(六)原貼入人簽章。
第四十九條 貼現和轉貼現利率、期限等由貼出人與貼入人協商確定。再貼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五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可選擇票款對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資金。本辦法所稱票款對付,是指票據交付和資金交割同時完成,並互為條件的一種交易方式。
第五節 質 押
第五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質押,是指電子商業匯票持票人為了給債權提供擔保,在票據到期日前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登記,以該票據為債權人設立質權的票據行為。
第五十二條 主債務到期日先於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質權人應按約定解除質押。主債務到期日先於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到期未履行的,質權人可行使票據權利,但不得繼續背書。票據到期日先於主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在票據到期後行使票據權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票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繼續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質押,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出質人名稱;
(二)質權人名稱;
(三)質押日期;
(四)表明「質押」的字樣;
(五)出質人簽章。
第五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質押解除,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質押解除」的字樣;
(二)質押解除日期。
第六節 保 證
第五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保證,是指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該票據獲得付款的票據行為。
第五十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獲得承兌前,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出票人。電子商業匯票獲得承兌後、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承兌人。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後,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背書人。
第五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保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
(三)保證人住所;
(四)被保證人名稱;
(五)保證日期;
(六)保證人簽章。
第七節 付 款
第五十八條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最後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
第五十九條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可付款或拒絕付款,或於到期日付款。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後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條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應在收到提示付款請求的當日至遲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付款或拒絕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機構不得拒絕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說明後,承兌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並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付款或拒絕付款。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票據到期後收到提示付款請求,且在收到該請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仍未應答的,接入機構應按其與承兌人簽訂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進行如下處理:
(一)承兌人賬戶余額在該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截止時 足夠支付票款的,則視同承兌人同意付款,接入機構應扣劃承兌人賬戶資金支付票款,並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開始時,代承兌人作出付款應答,並代理簽章;
(二)承兌人賬戶余額在該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截止時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則視同承兌人拒絕付款,接入機構應在下一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開始時,代承兌人作出拒付應答,並代理簽章。
第六十一條 接入機構應及時將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請求通知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機構與承兌人自行約定。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可選擇票款對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提示付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簽章。持票人可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委託接入機構代為提示付款並代理簽章。
第六十四條 承兌人付款或拒絕付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承兌人名稱;
(二)付款日期或拒絕付款日期;
(三)承兌人簽章。 承兌人拒絕付款的,還應註明拒絕付款的理由。
第八節 追 索
第六十五條 追索分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一)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承兌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第六十七條 追索時,追索人應當提供拒付證明。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相關法律文件。
第六十八條 持票人因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或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原因,擁有的向票據債務人追索的權利時效規定如下:
(一)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於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
(二)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利時效,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利時效,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第六十九條 持票人發出追索通知,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追索人名稱;
(二)被追索人名稱;
(三)追索通知日期;
(四)追索類型;
(五)追索金額;
(六)追索人簽章。
第七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清償,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追索人名稱;
(二)清償人名稱;
(三)同意清償金額;
(四)清償日期;
(五)清償人簽章。
第四章 信息查詢
第七十一條 票據當事人可通過接入機構查詢與其相關的電子商業匯票票據信息。
第七十二條 接入機構應記錄其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之間發送和接收的電子商業匯票票據信息,並按規定將該信息向客戶展示。票據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將票據交付收款人後、其他行為發生前,記載在票據上的所有信息。行為信息是指票據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
第七十三條 出票人可查詢電子商業匯票票面信息。承兌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請前,可查詢電子商業匯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請後,可查詢該票據的所有票據信息。收款人、被背書人和保證人可查詢自身作出的行為信息及之前的票據信息。持票人可查詢所有票據信息。在追索階段,被追索人可查詢所有票據信息。
第七十四條 票據當事人對票據信息有異議的,應通過接入機構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提出書面申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查詢許可權辦理相關查詢業務。
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所有票據行為中,處於待簽收狀態的接收方可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查詢該票據承兌人和行為發起方的電子商業匯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僅提供票據當事人的電子商業匯票支付信用信息,不對其進行信用評價或評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發生法律糾紛時,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負有出具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記錄的義務。
第七十八條 承兌人應及時足額支付電子商業匯票票款。承兌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影響持票人資金使用的,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
第七十九條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於票據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人除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轉入逾期貸款處理,並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罰息。
第八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相關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或造成其他票據當事人資金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一)作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的財務公司、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無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二)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未對客戶基本信息盡審核義務的;
(三)為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活動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承擔相應責任的;
(四)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未對客戶電子簽名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造成資金損失的;
(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未對接入機構身份真實性和電子簽名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造成資金損失的;
(六)接入機構因清算資金不足導致電子商業匯票資金清算失敗,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七)接入機構因人為或系統原因未及時轉發電子商業匯票信息,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八)接入機構內部系統存儲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信息嚴重不符,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九)接入機構的內部系統出現故障,未及時排除,造成重大影響的;
(十)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運營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出現故障,未及時排除,造成重大影響的;
(十一)電子商業匯票債務解除前,接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為承兌人撤銷賬戶的;
(十二)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金融機構發現利用電子商業匯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數據電文格式和票據顯示樣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票據專業律師團隊
2、票據法律關系中,付款銀行有哪些責任呢?是否有審查持票人與其前手之間原因關系的責任?
商業銀行票據付款審查責任是指當票據持票人請求付款時,作為付款人的銀行應依法或依合同對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負有的審查義務。為了保障付款的安全性,各國票據法均明確規定了付款人在付款時所應承擔的付款審查責任。傳統票據法理論一般認為,票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經謹慎審查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持票人身份證件,付款後便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通過的《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卻規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於《票據法》第57條所規定的「重大過失」,如散橋給有關票據當事人造成利益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由於缺乏對這一規定的研究學習,目前在實踐中,我國商業銀行在作為票據主要的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往往只重視形式審查,從
而在發生票據付款糾紛時面臨被動的局面。
一、傳統的國外票據法與我國《票據法》中對付款審查責任的規定
1.傳統的國外票據法的規定。傳統的國外票據立法關於付款人審查責任的標准基本上以形式審查為主①。如1930年《日內瓦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第40條第3款規定�「到期付款者,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免其責任。付款人對於背書連續與否有調查義務,但對背書簽名無審查義務」;1929年《台灣票據法》第71條規定�「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們票付款者,應自付其責。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是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及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1933年《德國票據法》第40條第3款規定�「凡並非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任何在到期時付款的人即可解除其債務責任。付款人有義務檢查一系列連續背書的順序,但無檢查背書人簽名的義務」;1935年《法國票據法》第137條第3款規定�「付款人到期付款後,免除其責任。但有欺詐行為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付款人應負責查驗背書的連續,但對背書的真偽不負責任」。[1]日本、前燃英國、美國等國的票據立法都沖悔猛有與之相同或相似的規定。
2.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由於我國1995年票據法制定時,人們的票據法律意識淡薄、票據知識較少,我國《票據法》與隨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中對票據付款人的審查責任條文的規定借鑒了傳統國際上通行的理論,相關條文規定也是以形式審查為主。1995年我國頒布的《票據法》第57條規定,商業銀行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但《票據法》對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未能識別身份證件真假而錯誤付款的是否構成付款人的「重大過失」,並沒有明確規定;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7條,銀行對票據、簽章、身份證件的審查也僅僅限於形式上的審查。只要「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即只要商業銀行方面盡了普通善良人的謹慎注意義務,就不再承擔審查上的責任。否則屬於「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責任。
二、《規定》頒布後我國關於票據付款審查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我國2000年頒布的對《票據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是票據市場規則的司法實施細則。其第69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於票據法第57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偽造者、變造者依法追償。持票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規定是根據我國審判實踐中公司、企業等正當持票人的強烈要求,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包括各大國有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意見作出的。《規定》無疑加重了商業銀行審核票據、驗明簽章和持票人證件等責任,是一種實質上的審查責任②。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南開支行與天津開發區邁柯恆工貿有限公司付款糾紛上訴一案③的判決中對商業銀行票據付款審查責任的認定具有典型性。
1998年8月28日,天津開發區邁柯恆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柯恆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南開支行(以下簡稱南開建行)開立,並於同日向該賬戶存入500萬元,於同年9月28日存入700萬元,同年10月9日分兩筆存入800萬元。邁柯恆公司於同年12月9日到南開建行取款,得知上述存款已經被他人以邁柯恆公司的名義分十次取走1999.8萬元。邁柯恆公司遂於同年12月11日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南開建行支付2000萬元存款本金及利息、滯納金,並承擔訴訟費用。1998年12月11日,南開建行向天津市公安局報案。天津市公安局於同年12月14日初步查明,「經刑科所鑒定,取款票據上的印鑒是偽造的,犯罪嫌疑人以偽造票據為手段騙取在銀行的存款,涉嫌票據詐騙。」同時,對犯罪嫌疑人成敬立案偵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邁柯恆公司在南開建行開戶存款,雙方之間形成存款關系,在南開建行存入款項後,南開建行應當全面履行保證邁柯恆公司所存資金安全義務,依照《票據法》第57條以及《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9條規定,南開建行應當履行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的義務,現由於邁柯恆公司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從南開建行處以偽造票據騙取,經公安機關偵查,邁柯恆公司與該款被騙並無牽連,且南開建行並不能證明邁柯恆公司在存款過程中有過錯,因此南開建行付款義務不能免除。對邁柯恆公司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南開建行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南開建行由於未能識別出成敬在匯票委託書及轉賬支票上加蓋的偽造印鑒,由此給邁柯恆公司造成損失,其應承擔民事責任,故維持原判決。
這一典型案件說明,《規定》從「公平、正義」的理念出發,修正了付款人的審查義務標准,加重了付款人的審查責任,以平衡付款人與其他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達到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實踐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充分認識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性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作出的《規定》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保障了票據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貫徹落實,統一了各級人民法院辦理票據糾紛案件的認識和標准
3、電子票據業務銀行的風險點有哪些?
存在的主要風險
融資性風險。即商業銀行簽發或貼現無真實交易背景或不能確定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而形成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無交易合同或使用虛假、無效合同;超合同金額或期限簽發、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無增值稅發票復印件、重復使用或偽造增值稅發票復印件辦理貼現業務。有的商業銀行假借企業名義違規開立賬戶,借用這些賬戶自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到其他商業銀行貼現,貼現資金迴流該行後,增加其存款,自稱為「融資性存款」。簽發、貼現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違反了《支付結算辦法》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因此,銀行不僅存在融資性風險,同時還承擔著潛在的法律風險。
信用風險。即在沒有繳納保證金或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簽發、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導致大量銀行墊款而產生的信用敞口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未按規定比例收取保證金或保證金偏低;二是對保證金不足額部分擔保不足或擔保無效,如擔保合同金額小於保證金不足額部分、擔保企業擔保能力不足、質押物不符合相關規定、質押手續辦理不及時不規范、由關聯企業擔保或企業相互擔保、擔保合同無董事會同意的決議等;三是以本行貸款作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或將貸款轉為定期存款,作為申請承兌的質物。銀行的上述做法實際上是把承兌風險轉化為信如稿貸風險,並沒有真正落實償還來源,同時還虛增了存貸款規模。銀行通過這樣一種非正常方式擴大存貸款和票據業務的規模,形成了「企業用貸款資金作保證金→銀行簽發承兌匯票→企業到銀行貼現→企業用貼現得到的資金再作保證金→銀行再簽發承兌匯票→企業再貼現……」的怪圈,在循環往復的過程中,信用徒然膨脹,貨幣信貸成倍數地虛增擴大,從而形成了信貸泡沫。
道德風險。一是關聯企業、關聯交易方相互串通,套取銀行資金。主要方式為:出票人與收款人為關聯企業或關聯交易方,出票人以一定比例保證金申請承兌,不足部分由收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最後資金由收款人賬戶流向出票人賬戶,實現了資金的逆向迴流。二是社會上的拿森一些不法人員利用偽造、變造票據、「克隆」票據或票據「調包」等欺詐手段,有意識地騙取銀行資金而使銀行面臨資金損失的風險。三是銀行內部人員在辦理票據業務時不認真把「三關」,即票據記載事項合法合規審查關、背書核實關、票據真偽核實關,或是違法違規,盜用銀行票據,而使銀行蒙受資金損失。
操作風險。一是先貼後查,逆向操作。有的銀行為了爭攬業務,增強市場競爭力,要求企業採取出具承諾書的方式先行貼現,而查復日期比貼現出賬日期晚幾天甚至半個月之久。這種查復未明即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或質押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操作風險,銀行資金的安全性難以保障。二是辦理貼現和質押取得的票據背書不合法、不完整。主要表現為票據貼現時空白背書、多次背書時背書不連續等。這不僅違反了《票據法》的規定,在發生法律糾紛或出現票據流失等情況的時候無法主張票據權利,而且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內部管理風險。一些中小銀行票據業務的基礎工作較薄弱,票據保管和使用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內部控制不力,導致票據案件屢屢發生,風險損失不斷產生。目前大部分中小銀行不同程度地存在檔案資料不完整不規范的問題,如承兌協議、商品交易合同等要素不全,承兌申請人的基礎資料不全,業務會辦記錄不詳等。還有些銀行存在賬實、賬賬不符,未真正落實印、證、押「三分管」,印章交接無監交人,保證金記賬串戶,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時以蓋行政公章代替結算專用章等問題。
利率風險與流動性風險。四家國有商業銀行較少向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業務,中小企業貸款和一些規模較小的項目貸款一般是先由中小銀行進行票據承兌貼現,然後由中小銀行向四家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轉貼現。中小銀行賺取的是票據市場的利差。一旦市場資金緊張,轉貼現利率上升,中小銀行就會面臨利率風險,嚴重的還將導致流動性風險。
風險成因分析
經營思想錯位,盲目擴大業務規模。中小商業銀行受經營區域的限制,普遍存在資金緊張、經營規模小的問題,而票據業務則具備規模擴張的功能,可以獲得額外業務量。因此,中小商業銀行首先把票據業務的發展作為實現規模增長的一個主要手段,通過向企業發放貸款或辦理貼現,轉存為保證金或開具定期存單,再簽發票據,如此滾動辦理可以實現存款、貸款的雙重增長。其次,票據業務可以稀釋不良貸款:通過增加票據資產擴大貸款規模,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貸款率。渣敏孝同時票據業務可以調整利潤,增加營業收入:通過票據業務的買入賣出,提早實現利息收入,調整利潤實現狀況;貸款轉作保證金,銀行獲得的是貸款利息,而向企業支付的是存款利息,利差則成為銀行的營業收入。
內控建設不完善,風險意識淡薄。中小銀行雖然普遍建立了票據業務的內控制度,但票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責任制度不夠統一規范和嚴密,未能覆蓋所有風險點,不能有效防範風險。有的銀行未將票據融資全部納入單一客戶授信范圍,不利於控制和防範單一客戶的信用風險;有的銀行「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對企業信用狀況不能充分掌握;有的銀行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和重要崗位人員的定期輪換尚未形成制度,不利於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還有的銀行受審計人員不足的制約,對票據業務的審計監督比較薄弱。
法制體系不完善。現行的《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銀行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有些條款過於籠統,對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業務中涉及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法律法規未作專門的司法解釋,監管中缺少法律依據。一是對商業銀行承兌業務沒有相應的監控指標。在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對承兌總量不得超過上年末存款余額的5%的控制指標後,未有其他指導性指標出台,對於資產規模小、風險控制能力較低的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缺乏外部約束,容易造成盲目發展。二是對承兌保證金的管理和保證金的收取方式、數量沒有統一的規定,對貸款轉保證金的做法沒有具體界定和處罰標准。三是對企業多頭開戶、重復使用增值稅票在多家銀行辦理貼現缺乏控制措施。
銀企信息不對稱,票據防偽手段落後。一些企業法制觀念薄弱,通過偽造合同或發票,來騙取銀行資金,而相關的信息共享機制還不夠健全,如銀行與稅務部門未實現聯網,無法查詢發票的真實性,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中也缺乏票據承兌貼現的信息。另外,一些企業提供的合同與增值稅票不能互相對應,少數企業無法提供增值稅票,給銀行審查真實交易背景帶來難度。由於缺乏全國統一的票據簽發、查詢和簽證的系統或機構,票據的電子化程度較低,使「假票」、「克隆票」有可乘之機。
弱勢地位受歧視。由於中小商業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缺乏全國性網路,對票據的查詢需由大銀行代理,有些代理行歧視小銀行的委託,故意拖延查復的時間,票據查復速度較慢,最長的需1個月之久,迫使委託行不得不對急用資金的企業先行貼現或對大客戶實行見票即貼的簡單審核方式,形成票據業務的操作風險。
風險的防範與管理
端正經營思想,增強風險防範的意識。中小商業銀行要糾正片面追求規模和速度的行為,正確處理好票據業務發展和風險防範的關系,不要為了票據收益去承擔巨大的墊款風險。應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結合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指定票據業務發展目標和規劃,不要盲目追求發展速度和規模的擴張,業務的發展應建立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
加強內部控制,健全風險防範機制。中小商業銀行應堅持「內控優先」原則,以風險管理為重點,加強票據業務內控制度建設,制定規范、操作性強的出票、登記、查詢規程和制度,強化對票據真實性的審查和檢查,確保票據交易真實性和資金的安全性。同時對票據業務環節中的各個風險點進行認真的預測和剖析,對每個風險環節設置「防火牆」,並定期對風險管理程序進行評估。中小商業銀行還應加強對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對票據業務風險的認識與把握能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防範技能,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操作、檢查和監督制度。
修訂完善制度,規范票據市場。現行的《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銀行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有些條款已不適用於當前票據業務的發展狀況,票據業務中企業當事人的准入退出制度、票據融資的管理、各種票據交易行為管理、票據信用評估、票據交易的價格約定、資金清算、票據業務的風險准備等制度都應盡快納入規范化軌道。從監管的角度來講,應對商業銀行票據業務風險控製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將票據融資全部納入信貸授權和客戶授信范圍,以便於外部監管和內部監控;二是對票據業務制定指導性的承兌總量、單戶或最大十戶的承兌比例監控指標、向異地企業出票的控制制度等,以剔除票據市場中的泡沫;三是實行保證金等級管理或規定保證金最低限額,將票據風險敞口與資本金規模掛鉤,降低銀行承兌風險;四是對以貸款作保證金、關聯企業套取銀行信用等行為制定明確的界定標准和處罰規定;五是規定所有金融機構對已辦理貼現的增值稅票原件加蓋戳記,註明貼現金額和貼現機構名稱,從源頭上堵住重復使用同一增值稅票辦理貼現的問題。
加強合規性監管,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監管部門應充分認識票據業務中潛在的風險,加大現場檢查的力度,重點檢查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的貿易背景的真實性、貼現資金流向、發放貸款作為保證金、票據業務的內控機制和存在的風險等問題,注重對內控的有效性、操作行為及各個風險點的監管,進一步加大對票據業務中違規違法的處罰力度,加強檢查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最大限度地防範控制風險。
完善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央行和監管當局應盡快建立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和貼現業務的資料庫,實現票據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網路查詢功能,提高業務效率,實現與稅務部門的聯網,及時識別企業提供的增值稅票復印件或原件的真偽,加強真實貿易背景審查,防範和化解票據風險。
4、電子票據業務銀行的風險點有哪些?
一、票據業務風險可以概括為兩大類:一類是外部風險,另一類是內部風險。
二、外部風險包括使用變造、偽造票據、「克隆票」、作廢票據、達到騙取銀行資金的目的。
三、內部風險包括:
1、內部人員直接參與作案。
2、業務人員經驗不足,識假辨假能力不夠。
3、是內控制度不嚴。銀行經辦人員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為企業隨意開戶,不按規定審核票據,不堅持復核制度,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4、銀行間沒猜協作有待改進。銀行戚前之間在票據查詢、查付、防偽上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平台和有效的檢查系統,對查詢的答復缺乏責任心也是票據高察清犯罪分子屢屢得逞的重要原因。
5、單位開具的電子商業匯票無法兌付,開戶銀行是否有責任
如果是自身的問題銀行是沒有責任的,如果銀行方面的問題是要承擔責任的。
電子商業匯票,也就是電子票據尺租行,它是由出票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是一種重要的新型融資工具。
隨著銀行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拓展,電子商業票據已經成為了一種市場迫切需求的,重要的新型融資工具。電子商業匯票,也就是電子票據。它是由出票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陵嘩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通常情況下,電子商業匯票又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與紙質商業匯票相比,電子商業匯票的突出特點型睜在於,它具有以數據電文形式簽發、流轉,並以電子簽名取代實體簽章。
6、電子匯票承兌流程 電子匯票的承兌流程
1、顧客到銀行櫃台辦理,提供其承兌票上的信息,包含金額、取票銀行、期滿時間等信息;
2、明確匯票的貼現利率;
3、顧客將電子承兌票上的單據截屏發送給銀行主管人員進行確定;
4、主管簽署轉讓合同;
5、顧客將電子銀行承兌背書,然後轉至特定賬戶;
6、將匯兌款匯到顧客對公賬戶,那樣就可余敬以操作完成了。
以上就是電子匯票承兌流程相關內容。
承兌匯票的法律責任
一般的,從豎銀慎法律法規方面而言,承兌的法律責任就是指有關責任人員違背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不執行應承擔的責任造成的相關反應。不履行承兌義務,會遭遇刑事責任或者行搏喊政責任,又或是民事責任。具體來說:
1、刑事責任就是指:依據《票據法》的要求,針對仿冒,虛構單據等七種單據違法犯罪,對於蒙騙、詐騙等行為,都是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2 、行政責任是指:根據《票據法》的要求,有兩種行為不涉嫌犯罪。但是如果單據付款人有意將匯票推遲付款,將追究其侵權人的行政責任;
3 、從民事責任層面要求:依據《票據法》要求,因單據活動給別人帶來損害的,侵權人應依規擔負賠償義務。
本文主要寫的是電子匯票承兌流程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
7、電子商業匯票追索流程
電子票據追索清償流程如下:
1、發出追索通知,內容包括通知的當事人,分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方式和通知應記載的內容.
2、確定追索對象.該被追索人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等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3、請求清償金額和受領.
(1)請求清償金額.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
(2)受領清償金額.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償金額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一義務即是其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如果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拒絕履行該等義務的,被追索人即可拒絕清償有關金額和費用.
(3)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第72條之規定,拍戚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其票據責任解除.
電子票據的核心思想就是將實物票據電子化,電子的票據可以如同實物票據一樣進行轉讓、貼現、質押、托收等行為。傳神仿統票據業務中的各項票據業務的流程均沒有改變,只是每一個環節的都載入了電子化處理手段,使我們業務操作的手段和對象發生了根本的改變。
企業電子票據的業務流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類型的業務操作:
1、企業申請開辦電子票據業務
2、企業網上申請、簽發電子票據
3、企業電子票據背書轉讓
4、企業網上申請電子票據貼現
5、托收電子票據,出票行兌付
6、追索、清償
電子票據銀行方業務:
1、轉貼現(買斷式與回購式)
2、再貼現(買斷式與回購式)
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電子票據的簽發和流動,以及相應資金的劃撥、結算都是在網上虛擬的實現,採用的是無紙化的電子交易方式,電子交易的簽章只有通過電子簽名的形式來實現。在此期間並不涉及到任何行為主體的簽字或蓋章。
電子簽名是否真正產生法律效力,這點在《票游賀纖據法》中並未嚴格規定。
缺點:沒有第三方平台,錢款有打飛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