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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名詞解釋

發布時間: 2023-04-17 01:46:44

1、侵權行為名詞解釋


侵權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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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別家獨用的 東西

詞語分解

侵的解釋 侵 ī ( 敵人 ) 進入 境內,(外來的或有害的事物)進入內部:侵害。侵吞。侵略。侵染。侵飢春蝕橘肢頌。 漸近:侵晨。侵曉。侵早( 破曉 ,天剛亮)。 古代稱荒年:五穀不生,謂之大侵。 部首 :亻; 筆順編號 權的解釋 權 (權) á 職責范圍內支配和指揮的力量:政權。 權力 。 權威 。權貴。權柄。權勢。生殺予奪之權。 有利的 形勢圓鄭 : 主動 權。 變通,不依常規:權變。權謀(隨機應變的計謀)。權術。智必知權。 暫且,姑且:權且。

2、侵權行為名詞解釋

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2)侵權法名詞解釋擴展資料

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准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

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

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一個共同標准,因此,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歧極大:

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侵權行為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故意、過失的存在;

(2)違法性的存在;

(3)損害的發生;

(4)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國學者認為必須有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

德國學者認為有過錯、行為的不法性、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

3、侵權的意思

侵權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在我國侵權一般指的是侵犯民事權利。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侵權行為名詞解釋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侵圓襲權行為作為屬概念,應當反映各類談畝侵權行為的共同本質屬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權行為,使人們根據這一概念,能夠判斷、識別什麼是侵權行為;還要求它能夠將侵權行為與其他概念區別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橘侍兄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網路侵權責任名詞解釋

法律解析:

(一) 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 責任承擔方式 。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 承擔賠償責任 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沖枝,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 賠償權利人 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 賠償義務人 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 賠償責任范圍 的規攔滲則。 2、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簡判脊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二)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排除妨礙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某種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五)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佔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6)侵權法名詞解釋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侵權責任名詞解釋是什麼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無過錯責任原則】 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准,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侵權責任關系】是因行為人自己的加害行為或准侵權行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而產生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 侵權的民事責任】簡稱為侵權責任,是指賠償義務人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或者准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等後果依法所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責任形式之總和。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後,應以什麼依據使其負責。
【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准則。即在損害事實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 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准,判斷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與此相關的行為人誰有過錯誰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行為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的含義: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准,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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