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村民拆除房屋侵權糾紛判決書
1、最高法院2013民提字第94號
深圳市福田區南天一花園業主委員會訴訟房屋侵權糾紛再審案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4號
深圳市福田區南天一花園業主委員會與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等房屋侵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民提字第9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福田區南天一花園業主委員會,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百花三路南天大廈二幢1單元首層。
負責人:范國振,該委員會主任。
委託代理人:吳耀鴻,廣東金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嶺南路金華街一號。
法定代表人:方一兵,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劉長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楊洲,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城建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園嶺園中花園D座三樓。
法定代表人:梁躍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畢秀林,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徐仲南,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職員。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統建辦公樓1棟15層。
法定代表人:王黎,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董江,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職員。
再審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南天一花園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與被申請人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市城建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及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房屋侵權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7月6日作出(2010)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7月11日開庭進行了審理。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負責人范國振、委託代理人吳耀鴻,深圳城建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長森、楊洲,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畢秀林、徐仲南,深圳城建物業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董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2年11月11日,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以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為被告,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提起本案訴訟,深圳中院以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擁有本案所涉房地產產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於2003年3月31日作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51號民事裁定,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起訴。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上述裁定,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廣東高院於2003年12月23日作出(2003)粵高法立民終字第180號民事裁定,撤銷深圳中院的上述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深圳中院審理後,於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上訴至廣東高院。廣東高院於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2號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深圳中院重審。
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訴稱,南天一花園是深圳城建公司於80年代末開發的商品房住宅小區,小區內主建築物為三棟18層住宅樓(下稱南天大廈),所有大廈底層均規劃設計為公共開放空間(下稱架空層),凈空為4.5米。另小區內還規劃有兩棟小樓,作為三棟大廈的公用配套設施,面積為937平方米,《深圳市白沙嶺片區法定圖則》(以下簡稱《法定圖則》)確定其用途為居委會和社區管理用房。上述小區共有商品房1140套,深圳城建公司自1988年開始對外預售,現已全部入住。根據法律規定,深圳城建公司轉讓上述房地產後,小區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設施的產權轉歸全體業主享有。但深圳城建公司自1995年8月14日至今擅自改變公共開放空間的設計功能,將各棟大廈底層違章改建成商業鋪位,委託其下屬子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對外出租,從中牟取利益。同時,深圳城建公司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0年3月13日私自將兩棟配套小樓對外出租並收取租金,2000年3月14日深圳城建公司又將上述小樓私自委託其下屬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對外出租,並由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收取租金。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和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南天一花園全體業主的權利,故起訴請求:1、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停止侵權,拆除南天一花園三棟大廈底層的違章建築,恢復底層為公共開放空間,並賠償損失145萬元;2、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停止侵權,返還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並賠償損失655萬元;3、確認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同享有;4、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租金標准賠償全體業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遭受的損失。
深圳城建公司答辯稱,三棟大廈底層的所有權屬於深圳城建公司,將底層封閉是符合規劃設計的,封閉底層出租是歷史問題。兩棟小樓是規劃中的建築,有自己合法獨立的用地面積,是按程序報建、報批由深圳城建公司投資建設的。兩棟小樓不在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名下,其以侵權為由要求深圳城建公司賠償損失沒有依據。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提出巨額賠償要求,增加的訴訟請求沒有交納訴訟費用的情況下,不應屬於本案審理范圍。本案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底層改建成商鋪出租依法辦理了租賃許可證,不具有違法性,且已被拆除恢復了原有功能,深圳城建公司主觀上沒有過錯,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以指導租金為依據計算的數額與底層改建商鋪對外出租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請求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深圳城建物業公司答辯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是適格原告。業主對南天一花園三棟大廈底層沒有所有權,南天一花園總房產證已對底層建築面積確權,產權人為深圳城建公司,雖然總房產證已經被注銷,但並不當然說明底層歸屬於業主所有。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提供的2001年8月27日深規土函第HQ0102001號復函證明,底層未參加公用面積分攤給各業主。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底層所有權歸屬的情況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規定超過2.2米的底層應當計算建築面積,應當計算建築面積的部分沒有分攤給業主,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該部分建築面積屬於深圳城建公司所有。同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深圳分院1994年6月3日《白沙嶺居住區南天大廈底層使用問題的說明》證明,底層使用的基本原則是封閉1/3供配套使用,其餘2/3供停車和休閑用。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對底層的管理行為是受深圳城建公司委託而進行的,是合法行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計算底層損失沒有充分依據。請求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答辯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具有訴權。兩棟小樓初始登記雖然經行政訴訟被撤銷,但是行政訴訟判決同時明確了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對兩棟小樓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不存在深圳城建監理公司侵犯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權利和賠償的問題。請求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深圳中院一審經審理查明:涉案南天一花園為深圳城建公司於20世紀80年代末開發的商品房,截至2001年10月底南天一花園的大部分房產已被深圳城建公司出售。1995年始南天一花園的部分房屋底層架空層被封閉作商業用途出租,由深圳城建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並收取房屋租金,直至2002年11月涉案架空層拆除封閉,架空層空間被恢復。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配套小樓為深圳城建公司開發。1995年8月深圳城建公司將兩小樓出租,收取租金。2000年初深圳城建公司委託其下屬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出租,並收取租金。深圳市福田區租賃管理局於2000年3月14日,向深圳城建監理公司核發了上述兩棟配套小樓(福公)房租證第G10171號01《房屋租賃許可證》。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以該租賃許可證違法為由,於2002年4月27日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田區法院)。福田區法院認為該區租賃管理局核發此租賃許可證的行為不合法,以(2002)深福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上述租賃許可證。本案審理期間,深圳城建公司就案涉兩棟小樓申請初始登記,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依其申請將房屋登記確權給深圳城建公司。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於2004年3月8日向福田區法院提起撤銷登記的行政訴訟,福田區法院於2004年7月6日裁定不予受理,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深圳中院於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深中法行終字第144號行政判決、(2006)深中法行終字第110-131號行政判決,確認涉案兩棟商業服務樓的初始登記和分戶產權登記應予以撤銷。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福田分局於2002年11月7日向深圳城建公司發出《強制恢復建築物原使用功能的公告》,決定於2002年11月18日對南天一花園一、二、三棟架空層被違法改變功能的部分強制恢復原使用功能。
深圳中院一審認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經業主合法選舉產生並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有權代表業主提起本案訴訟,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對於深圳城建公司改建的南天一花園各棟大廈底層架空層商業鋪位,政府主管部門已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已強制恢復原狀。因此,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要求恢復架空層原狀的訴訟請求已得到實現,本案中不再處理。即使深圳城建公司因出租該違法建築獲取了收益,該收益亦屬違法所得,應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無權對該違法所得提出主張。所以,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要求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就架空層的改建賠償損失145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根據深圳城建公司提交的涉案兩棟小樓的報建、規劃資料,涉案兩小樓是深圳城建公司所建的獨立建築,雖然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但不屬於公共建築面積分攤的范圍,也沒有被規劃為物業服務用房,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主張該兩棟小樓產權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因該兩棟小樓的產權並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對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就該兩棟小樓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該院亦不予支持。深圳中院於2010年3月2日作出(2007)深中法民五重字第2號民事判決: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50010元,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負擔。
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稱,案涉架空層的權益歸屬全體南天一花園業主共有,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與深圳城建監理公司未經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和業主同意私自出租牟利,侵害全體業主的權利,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案涉兩棟小樓依法屬於南天一花園全體業主共有,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強行佔有使用,構成侵權,應承擔返還房屋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故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確認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的所有權歸南天一花園全體業主共同享有;3、判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賠償因其侵佔並封閉南天一花園三棟住宅架空層予以商業出租造成全體業主經濟損失145萬元;4、判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停止侵權,返還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並賠償全體業主損失655萬元,以及按照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租金標准賠償全體業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還上述配套小樓之日止遭受的損失。
深圳城建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請求的架空層改建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正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關於返還兩棟配套小樓並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深圳城建物業公司答辯稱,業主分攤的公用面積不包括案涉架空層建築面積,架空層不屬於業主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均是本案糾紛行為發生後施行的,本案不應適用相關規定。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受深圳城建公司委託對架空層進行的物業管理行為合法。
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答辯稱,深圳城建監理公司提交的白沙嶺用地劃撥紅線圖證明兩棟小樓的用地已經劃撥給了深圳城建公司,但深圳市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土地都是政府劃撥的,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因此當時沒有意識要辦理兩棟小樓的土地使用權證。
廣東高院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期間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予確認的《法定圖則》中的文本總則第2.2條載明:現有土地的利用性質若與本圖則規定不符,暫時不須更正,但若對用地的部分或全部進行改造,則該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質必須與本圖則的規定相符。一審期間,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為證明架空層經濟損失提交了以下證據:(一)深圳市福田區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頒發給深圳城建公司的(福)房租證第G10034號《房屋租賃許可證》,該證明載明的用於出租的房屋是福田區白沙嶺住宅區1-6號樓一層,包括了南天大廈的架空層。(二)深圳城建公司與架空層商鋪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證明深圳城建公司委託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出租架空層,並按55元/平方米的標准收取租金。(三)《架空層租金計算說明》。載明:1、根據《房屋租賃許可證》出租面積為5000平方米,出租時間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2年11月14日。2、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按2002年6月15日統計的出租面積和55元/平方米的標准計算如下:(1)總出租面積:一棟600平方米,二棟510平方米,三棟476平方米,累計為1586平方米。(2)時間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2年11月14日共7年。(3)每年總計租金為55×1586×12=105萬元。(4)7年累計租金為105萬元×7=735萬元。3、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訴請架空層被侵權的損失為145萬元。(四)載明南天大廈架空層出租面積為1586.75平方米的南天一花園出租架空層情況一覽表。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對前述證據質證認為,對《房屋租賃許可證》的真實性無異議,對《房屋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和客觀性未發表意見,不同意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計算的架空層出租面積及經濟損失。一審期間,深圳城建公司提交了南天大廈的設計者同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深圳分院在1994年6月3日出具的《白沙嶺居住區南天大廈底層使用問題的說明》,該文載明案涉架空層的基本使用原則是封閉三分之一供配套使用,其餘三分之二供停車和休閑用。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對於該證據的真實性不發表意見,不予確認。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
廣東高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本案系房屋侵權糾紛。根據本案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請求的架空層被改建的損失是否成立。(二)南天大廈的全體購房人是否案涉兩棟小樓的共有權人及可否主張該小樓的租金收入。
關於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請求的架空層被改建的損失是否成立的問題。案涉架空層是南天大廈整體結構的一部分,是該大廈的附屬設施,應由南天大廈全體所有權人共同使用。深圳城建公司不是案涉架空層的所有權人,其擅自改變案涉架空層的使用功能,封閉部分架空層用於商業出租,損害了南天大廈全體小業主的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向南天大廈全體小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代表南天大廈全體小業主的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無權請求因案涉架空層被封閉遭受的經濟損失不當,該院予以糾正。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和深圳城建監理公司雖不確認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提交的載明案涉架空層出租面積為1586平方米的證據,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以此為基數,按深圳城建公司與部分架空層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55元/平方米的租金標准主張架空層損失有事實依據。據計算,深圳城建公司將案涉架空層封閉並出租7年的租金收入為735萬元,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只主張145萬元經濟損失,可以視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主張的該145萬元經濟損失已經扣除了深圳城建公司為封閉和出租架空層等支出的合理費用。故對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主張的145萬元經濟損失予以支持。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擅自改變案涉架空層的設計功能後改建商鋪出租,侵害了南天大廈全體小業主對架空層的使用權,深圳城建物業公司不考慮該行為的侵權性質,接受深圳城建公司的委託對外出租案涉架空層並收取租金,對於該侵權行為給南天大廈全體小業主造成的經濟損失亦有過錯。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請求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共同賠償因案涉架空層被改建所受經濟損失合理,亦予支持。
關於南天大廈的全體購房人是否案涉兩棟小樓的共有權人及可否主張該小樓的租金收入的問題。《法定圖則》頒布前該兩棟小樓未作為南天大廈的物業管理用房,而是一直由深圳城建公司對外出租,根據《法定圖則》關於「現有土地的利用性質若與本圖則規定不符,暫時不須更正,但若對用地的部分或全部進行改造,則該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質必須與本圖則的規定相符」的內容,《法定圖則》關於各地塊配套設施的規劃不改變相關地塊上現有土地利用性質。可見,《法定圖則》僅是有關地塊用途規劃的依據,而不是相關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的依據,不能作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主張兩棟小樓為南天大廈各購房人共同共有的依據。而該兩棟小樓不屬於南天大廈的附屬設施,只是配套設施,其所有權不因南天大廈商品房出售給各購房人而當然屬於購房人共同共有。根據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關於「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以建造成本價提供住宅區物業管理用房,其產權屬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共有」的規定及第四十八條關於「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移交住宅區時,按市政規定的比例以同期政府微利房價格向業主委員會提供部分商業用房,該商業用房的產權屬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共有」的規定,南天大廈全體購房人需要兩棟小樓內相關物業作為物業管理用房和商業用房的應分別支付相應的建造成本價和同期政府微利房價格以取得相關房產的共有權,但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未舉證證明南天大廈全體購房人按該小樓的成本價或者深圳市的微利房價格支付了該兩棟小樓所有權的對價。案涉兩棟小樓由深圳城建公司投資建設而成,不屬於公共建築面積分攤的范圍,兩棟小樓被登記為深圳城建公司所有的具體行政行為雖因程序性問題而被撤銷,但並不能據此證明該樓房屬小業主所有。
廣東高院於2011年7月6日作出(2010)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14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深圳中院一審判決;二、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支付賠償金145萬元;三、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010元,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負擔40945.7元,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共同負擔9064.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010元,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負擔40945.7元,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共同負擔9064.3元。
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稱,按照《法定圖則》的規定,南天一花園的建築容積率為3.0,該花園佔地面積為36750.6平方米,總住宅建築面積為114143.65平方米。因此,案涉兩棟小樓沒有計入建築容積率,未分攤相應土地使用權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十三條等法律規定的「房地一致」原則,該兩棟小樓的所有權應當隨該花園36750.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歸全體業主共同享有。案涉小樓取得的房產初始及分戶登記證書,已經被行政判決撤銷,案涉小樓無法單獨辦理產權登記,根據民商法溯及力的基本規則,本案應當適用或類推適用物權法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小樓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其產權歸南天一花園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深圳城建公司主張兩棟小樓有預留的用地面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案涉兩棟小樓被《法定圖則》確定為居委會和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二審判決適用已經被廢止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南天一花園購房人沒有按規定支付案涉兩棟配套小樓的對價為由,認定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訴訟主張理據不足,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深圳城建公司佔有並出租屬於南天一花園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案涉兩棟小樓,構成侵權。故請求:1、撤銷廣東高院二審判決第三項;2、改判確認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的所有權歸南天一花園全體業主共同享有;3、改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停止侵權,返還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賠償全體業主損失655萬元,並按照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租金標准,賠償全體業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還上述配套小樓之日止遭受的損失。
深圳城建公司再審答辯稱,《法定圖則》所確定的建築容積率是2000年發布的,而案涉地塊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建設時,是分批分期建設的,當時沒有針對該地塊的容積率,該圖則不能作為確定案涉小樓所有權的依據,且《法定圖則》明確指出,現有土地的利用性質若與圖則規定不符,暫不須更正。案涉兩棟小樓是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門規劃的建築,有單獨的報批、報建、驗收和工程結算手續,深圳城建公司並已就案涉兩棟小樓的土地使用權與政府部門簽訂協議並補繳了地價款,取得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宗地紅線圖中,案涉兩棟小樓有自己的用地面積,在深圳城建公司就南天大廈三棟住宅樓申請初始登記時,已經將案涉兩棟小樓的基底面積做了預留,該兩棟樓的用地沒有計入三棟住宅樓的分攤公用地面積。對兩棟小樓所佔用土地,深圳城建公司享有獨立合法的權利,該權利並未轉讓給南天一花園全體業主。案涉兩棟小樓房產登記證書被撤銷系因辦證程序違法,行政判決並未從實體上認定該兩棟小樓屬於南天一花園業主共有,亦不能因此認定案涉小樓不能單獨辦理產權登記。案涉小樓具有構造上、利用上的獨立性,有合法報建、審批及竣工驗收手續,並非南天大廈三棟住宅樓的附屬設施,不可能構成住宅樓的共有部分。深圳城建公司因合法建造的事實行為取得兩棟小樓的所有權。案涉兩棟商業服務小樓在規劃、報建和審批文件中均確定為商業服務樓而非物業管理用房,建成後亦一直作為商業經營用途使用。請求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再審請求。
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再審答辯稱,同意深圳城建公司的答辯意見。《法定圖則》是2000年頒布的,不能約束1990年報建的房屋,不能作為認定案涉小樓所有權的依據。對於物權的認定,應當尊重房地產主管機關的專業意見,深圳城建公司有獨立的報批、報建及工程驗收手續,對於案涉小樓所佔用的土地的使用,經過了相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對本案的處理,還應當考慮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實際情況。二審判決適用當時的物業管理條例,符合當時的歷史情況,不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建設部的相關規定,對於投資建房單位,在沒有文件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當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部分再審請求,是2004年7月向原審法院申請增加的訴訟請求,沒有繳納相應的訴訟費,亦沒有申請免交或者緩交訴訟費,不應列入本案審理范圍。請求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再審請求。
深圳城建物業公司述稱,同意深圳城建公司和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的意見。
文件復函(深規土函第HQ0102001號),證明根據該復函內容,案涉兩棟小樓屬於南天一花園配套公用面積。該復函系對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答復,第3條稱配套的二棟兩層小樓屬公用面積。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及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但認為,初始登記證書並未寫明用地面積及房屋建築面積,附圖中沒有標明案涉兩棟小樓,系因附圖製作時小樓尚未建成,該初始登記證書雖被注銷,但深圳城建公司繼續享有未出售房屋的所有權,且案涉兩棟小樓與三棟住宅樓不屬於同一工程;《法定圖則》是一份完整文件,其中注釋明確該圖則系對未來建設的指引,對原有建築物沒有約束力,不能作為本案確權的依據。
(註:全文字數超過百度知道的限制……)
2、我想收集下這兩年違法拆遷的案例?
□袁桂芳訴勉縣縣城和平路改造拆遷指揮部辦公室財產權屬糾紛案
□佛山市房產管理局因黃德才訴其房屋拆遷管理行政裁決糾紛上訴案
□沈陽克菜斯特國際置業第一有限公司與代洪霞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重慶金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雕刻工藝廠、龍門實業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案
□劉桂英訴新民市城鄉建設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新民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案
□沈陽日新商貿有限公司與遼寧金鵬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因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張勇與贛州勝華實業有限公司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案
□霍光訴佛山市昇平百貨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合同糾紛上訴案
□馬文洪與沈陽克萊斯特國際置業第一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寧都縣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謝金生等人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案
□沈陽藝欣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孫偉玲房屋拆遷協議糾紛案
□蘇稼琴等7人訴上海市黃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拆遷行政裁決上訴案
□涪陵區國家建設統一徵用土地辦公室訴重慶市涪陵翔正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糾紛案
□張莉訴宿州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拆遷管理行政裁決案
□何壽蘭訴武義縣建設局房屋拆遷事宜裁決行政爭議上訴案
□石繼源訴浦江縣建設局拆遷補償行政爭議上訴案
□石慶華不服被告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行政強拆行為案
□袁桂芳與勉縣縣城和平路改造拆遷指揮部辦公室財產權屬糾紛案
□張莉訴宿州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拆遷管理行政裁決案
□龍州縣建築材料廠訴龍州縣建設局執行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
□胡明德與昆明市味精廠、昆明西山城市建設房屋拆遷有限公司財產侵權糾紛案
□李如木訴李秋明、李壽明、李明芳拆遷房屋財產權屬糾紛案
□湯德明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區人民政府限期拆遷房屋決定案
□牡丹江石油化工機械廠訴牡丹江市利民建築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區計委房屋動遷協議糾紛案
□曹慶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靜安區房產管理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案
□成都市未來號商場訴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拆遷安置行政裁決案
□林曦訴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政府拒絕履行拆遷後安置住房法定職責案
□楊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設委員會房屋拆遷裁決案
□於棲楚訴貴陽市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拆遷房屋案
□張恩華張寶慶訴海淀房管局拆遷糾紛裁決案
□單榮貴與高縣房產管理局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案
□陳正心與定西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糾紛上訴案
□聶俊熙等與魏勛惠等房屋析產、拆遷安置糾紛案
□溫州市房地產有限公司訴溫州市茂華五金裝潢公司房屋拆遷安置糾紛上訴案
□吳金梅不服上海市靜安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遷裁決上訴案行政判決書
□王洪不服大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限拆字(2001)1號限期拆遷決定案
□宋永波不服吉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吉林市房地產管理局行政裁決上訴案
□鄭德訴常村鎮人民政府強行拆除房屋未予補償糾紛案
□孫厚經訴訟孫傳斌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沈陽三滿貿易有限公司訴張忠祿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趙一飛訴遼寧金利房屋實業公司拆遷安置糾紛案
□周旭銘訴訟沈陽金融商貿開發區房屋拆遷辦公室房屋拆遷協議糾紛案
□付殿燕訴沈陽同聯集團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沈陽市大東區城市房屋拆遷辦公室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肖榮光訴沈陽龍躍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於文章訴大慶市房產局房屋拆遷糾紛案
□劉嗣鈺等與上海市黃浦區綠化管理局房屋拆遷上訴案
□孫和平訴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為侵權附帶行政賠償案
□王洪訴大豐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遷決定案
□李慶龍訴宿遷市建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陳攜順訴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黃甜等六人訴佛山市南海區國土資源局房屋拆遷裁決案
3、房屋租賃發生糾紛應當怎樣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回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答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