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ppt
1、WTO爭端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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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發展
人世7年多來,中國應訴的WTO爭端案日益增加,案件涉及面廣散睜。然而,中國投訴的案件卻相當少,不僅不能與巴西、阿根廷、印度等發展中大國比,甚至比巴拿馬、菲律賓等小國投訴的案件還要少,這與中國是貿易大國的身份不相稱。可以說,中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表現不容樂觀。①如何改善中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表現以維護我國利益,是本文的研究重點。
一、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
WTO爭端解決機制在WTO制度中處於核心地位。它對於促進WTO目標的實現、保證各成員國的貿易利益,以及約束各國的貿易政策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下面簡稱(諒解))第3條2款規定:WTO爭端解決體制是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測性的一個重要因素。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用於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依照國際公法的習慣解釋規則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該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然而,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並不僅僅如此。作為一個人為制定的國際制度,WTO貿易協定具有兩個最基本的特徵:不完全性和自我執行。WTO是由120多個主權國家參與談判達成的貿易協定,不免存在許多遺漏和模糊不清的語句,從而造成WTO協定的不完全性。這些遺漏與模糊的語句需要彌補與澄清。其次,由於各主權國家之外不存在第三方的強制執行機構,因而WTO協定需依靠各成員國的自覺遵守。用博弈的語言講,就是只有當合作的收益大於違約的成本時,各國才選擇合作。因而對那些違反協定者實施懲罰對維持合作至關重要。具體來說,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促進各成員國間的經貿合作
WTO已擁有150多個會員,且主要貿易國皆參與WTO活動,因而它已成為名符其實的國際組織。然而,WTO法律體系是否有效,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會員同意協定並遵守;2、會員清楚認識自身在WTO中的權利和義務;3、必須具備一套有效規范非法行為的制度。②WTO爭端解決機制通過利用國際公法的習慣解釋規則來闡明WTO條文,使成員國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通過授權受害國中止減讓等措施來制裁非法行為,從而成為促進國際經濟合作的關鍵制度。可以說,WTO爭端解決機制對WTO體系的發展,對客觀地實現WTO宗旨,以及促進國際貿易合作及世界經濟成長等方面,都有著重大貢獻。
(二)迅速有效地解決國際貿易爭端
很多情況下WTO爭端是因各國在解釋WTO法律條文上的分歧造成的。通常一國的政策措施非常復雜,且對於這些政策措施是否符合WTO的規定,各國都有自己的理解。這是因為,一項政策措施可以同時實現多個目標,並且它還通常涉及WTO的多個條款或多個協定。而WTO協定並沒有在非法措施與合法措施之間劃出一條清晰的界限。許多政府的政策處於所察掘告謂的「灰色區域」地帶,即政策措施既不存在明顯違反WTO協定的地方,又不是明顯地符合WTO協定。各國都是根據自身的利益來解釋WTO法律義務。WTO透過爭端解決機制來統一公正地解釋WTO協定。這包括:1、審查當事國的貿易政策及政策意圖;2、明確解釋WTO相關協定的含義;3、澄清會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各國都同意遵守WTO爭端解決程序及裁決,從而有助於貿易爭端的迅速有效地解決。
(三)再談判場所
WTO協定具有不完全性,存在許多許多遺漏和模糊不清的語句。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語句的模稜兩可或不清楚造成WTO協定的模稜兩可或不清晰;二是談判方因為疏忽未把有關事項納入協議中;三是因為談判訂立敗明某一條款以解決某一特定事項的成本超過其收益而未考慮;四是因世界經濟形勢發生變化而致使現有協議出現漏洞。這些漏洞和模稜兩可的語句需要彌補和澄清,不然會影響到WTO協定的有效執行。然而WTO對於直接處理正式解釋條款這個問題,設定了一個非常嚴格的條件,即3/4以上的全體成員通過。由於經常有1/4的成員不出席重要會議,因此WTO正式解釋條款很難被啟用。於是,對漏洞和模稜語句解釋的任務自然就落在爭端解決機制身上。於是,一國參與WTO爭端解決程序可以了解並影響WTO協定的解釋與應用,甚至影響WTO法的發展,並使自己在WTO中處於有利的地位。不過,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彌補現行協定的漏洞方面不能也不應該承擔過多的任務,因為《諒解》第3條2款要求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和建議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使成員國更好地履行其國際義務
在一個自我執行的制度中,受害國對違反WTO協定者的最後威脅是貿易報復。而小國的貿易報復不可信。因而從這個角度看,是否遵守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只是一個道德問題。不過,事實上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執行情況非常好。這是因為在WTO的重復博弈中,一個成員的信譽至關重要。國際經濟關系中因各國主權的存在及國家利益的現實考慮,更需要各國的誠信合作來解決爭端。國家不分大小,經濟主權都是平等的,任何協議的達成,都需要各國的配合、妥協甚至讓步。WTO爭端解決機制發揮著違約信息收集與發布的作用,影響著一國的聲譽。各國也從爭端解決過程中吸取經驗與教訓,增強了進一步改革和貿易自由化的努力,從而保證了WTO協定得到切實履行。
(五)使國際經貿關系朝「規則導向」方向發展
WTO爭端解決機制有助於建立一種「規則導向」的國際經貿關系。WTO已建立一個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保留了傳統的GATT協商方法外,同時也大大強化了爭端解決專家組的「司法」性質。爭端解決機構(簡稱DSB)對專家組報告採取「反向協商一致」決策模式,即除非DSB成員一致反對,否則有關決議視為通過。此決策模式意味著專家組報告將自動通過。「反向協商一致」因此成為WTO爭端解決機制走向「規則導向」之重要設計,排除了有關成員對專家組報告的「政治審查」或不當干擾。另外還成立了上訴機構對專家組報告進行「法律審查」,避免專家組報告可能出現的嚴重法律錯誤。由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組成的DSB「兩級終審制」,使得WTO爭端解決機制具有濃厚的司法程序及強制性色彩。WTO作為國際貿易關系方面的最高法律,對其成員國來說,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律秩序」。各國貿易法規與政策必須遵守WTO,尤其在對
外貿易關系方面,才會進一步取得「合法性」。
二、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情況
人世7年多以來,涉及中國的WTO爭端案件共16件,排在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總量的第11位。從發生時間來看,2002年和2004年各1件,2006年3件,2007年5件,2008年6件,涉及中國的WTO爭端案增長非常迅速。中國被其他成員訴諸WTO的次數不少,共13件,排在應訴排行榜的第7位,它們分別是2004年1件,2006年3件,2007年和2008年分別是4和5件(表1)。其中,2007和2008年中國應訴案件分別占當年WTO爭端案總量的30.8%、26.3%,高達1/4以上。在中國13件應訴案中,發達國家的投訴最多,共11件,其中美國的投訴7件;歐盟和加拿大各2件。相反,中國投訴的案件為3件,排在投訴排行榜的第13位,不僅遠低於發展中國家如墨西哥(20件)、巴西(24件)、阿根廷(14件)和印度(18件),而且也低於菲律賓(5件)、哥斯大黎加(4件)、巴拿馬(5件)和印尼(4件)。雖說中國入世的時間不長,投訴的案件自然少些,但從相對量看也是很少的。中國申訴量與100億出口量之比為0.02(即申訴密度),這一比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利用最多的12個國家中是最低的;而且中國申訴密度與應訴密度之比僅為0.19,在上述12國中也是最低的(表2)。可見,中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表現不容樂觀。因而如何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維護我國在WTO中的權益是一個緊迫的課題。
中國更多地是以第三方身份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共62次,排在第五位,僅次於美國、歐盟、加拿大和日本。毫無疑問,以第三方參與爭端解決機制的成本較低,同時可以學習並積累訴訟經驗,還可享受起訴方勝訴後帶來的利益。但是,第三方參與WTO案件也有不利的一面。第三方不能參加專家組召開的實質性會議,這極大地限制了第三方對案件信息的知情權,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表達自己的觀點與訴求。
三、中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制約因素分析
在中國達成入世協議之際,許多學者曾預言中國的加入可能導致WTO案件急劇增加,將使WTO爭端解決機制不堪重負。這是因為,一方面,中國可能不斷求助於爭端解決機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中國的貿易夥伴也會要求中國履行人世承諾而向WTO投訴。甚至有學者指出,DSB應成立專門部門來處理有關中國的貿易爭端案件。③中國常駐世貿組織孫振宇大使也表示,中國加入WTO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貿易糾紛,制約貿易保護主義。但是,到目前為止,中國在有效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方面仍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其中的原因不禁讓人深思。下文對我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制約因素進行分析。
(一)人才及資金的約束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一個「司法化」的爭端處理程序,這使得在WTO打官司是一件高度技術化和專業化的事情。這要求一國政府不僅要有一支通曉WTO法律的專家隊伍,而且具備足夠的資金與實力。向WTO申訴需要一支通曉WTO協定及案例的高素質專業化隊伍,來分析案情並跟蹤案情的發展,包括審核申訴的論點、問題和各種可能性,以及對經驗和結果進行分析,探討新的法律觀點和在經濟貿易方面的影響等。然而,我國非常缺乏勝任WTO案件的法律專家。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WTO的官方語言是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存在語言上的障礙。二是我國的傳統文化與WTO法律體系與法律習慣相沖突。我國儒家思想強調倫理道德,「和為貴」,追求無訟之結果;且長期王權至上的封建社會使百姓厭訟甚至懼訟,迷信「青天」,不信法律。三是我國法律教育起步晚,改革開放後我國法律教育才得到恢復與重視。四是與國際法律界的交流與聯系少。
WTO成立以來,國際貿易規則越來越詳細、具體,WTO訴訟的成本開支也隨之不斷上漲,具體包括:1、WTO建立了相當完備的貿易法體系,還有許多「諒解」與「議定書」,管轄領域從貨物貿易到服務貿易到知識產權領域,法律內容大大增加,合計達26000頁。這些包括著WTO有約束力的實體法和單獨的司法程序,必須熟悉。2、這些法律規定中包含著大量的遺漏與模糊不清的內容,需要運用國際公法的習慣規則加以解釋,這屬於高難度的專業化工作。3、隨著越來越多的WTO案件的解決,出現了大量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裁決,這些裁決通常長達100-500頁。這些裁決累計起來高達3萬多頁。這些裁決經常被後來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引用,申訴方必須熟悉。4、DSB本身不做任何調查,對如何進行訴訟也不會給出建議。專家組的裁決主要依據雙方的證據、證詞及數據來進行判斷,這對申訴方的實力是一個考驗。因此,一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維護自身利益,其專業人才需求要增加好幾倍,成本也急劇增加。
盡管向WTO申訴不必交訴訟費用,但我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成本更高,政府面臨更大的資金約束。這不僅體現在絕對量上,還體現在相對量上。首先,相對於我國的經濟實力和政府預算來說,進行WTO申訴的相對成本很高。其次,我國人力和物力資源的機會成本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低,2007年中國農村尚未解決溫飽的絕對貧困人口達1487萬,政府更願意把有限的資源用於經濟發展與其他社會事務上,而不願花費在WTO訴訟方面。因此,如果把這些稀缺的資源用於WTO訴訟上,則其機會成本非常高。最後,我國無法享受WTO訴訟中的規模經濟。由於我國參與WTO訴訟的次數必然比歐美等發達國家少,那麼法律資源使用次數少,因而無法達到這些資源利用的規模經濟。於是,對單個訴訟案件來說,其平均成本自然要比發達國家的高。
(二)國內相關制度建設的缺失
一國的出口企業在國外市場上遇到不合法的貿易壁壘時,只能通過本國政府向WTO申訴,以達到消除或降低出口壁壘之目的。因為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只有政府才有資格提起WTO訴訟。但是,一國政府是否就其它成員的政策與做法向WTO申訴,是一項重大的決策,首先需要進行成本收益的權衡,判斷WTO申訴在經濟方面是否可行。這需要多方面的知識、信息與能力。先要了解一國政府的政策與做法是否違反了WTO的規則,這項政策與做法對我國的貿易利益造成多大損失,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能否達成一項滿意的解決方法等。其次,在啟動WTO爭端解決機制後,首先應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提交專家組處理,專家組作出報告。如果當事方對專家組報告有異議可以向上訴機構上訴。在這種司法化的機制下,爭端解決的重點不再僅是外交和貿易官員的協商談判,而代之以辯論和舉證。爭端當事方需要根據協定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觀點、證據和法律解釋,而且每一項主張或反駁都必須有充分可靠的材料。這方面的工作是外交官員
和貿易官員所不擅長的,需要律師及企業的參與。律師來配合政府官員分析案情,分析適用協定條文,提出對我國有利的法律意見等。企業應提供有關的數據、資料等證據,甚至提供資金與人員的協助等。
然而,中國政府與企業、律師界的溝通不順暢,許多企業及律師把WTO訴訟看成是政府的工作。政府很難准確評估外國保護主義政策的影響,同時缺乏相關的數據與證據支持等,從而影響政府的判斷與決策,政府官員對值不值得申訴缺乏信心。此外,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貿易糾紛,耗時長。而司法事務只是官員行政事務的一部分,如果訴訟占據官員大量時間,而使其政績無法完成,從而不利於升遷。因此,貿易官員提起WTO訴訟的意願就更低了。
(三)法律文化傳統與觀念的制約
中國文化傳統和「和平崛起」戰略降低了中國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極性。中國與西方在法律文化傳統方面差異很大。在西方,法治觀念源遠流長,其發端於古希臘城邦民主制。到了近代,盧梭、康德形成的人權思想,以及孟德斯鳩、傑斐遜逐步確立的三權分立學說,有力地促進了西方傳統法治思想體系的建立。現代西方的法治已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法成為正義與非正義事物之間的界限。訴訟是人民實現正義的方法和手段,人們都願意通過訴訟來解決紛爭。然而中國傳統文化認為爭訴是社會的一種惡和不道德的行為,應越少越好。訴訟的目的不在於裁斷糾紛,而是為了實現「無訟」。百姓厭訟、懼訟;官員勸訟、止訟。人們法律觀念淡漠,「以情代法」現象在歷史上比比皆是甚至受到表彰,人們普遍不信任訴訟。④
文化的沖突帶來社會經濟生活的沖突。我國企業出口遇到不公正的待遇,通常採取迴避的態度,不向政府投訴;政府官員遇到貿易糾紛時,習慣於通過外交途徑來處理。觀念上的差異造成行為上的差異,從而錯失訴訟的有利時機。
(四)經濟實力與報復能力的影響
WTO爭端解決機制較差的救濟措施進一步降低了我國利用它的積極性。WTO爭端解決機構只是政府間的組織,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依靠爭端雙方的協商解決,並由成員國自覺遵守。如果敗訴政府拒不執行,最後的救濟措施是貿易制裁。但是,通常發展中國家的報復能力差,貿易制裁不具有威懾力,況且貿易制裁又是一種「兩敗俱傷」的手段。因此發展中國家通常不會採取這一手段。以「香蕉案」為例,雖然厄瓜多獲得授權對歐盟實施2.016億美元的報復措施,但它放棄了。
許多關於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證研究表明,經濟發展水平和報復能力對一國提起訴訟的意願起著重要影響。Horn et al(1999)⑤發現兩國GDP差異會影響一國對另一國提起WTO訴訟。Bown(2005)⑥以一國進口中另一出口國的出口比重越大,以及該出口國獲得的雙邊援助越多,則該國對這一出口國的投訴可能性越大,表明報復能力對一國的投訴起著決定性作用。Zejan和Barrels(2006)的計量分析⑦發現,一國接受另一國的援助越少、GDP值越高、貿易依存度越低,以及法律能力越大,該國對另一國提起WTO訴訟的可能性越大。Francois et al(2008)的實證分析⑧發現,出口國的GDP值越高,接受的援助越少,提起WTO訴訟的次數越多。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GDP值相對比歐美發達國家的低,對美歐的貿易依存度高,這也制約了我國申訴的意願。
由於受到這些因素的制約,我國即使確信其權益受到侵害,或其他成員國未履行義務,也很難將爭端訴諸爭端解決機構。這一問題大大影響了我國在該體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甚至助長了發達國家對我國濫用爭端解決機制的可能。
四、中國積極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策略選擇
(一)轉變觀念,重視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要充分認識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要性。一方面,隨著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不斷上升,我國不可避免地與他國發生貿易爭端。另一方面,將貿易爭端的解決依賴於准司法機構的DSB是國際貿易環境改善的重要表現,是其法治化的巨大進步。WTO爭端解決機制是維護各國特別是弱國小國權益的最好工具。雖然不能斷言DSB能否做到百分百的公平,但至少可以避免強國單方面挑起貿易戰這樣的極端情況,有一個平等對話的平台。中國已成為最大反傾銷受害國,其面臨的反補貼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也越來越嚴重。貿易摩擦的高發給我國的企業及國外消費者都帶來不利影響。中國本著解決問題的務實精神,以友善態度來處理貿易爭端,不能簡單地束縛於「和為貴」、「息訟」的傳統觀念。中國應努力為中國經貿開拓良好的發展空間,不懼怕糾紛,重視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國只有堅持在WTO框架下解決爭端,方能確保貿易爭端非政治化,以多邊主義對抗他國的單邊行為,更好地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更值得注意的一個現象是,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一個傾向於投訴方的機制。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投訴方勝訴的概率非常高,約佔90%左右。因此,我國應多充當投訴方,而不是應訴方。
(二)建立專門的協調管理機構
世貿組織的管轄范圍擴展至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產權領域,還涉及勞工標准、環保等領域,這幾乎涉及國內所有經濟部門。而各方面、各部門的利益往往相互影響或相互沖突。因此,我國有必要在國內建立一個權威機構統一協調有關WTO法律事務,或明確授權某一政府部門進行統一協調與管理。這樣做的好處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調動各方面的資源用於WTO訴訟,包括企業和社會的資源,為開拓我國的出口市場而努力。二是在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中央政府和國內企業界建立長期制度化的聯系,便利它們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包括收集資料、接受國內受影響的企業或行業組織的投訴、舉行聽證會等。三是有利於培養自己的WTO法律人才。該機構可以長期從事WTO法律的研究,並與國內外WTO法律研究機構及大學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以及資助國內大學從事WTO法律研究與國際交流等。巴西就在其首都建立了一個管WTO爭端解決事務的專門機構,並與其駐日內瓦代表團合作,同時又與國內企業界聯系,形成一個處 WTO法律事務的「三足鼎立」的組織機制。這對巴西活躍於WTO爭端解決機構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三)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
前面提到,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每一項主張或反駁都必須有充分可靠的材料,而這些材料的取得單靠政府部門是極難辦到的。尤其是當外國政府採取某項措施時,其是否對國內產業產生不利影響,只有代表該產業利益的行業組織才能夠作出准確的判斷。許多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行業組織是政府調查的法定申訴人,他們具有法定的職能,也有能力提供准確而全面的信息。然而,我國的行業組織大多是政府有關部門的附屬機構,缺乏獨立性和自主性,得不到企
業的認可。這不利於行業協會在協調社會與國家、企業與政府關系方面發揮作用,不利於協會在全球化經濟競爭形勢下為企業利益、行業利益服務。為此,我國應當明確現有的各行業組織的獨立法律地位,盡快完善其功能,明確其在WTO爭端解決中的職能,使行業組織有能力對本行業情況實行調查、能夠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學者研究國外的產業政策以掌握充分論據,為我國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投訴和應訴方面的服務。
(四)加快培養本國的專業人才
WTO爭端解決機制涉及面廣泛,內容非常復雜,有學者稱其為「迷宮」。從WTO已受理的爭端看,有關案件在法律上和事實上日趨復雜,這需要越來越多的WTO法律與政策專家。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有兩個,一是從國外律師事務所聘請人才,二是自己培養人才。從國外聘請人才對於具體爭端案件的解決雖有立竿見影之效,但卻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這些外國律師對於我國政策的細微差別及現實情況不甚明了,而且成本高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現實問題。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培養出一批自己的精通國際貿易法律與實務的律師隊伍。這批精通業務的律師將來可以受雇於政府,也可以成為政府律師,從而積極地參與到有關WTO的國際經貿糾紛案中來,充分利用法律專業技術來爭取對本國最有利的裁決。
(五)重視與有關國家及國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自己培養有關WTO法律與政策的專業人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它不僅要過語言關,還要精通各國法律政策及WTO法律,同時還應具備訴訟經驗與技巧等,這需要長期的培養與積累。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國際的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國內外的資源,取長補短。首先是與國外私營律師事務所合作,來增強我國的法律能力,暫時彌補人才的匱乏,這是現實之舉。在許多爭端案中,發展中國家都花重金聘請發達國家的律師。許多歐美的律師多次參與WYO爭端案,具有豐富的經驗與策略,我們可以藉助他們的優勢來彌補我們的不足。其次,我們可與WTO法律顧問中心合作。WTO法律顧問中心的職能就是,就WTO的特定問題向發展中國成員提供法律意見,向發展中成員參加爭端解決活動提供支持;通過定期不定期的研討班、人員進修等方式,向發展中成員的政府官員提供WTO法律培訓。最後是與其他國際進行聯合起訴。在許多情況下,某一成員國的不合理措施會損害到眾多成員的利益,我們應加強與有關國家的合作,共同起訴,特別是對歐美等發達國家。這時若發達國家不遵守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建議和裁決,我們還可以集體報復,從而使本國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2002年,中國與歐盟、日本、韓國、瑞士和挪威等國一起共同起訴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
3、闡述WTO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及執行
1、磋商
DSU規定,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當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違反或不符合馬拉喀什協議(WTO規則),從而使自己遭受損害時,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同時應通知DSB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的10天內作出答復,並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後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
2、成立專家小組
專家小組的成立申請在被提出後,最遲應在該申請被首次列入DSB議程後的會議上設立。專家小組提出裁決報告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
3、上訴
如果某一當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將進行上訴,則爭端解決進入上訴程序。上訴的范圍僅限於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由該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有60天的時間處理上訴事宜,並通過報告。該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發出後30天內經DSB通過,除非經協商一致不通過。
4、執行
解決爭端機構通過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後,當事各方應予執行。在報告通過後30天內,當事方應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議或裁決的意願和改正的具體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執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DSB及爭端各方對合理期限都未能達成協議,則可通過仲裁確定。
合理期限一般為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給予15個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訴方不能改正其清碧違法做法,申訴方應在此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訴方開始談判,以求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辦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後20天內,爭議各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申訴方可請求DSB授權其對被訴方進行報復或交叉報復。
5、報復
DSU制定了報復和交叉報復的程序。如果被訴方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執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投訴方可向DSB申請批准其對被訴方中止依照所適用協議應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取消給予MFN待遇,開始實施報復。
DSB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後30天內,批准授權,除非差正桐DSB一致同意拒絕該項請求。若被訴方對申訴方的中止減讓水平(報復措施)表示反對,或認為投訴方在要求報復中未遵守有關虛坦原則和程序,則可以提請仲裁。仲裁應在合理寬限期結束前60天內完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3)wto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ppt擴展資料
中國加入WTO已經17年,中國企業應進一步熟悉WTO爭端的解決機制並熟練掌握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為抑制貿易戰、打贏貿易戰做好准備。具體而言,發生貿易爭端時,解決貿易爭端、平息貿易摩擦的辦法之一就是拿起世界貿易組織爭端機制這個武器,爭取以磋商方式解決爭端。
而大力實施品牌戰略,提高企業競爭力,從提高產品檔次,形成產品的個性化競爭優勢入手,打造產品國際品牌,這是解決貿易摩擦的根本途徑。積極實施走出去的戰略,不僅可以使東道國對進口的保護措施失去原有的威力,而且還可以打開新的市場,將發生貿易摩擦的風險降至最低。
4、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內容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內容:DSU協議運用司法管轄和外交磋商相結合的平衡體制。DSU考慮到了1947年GATT充分磋商的做法,也考慮到了運用司法解決爭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DSU鼓勵各方通過外交途徑的友好磋商解決爭議。在適用司法手段解決爭端時,也保證是在政治和外交的框架內進行。 DSU建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來負責監督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順利運行,這是WTO的一個創新,可以說是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石。DSB由135個成員方參加,實際上與總理事會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它受總秘書處的領導。DSB的主席通常與總理事會的主席不是同一個人,DSB的主席採用輪值制,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代表每年輪流擔任。該機構負責DSU和各有關協議關於爭端解決規定的執行,它有權設立專家組,通過專家小組的報告和上訴機構的報告,檢查被裁決的國家知派做用多長時間和何種方式執行裁決和建議,以及授權暫停適用協議下的減讓和其他義務(即實施報復)。羨銀 應爭端一方的請求,DSB可以成立專家組(Panel),對成員國的某一違法行為進行裁決,承擔具體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解散。專家組一般由3名或5名獨立的人員組成。秘書處持有一份可擔任專家組成員的名單,並負責任命專家組組成人員。專家組根據被授予的職權范圍,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專家組報告,交DSB會議批准。 DSB建立了常設的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這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常設上訴機構有7名成員,任期為4年,對某一案件由其中的3名進行審議。上訴機構有自己搭衡的工作人員,其秘書處在機構上不同於WTO秘書處。上訴機構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判例的和諧性,負責處理爭端各方對專家組報告的上訴,但上訴僅限於專家組報告中有關法律問題和專家組詳述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改或撤銷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和結論,而且上訴機構的報告一經DSB通過,爭端各方就必須無條件接受。
5、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什麼?停罷後對哪些國家影響最大?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什麼?停罷後對哪些國家影響最大?這個問題需要分開給大家進行全面分析,由於機制復前褲雜,因此朋友們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一、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什麼?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主要是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外交方面的相互協商,通過相互的妥協達成一致。另外一個解決爭端的方法是通過司法,進行全面的裁決。通過這兩種機制就能夠解決會員國之間的一些貿易方面的爭端,外交方面來說,主要是國家之間的談判,這方面局悔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有詳細的規定,分別對於談判的時間和具體的談判細節,做出了一些規定,力求能夠短期內解決問題。另外一個司法方面的裁決,這方面是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裡面的一個重要解決方法,主要是相關的一些法律人員,進行全面的細節審核,從而判定雙方的貿易情況,然後給出一個裁決,這個裁決具有強制性,貿易國必須要尊重結果。所以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非常重要,得到很多國家的支持和認可。
二、停罷後對哪些國家影響最大?
WTO的爭端解決桐拍機制現在停止下來後,很多國家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其中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影響最大,特別是一些比較小的國家,比如非洲的一些國家,他們由於經濟方面有很多的困難,一旦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不能夠正常的話,那麼他們的一些貿易問題就會突顯出來,這就導致很多國家,產生了貿易壁壘,非洲這些國家的貿易,自然受到沖擊。以上就是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的具體情況,隨著全球貿易越來越繁榮,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變得十分重要,未來何去何從將會影響深遠。
6、wto如何解決紛爭
WTO爭端解決機制
一、爭端解決機制的原則 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迅速、有效、雙方接受。這個原則是經全體WTO的成員同意,如果他們認為其他成員正在違反貿易規則,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將使用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而不是採取單邊行動,這意味著所有WTO的成員將遵守議定的程序和尊重裁決,不管是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還是違反議定的成員。 在關貿總協定及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方面與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區別在於首先在引起貿易爭端的成員國之間進行磋商,並自行解決貿易爭端。因此,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第一階段是由國家政府之間進行貿易磋商,甚至當案件已經發展到其他階段時仍然可以進行磋商和調解。
二、爭端解決機制的機構 爭端解決機制機構是由「專家組」組成的。專家組由3名(有時是5名)來自不同國家的專家組成,負責審查證據並決定誰是誰戚汪察非。專家組報告提交給爭端解決機構,該機構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否決這一報告。每一個案件的專家組成員可以從一份常備的符合資格的候選人名單中選擇,或從其他地方選擇。他們以個人身份任職,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三、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 1、磋商 這一階段最長的時間為60天。發生貿易爭端後,在採取措施之前,爭端各方面都必須進行磋商,以尋求自行解決貿易磨擦的辦法。如果雙方磋商失敗,他們也可以要求WTO總幹事進行調解。 2、專家組 如果磋商失敗,起訴方可以要求任命專家組。在貿易爭端雙方提交仲裁申請後,專家組在6個月內作出裁決。被起訴方可以對專家組的成立提出異議,但這種異議的提出只有一次機會。在爭端解決機構召開第二次會議後,對專家組的任命異議就不能再提出和阻止。除非各方協商一致,向貿易爭端解決機構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更換專家組。 專家組的報告通常應在6個月內提交爭端各方,在緊急案件中高茄,包括那些與易腐貨物有關的案件,期限縮短3個月。 3、上訴 任何一方就專家組做出的裁決均可提出上訴,上訴必須根據有關法律的問題及與上訴有關的事由提起上訴,上訴不審理現有的證據或審查新的證據。 上訴案由常設上訴機構中的3名成員組成審理合議庭。 上訴可以確認、修改或推翻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和結論。一般情況下,上訴不應超過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長到90天。 爭端解決機構必須在30天內接受或否決上訴報告,而否決決定必須是協商一致才能做出。 4、裁決的執行 裁決以後,敗訴方應立即糾正,如果不按裁決執行,那將做出補償或者承擔對它的處罰。 在處理案件上,貿易爭端解決機構負責裁決的實施。任何未決案件都將留在爭端解決機構的陵緩日程上,直到問題得到解決。 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下的WTO爭端解決分為不同的階段,WTO爭端解決的特點是所有的階段、爭端各方均可以進行調解和磋商,以便「庭外」調解解決爭端。在爭端解決過程中,WTO總幹事均可以進行斡旋、調解或調停。
7、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是什麼?
1、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
「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指出「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是保障多邊貿易體制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
世貿組織成員承諾,不應採取單邊行動以對抗其發現的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而應在多邊爭端解決制度下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與裁決。
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作為爭端解決機構(dsb)召集會議,以處理根據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中的任何協議提起的爭端。這樣,爭端解決機構具有獨斷的權利以建立專家小組,通過專家小組作出上訴報告,保持對裁決和建議的執行的監督,在建議得不到執行時授權採取報復措施。
「諒解」強調,爭端的迅速解協對於世貿組織有效的運作是基本的要求。因此,它非常詳細的規定了解決爭端所應遵循的程序和時間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於「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因此,對於成員之間的問題,它鼓勵尋求與世貿組織規定相一致、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通過有關的政府之間的對邊磋商,找到解決辦法。因此,爭端解決的第一階段要求進行這樣的磋商。如果磋商失敗了,並經雙方同意,在這個階段的案件可以提交給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
2、爭端解決的程序
世貿組織成員如有爭端,應先行協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後的30天內,必須開始協商。如60天後未獲解決,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panel)。爭端的解決機構(dsb)在接到申請後的第襪銷二次會議上必須做出決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專家小組,只有爭端解決機構全體反對,專家小組才不能成立,這意味著在世貿組織體制下比1947年關貿總協定更容易成立專家小組.這說明世貿組織解決爭端的機制在加強.因為在原關稅貿易總協告好游定多邊貿易體制下,可以襪旅「協商未完」為借口拖延專家小組的成立。
8、WTO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也涉及了知識產權問題。從理論上講,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第3條)、最愚國待遇(第1條)、透明度(第10條)及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第23條),都可以適用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關貿總協定中直接提及知識產權的條款和內容很有限,只有原產地標記(第9條),要求締約方制止濫用原產地標記的行為;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額,不得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第12條第3款、第18條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條第4款)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應當是非歧視的。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在關貿總協定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則。
關貿總協定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假冒商品貿易。關於這個問題的談判在東京回合時就開始了,美國曾就此提出過一個守則草案,但未能害成協議。假冒商品貿易的議題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關貿總協定的議程,部長們要求理事會決定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對假冒商品貿易採取聯合行動是否合適;如果合適,應採取怎樣的行動。1985年,理事會設立的專家組得出結論:假冒商品貿易越來越嚴重,應當採取多邊行動。但對關貿總協定是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適當場所,各方爭議很大,為此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截然相反的兩個陣營。
以美國、瑞士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主張,應將知識產權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美國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將知識產權作為新議題,美國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另外,發達國家還主張,應制訂保護所有知識產權的標准,並且必須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9、WTO與GATT的區別與聯系
一、WTO與GATT的區別主要不同在於:
(1)兩者的組織基礎不同。關貿總協定作為一套規則、一個多邊協議,沒有自己的組織基礎;而世界貿易組織是一個組織與法律健全的國際法人組織,擁有自己完備的秘書處。
(2)承諾的期限不同。關貿總協定是建立在《臨時適用議定書》這一臨時性基礎之上的;而世界貿易組織是建立在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這一基礎上,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的國際貿易組織,因此其承諾是完整的、永久性的。
(3)規則范圍不同。關貿總協定的規則范圍局限在貨物貿易方面,而且是不包括農產品、紡織品服裝方面的部分貨物貿易方面;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范圍不僅涉及貨物貿易,還涉及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投資等內容,是一個完整的多邊貿易體系。
(4)適用范圍不同。關貿總協定中「諸邊性和獨立性並存,即縮約方可以選擇加入,對沒有簽馨的不具有約束力;而組成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除2個諸邊協議外都是多邊的,作為「一攬子」協議對所有成員方均有約束力。
(5)爭端解決機制的不同。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程序屬於調解,同時程序又沒有明確的時間表,致使案件久拖不決,影響了國際糾紛解決的效率;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是可碰商可裁決,並且具有明確具體的時間表,執行措施的有效性,使得其不易受到爭端當事方的影響,爭端解決裁決的實施更容易得到保證。
二、WTO和GATT組織上的關系(組織機構)
GATT是WTO的前身,WTO和GATT之間是替代關系,但WTO具有不同於GATT以及其他國際組織上的鮮明特點。
WTO成立之後GATT作為獨立的組織機構已不存在,但這個實體並沒有解散,而是轉變成WTO的下屬機構——貨物貿易理事會。
三、WTO和GATT在法律地位上的關系(成員性質)
·關貿總協定(GATT)是個臨時性的非正式組織,或者說是個調整締約國權利義務的多邊條約,從正式角度上講,GATT只是一個法律文本。而WTO是一個永久性的正式的國際組織,它依法成立,是如同主權國家一樣的國際法主體,具有法律人格。
拓展內容:
世界貿易組織(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WTO),中文簡稱是世貿組織,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 擁有164個成員,成員貿易總額達到全球的98%,有「經濟聯合國」之稱。
目標
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產權等內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使之可以包括關貿總協定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