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文小說有著作權嗎
1、有人未經作者許可,將已發表的小說譯成盲文出版,這一行為違法嗎?
不違法。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簡純燃。
一般每一個方塊的點字是由六點組成,左側從攔虛上到下為123,右側為456,叫一方。 它是由法國盲人路易·布萊爾於1824年創造的,故國際上通稱為「布萊爾(Braille)」。
(1)盲文小說有著作權嗎擴展資料:
布萊爾盲文由63個編碼字元組成,每一個字元由1~6個突起的點兒安排在一個有6個點位的長方形里 。為了確認63個不同的點式或盲文字元,數點位時是左起自上而下1—2—3,然後右起自上而下4—5—6。這些凸起在厚紙上的行行盲文,可以用手指輕輕摸讀。
《布萊爾字元表》可以表明每個字元的構成及它的最簡單的意義。手寫盲文則首先要備一個金屬或塑料製成的盲文字板和專用的椎筆。
把紙放在字板中間,用鐵筆頭把紙壓到下層板上的小窩里或成凸點,或成浮雕狀,按布萊爾字元從右向左寫;把紙翻過來,點就朝上,從左往右褲仔讀。布萊爾盲文也可用特製的機器造出。中國於1953年公布的新盲字,屬拼音制,借鑒了布萊爾浮雕六點制。
2、未經作者允許 將已發表的小說譯成盲文出版,這行為違法嗎
不違法的,盡管法律規定了對公民著作權的保護,但同時也對著作權作了限制,閉則著作權法22條規定了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其中包括:……(十一)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運亂出版。所以不違法。國家還鼓勵這種行為呢。旁態檔
3、盲文著作權有放進新的著作權法嗎
根據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依然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4、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是否侵權
法律分析: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編成盲文不構成侵權。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睜乎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歲早枯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乎洞)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5、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侵權嗎
法律分析: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不構成侵權,不追究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出版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國家對教科書的出版發行,予以保障。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察頌碧出版發行。
國家對在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經濟不發達地區和在農村發行出版物,實行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第十二款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櫻迅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敗舉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6、著作權保護內容有哪些
著作權保護內容具體如下:
1、文伍胡字作品,指小說、論文、專著裂扒、教材等用文字表達的作品,這里的文字,可以是任何國家的文字,也可以是盲文等特別的文字;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這里的音樂作品,指的是樂曲本身;戲劇作品,指的是劇本;曲藝作品,指的是相聲、評書等曲藝作品的底本;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藝術編排;雜技,指的是有關的動作編排,如果通過演出者將這些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搬上舞台進行表演,則又將延伸產生有關的表演者權,而表演者權是屬於與著作權有關的腔源攔鄰接權利;
4、美術、攝影作品,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照片均屬於攝影作品,純粹復制的照片,如證件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5、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6、電視、電影、錄像作品;
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指示圖及其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法律主觀:在我國,有很多法律法規,針對不同領域有不同法律效力,比如在一些文學、藝術上面,為了保障這些作品獨創性不被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有了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文字可以是漢文、少數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文,符號不僅僅指文字,還指速記、電訊、數字、點字等。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此類作品並沒有形成虛缺州書面文字,是作者將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過一定的儀器設備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眾進行口頭語言表達所產生的作品。但平時生活中的閑談、交流、會話等不夠成口述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以旋律、節奏和聲等進行組合,用樂譜或者歌詞相結合的方式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戲劇作品受保護的是指該戲劇的劇本等,而不是演出的戲。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與戲劇作品相似,曲藝作品受保護的是該曲目說唱的腳本,而不是說唱。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築物本身作為作品受保護,需要其在外觀、裝飾、設計等方面具有獨創性,並不包含普遍使用的大眾性建築。另外,建築作品的保護還應包括建築設計圖、效果圖和建築模型等。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例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藝術攝影等。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扮悉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十二)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十四)計算機軟體;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另外,下列對象則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歷差蔽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的介紹。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包括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8、將外文作品翻譯成盲文是否屬於《著作法》中的「合理使用?」
一、翻譯權的行使
翻譯,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翻譯權屬粗碰於著作權人。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因此,翻譯已有作品,翻譯人應當先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合理的報酬。如果翻譯的作品是演繹作品,則翻譯人不僅需要獲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還要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此外,翻譯人還應在翻譯作品中指名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以下幾種情形翻譯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二帆乎)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四)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我國《著作權態凳悉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此可見,翻譯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翻譯人享有。翻譯人在行使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翻譯是要得到作者的同意,對它進行再創作、發表以及出售。要得到作者的同意,最好是書面授權。以防日後不必要的麻煩。對沒有公開聯系方式的作者,可以對他發表作品的網站和出版社進行聯系。
9、把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版權算侵權嗎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一般是不侵權的。但損害著作權人權利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姿迅定,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寬冊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跡巧此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10、不經著作全人的許可 將已發表的作品改為盲文出版屬於侵權行為嗎?
不經著作全人的許可 將已發表的作品改為盲文出版不屬於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行為人侵害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