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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處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3-04-16 07:48:55

1、綜合法律知識輔導之植物新品種的法律保護

所謂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現代社會,提高農業產量和質量的迫切要求,促使植物新品種不斷出現,而培育新的植物尺灶品種需要大量資金、技術投入和相當長的周期。有資料統計,一個農作物新品種的培育一般需要3-5年,每年需花費3-5萬元;一個林木新品種最快需要15-20年,最少需要花費15-20萬元。這其中還不包括在培育新品種過程中的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風險。由於育種者自己無法防止他人無償繁育自己培育的新品種,也不能制止那些不經育種者同意就以商業規模出售其品種的活動,致使其付出的辛悉笑勤勞動有得不到應有報酬之虞。有鑒於此,一些發達國家率先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並不斷加以完善。1961年2月,歐美一些國家在巴黎簽訂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對植物新品種保護范圍的起點、保護時間、保護的范圍等方面作出規定,並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0V)。截止到1999年12月,該聯盟己有4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9年4月23日加入UP0V1978年文本,成為該聯盟第39個成員國。
植物新品種國際保護的基本狀況
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規范,旨在保護育種者的權益,其核心內容是授予育種者對其育成的品種有排他的獨占權,他人在將該品種作為商品使用時,需要向育種者交納一定的費用,籍此鼓勵育種者對新品種進行研究開發、投資的積極性,促進農業、園藝和林業的發展。育種者的這項權利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相比較,其權利內容不同:但是都具有某些共同的特性,都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
從目前國際上立法狀況看,涉及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專利法和植物專門法。考|試/大雖然對生產植物品種的方法各國均給予專利保護,但是對於植物品種本身,多數國家或者國際組織採用植物專門法的形式給予保護,例如中國、德國、澳大利亞、歐盟等;少數國家以專利法來保護,例如日本、法國、丹麥;極少數國家採用專利法和專門法共同進行保護,例如美國。20世紀30年代,美國頒布《植物專利法》,宣布對無性繁殖的植物授予專利權。該法後來納入美國專利法第161條至164條。第161條將植物專利規定為:無論誰發明或者發現無性繁殖任何獨特的和新穎陵陸扮的植物品種,包括培育的變種、異種、胚種和新發現的秧苗,而非試管培植的植物或者在未培育狀況下的發現,均可依據本法之條件要求取得專利。1970年,美國頒布《植物品種法》,對有性繁殖產生的植物品種提供類似於專利的保護。這種保護由美國農業部植物品種保護辦公室負責審查並頒發植物品種保護證書。由此可見,美國對植物品種的保護並行採用植物專利、普通專利、品種保護證書三種方式的「多軌制」的全面保護。
1957年2月22日,法國外交部邀請12個國家和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聯合國糧農組織、歐洲經濟合作組織,參加同年5月7日至11日在法國召開的第一次植物新品種保護外交大會,形成會議決議。在此基礎上,擬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公約),並於1961年在巴黎討論通過了該公約。1968年8月10日該公約正式生效。以後該公約又經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三次修改。
UPOV公約旨在確認和保護植物新品種育種者的權利,並由公約締約國組成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從而形成當代國際植物知識產權體系的基礎,為國際間開展優良品種的研究、開發、技術轉讓、合作交流以及新產品貿易提供了法律框架。根據UPOV要求,個成員國給予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方式可以採用公約規定的專門方式,也可以採用專利的方式。
根據UPOV公約規定,育種者權利的核心內容是享有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其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專有權,考|試/大包括:1、以商業目的而繁殖、銷售受保護的植物品種;2、在觀賞植物或者插花生產中作為繁殖材料用於商業目的時,保護范圍擴大到以正常銷售為目的而非繁殖用的觀賞植物部分植株;3、為開發其他品種而將受保護品種商業性地反復使用。UPOV公約1991年文本將育種者的權利擴大到禁止侵權品種進口。在強調保護育種者權利的同時,UPOV公約對育種者的權利也有所限制,如出於公共利益考慮或者為了推廣新品種,可以不經過育種者同意而使用、繁殖其新品種。1991年文本對育種者權利的限制則更為具體,規定育種者的權利不適用於:1、私人的非商業活動;2、試驗性活動;3、培育其他新品種活動,但培育派生品種以及需要反復利用受保護品種進行繁育品種的除外。
此外,UPOV公約還仿照《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品種權獨立等原則。
我國現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制度
我國幅員遼闊,氣候類型多樣,植物品種資源非常豐富。經過育種工作者多年來的不懈努力,已經培育出大量的優良品種。為擴大我國豐富的植物品種資源和植物新品種優勢,保護育種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科技含量技術水平,有必要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建立並完善符合國際條約規定的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體系,為促進我國農業、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此外,作為UP0V成員國,我國也應當承擔相關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將植物新品種權規定為知識產權的一種,並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護。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7條規定:考|試/大給予植物新品種以專利制度或者有效的專門制度,或者以任何組合制度的保護。我國自80年代中期開始保護生物技術知識產權,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保護生物技術方法發明,包括獲得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和葯品的生產方法發明。1993年1月1日起經過修改的專利法將大部分涉及生物技術產品和物質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圍,但是,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對「動物和植物品種」仍然不授予專利權。結合我國立法狀況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同時為承擔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義務,也為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成員國義務作好積極准備,我國於1997年4月30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對植物新品種採用專門法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護條例》,標志著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建立。與之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筒《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6月16日發布)和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布)也已經實施,使得這一法律制度日臻完善。我國依照1978年文本加入UPOV公約。該文本規定,自公約在本國生效之日起應至少對5個屬或者種給予保護,3年內保護不少於24個屬或者種。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已將水稻、玉米、菊屬等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范圍,不屬於該保護范圍的植物新品種不能申請品種權。UPOV公約1991年文本與1978年文本相比,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水平高、范圍更寬,參加該聯盟的條件也更嚴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共8章46條,內容包括: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品種權的條件、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品種權的審查和批准、品種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侵犯品種權的法律責任。按照《保護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植物新品種應具備四性,即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考|試/大所謂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其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它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由此可見,確定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的主要依據是是否進行了商業銷售。所謂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於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所謂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一致(《保護條例》第十六條)。所謂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保持不變(《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保護條例》確認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即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以商業日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保護條例》第六條)。考|試/大《保護條例》規定,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並規定了依法轉讓的條件(《保護條例》第9九條)。按照《保護條例》規定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期限是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
《保護條例》授權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並對符合《保護條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新品種權(《保護條例》第三條)。《保護條例》規定,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並由審批機關在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品種權人就有關合理的使用費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進行裁決(《保護條例》第十一條)。此外,《保護條例》規定了違反該條例所應承擔的民事、行政責任等內容。
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前瞻
根據《保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受理了植物新品種的申請,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授權。吉林省農業科學院在1999年4月23日第一個申請日就向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遞交了36件申請。截至到2000年12月31日,國務院農業、林業作為植物新品種申請和受理的審批機關,已經受理國內外植物新品種權申請392件,並對68個品種權申請予以授權。在一些地方涉及植物新品種的糾紛也已經發生。不少農業、林業科研機構和品種權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他們的智力成果。
依法對植物新品品種進行司法保護,突出地擺在人民法院面前。近日,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必將對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審理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確保統一執法尺度起到積極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參照《保護條例》和兩個實施細則所列舉的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以及審批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否應當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對審批機關駁回品種權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申請人對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無效或者維持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自審批機關公告授予品種權之日起,考|試/大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可以依據職權或者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請求,對不符合《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宣告品種權無效。對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
(三)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更名的糾紛案件。對不符合《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書面請求予以更名。對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
(四)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品種權人對強制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五)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審批機關裁決。品種權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案件。(《保護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四十三條)
(七)植物新品種權利歸屬案件。(《保護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四十三條)
(八)轉讓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和轉讓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保護條例規定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保護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四十三條)
(九)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考|試/大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十)不服省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處罰的糾紛案件。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十一)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職權對假冒授權品種處罰的糾紛案件。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保護條例》第四十條)
上述案件從性質上劃分,還可以分為植物新品種行政案件和植物新品種民事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並不限於上述所列舉的類型,在審查當事人起訴時,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均應當予以受理。
從目前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批準的申請數字看,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糾紛的案件數量不會很多。雖然如此,審理涉及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的技術難度卻很大、專業性強,對審判人員業務素素質的要求也比較高,在是否授予權利以及是否構成侵權等問題上,要求審判人員不僅熟悉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而且要掌握較高的專業化知識。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及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直屬部門(含復審委員會)的案件,均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人民法院審判力量配置、發案數量和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等因素,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將涉及植物新品種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據識產權案件集中審理的原則,確定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考|試/大其中司法解釋第一條所列第(一)至(五)類案件,由於國家植物新品種審批機關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內,因此,規定由該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第(六)至(十一)類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實踐中對如何確定侵犯知識產權民事權利的案件侵權行為地一直存在爭議。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行為地的概念,即指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植物新品種的審批和授權要經過國家主管機關對申請對象進行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審查,一經授權,其權利狀態的穩定性較高。因此,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控侵權人利用程序規定拖延訴訟,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問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植物新品種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
在如何確定訴訟當事人問題上,根據《保護條例》確定的審批授權的程序,以及相應的法律關系,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關於是否應當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無效或者維持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更名的糾紛案件,應當以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為被告;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應當以植物新品種審批機關為被告;關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原告所請求的事項和所起訴的當事人確定被告。對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數額,審批機關在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品種權人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作出裁決,品種權人如果對該強制許可決定或者確定的使用費數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該品種權人僅起訴取得強制實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那麼,應當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另外,保護條例規定了對審批機關駁回品種權申請不服的復審程序,因此,如果申請人對審批機關駁回申請權的決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保護,是國家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新的審判職能,是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又一個新的領域,同時也是我國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准備。人民法院作為執法機關,正積極應對新的機遇和挑戰。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同時,考|試/大下發了《關於開展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高、中級人民法院組織有關審判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和研究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熟悉和掌握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積極開展該領域的內外義務交流和培訓,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努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保證高質量地完成審判任務。

2、新種子法處罰標准

新種子法處罰標准為,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3、農業部現行規章清理結果

一、繼續有效的規章

1.農業部立法工作規定(2002年12月27日農業部令第25號發布)

2.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6年4月25日農業部令第63號發布)

3.農業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定(2004年6月28日農業部令第35號發布)

4.農業部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規定(2004年6月28日農業部令第36號發布)

5.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1998年10月15日農業部令第1號發布)

6.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1997年12月16日農經發[1997]5號發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農業部令第33號發布)

8.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農業部令第47號發布)

9.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2007年6月29日農業部令第4號發布)

10.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1993年1月11日[1993]農(綠)字第1號發布)

11.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2006年10月17日農業部令第70號發布)

12.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10月17日農業部令第71號發布)

13.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04年7月12日農業部令第39號發布)

14.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農業部肢毀州令第14號發布)

15.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二批)(2000年3月7日農業部令第27號發布)

16.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45號發布)

17.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46號發布)

18.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四批)(2002年1月4日農業部令第3號發布)

19.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9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0.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1.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02年9月6日農業部令第21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2.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2002年12月30日歷蔽農業部令第24號發布)

23.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五批)(2003年8月5日農業部令第32號發布)

24.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農業部令第51號發布)

25.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2006年1月27日農業部令第59號發布)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2007年9月19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

27.農業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87年8月18日[1987]農(農)字第32號發布)

28.農業部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試行)(1990年11月8日[1990]農(農)字第40號發布)

29.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3月28日農業部令第14號發布)

30.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規定(1997年9月8日[1997]農農發9號發布)

31.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4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2.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49號發布)

33.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50號發布)

34.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51號發布)

35.農葯限制使用管理規定(2002年6月28日農業部令第17號發布)

36.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2003年7月8日農業部令第3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7.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余悄辦法(2003年7月8日農業部令第28號發布)

38.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2005年2月6日農業部令第49號發布)

39.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05年3月10日農業部令第50號發布)

40.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06年3月27日農業部令第62號發布)

41.蠶種管理辦法(2006年6月28日農業部令第68號發布)

42.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1993年8月21日[1993]農(機)字第5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43.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8月15日農業部令第41號發布)

44.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04年9月21日農業部令第42號發布)

45.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9月21日農業部令第43號發布)

46.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2005年7月26日農業部令第54號發布)

47.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2006年5月10日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發布)

48.農業機械質量調查辦法(2006年8月20日農業部令第69號發布)

49.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2006年11月2日農業部令第72號發布)

50.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1999年12月9日農業部令第23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51.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2000年8月17日農業部令第37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52.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8月17日農業部令第3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53.甘草和麻黃草採集管理辦法(2001年10月16日農業部令第1號發布)

54.草畜平衡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農業部令第48號發布)

55.草種管理辦法(2006年1月12日農業部令第56號發布)

56.草原征佔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1月27日農業部令第58號發布)

57.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4號發布)

58.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5號發布)

59.優良種畜登記規則(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6號發布)

60.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辦法(2006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73號發布)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和官方取樣程序(1999年5月11日農牧發[1999]8號發布)

62.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令第11號發布)

63.獸葯注冊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4號發布)

64.獸葯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5號發布)

65.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2005年5月20日農業部令第52號發布)

66.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2005年5月24日農業部令第53號發布)

67.新獸葯研製管理辦法(2005年8月31日農業部令第55號發布)

68.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6月26日農業部令第67號發布)

69.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2007年1月23日農業部令第1號發布)

70.獸用生物製品經營管理辦法(2007年3月29日農業部令第3號發布)

71.獸葯進口管理辦法(2007年7月31日農業部、海關總署令第2號發布)

72.農業部國營農場農機化管理暫行細則(1989年5月10日[1989]農(體改)字第8號發布)

73.鄉鎮企業登記備案規定(1997年12月29日農業部令25號發布)

74.農業部關於確定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目錄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農(漁政)字第13號發布)

75.農業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油類記錄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農(漁政)字第14號發布)

76.農業部關於下發《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證書》考試發證收費標準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農(漁政)字第28號發布)

77.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漁港簽證辦法(1990年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1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78.關於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網作業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農(漁政)字第3號發布)

79.漁港費收規定(1993年10月7日[1993]農(漁政)字第15號發布)

80.內河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1994年8月18日農漁發[1994]11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81.關於加強外海作業漁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農業部令第4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8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1991年3月5日農業部令第4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83.農業部關於實施《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有關事項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農漁發21號發布)

84.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1995年9月28日農漁發[1995]29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8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1996年1月22日農漁發[1996]2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86.沿海和內陸邊境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96年4月16日農漁發[1996]5號發布)

87.內陸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96年4月16日農漁發[1996]5號發布)

88.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1996年10月8日農漁發[1996]14號發布)

89.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1997年3月26日農業部令第13號發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7年10月17日農業部令第24號發布)

9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普通船員專業基礎訓練考核發證辦法(1998年3月2日農漁發[1998]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92.農業部關於在東海、黃海實施新伏季休漁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農漁發[1998]6號發布)

9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驗船師資格考評管理規定(1998年12月16日農漁發[1998]11號發布)

94.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捕撈許可管理規定(1999年2月13日農漁發[1999]3號發布)

95.農業部關於在南海海域實行伏季休漁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農漁發[1999]2號發布)

96.中日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5日農業部令第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9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5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98.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國人、外國船舶漁業活動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99.漁業船舶航行值班准則(試行)(1999年11月8日農漁發[1999]10號發布)

100.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格管理辦法(2000年4月12日農漁發[2000]7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0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船舶管理辦法(2000年6月13日農業部令第33號發布)

10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農業部令第34號發布)

103.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辦法(2001年2月16日農業部令第47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04.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發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

105.遠洋漁業管理規定(2003年4月18日農業部令第27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06.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2003年7月24日農業部令第31號發布)

107.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2004年2月12日農業部令第34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0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2006年3月27日農業部令第61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農業植物新品種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煙草、桑樹、茶樹、果樹(乾果除外)、觀賞植物(木本除外)、草類、綠肥、草本葯材等植物以及橡膠等熱帶作物的新品種。
食用菌的新品種保護適用本細則的規定。第三條 依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農業部為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審批機關,依照《滾物鎮條例》規定授予農大粗業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農業辦公室),承擔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任務,以及管理其它有關事務。第四條 對危害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第二章 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種子和植物體的其他部分。第六條 申請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為品種權申請人;獲得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為品種權人。第七條 《條例》螞困第七條所稱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育種;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育種;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3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育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試驗場地以及單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尚未允許公開的育種材料和技術資料等。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完成新品種育種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九條 完成新品種培育的人員(以下簡稱培育人)是指對新品種的培育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僅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為物質條件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視為培育人。第十條 同一個新品種由兩個以上申請人分別同時申請品種權的,農業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該新品種育種的人。逾期不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證據不足以作為判定依據的,由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權的歸屬;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農業辦公室可以駁回申請。第十一條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時,屬於職務育種的,需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中央單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農業部審批;屬於非職務育種的,直接報農業部審批。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由其隸屬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由農業部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業部可以作出生產、銷售等實施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
(一)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種權人無正當理由自己不實施,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三)對重要農作物品種,品種權人雖已實施,但明顯不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申請強制許可的,應當向農業部提交強制許可申請書,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二份。第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農業部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並附具未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農業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第三章 授予品種權的條件第十四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於《條例》實施前首批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和《條例》實施後新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2年內提出的品種權申請,凡經過品種所有人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符合《條例》規定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及命名要求的,農業部可以授予品種權。第十五條 依照《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於新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三)以國家名稱命名的;
(四)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命名的;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及標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七)屬於相同或相近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名稱的;
(八)誇大宣傳的。

5、急求植物新品種侵權的解決辦法!

一、凡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至刑事責任。二、侵權行為包括:1、未經權利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 2、假冒授權品種。

6、植物新品種司法解釋

為正確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一條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或者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的共有人對權利行使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張其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空蔽許可他人實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共有人單獨實施該品種權,其他共有晌虧伍人主張該實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間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證據證明其不具備實施能力或者實施條件的除外。共有人之一許可他人實施該品種權,其他共有人主張收取的許可費在共有人之間分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宴或。

7、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17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經營、推廣,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銷售方的法律責任:根據種子法第64條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有關政府部門會對銷售方進行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且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補救措施:要視具體情況而已,可以考慮看能否對種子進行補充審定手續;或者回收已賣出的種子。

8、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犯罪

法律主觀:

侵犯植物新品種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兆禪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族型塵成損害的,租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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