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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框架圖

發布時間: 2023-04-15 18:53:46

1、如果一個up主在自己的視頻里添加了一首歌曲作為背景音樂,算是侵權嗎?需要付法律責任嗎?

一般情況下,up主製作視頻不是為了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將自己的作品分享給B站的網友們觀看,按照法律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歌曲,該表演沒有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歌曲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侵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添加背景音樂以後的視頻,公開發布等都是免費的,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限制要花錢才能觀看的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但是也要被侵權者自己主動聯系被侵權者,進行維權。

2、《民法典》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規制

《民法典》《著作權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是調整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此外,《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也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有相應的規范。《民法典》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一般法」地位,對《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作出正確的認識、給出科學准確的適用方案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本文在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幾個重要規則展開進一步分析。
      《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確定了以下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幾個重要規則。
      一、以侵權責任構成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鑒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法》,從第20條到第23條為四類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免於賠償責任的情形,又稱「避風港」。網路服務提供者只要符合《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條件,將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0條到第23條的規定是免責條款,「避風港」是免責事由。它們只是告訴人們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避免侵權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怎樣會構成侵權褲局責任。這種模式與我國傳統侵權法的原則和制度相沖突,帶來了一系列理論和實踐問題。[1]《民法典》則繼續堅持我國侵權法的傳統,以侵權責任構成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所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是統攝所有侵權行為類型的一般條款,對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具有普遍適用性。《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第1195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該款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違反「通知規則」所要求的「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義務」作為確定其侵權責任的要件。第1197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些規定表明,《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沿襲或者遵循了大陸法系以及我國笑備《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侵權法思路,以行為人「實施了行為、該行為造成了損害、行為與損害後果直接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有過錯」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網路服務提供者因過錯侵害他人著作權造成損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所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所有侵權行為類型的一般條款。「無論行為人侵犯的是何種民事權益(包括知識產權、人格權在內),以何種方式實施侵權行為(通過網路實施侵權行為也包括在內),原則上都應該基於《民法典》第1165條所確定的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來胡升讓承擔責任。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採取過錯推定,或者規定無過錯責任,否則《民法典》第1165條對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具有普遍適用性。」[2]
      《民法典》的網路侵權條款將《民法典》第1165條所確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具體落實到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確定上。《民法典》第1195條可稱之為「通知規則」,在被侵權人無法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倘若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那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這種不作為就可能導致其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因而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197條是對網路侵權責任中「知道規則」的規定,如果被侵權人有證據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無須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就可以直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第1197條規定的連帶責任。可見,「『知道規則』與『通知規則』是我國《民法典》規范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兩項基本規則,二者都是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侵權責任的歸責事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3]《民法典》第1195條、第1197條是並列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條款,不存在遞進關系,更非包含關系。那種認為發出通知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唯一條件或者說只能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而未採取必要措施來判斷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關於過錯責任,有兩點應該予以重視:
      一是過錯標准。判斷過錯的標準是「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即如果加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時沒有達到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就存在過錯。該標准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況下,對於他人的權益負有一般義務的人,應當盡到一個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義務。對於他人的權益負有特別義務的人,應當盡到法律、法規、操作規程等所要求的特別注意義務。該標准對誠信善意之人還有職業上、經驗上、年齡上的要求。[4]因此,不同的情景下,注意義務是不同的。加害人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並沒有一個完全一樣的標准。
      二是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普遍審查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對於網路上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的預先審查義務或普遍審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2款「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的規定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普遍審查義務的具體體現。《民法典》延續了該規定的精神,沒有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普遍的注意義務。「在審判實踐中,應當謹慎認定此類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如果判斷標准過寬,可能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承擔了普遍審查義務。」[5]
      實踐中有必要區分普遍審查義務與具體的注意義務。在「廣電偉業訴酷溜網提供視頻分享服務」案中,雖然酷溜網存儲的視頻文件數量巨大,酷溜公司客觀上確實難以對每個視頻文件之權屬狀況進行詳細審核,但法院基於酷溜網將電影、電視劇和原創等設置為並列頻道一節,認為酷溜公司明知酷溜網存儲的視頻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酷溜公司在此種主觀狀態之下應對此部分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承擔相應的審查義務。[6]在本案中,法院是基於酷溜網將電影、電視劇和原創等設置為並列頻道帶來的較高侵權風險,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是妥當的,並非是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普遍的注意義務。
      2019年歐盟通過《版權指令》第17條把在線內容分享服務商履行「版權過濾」義務作為免責情形。美國版權局於2020年推出的《「避風港」第512條條款研究報告》指出:隨著數據及過濾技術的發展和完善,我們認為指紋過濾技術會成為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一種可行性解決方案,無論其規模如何。「這在某種程度上表明美國在時機成熟時,有可能採納歐盟第17條的類似規定。」[7]這些組織和國家的做法及建議值得關注,但是否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擔「版權過濾」義務,涉及各方面重大利益,也是重大的經濟政策、產業發展戰略選擇,需要我國立法者作出決策。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當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網路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後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對此《民法典》作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1197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前者適用於「通知規則」適用的場合,後者則適用於「知道規則」的場景。這兩個條文所處理的都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而幫助侵權,是民法中共同侵權的一種形態。幫助侵權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有三:首先是對於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其次是他人從事了侵權行為;最後是幫助人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卻仍然提供了幫助。
      對於以幫助侵權來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則的把握,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該規則以共同侵權制度為框架,以共同侵權中的幫助侵權為具體的規制形態。主要借鑒自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避風港」建立在「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分類的基礎上,而且基於美國侵權法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與我國侵權法中的幫助侵權客觀上是存在一定差異的,並不完全接榫。故在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中應以共同侵權、幫助侵權為邏輯路徑,拋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分析框架。
      二是通知與必要措施及侵權責任的關系。有觀點從《民法典》第1195條「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出發,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有義務立即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不採取必要措施的,即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過錯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網路用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幫助侵權的前提。只有在網路用戶的行為構成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存在過錯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才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通知的功能之一在於告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其網路中有侵權的存在,是用於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有過錯的重要因素,但通知有可能是惡意的,也可能是錯誤的,基於惡意的或錯誤的通知自然不能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產生。
      四、「通知規則」適用於各種類型的網路服務形態和各種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即「通知規則」對所適用的網路服務形態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做限制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僅規定了自動接入和自動傳輸、自動緩存、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四種網路服務提供者,其規定的「通知規則」僅適用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即自動接入、自動傳輸和自動緩存服務提供者不受「通知規則」約束;而《民法典》的網路侵權條款規制所有的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第1195條規定的「通知規則」也並不限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而是針對廣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和服務類型,即「通知規則」既適用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也適用於自動接入、自動傳輸和自動緩存以及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
      隨著技術和商務模式的發展,網路服務形態已經不再是簡單的存儲、接入、緩存、定位、搜索、設鏈等,比如位元組公司在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同時提供了信息流推薦服務,已經不是單純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出現了類似微信小程序、雲存儲服務等新技術類型,還包括了提供網路交易場所,協助進行網路交易等更加復雜的形態;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網路內容提供者(ICP)二者之間的界限也變得日益模糊,因而很難再簡單適用類似《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設定的與單純的存儲、接入、緩存、定位、搜索、設鏈等服務相適應的規則。這就要求必須針對案件中的具體網路服務形態確定行為性質、過錯、必要措施等,難以整齊劃一地適用某個統一的標准。
      五、基於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的規則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分別採取刪除、斷開鏈接的措施;而《民法典》第1195條雖然僅列舉了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三種必要措施,但不限於此,還包括對制止侵權行為是必要的其他措施。因此,《民法典》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採取的必要措施不做限定,而是採取開放性的態度。
      對具體案件中什麼措施才是必要措施,法律不給出明確規則,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其掌握的證據以及提供的服務類型自主判斷,自主決策,只是要求採取的必要措施「所取得的效果應當是在技術能夠做到的范圍內避免相關信息進一步傳播」。在「愛奇藝訴位元組跳動」案中,法院認為,位元組公司雖然確實開展了刪除、屏蔽等工作,滿足了應當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的形式要求,但從實際處理效果看,其在當時採取的措施,並不符合有效制止預防明顯侵權的實質效果,應當認定其在本案中所採取的相關措施尚未達到「必要」的程度。[8]法院顯然是認為,位元組公司採取的措施沒有預防和制止住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沒有達到「必要」的要求。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電子商務法》及《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和行業實踐,可以將必要措施分為以下兩大類:
      第一類是收到合格通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的能夠及時阻止侵權行為的措施,包括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侵權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足以阻斷侵權行為的措施;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相關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二類是收到合格通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基於其服務類型的特殊性質,不需要也不能夠採取刪除等措施,而是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來避免侵權的進一步擴大。「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的原則,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技術條件、能力等來加以綜合確定。「雲存儲服務」案中,被告提供的雲伺服器租賃服務對雲伺服器中運行的軟體系統和存儲的具體信息內容無法直接進行控制,在技術上不能針對具體信息內容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的措施,能做的只能是「關停伺服器」或「強行刪除伺服器內全部數據」。而「關停伺服器」或「強行刪除伺服器內全部數據」措施不符合審慎、合理之原則。故法院認為,被告可以基於通知內容所能提供的信息及根據該信息所能作出的一般性合理判斷,採取與其技術管理能力和職能相適應的措施......。轉通知體現了網路服務提供者「警示」侵權人的意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可以成為「必要措施」從而使得網路服務提供者達到免責條件。[9]對於自動接入、自動傳輸、自動緩存以及其他類似網路服務提供者而言,如果採取的措施會使其違反普遍服務義務,也可以將轉通知作為必要措施。
      注釋:
      [1] 陳錦川:《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253-274頁;薛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研究:以法解釋論框架的重構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2] 薛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研究:以法解釋論框架的重構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3] 程嘯:《論我國網路侵權責任中的通知規則》,《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6期。
      [4] 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第2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頁。
      [5] 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下)》,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2321頁。
      [6]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4025號民事判決書。
      [7] 宋海燕:《「避風港」原則何去何從——論歐盟及美國對在線內容分享服務商侵權責任的立法改革及趨勢》,《中國版權》,2020年第6期。
      [8]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號民事判決書。
      [9] 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194號民事判決書。

3、范冰冰侵權案勝訴,章子怡被指幕後黑手,當真是這樣嗎?

范冰冰在他的個人社交平台上張貼了他的九宮格的自畫像。並附有文字幹完活,回到家把頭發盤上去再放下來臭美一會。言語間透露著愉悅的心情。即使是半夜22時整個人的精神狀態也非常充實。在照片中范冰冰穿著黑色薄背心,露出大塊的白皮膚。卸妝後精緻的五官更加迷人。白皙的臉完全是我看不到歲月的痕跡,甚至從未見過粉刺的陰影。就像那個季節的年輕姑娘一樣,尤其是在她放映了腦後的秀之後,飽滿的頭發使它變得更加令人羨慕。 

盡管范冰冰受動亂事件的影響,但其流行度和影響力已大大下降。沒有一部電影和電視作品甚至拍戲都已經完成了。她的作品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懲罰,例如面部變化日程安排延遲和搬遷。但是她一直在娛樂界享有很高的聲譽。總是有許多媒體和個人願意關注她的一舉一動。對於這次她是網友們猜測范冰冰與九宮格合影後是否找到了回來的方法。范冰冰充沛的精神狀態和快樂的心情確實使人有種美好的事情即將來臨的感覺,但實際上這與復出無關。但與她有關侵權案勝訴的結果。

范冰冰侵權案勝訴,章子怡被指幕後黑手。當真是這樣嗎?北京興權律師事務所發表聲明說以網路侵權責任糾紛名譽權一案為代表的演員范冰冰一審判決。案件的最終結果是被告人張某注冊的社會賬戶朱沙之連續十天在社交平台上向范冰冰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共計6萬元。盡管索賠金額很小但為范冰冰慶賀是一件好事。范冰冰她的體形一直是黑色和紅色。她的成名之路伴隨著黑色物質和緋聞。由於她高大的身材和美麗的外表再加上她在早期的迅速流行,她一再被謠傳為伴奏。睡覺的女孩甚至在價格,材料等方面都有詳細的描述。說她以1200萬美元的價格賣掉了自己的身體和靈魂。盡管她沒有給自己起名字,但她還是劍指向范冰冰。

因此范冰冰幾乎每年都通過法律手段捍衛自己的權利。2018年范冰冰贏得了7項維權訴訟,分別獲得了賠償。此外原告范冰冰的訴訟費用也得到了賠償。2019年范冰冰在1999年贏得了另一起聲譽侵權案。被告傳言他有男女混亂的關系,稱范冰冰為范夫金蓮。對各方的影響是極其嚴重的。一審終審判決范冰冰,賠償16萬元並責令謠言在社交平台上致歉。包括過去兩年范冰冰也一直處於訴訟狀態。除了指責網民散布謠言捍衛自己的權利外,一些經濟糾紛還引發了訴訟。2020年由於先前的合同糾紛,范冰冰被他的前任朋友起訴。吳秀波的霍爾果斯文化和范冰冰的無錫愛美神影視,都因為電影孔天的狩獵關系而合作。後來由於諸多原因票房跌到了街道上雙方都虧了錢。當時由於范冰冰的盛情邀請,吳秀波挺身而出投資。

關於范冰冰贏得第一名的消息在侵權案件中,許多網友表示支持和理解。他們相信范冰冰的身上雖然有污點但他們並不能置身事外。一個在法律之外的地方有必要支持每個基於事實在法律上捍衛權利的人。與此同時一些網民用手指指著娛樂界的另一位女藝人,稱其為無恥的蟑螂。並指出范冰冰這次起訴的朱沙芝實際上是章子怡的粉絲橫越全國。該組的管理員並且主控章子怡在該組中。范冰冰的侵權案在一審判決中告終,但他並不認為章子怡之後會因與被告朱的偶像關系而捲入糾紛。沙網民表達了他們的希望章子怡可以有一個合理的解釋。盡管粉絲互相撕扯是圈子中的常態,並且每個粉絲圈子都存在。但是烹飪者仍然留在小組中,管理員可以以謠言為樂。不可避免的責任。

據報道範冰冰聲稱被章子怡陷害了100萬。2012年一家香港報紙發表了未經證實的文章,稱交易官員賺了32億元人民幣並且受到調查並被禁止離開該國。威脅要更改新聞的是范冰冰所倡導的框架計劃。隨後該消息被某個地方的官方記者採用並轉載范冰冰沉迷於踩人,並且在圈子中臭名昭著沒人敢為它拍攝電影。范冰冰的情婦說它是一人炮製的,也就不足為奇了。之後這些文章在互聯網上瘋狂地重新發布,並引發了熱烈的討論。此事件對當事方章子怡產生了重大影響,范冰冰為了證明他的無罪將謠言人畢成告上法庭。並說錯誤的誹謗性言論嚴重損害了他的名譽權,因此他起訴了法院並要求另一方公開和分別道歉。賠償了50萬元人民幣的精神安慰。澄清說此後兩者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質的變化。

范冰冰和章子怡幾乎沒有交集,也沒有范冰冰的流行。也從未到章子怡的電影中飾演第二位女性。後來當由於吳梅娘傳奇被互聯網攻擊時。有傳言說章子怡喜歡范冰冰的職位並被網友證明是這次喜歡的行為。這並不是手滑的偶然事件,因為當時她沒有注意發帖和轟炸范冰冰的作者。這顯然是搜索後的一種積極的喜歡行為。根據先前的矛盾也許這是范冰冰位粉絲和章子怡位粉絲互相撕裂的根本原因。一些網友直言不諱地說章子怡經常關注粉絲的社交平台,並會不時封鎖人們。章子怡是一個社交團體甚至是一個管理員,因此很難不懷疑這是另一項成功的活動將其他人引向誹謗范冰冰。但是也有網友站在章子怡的身邊,認為盡管章子怡在小組中,但他們可能看不到這一點。更不用說這個小組了的300多人可能不再存在。范冰冰一旦前腳贏得了侵權訴訟,章子怡後腳就捲入了侵權糾紛。是在幕後黑手還是在幕後的不知情的局外人,您如何看待?

4、如果別人侵犯了我的隱私,最大的懲罰是什麼?

一、侵犯隱私權責任的構成

歸責原則是確定責任成立和歸屬的核心,其所要解決的,乃是依據何種事實狀態確定責任歸屬問題。[3]過錯責任原則就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並且也以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自由意志理論的主觀過錯說假定每個理性人都有自由意志,其行為決定於其意志,每個人僅為其意志負責,無意思則無責任。誠如德國法學家耶林:「使人負責任者,非為損害,而系過錯,就如使蠟燭發光者,非為火,而系氧氣一般。」一個人應該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害負責,這幾乎是一種自然法則,也是公正的基本要求。因而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是法律文明進步的標志之一,是「理性的勝利」。[4]雖然有觀點認為,侵犯隱私權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不以加害人的過錯為要件。[5]但筆者認為,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應當屬於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的原則。在該種侵權行為中,僅是侵犯之客體不同,並不存在高度危險行為、轉承責任等情形,其歸責無法適用報償主義、危險主義等無過錯責任理論。

侵犯隱私權的歸責基礎決定了其構成要件。傳統民法認為,侵權行為的要件主要包括:責任能力、主觀過錯、行為之違法性、客體被侵害、因果關系、損害事實。[6]由此簡化而來我國現在侵權法的通說四要件說(主觀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系、損害事實)。具體言之,侵犯隱私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一)過錯

所謂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一種意志上的缺陷,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類型,表明其違反了倫理義務,因而具有可責難性和不可原宥性。但過錯作為一種純粹的內心狀態,不可能為法官所把握,這無疑增加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並使加害人易於免責,有失公正。客觀過錯說遂應運而生,主觀過錯被認為是古典意志自由哲學在法律上的不恰當影響。客觀過錯說認為,過錯不是對內心狀態的事實判斷,而是對行為有欠缺的價值判斷。「過錯不是事實問題,而是一種法律問題。法院認定過錯並不是把過錯這種狀態揭示給人看,相反,法院是對已經認定的某些事實做出評價,評價的標准除了法律,還有政治的、倫理的因素,有時僅僅是為了公平的分擔損害結果」。[7]

(二)違法性

關於違法性要件的有無及其與過錯要件的關系,筆者認為,德國侵權法的違法性要件是以主觀過錯說為前提的。在法國法系和英美法系,由於採用客觀過錯說和侵權三要件說,客觀違法性已包含於客觀過錯之中,因此談不上過錯與違法性的關系問題。由於客觀過錯理論的興起,主觀過錯的基礎日漸動搖。而在所謂違法性的判斷上,不僅限於成文法規定的義務,任何違背公序良俗,「社會共同生活准則」,違反誠信原則,濫用權利的行為,都可構成違法。奧地利民法對違法性的解釋是「不法意味著依法不應當如此的任何狀態,故應予禁止。它可能是確定的或有彈性的,這種禁止須是法律上的,即或依法律明文規定;或根據習慣,或根據法理」。[8]違法性的擴大使得它與客觀過錯中一般人的行為標准已經大體重疊。過錯的客觀化以及違法性的擴大化使得兩者已近於融合,可責性要件與違法性要件的統一,其都旨在表明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社會「標准人」的注意義務與行為准則,侵害了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此應當負擔賠償責任。至於具體行為准則與客體范圍的判定,應由法官自由裁量,依據具體情況,按社會常識與學者所謂的「法律感情」確定,從而使抽象的侵權行為一般條款具體化適用。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在損害賠償法上具有重要意義,往往決定賠償責任的成立與否以及賠償范圍。世界是普遍聯系的,所謂因果關系,是指先後相繼出現的客觀現象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先出現的引起某種現象為原因,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現象為結果。這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才是因果關系的本來意義。[9]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在目的、功能、判斷標准上都有所不同,不能混為一談。我國以往的必然因果關系說,源於前蘇聯,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與法學上的因果關系等同,認為因果關系是行為與損害之間必然的,合乎規律的聯系,已為我國學者所摒棄。

英美法傳統學說將因果關系分為「事實上因果關系」和「法律上因果關系」。這是由英美法的陪審團參與的審判模式決定的。事實上因果關系被稱為「actual cause」,是指致害原因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引起關系。事實上因果關系的認定屬於事實問題,由陪審團予以認定。事實上因果關系的意義在於確定加害行為在造成損害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進而確定行為人責任。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采條件說,即適用「若無此行為即無此損害」的「but for」檢驗公式。但並非所有的事實上的原因均能夠在法律上作為損害的原因,因此要進行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認定。法律上因果關系被稱為「proximate cause」或「legal cause」,是指在法律上有意義、能決定賠償范圍的因果關系。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法官認定,不是純粹的事實問題,而屬於法律政策的范疇。其判斷標准學說眾多,有相當說、直接結果說、可預見說、充分原因說、必然因果關系說、危險說、法規目的說等。[10]在英美法中,主流學說是「可預見性」理論,即以行為人能否預見到損害的發生,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

大陸法傳統學說將因果關系分為責任成立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因果關系。這是與大陸法系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大陸法區分「權利受侵害」和「損害」,因而將違法行為與「權利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界定為責任成立因果關系,而將「損害」與「權利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界定為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11]前者是一事實問題,屬於責任的構成要件,旨在解決責任的成立的問題,以條件說為通說;後者不僅是一個技術性的因果關系,更是一種法律政策的工具,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歸屬之法的價值判斷,[12]其旨在解決責任的范圍問題,以相當說為通說。

可見,無論是大陸法還是英美法,就因果關系而言都採取「兩分法(bifurcated approach)」予以把握。在侵權和違約等民事責任中,實際上往往注重後者,即在法律上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因果關系。這是由於法律規定的損害概念過於抽象,為了防止因果關系和損害范圍的無限擴大、漫無邊際,損害賠償的具體化的任務只能由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或責任范圍因果關系來實現。我國屬大陸法系國家,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上應采相當因果關系說,即「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以生此損害者,則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雖必無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13]

(四)損害事實

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態,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14]我國學者普遍認為,損害事實具有確定性,損害是已經發生的事實,損害須現實存在。損害概念在學說上有利益說(差額說)與組織說之爭。利益說較為抽象,以德國學者Mommsen認為損害是被害人因該特定損害事故所損害之利益,該項利益,依其所言,乃被害人之總財產狀況,於有損害事故之發生與無損害事故下所生之差額。組織說由Oertmann所倡,認為損害乃法律主體因其財產之構成成分被剝奪或毀損或其身體受傷害,所受之不利益。[15]兩者個有利弊,然都限於財產損害,在侵犯隱私權行為中,並無實質意義,因為侵害隱私權主要發生羞辱、苦惱、不安等精神痛苦,該損害無法以利益差額或財產毀損、人身傷害的形式表現出來。一般而言,在非法獲取、公開個人隱私的情況下,精神損害往往是該行為的必然結果。因為隱私權人隱匿和隱遁的行為即可推定其非常擔心個人隱私遭受侵犯,而實際的侵權行為使這種擔心轉為現實的痛苦。因此對於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實際上僅認定加害行為與侵害隱私權之間的因果關系,即所謂責任成立因果關系即可。例如,根據法國判例,對於侵害私生活,判例似乎在偏離1382條,而是根據民法典第9條,僅僅要求證實對於私生活的侵害行為,而不要求證明實際損害的存在。[16]

二、侵犯隱私權形態的類型

隱私權為各國所普遍承認,但因其內涵極度模糊,故其具體范圍及保護模式並無定製。在首倡隱私權的美國學界,對於隱私權這一新型權利的界定,存在普羅瑟教授的「分散的隱私權」和布羅斯坦教授的「統一的隱私權」兩種理論之爭。[17]在大陸法系的框架下,我們在以侵權行為法一般規則保護隱私權的同時,也需要結合具體判例進行隱私權類型化的整理。所謂類型化,簡而言之,就是分類。人類的思維對現實世界的把握就是從對現實世界的分類開始的,所以,德國法學家考夫曼(Arthur Kaufman)強調「對事物的本質的思考是一種類型學的思考」。格雷說:「分析法學的任務就是分類,包括定義,誰能夠對法律進行完美的分類,誰就能獲得關於法律的完美的知識。」[18]類型化能夠彌補法律概念抽象化的不足。如拉倫茨認為,當抽象的一般概念及其邏輯體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現象或意義脈絡的多樣表現形態時,大家首先會想到的輔助思考形式是「類型」,德國民事法學今日的特徵是一種獨有的抽象概念及類型混合並存的情形。[19]在侵犯隱私權行為的的體系整合過程中,借鑒英美法歸納性思維的經驗積累,適當地融入類型化的方法,能夠有效的克服體系化的剛性和封閉性。

就侵害隱私權行為的類型化而言,其大體可分為不作為與作為兩類,前者是「當為而不為」,後者是「不當為而為之」,具體侵害形態如下:

(一)不作為侵權

對隱私權的侵害一般都是以積極作為的形態存在,但例外的情形下,不作為也會構成侵犯隱私權。不作為侵權須以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為前提。所謂法律上有作為之義務,不僅指法律有明文規定者而言,其依公序良俗,由法律全體之目的及精神觀之,有作為義務者,亦屬之。一般而言,其包括:(1)基於法律之規定有作為義務:(2)基於服務關系而有作為義務;(3)基於契約關系而有作為義務;(4)因自己先行行為所生之危險而有防止的義務;(5)有防止危險的機會,依公序良俗之觀念有防止危險的義務。[20]

不作為侵犯隱私權的具體情形主要包括:媒體對涉及隱私的報道應盡到審核義務而未盡到;個人資料收集機構保留錯誤的個人資料,未及時修正;在個人資料收集時未履行告知或通知義務;保管他人資料,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信息流失或失竊,如檔案管理部門儲存的電子數據因未採用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而被黑客竊取、散布等。

(二)作為侵權

1.侵入

未經允許非法侵入他人私人空間,破壞他人居住安寧。侵入的空間不但包括所有人的不動產,而且佔有人租賃、借用的房屋、旅店,甚至還擴及私人的信箱、電子郵箱、電腦硬碟空間。這種侵入不僅包括物質的接觸和實體的進入,而且無形的目光、信息、電波、噪音的侵入構成廣義的侵入,例如重復性電話接入、手機簡訊發送、垃圾郵件傳輸、藉助望遠鏡遠眺他人住宅等。著名的「延安夫妻觀黃碟案」即屬於典型的侵入侵權。

2.騷擾

騷擾是以侵入之外的方式侵害他人私生活安寧,如跟蹤、尾隨他人,在他人住宅之外盯梢等。再如現代愈來愈嚴重的性騷擾問題,「性騷擾」一詞最早由美國學者凱瑟琳·麥金農在上個世紀70年代首先提出,其指出,性騷擾就是通過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學校、醫院或其他公共領域,以欺凌、恐嚇、控制等手段向女方做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要求或舉動的行為。[21]其表現為語言調逗、圖文展示、眼神及姿勢等,以及身體接觸、暴露性器官等以言語或動作對婦女進行調戲、侮辱或猥褻的情形。性騷擾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會對受害者的私人安寧等隱私利益造成嚴重傷害。[22]

3.窺視、拍攝

非法偷窺視他人私生活,或者擅自拍攝、錄制他人私生活情景。例如,現實生活中一度沸沸揚揚的「璩美鳳光碟」事件;深圳某企業在廁所內裝攝像頭監視職工;上海某中學安裝攝像頭拍攝了一對早戀的學生在教室里擁抱、親吻的鏡頭,在學校電視台播放。

4.竊聽、截取

這是針對他人的通訊秘密和交流隱私的侵犯。竊聽和錄音是對他人話語交流的侵犯;截取信息是針對電報、傳真、信件、郵包、電子郵件等,在傳送過程中截獲、扣留、拆看。對他人信息通訊過程的竊聽和截取,規制的是該不當取得信息的行為,而非注重知悉該信息的結果,即便沒有實際知曉被竊聽和截取的信息,也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5.刺探、調查

非法刺探、調查他人私人經歷、行蹤、通信、財產狀況、家庭生活等,例如私自翻閱他人日記、記錄。

6.搜查、檢測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財物或住所;非法強迫他人按指紋、驗血,進行酒精檢測、基因檢測、健康檢測等。此外,翻檢、分析他人丟棄的垃圾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存在爭議。在美國Colorado v. Hillman案中,法院根據隱私的合理期待理論,認為警方搜查垃圾時不必取得許可,因為垃圾製造者對與其垃圾有關的隱私不再具有合理期待。但大多數國家的隱私法禁止該種行為。筆者認為,雖然該動產因所有人拋棄已為無主物,但其中蘊含著他人的私人信息痕跡,故意以不當方式提取該信息應構成侵權。

7.公開、傳播

未經允許非法向第三人披露他人的婚戀史、疾病史、受害經歷等私人信息,或傳播擴散其知悉群體的范圍,均構成侵犯隱私權,無論是以口頭方式或者書面方式,還是通過手機簡訊、互聯網路等現代通訊技術以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均可。

8.不當的個人資料收集

收集、儲存、使用涉及自然人隱私的身份、地址、信用等個人資料,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若本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必須得到其近親屬同意。這是個人資料為生成主體所有的原則所決定的。收集個人資料必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實施,並保證所收集資料的真實性,在收集時應當採取合理的措施告知當事人:其是否有義務提供資料;收集該資料的目的;該資料可能移轉和披露的范圍;其查閱、修改資料的權利。並且,未經資料主體的同意,資料使用也不得超出當初收集目的所規定的范圍,否則,即為不當的個人資料收集行為,屬於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9.違反保密義務

醫生、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專家向社會公眾提供特定的專業服務應負有勤勉謹慎、克盡職責的高度注意義務和為相對人計算的忠實義務,其基於其職業關系獲悉他人隱私的,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利用和公開該他人的隱私。例如,《衣索比亞民法典》第24條:「(1)任何人如果揭露因其職業獲知的事實會導致其背叛或有可能有背叛第三人正是因其職業賦予給他的信任時,他不得被強迫揭露有關事實。(2)已吐露或披露此等事實者可以得到它們不會被其賦予信任者泄露的保證。」

10.歪曲報道

權利人可能被指稱某一虛假事實與其本人有關,即是該事實不構成對其名譽和私人秘密等人格利益的侵犯,但這種不真實的關涉可能使他人處於遭受公眾誤解的境地,侵害其私生活的安寧和自由。即1960年普羅瑟教授所歸納並編入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二次)》「歪曲報道(false light)」:公開不正確或不真實的訊息,使當事人遭到他人憐憫、譏笑或鄙視,導致身心受創。如1951年的Leverton v. Curtis Publishing Co.案,某報將一張小孩在大街上被摩托車撞傷倒地的照片用作報紙插圖,但標題為「他們自尋死路」,使小孩被認為不小心的行人。《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第81條(個人資料真實權)規定:「任何人均有權受保護,以免被他人指稱某一虛假事實與其本人或其生活有關,即使該事實不侵犯其名譽及別人對其之觀感,又或不涉及其私人生活亦然。」

11.干涉自主決定

以欺詐、強迫等手段,違背權利人的意志,非法干涉他人的避孕、墮胎、分娩、性別改變、性取向等私生活自由,也構成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三、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現狀檢討

我國自建國之後,囿於歷史原因,民法典起草屢受挫折,私權利長期蒙受壓制,更遑論隱私權。直至改革開放之後,我國隱私權乃至人格權的研究較之財產法仍偏薄弱,據學者考證:「檢索廣東中山大學法律系編輯《1985——1987年全國法學文章目錄索引》,可以發現,在這兩年裡,中國法學界沒有發表一篇關於誹謗法規、名譽權和與名譽權聯系密切的隱私權的專題文章。」[23]在立法實踐上,我國缺乏統一的隱私權制度,零散見於各單行法規定,如訴訟法明確規定,以司法解釋和其他法規作為補充。

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僅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沒有就隱私權做出規定,無疑是一個立法的疏漏。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採取間接保護方法,通過名譽權涵蓋隱私權,規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也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即將隱私等同於陰私,通過名譽權涵蓋隱私權提供救濟,這種模式有失完善。名譽權乃是特定的人要求他人進行客觀公正地評價並排斥他人貶損自己的名譽的權利。隱私權與名譽權的區別如下: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隱私權的主體只能為自然人,通說認為,法人不是隱私權的主體;名譽權能夠為法人所享有。

第二,保護客體不同。名譽權保護的是個人的社會評價,名譽依賴於社會公眾的認知與評價,名譽權是個人不受歪曲和貶損的權利;隱私是個人與公共領域無關的私生活領域,隱私權是個人不受干擾和公開的權利。

第二,侵害方式不同。侵犯名譽權行為以散布虛假事實為特徵,其侵害方式主要為誹謗和侮辱行為;而侵犯隱私權所公開的恰恰是真實、客觀的信息,並非捏造虛構而出,其侵害方式主要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公開權利人隱私,或者騷擾、干涉他人私生活。

第三,責任形式不同。對於侵害名譽權行為一般有五種責任形式: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在大眾傳播活動中,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主要是採取發布聲明予以更正的形式;而隱私是一旦宣揚公布就無法收回,所以致害人不可能採取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方式來承擔責任,主要應該強調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

第四,免責事由不同。除了共同的公共利益、公眾人物之外,侵犯名譽權的主要免責事由是據實報道和公正評論;而侵犯隱私權則據實報道和公正評論都不能免責,因為隱私披露即構成侵權,內容真實與否在所不問,其主要免責事由是知情權、正當的公眾興趣等。

第五,專屬性強弱不同。名譽權不得自由處分或拋棄;隱私權當事人在一定限度內可以處分,自願公開,或允許他人披露。

第六,侵害動機不同。侵害名譽的方式主要為誹謗和侮辱,行為人往往主觀上存在故意,其動機有加害他人的意思;侵害隱私往往可能懷有良好的動機,未必具有惡意。例如,1992年轟動一時的楊沫訴汪兆騫名譽侵權案。糾紛是因汪以「東方笑」為筆名在《知識與生活》雜志上發表的《梅開二度訪楊沫》引起的,作者本人在庭審期間一再強調,「他從小學起就一直對楊沫懷有敬仰之情……他寫這篇文章,目的是歌頌楊沫這位文壇前輩。」[24]

第七,侵害後果不同。侵害名譽將導致客觀上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隱私造成的後果未必會毀損當事人的名譽,損害的主要是本人的感情和心理。[25]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拋棄了以名譽保護隱私的傳統模式,對於保護隱私權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解釋」區分了隱私權與名譽權,無疑具有進步意義,但究其實質,仍未承認隱私權為一獨立的私法權利,而是將隱私作為一般法益,在「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而為加害行為時方得予救濟。言外之意,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就可以肆無忌憚。這是以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為旗號公然漠視個人隱私權,構成了對隱私權不應有的限制。就其淵源考察,該條款借鑒了德國民法第826條的「背俗加害」侵權,而德國其實已通過一般人格權使隱私權受到第823條第1款一般侵權的保護。因此,隱私權為獨立的權利類型,以過失歸責的一般侵權行為即可構成侵害,在此添加了一頂所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帽子」,實屬蛇足。

5、什麼叫做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呢?

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侵犯知識產權罪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或者銷售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知識產權是人類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 、商標權、著作權等。

6、陳坤被判圖片侵權,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陳坤需要在判決生效之日起日內,在他的社交媒體賬號,首頁置頂位置,連續2天登載致歉聲明,並賠償80元,還有2510元律師費、存證費。 事件起因:陳坤未經授權發布了《月海如夢》的圖片,被攝影師告上了法庭。

(圖片來源陳坤侵權案件配圖)

陳坤入住綠洲,發了一幅圖片,並且配文了,因這張圖片引起了官司

事件發生在2019年9月3日,陳坤當時剛剛入住綠洲,配圖發文,第一天到綠洲,仰望山,看到了天和神聖。很多網友點贊和評論,說風景真美。也就是這張特別美的圖片為他惹來了一場官司,這張圖片的攝影師將陳坤告上了法庭,未經他人授權,私自使用他人圖片,這是侵權行為。因此,攝影師一紙訴狀把陳坤告上了法庭,宣判結果,陳坤要在7日內,給人家攝影師道歉,在社交媒體賬號首頁置頂位置登載道歉聲明,人家攝影師要的賠償不多,講理,才80元,但是律師費2510元、存證費需要陳坤負擔。攝影師還特意強調了這句話:維權不分大小,版權意識需要大家重視起來 。其實這件事也給大家提醒了,知識產權要大家重視起來,不要被人告。

網路配圖能不能隨便用?

陳坤配圖侵權事件,給我們大家提個醒,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有必要讓每個人都學習一下,在版權的配圖是不能夠隨便使用的,這是常識大家都懂的。我們日常在配圖的時候就會刻意的避開那些帶水印的帶版權的圖片,否則的話就是給自己找麻煩。像陳坤配的這張圖,未經攝影師的授權,就搬到了自己的個人賬號上,我想攝影師之所以要維權,可能也是看到大家都說這張圖片是陳坤拍攝的,然後陳坤也並未出來解釋和說明。作為原創作者,圖文都像是自己的孩子一樣,深受自己的愛護,所以這樣是維權的這種行為也是可以理解的。網路上的配圖能不能夠隨便用?帶水印的肯定是不能用,也就是保護人家的版權。如果我們想用,一定要註明來源,比如圖片來自於網路,或者註明這張圖片,原創作者是誰,或者你是從哪裡復制而來的?這樣就是尊重了原創作者的版權。

有一些人的想法特別不好,之前我有文章被別人抄襲,這個抄襲者就這樣答復的,網路上的資源是共享的。誰告訴你網路上的資源是共享的?沒有授權給你,你就屬於抄襲,我是可以告你侵權的,所以各位好自為之吧。

7、北京大學法學本科的教材有哪些?

法學院本科生用教材:

一、法學院9字班版本法學緒論(入門課):沈宗靈《法理學》(不常用)
憲法學:許崇德《中國憲法》(不常用),王世傑/錢端升:<比較憲法> 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法>
民法學(1)(總論部分、物權):馬俊駒《民法原論》(主要是上冊) 民法學(2)(合同法):崔建遠《合同法》(修訂本)
刑法學(1、2):張明楷《刑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教程》 婚姻與繼承法學:楊大文《親屬法》、同系列的《繼承法》
中國法制史:葉孝信《中國法制史》(新編本) 知識產權法: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 刑事訴訟法:陳光中、徐靜村《刑事訴訟法學》
商法學(1)(商法總論、公司法): 王保樹《中國商事法》(同時也是商法學2) 王保樹《中國公司法原理》等等(主要是這兩種)
外國刑法學: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經濟法:王保樹《經濟法原理》
國際法:Akehurst's Mordern Intro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二、法學院0字班版本(更新至2004年)1 法學緒論/法理學(高鴻鈞、王晨光,許章潤老師)
《法學緒論》使用張文顯主編的21世紀課程系列,北大/高教版。 但實際上基本不講教材。許章潤老師的《法理學》課有參考書單。 2
比較法總論(高鴻鈞老師) 《外國法制史》,由嶸編 《比較法總論》,茨威格特、克茨著 《比較法研究》,沈宗靈 3
刑法學(張明楷、黎宏、周光權老師)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最新版,黃色封皮的。 4 憲法學(王振民、程潔老師)
許崇德《憲法》,人大出版社出版。金黃色(灰土黃色封皮) 5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田思源老師)
姜明安主編的兩本,一本是21世紀教材系列,北大/高教版。 一本是法律碩士(JM)教材系列,法律出版社的,42塊錢的那本。
兩本教材各有特點,似乎教師更推崇後者,因為比較新,收錄了很多新法規。 6 民法學(師資眾多,不一一列舉)
歷史上曾經使用過馬俊駒老師的《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九五規劃教材。 物權、債權、侵權法請往下看。 7 國際公法(李兆傑老師)
無教材,主要看講義。李兆傑老師的教材據說年內會出版。 8 國際私法(李旺老師) 李旺《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黃色封皮的。
9 國際經濟法(車丕照、傅廷中老師) 車丕照《國際經濟法概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39.50元。 10 物權法(程嘯老師)
2001級使用《物權法》,梁慧星,法律出版社95規劃教材。
2002級是程嘯老師自編講義,但指定的是王利明主編的《物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1 國際貿易與技術轉讓法(傅廷中老師)  
王傳麗的《國際貿易法》政法大學出版社 12 西方法律思想史(高鴻鈞老師) 《西方法律思想史》人民大學出版社,谷春德主編,
另有凱利的《西方法律思想簡史》為重要參考書,法律出版社。 13 債權法(崔建遠、韓世遠老師)
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的崔建遠老師的《合同法》(新版是黃色封皮的)、法律出版社
2004年3月版的韓世遠老師出的《合同法總論》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的張廣興先生的《債法總論》老版本。 14 侵權行為法(程嘯老師)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修訂版)》,政法2003  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二版),人民法院2004

8、法考民法考哪些內容?

 近十年來,民法的重要考點一直較為穩定。
民法總論:民法的調整對象及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死亡、人格權、民事法律行為、無權代理、訴訟時效(特徵、適用范圍、計算方法、屆滿的後果)
物權法:物權變動(基於民事法律行為、非基於民事法律行為)、登記、交付、遺失物拾得、善意取得、按份共有、抵押權、質押權、混合擔保、佔有
債與合同法:債的分類與內容、保證、代位權、撤銷權、債的移轉、清償、無因管理、不當得利、雙務合同中的履行抗辯權、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
婚姻法:婚姻的效力、夫妻財產關系、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損害賠償
繼承法:法定繼承、遺囑繼承
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數人侵權、賠償損失(含精神損害賠償)、特殊主體的侵權責任、飼養動物致害、物件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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