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小區施工侵權證據
1、如何認定侵犯相鄰權
1、侵害相鄰權的行為必然發生在相鄰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侵權人必然是相鄰關系的一方當灶兆事人,不是相鄰關系的當事人不構成相鄰權的侵權行為,因此,侵害相鄰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相對權的特點。
2、侵害相鄰權的行為在損害事實表現為無形損害。
3、違反了《民法典》之中關於相鄰權的規定之後,也可以被認定為是侵犯了相鄰權。
侵害相鄰權的行為在損害事實表現為無形損害。侵害相鄰權的行為必然發生在相鄰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侵權人必然是相鄰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相鄰關系的當事人不構成相鄰權的侵權行為。
「相鄰」意味著只要他人不動產的使用對自己不動產的使用產生影響,或者說對本人不動產的使用影響到他人不動產使用的整個輻射面積和空間,都可稱作「相鄰」。如建物區分所有中,一樓產生噪音,六樓被感知,仍可謂一樓與六樓相鄰,可徑直基於相鄰關系行使相鄰權。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隱返租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世纖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雜訊、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2、相鄰權官司該怎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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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相鄰權?
相鄰權是個法律用語,它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相鄰權問題由《民法通則》和《物業管理條例》調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裡面也有相關規定。
■以案說法
陽光權賠償法律太籠統
市中院民二庭李傳煒法官告訴記者,近幾年,隨著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涉及擋光、雜訊、濫建護欄等相鄰權糾紛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呈現投訴趨熱的態勢,一個庭一年就能接案幾十例。
李傳煒說,我國對陽光權的規范相對較少,從民法角度講,僅是《民法通則》在規定不動產的相鄰關系時,對其有嚴格規定,而該規定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即「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這樣的規定過於原則,審判實踐中如何在當事人之間尋求平衡,成為賠償的難點。」她說。
另一位法官則向記者坦言:「《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了侵犯相鄰權有三種承擔責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及賠償損失,然而在法院眾多的採光權、通風權的案件中,法院判決結果大多為前兩項內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而能直接判決賠償損失的案子少之又少。」
問其原因,這位法官笑著說:「你說陽光值多少錢?」據了解,目前能直接判賠償的採光等相鄰權案件,也多是一些案情簡單、雙方沒有太多異議的案件。
賠償究竟如何計算?
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相鄰權的損失賠償數額往往較少。設計院代理律師王玉璞不無憂慮地指出:「賠償金相對來說並不高,所以開發商往往並不在乎這點經濟賠償,形成用金錢就能解決一切的習慣,但其實,相對於住戶或者一個單位永久享受陽光和通風的權利,不是幾萬、幾十萬就能換取的!」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為什麼不盡快立法呢?有法學專家表示,主要是很難劃定出一個具體的標准,房價的不確定、日照時間的難以細化以及不同人對陽光通風的不同認識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條件就相差很多,不可能以一個固定標准來計算。
目前,不少法官對簡單的採光權案按照電價等標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一數額實在少之又少。
措施
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訴訟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相鄰權」訴訟通常發生在侵權之後,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對侵權行為往往熟視無睹、無動於衷,而法院也大多要等到既成事實後方予立案,從而耽誤了將侵權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的極好機會。
法院一位領導說:「我們搞法律的,自然對採光等相鄰權比較注意,法院前面本來要蓋一座高層,但還沒開始蓋就讓我們通過法律途徑停止了侵害行為的發生。」記者果然看見法院對面的樓房只建到三四層就停建了。
一位法學專家提醒廣大群眾,為了真正討到「陽光權」,對於環境遭受侵害應當把維權的著眼點放在「事前預防」上,而不應該把維權寄託在「事後勝訴」上,讓法律充分發揮事前的預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僅靠事後執行判決來發揮法律的威力。只有這樣,「陽光權」才有望走出尷尬的境地。
期待
《物權法》將彌補法律空白
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大中城市中,樓間距縮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陽光權」糾紛可以說是屢見不鮮。但直到現在,受害方還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捍衛自己的「陽光權」。
金色陽光律師事務所的高律師則對「陽光權」補償細則出台充滿信心和期待。他介紹說:「眾所周知,現在物權法草案正在審議之中,而陽光權作為《物權法》草案所要維護的諸多物權之一,將會出台詳細的規定,那麼相關補償細則的出台也不會太遠了。」
■相鄰權案例
2000年7月,於某等三十九戶位於中環線北側的居民以遮擋陽光、影響通風將位於中環線南側的某房地產開發商訴諸法院。這起在1999年轟動一時,並因居民聚眾抗議,造成中環線交通堵塞長達半日的相鄰權糾紛終因爭議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而走入訴訟程序。
1999年,某房地產公司在於某等居民住房的南面相隔中環線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公寓住宅。該公寓住宅屬於高層樓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居民以日後建成的公寓住宅定會影向採光為主要理由,先後到施工現場、售樓處、及中環線等處進行抗議,不僅造成房地產公司停工四十餘天,而且一度造成中環線長時間堵塞。房地產公司在政府部門和基層組織的主持下,與居民代表進行了協商,居民提出高額賠償的要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而成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律師著重從兩個角度進行了本案的應訴工作:
一、原告稱被告非法開工為非法建築,是因為原告對工程開工等環節的政府審批及管理缺乏了解,並整理搜集被告開發建設的住宅公寓為合法建築的身審批手續及證明文件,證明該項目為合法建築。
二、被告開發建設的住宅公寓雖然客觀上減少了原告的採光時間,但並不構成對原告相鄰權的侵犯。被告的建築不僅符合天津市規劃管理的要求,同時也符合國家建設部關於舊區改造住宅建築的日照標准。
法院最終因證據不足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
一審判決後,三十九原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場曠日持久的相鄰權糾紛終於以房地產公司勝訴劃上了句號。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各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採光權屬於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相鄰權,它不是無條件的絕對權利,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在城市建設發展的不斷更新的過程中,新建建築遮擋現狀住宅也就成為城市建設過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結果,新建建築給現狀住宅帶來的採光變化,其合理的范圍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據規劃與消防等部門的行政許可。
新建建築應當是辦理了規劃、消防等建築行政審批的相關手續,建築間距符合規定的合法建築,這樣的合法新建建築對四周現狀建築的遮擋是合法的遮擋。
一般情況下,規劃與消防的行政審批是充分考慮到間距、遮擋、消防的法定要求,並且滿足建設部規定的日照時間。這樣的新建房屋不構成對現狀住宅的侵權。
3、處理相鄰關系糾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原告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法定標准,又要看其訴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從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房屋系違章建築。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規劃許可或產權證,就說明被告的建築是建章,其實,這樣的思路是錯誤的,依據規劃法規定,違章建築是一種法律事實,需要經過行政規劃主管部門的行政確認,並非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取得行政規劃許可證,就一定是違章建築,就必須予以拆除。
(2)從民法角度看:依照處理相鄰關系的司法實踐,鄰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時提出異議的,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結合本案情況,如果確如原告所述情況,由於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時提出異議,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過失,根據法益衡平原則,司法實務中以建造程度作為是否「及時」的參考因素,如果已經建成,無論如何也稱不上及時,為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對利益微小或並無利益的主張,鄰地使用人應當負擔容忍的義務,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訴求。
二、正確理解相鄰權保護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則》及《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是以調整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利益為主,以謀求實現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為其制度目 的。從原告的訴求內容看,主觀上將相鄰侵權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方面。經現場勘查,現實建築布局並未對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和利益造成客觀上的妨害,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後果上、范圍上有危險或隱患以及客觀損害的實際發生,其訴求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關於處理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問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 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幾個問題。
四、請求權基礎問題: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是否違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斷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定,並未列入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基礎。另從《民法通則》及《物權法》關於相鄰權的規定看,現行法律針對相鄰權,僅限於「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污染;損害防免」六項,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司法可裁范圍。
五、證據標准問題: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相鄰關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告遞交的證據得不出清楚明確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法律規定,法庭的職責並非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實施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法庭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已發生,法庭只判斷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足以支持其訴求的標准」,「是否達到必須拆除相鄰房屋的標准」,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准。原告現有證據缺乏可信度,與法律規定證據的質量規則相差懸殊。
六、訴求理由問題: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並非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本身,而是權利人對不動產的利用以及不動產功能的正常發揮。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對其不動產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內容。
4、施工索賠需要收集的證據有哪些
1、招標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業主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圖紙、技術規范等;
2、工程各項有關設計交底記錄、變更圖紙、變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項經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簽認的簽證;
4、工程各項往來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復等;
5、工程各項會議紀要;
6、施工計劃及現場實施情況記錄;
7、慧鉛施工日報及工長工作日誌、備忘錄;
8、工程送電、送水、塵碧御道路開通、封閉的日期及數量記錄;
9、工程停水、停電和干擾事件影響的日期及恢復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撥付的數額及日期記錄;
11、工程圖紙、圖紙變更、交底記錄的送達份數及日期記錄;
12、工程有關施工部位的照片及錄像等;
13、工程現場氣候記錄,有關天氣的溫度、風力、降雨雪量等;
14、工程驗收報告及各項技術鑒定報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購、訂貨、運輸、進場、驗收、使用等方面的憑據;
16、工程會計核算資料;
17、國家、省、市有關影響工程造價、工期的文件、規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派岩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5、如果開發商在未經過業主同意情況下改變規劃 加樓建設 違法嗎
開發商改變規劃,加樓建設,如果通過了政府規劃部門的審批則就合法;否則是違法行為。
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咐銀不得批准。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根據該法律,開發商改變規劃加蓋樓宇的行為,只要不涉及業主自身住宅的結構、採光、及正常居住,那麼就和業主基本無關,無需經過其他業主同意。只要城市規劃部門審批許可就行。
如果開發商更改規劃,影響到自己所住房屋的通風、採光或者進出入通道的。
①可以相鄰權受到侵害要求侵權賠償。
②在開發商更改規劃獲得批准後尚未或剛施工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並申請停止更改規劃批復的停止執行。一旦批復被撤銷,開發商就沒有理由再施工。
③如果開發商售樓廣告的內容被寫進合同或者作為合同附件的,而更改規劃又導致廣告內容無法實現的,業主也可以就此提起違約訴訟。
拓展資料:
如果說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不能購買,不能如期收房或者不能以合同的要求收房時,購房者可以退房。
①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經催告3個月後仍不能交付使用的;
②房屋結構有重大質量問題,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准影響購房者使用的;
③開發滑簡或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④合同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的。
1.發生糾紛時,您應當搜集相關證據。只要掌握了一手材料,不論在與開發商協商過程中還是在提起訴訟時,都能夠明確其違約事實
既可以按照合同條款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在實際損失超過約定的違約金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您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以事實為依據充分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您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6、房子被施工隊損壞,如何維權?需要准備什麼?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看路邊或是小區等地有一些施工隊在施工,但是有的施工隊在進行施工的時候會因為操作不當對周邊居民的房子造成了損壞。這時候居民就可以和施工方協商,讓施工方賠償我們的損失,如果協商失敗我們就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我們要准備施工方對我們造成房屋損傷的證據,然後再進行房屋的安全鑒定,最後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首先和施工方協商房子在老百姓心中是最重要的,一旦房子造成了損壞不僅是給我們的財產造成損失,對我們的人身安全也存在許多隱患。常會有一些施工隊因為不正當操作導致老百姓的房屋受損。這時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和施工方協商,如果遇到講理的施工方,他們會按照要求給你賠償,但是遇到一些不講理的,那我們只能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和施工方協商不了,我們就要用到法律來維護公民利益,首先要由施工方對我們房屋造成損害的證據,可以有人證也可以有物證物質,我們就可以把受損的房屋拍下來作為證據。然後再請一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來對我們的房子進行受損評估的價值。再帶上我們的身份證或戶口本以及房產證、地契等,並聘請一個有資質的委託人到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但提起訴訟後法院會經過以下因素來判定侵權人要承擔的賠償,比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鑒定房屋的破損程度。還有現在市面上對房屋破損後的維修費用和房屋在維修中,戶主需要搬到別處去居住的費用,再加上在維修當中業主的誤工費等等。經過這些核對計算後,將會判定侵權人應該要賠償多少金額。
7、同一棟樓的業主能起訴相鄰權侵犯嗎
通過查詢相告高關資料顯示,同輪敗一棟樓的業主能起訴相鄰權侵犯。因為相鄰權起訴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勝算當然就大。以相鄰權被侵害提起訴訟後,法院經審理,會出現以下效果:侵權事實成立的,法院會判決對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損失襪桐尺。如對方拒不執行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施工糾紛證據如何收集
法律分析:施工糾紛可以搜集以下證據: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歷畝他各種簽約;2、來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巧爛差等);3、各種會議紀要;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孝皮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