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侵權損害的特點
1、侵權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形態關注的是侵權行為的後果。侵權責任形態所關注的不是行為的表現,而是行為的結果,即侵權行為發生並按照侵權責任構成要求符合構成要件之後,所應當由應當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行為的後果。它與侵權行為類型不同,侵權行為類型研究的是行為本身;而侵權責任形態研究的是侵權行為的後果,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同時,它也與侵權責任構成不同。侵權責任構成研究的是依據什麼樣的准則,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而侵權責任則是責任構成之後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二、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體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侵權責任形態表現的是侵權行為後果由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承擔的不同形式。侵權行為後果的具體表現形式,即損害賠償、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責任本身的形式。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是經過法律所確認的。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理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四、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①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②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③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④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⑤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2、什麼是侵權作品?有什麼特徵?
侵害著作權的侵權的行為分為侵害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種侵權行為。
1、侵害著作人身權
侵害著作權的侵權的違法行為,必須違反《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法律規定。這種違法行為的主要行為方式是作為的行為,但不作為亦構成。侵害著作人身權的損害事實,是指著作人身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一是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暑名權、修改權、維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和追續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二是作者精神利益的損害,三是作者財產利益的損害。前兩個損害事實是必須具備的,財產利益的損害則不是必要條件。侵害著作人身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人必須在主觀上有過錯方能構成侵權責任。
2、侵害著作財產權]
凡是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行為,以及使用著作權人的的作品而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給付報酬的行為,都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損害事實,是指著作權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受到損害的事實。這種損害事實表現為以下兩個層次:一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獲得報酬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二是作才財產利益的損害。在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損害事實中,這兩個損害事實在一般情況下是必須具備的。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構成,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人必須以主觀上有過錯方能構成侵權責任。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的作品發表,沒有參加創傷,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暑名,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剽竊他人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沒有支付,未經許可出租電影等作品或者錄音錄像作品,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以及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都是侵害著作財產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
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3、簡述侵權損害的特點
法律分析:1.侵權行為的特點是什麼 1、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民事違法 首先,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
2.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 3、公平責任原則
3.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答枝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搭肆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清枝敏要件。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4、論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以及對環境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影響
法律解析:環境民事 侵權 損害賠償的 法律知識 環境民事侵權是指由於人為的原因致使人類所生存的自然環境遭到了嚴重的污染或破壞,從而造成一定范圍內的公民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包括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 一、環境民事侵權的特點 與傳統的民事侵權相比較,環境民事侵權具有以下特點: 1、侵害范圍的廣泛性。環境,屬於人類所共有。環境中的每一個要素是互相影響、互相制約的,如果其中某一要素遭到破壞或污染有可能使人類生存的整個自然環境發生改變。因此,環境民事侵權的對象往往是相當地區范圍內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物,而且還有可能涉及到人類的後代。 2、侵害時間的長期性。環境民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侵害結果具有很長的潛伏期而且還不容易被發現。人類向環境排放的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或財產所造成的損害一般要經過數年後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被發現。有些污染物甚至在數百年的時間里不斷地對周圍人群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侵害。一般的侵權行為一旦侵害人停止實施,其侵害就停止了。但環境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持續不斷的,不會因侵害行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要在環境中持續作用一定的時間。總之,環境侵權行為所造成地危害後果的潛伏期相當長,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轉的。 3、加害行為的利益性。環境民事侵權始終與經濟發展相伴隨,污染環境的行為往往是各種創造社會財富,從事公共福利活動中的衍生行為,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還帶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有些地區為了發展本地區的經濟,很多環境侵權行為得到了政府行政機關的許可,為違法行為提供了一種行政合法性。很多事實表明,環境侵權行為被看作是一種有價值的侵害,是一種可容許的危害。 4、加害主體的不特定性。現代環境侵權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業的所謂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無可非難的日常行為蓄積造成的,如在由汽車排放尾氣造成的光化學污染事件及其他復合侵權事件中,要尋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極為困難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難以確定。 除此以外,環境民事侵權還具有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加害原因的多樣性特點。 二、環境民事侵權的救濟 由於環境侵權危害地域廣、受害人數多、賠償數額巨大,這就使得傳統民法的自己責任原則、侵權事後救濟制度等成為受害人尋求救濟的不公正障礙。某些環境侵權行為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難以量化、難以補償。由於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具有長期性,即使通過司法途徑對特定的受害人判決給予賠償,也只能解決當代人的損害賠償問題,不能給予後代人損害給予賠償,不能實現代際公平。並且生態環境的破壞影響人數眾多, 法院 裁判執行難度大,即使 賠償金 執行給予每個受害人,也難以採取恢復生態的措施, 礦區 居民仍將長期處於惡劣的生態環境之中。司法途徑解決生態破壞之賠償並非最佳選擇。在 環境保護 的法律手段中,民法所能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較之於各種手段,它往往只扮演了次要角色。因此,為了「防患於未然」和避免受害人實際上無法獲得賠償,以及保障企業不因賠償負擔過重而影響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環境侵權應當根據不同類型和特徵,建立行政救濟、司法救濟等多元途徑予以救濟民事救濟制度。 (一)行政救濟。現代世界各國環境法幾乎都無一例外地規定由國家環境行政權對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的監管。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主要依賴國家的環境行政權的實現。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政府是責任政府,恢復因環境侵權破壞的生態環境是各級政府的應盡之責。 而且行政途徑救濟有利於及時、高效、妥善解決糾紛。環境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相比,熟悉行為的范圍和過程,擁有人才、技術、設備等優勢,一般能迅速查明損害的原因,准確劃分責任,且簡便易行,容易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有利於采礦損害的有效控制。國家對企業實行監督、管理。環境主管行政機關有權責令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必要時,行政機關還可依法收回許可證,關閉企業。可見,行政主管機關對企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可有效保證損害賠償金的落實。同時,有利於恢復生態環境。行政機關有完善的組織體系,在徵求意見的情況下,集中使用損害賠償金,可以組織群眾興修水利,鋪設飲水、灌溉管網設施,妥善解決人畜飲水、農地灌溉等問題,減少安全隱患,種植樹木,恢復生態環境。 行政救濟的途徑主要可採取行政調解和行政 仲裁 。由企業所屬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主持調解,達成的協議或許能得到較好履行。我國尚未建立環境爭議仲裁製度,如前所述,行政解決環境侵害損害賠償具有獨特優勢,我國應建立環境侵權糾紛的或調、或裁或審的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方式——選擇性爭議解決方式。 (二)司法救濟。依託政府管理環境,解決環境糾紛一般是卓有成效的,大量的矛盾可化解在司法程序之外。但是,一些損害賠償糾紛不可避免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司法解決采礦損害賠償糾紛,應注意以下二個問題:1、積極維權,慎重立案。人民法院既要通過發揮審判職能,積極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審時度勢,慎重立案,以利糾紛的妥善解決。在立案審查時,要注意審查是公益損害還是私益損害,是個別爭議還是群體性爭議。2、損失和因果關系的確定。從舉證責任分配上講,損失范圍應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侵權人否認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三、環境民事侵權訴訟中的特別證明規則 (一)舉證責任倒置 1992年的《適用意見》規定了在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這固然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和法院的工作負擔及費用,但是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2001年的《證據規定》是對舉證責任倒置有關規定的突破,也是對在環境侵權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在《證據規定》的第四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可見,在環境侵權訴訟過程中加害人要從兩方面加以舉證才能免責。一方面是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這一方面是由法律所明文規定的,其免責事由有三方面的內容:一是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行為、自然災害等。但這一因素要成為免責事由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損害必須完全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並且該損害必須是經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二是第三人的過錯責任,包括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導致的環境污染損害。但損害是由第三人無過錯引起的,加害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三是環境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自身責任引起的。另一方面是加害人要對其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加以舉證。我國在1989年修改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中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在這一規定中,沒有要求加害人需要有過錯與違法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加害人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形式。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在構成上的其中一個不同點就在於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在環境侵權訴訟中,由受害人認定事實因果關系是相當困難的,因此在立法上規定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轉移到了加害人一方。在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方面我國採取的是「事實推定說」的理論。如果受害人能夠科學地證明損害事實與污染行為之間有聯系,而加害人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這種因果關系不存在,那麼就推定有因果關系的存在。在我國的環境民事審判實踐中,實際上採用的是因果關系推定的原則,以利於受害人參加訴訟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避免過分強調直接的因果關系而導致不可知論。 在環境侵權 民事訴訟 中,雖然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利益,但這一責任分配原則在實踐中的運用應當注意一些問題: 1、舉證責任倒置只是意味著原告的部分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在環境侵權訴訟中,受害人還是要對因環境污染而受到的損害事實予以舉證,同時還要證明加害人的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原告舉證已達到蓋然性的程度,而被告又無法對此舉出反證時,則不得否認因果關系的存在。可見,原告還是要對一些基本的事實加以證明。 2、法官應當將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事先告知當事人。在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盡管法律規定了加害人的舉證責任,但在實際的司法操作過程中還有很多具體的問題。在舉證責任倒置後,被告不一定明確知道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如果法官不事先予以說明,這無異於剝奪該方當事人證明的機會,造成了證據突襲,有悖程序的公正。 3、在司法判決書中應詳細的說明舉證責任倒置的理由。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因舉證責任倒置而敗訴的一方當事人信服,減少上訴和申請再審,另一方面在敗訴一方不服倒置提出上訴時,可以使上級法院易於審查舉證責任倒置的運用是否正確。 (二) 司法鑒定 的作用 司法鑒定是指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情,運用科學技術或其他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事物所作的鑒定與判斷。由於環境污染的污染程度、損害程度等問題,都需要有科學的權威依據,而鑒定結論是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並做出的結論性意見,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可信性,其證明力極高,鑒定結論在環境侵權訴訟中發揮著重大的作用,是審理該類案件所不可缺少的證明手段。另外,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除了污染程度的鑒定外,還有醫學鑒定,以確定受害人的身體狀況及與加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由此可見,鑒定結論的廣泛使用,是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證明活動的又一特點。如前所述,侵權損害的損失范圍和因果關系都難以確定,通常需要進行科學鑒定。為防止多頭鑒定,結論不一,實務中,可由原、被告合意選擇一家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 委託書 中明確要求鑒定機構區分損失與因果關系鑒定的各自費用,分別由原、被告繳納。由於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具有長期性和連續性,造成二次損害的,應重新鑒定確定損失和因果關系,因環境侵權不宜繼續居住,受害人要求另行擇址建房的,可判決由侵權人一次性賠償,徹底解決糾紛。對生產、生活造成損害的,盡量調解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明確年度賠償標准、時間、方式,避免年年起訴,產生訟累,浪費司法資源。 四、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的 民事責任 根據損害客體的不同,表現為不同的承擔方式。《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但在《 民法典 》中規定的十種民事責任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都能適用於環境民事責任。但最常用的方式是賠償損失即支付賠償金。賠償損失的范圍,既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也包括對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賠償;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一般情況下,損害賠償的數額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准,不允許懲罰性措施的運用,也就是說,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的是傳統民法的同質賠償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5、侵權損害賠償的特徵
法律分析:侵權損害粗寬仿賠償的特徵如下:岩纖1、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於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巧衫
6、侵權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法律主觀:侵權責任 構成: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則鋒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 人身損害 、 精神損害 ;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 侵權責任的特徵有: 一、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侵權責任以 侵權行為 為前體要件。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是經過法律所確認的。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耐大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理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四、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的行為。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孫畝晌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7、版權侵權行為都有什麼顯著特點
法律分析:(一)侵權對象的多重性
著作權具有權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點,包含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其中著作財產權又包含復制、表演等十多項權利。上述權利既可獨立行使,也可結合行使。相應地,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也會表現出這些特點:一是財產權與人身權同 時被侵害;二是多項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此外,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還包括合同債權,如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二)被侵害主體的特定性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一是對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其他著作權人包括通過繼承、接受遺贈、根據委託關系而獲得著作權的權利人,即作品使用權利的受讓人,如享有專有著作權的人。這些都是與著作權有著 直接或間接聯系的特定主體。
(三)侵權行為表現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經權利人允許;二是使用他人作品無法律根據,包括不按著作權法規的使用條件使用他人作品。
(四)侵權形式的多樣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8、侵權責任的特徵?
法律主觀:族型塵一、侵權責任的含義與特徵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侵權債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侵權責任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徵,但就其自身而言,侵權責任又具有如下特徵:
(一)侵權責任是因違反侵權之債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侵權之債的存在是行為人承擔兆禪侵權責任的前提,沒有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權之債就談不上侵權責任的承擔。如果當事人正常履行了侵權之債,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以侵權之債的不履行為前提。
(二)侵權責任的內容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之債的內容和作為侵權之債不履行的責任的內容均表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規定了民事責任的10種方式,包括:支付違約金,修理、重作、更換,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但就侵權責任而言,僅賠償損失為其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不少學者認為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形態中,除支付違約金、修理、重作、更換屬於典型的違約責任形式外,其他各種形式都可適用於侵權責任,成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但本書並不贊同上述觀點,因為侵權之債的本質是損害賠償,即只有違法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害而需採取賠償形式時方可產生侵權之債。一般而言,任何一種權利受到侵害,權利人均可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而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為物上請求權的表現形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則是針對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救濟。如採取該類救濟即可使原權利回復到圓滿狀態,則不產生侵權損害賠償之債。
(三)侵權責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相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性,侵權責任具有較強的法定性。無論是損害賠償的范圍還是賠償數額的確定,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於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額的規定。
二、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什麼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侵權責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侵權責任之債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侵權之債不是為了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但實踐中對於侵權責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仍存在一定爭議,應當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租猜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9、侵權行為有哪些特徵
法律分析:
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是:(1)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2)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3)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其特徵有以下幾點:(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2)侵權行為的對象是絕對權;(3)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以上就是侵權行為的特徵。是由合同法來調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義 務的行為,即既不屬於侵權又不屬於違約的其他民事違法行為,如 取得不當得利有義務返還而不返還,接受遺贈而又不履行遺囑所 附義務等,目前這些行為由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衍生問題: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1.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從事違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2.不法。「不法」是指法律對該行為的否定性評價;3.損害事實。損害既包括物質的或金錢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