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侵權案例
1、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1)轉載侵權案例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2、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2)轉載侵權案例擴展資料: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3、求法律案例,關於「我國新聞媒介轉載或直接使用國外媒體采寫的新聞而引起法律糾紛」方面的
自己以新聞報道 著作權 版權 新聞版權等為檢索詞網上搜搜不就出來了
國內的:
你可以版百度一下與《不能容忍權老八路屢遭報復》和《毆打軍屬辱罵現役軍人實在囂張等待有關部門盡早處理給個說法》,看搜索結果。
國外的:
2002年2月1日人民網報道過的卡達半島電視台譴責CNN剽竊其采訪拉登錄像
由於該網站的版權聲明,所以具體情況還是你自己去人民網找吧。
2005年3月 法新社訴Google案
4、什麼是網路侵權,網路侵權的行為都有哪些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日益發達的網路在一定程度上對於社會不文明、不道德現象起到了譴責的作用,但由於缺乏必要法律規范約束,人肉搜索行為是否合法?網路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
《侵權責任法》首次規定網路侵權責任。該規定其後還明確,網路用戶、網路服務商利用網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規定處理原則,填補了網路侵犯他人名譽權行為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個鄭州警方掃黃的帖子在網上流傳,有多張現場查處涉黃場所的照片和一段視頻。在網路盛行的時代,公眾合法權利如何保護?網路作為傳播媒介該如何監管?眾所周知,本案中視頻和照片涉及隱私權,網友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公開發布,網站對此知情卻不採取任何措施。
對於此種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友和網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本人翻譯了一篇中國日報的文章,被某網站轉載算侵權嗎
可以要求支付稿費。
但是你必須出具證據證明文章是你翻譯的,也就是文章的譯著權版屬於你權。
互聯網相對來說是新生事物,與互聯網相關的著作權法目前還不完善,
也就是對同一案例的司法解釋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
可以說如果網站轉載時註明了文章譯者是你,就不算侵權。
也可以說未經你同意轉載就屬於侵權行為。
不過這類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協商,而不是起訴。
6、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7、求外觀專利侵權案例,帶圖的,帶分析的!
您好!我給您講一個關於外觀專利侵權的案例(選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姜穎女士講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麵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於1996年,主營牛肉麵生意。自2008年開始,陸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幾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發現北京志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麵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著牛肉麵生意,並且在經營場所,也使用著和李先生公司專利一樣的餐具。於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將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於案件起源就是這些餐具,那麼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為什麼會獲得外觀專利權呢?
對於外觀設計專利而言,並不要求具有多麼高深的技術,或是解決多麼大的技術難題,只要對工業產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穎設計就可以。但是這種工業設計必須要不同於之前已經存在的設計,這種不同不僅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處要有足夠的區分度,使得我們乍一看就能將兩者區別開來。
李先生的餐具,明顯不同於我們日常接觸的餐具,他們或是設計了獨特的部位,或是獨特的設計形狀,不僅使它們與日常餐具區分開來,也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應該得到法律的鼓勵與保護。
而對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從對比中發現,無論形狀,還是大小,無論款式還是顏色,無論是正面還是背面,都區別不大,幾乎是完全一樣。雖然局部細微有差別,但不會影響盤子的整理的視覺效果,對於消費者而言說,不會僅僅是乍一看就能區分兩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訴狀之後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並不是自己仿造生產的,也不是刻意定製與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銷商處購買的,並拿出了一份《購銷合同》的復印件,以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而來。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所謂不知者無罪,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專利,採取的是推斷原則,換言之,只要侵權產品進入了專利保護范圍,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原告的,實際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問,這就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專利申請一旦提出之後,就被要求向社會公開,廣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專利的具體情況。專利權人只有公開技術,才能換來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專有保護。專利許可權一過,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對專利信息的公開不是無償奉獻,所以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不知者無罪不能適用於這項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既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 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並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是允許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況,是用於生產經營,雖然非屬製造和進口,但事實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打包在硬體設備費用中,連同其他硬體設備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而在當年製作的網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種餐具襯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加盟,並從中收取加盟費,所以網頁展示的行為構成了許諾銷售。
但即便是這樣,志瑞祥公司也不並一定要賠償李先生公司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製作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志瑞祥公司認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可以證明自己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而來,自己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銷商的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該《購銷合同》存在三大致命傷。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都是原件,而復印件是容易修改和偽造的,法院自然難以憑復印件認定其真實性;
第二、時間錯位,也就是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都還沒有成立,那麼合同上怎麼能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無據,合同目的在於履行,商業化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據就是往來發票和收據,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樣沒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明憑證。
法院判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沒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對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認定志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判決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在綜合考慮餐具的實際價值,志瑞祥公司持續銷售侵權餐具的時間,由此可能給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以後,判決志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公司經濟損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請採納!
8、【[案例精選]廣東省高院2015知識產權精選案例】 關於知識產權的案例
?廣東省高院2015知識產權精選案例
新鮮出爐的知識產權案例又來報道了。這次精選了8個案例,分別從侵害商標權、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侵害實用新型設計專利權、侵害著作權等方面提升您的bigger,趕快簽到吧!
案例一:誰是「歌莉婭」?格風公司是「歌莉婭」注冊商標權利人,使用商品為服裝。婭品公司則在鞋、靴商品上注冊「Geliya」商標,在網上開設「歌莉婭」旗艦店,銷售「歌莉婭塌昌」標識的女鞋,鞋盒上印有婭品公司與牛尊公司的聯系方式。格風公司據此要求婭品公司、牛尊公司賠償損失500萬元。一審: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東中法知民初字第136號;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04號;
承辦人:鄧燕輝基本案情格風公司是本案「歌莉婭」注冊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中的服裝。婭品公司在第25類中的鞋、靴商品上注冊了「Geliya」商標。
婭品公司在淘寶網和京東商城網站上分別開設「歌莉婭女鞋旗艦店」和「歌莉婭鞋業旗艦店」,銷售帶有「歌莉婭」標識的女鞋。
2013年6月28日、8月29日,格風公司三次通過公證的方式在該兩網店購買到多雙女鞋,鞋上印有「歌莉婭」標識,鞋盒上印有婭品公司與牛尊公司的廠名、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
原審法院通過證據保全在婭品公司查獲了被訴侵權產品。格風公司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婭品公司、牛尊公司停止侵岩衫擾權,賠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裁判要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牛尊公司沒有實施侵權行為,而婭品公司沒有規范使用自己的商標,其使用「歌莉婭」標識,侵害了格風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遂作出婭品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格風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的民事判決。婭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婭品公司使用被訴侵權產品不屬於對其注冊商標的規范使用;其次,盡管根據區分表,本案商標核定商品與被訴侵權產品不屬於同一類似群商品,但兩者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相同。同時,本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被訴侵權標識與本案商標基本相同,如果兩者在服裝和鞋類上共存,容易使得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應當認定兩者構成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從而認定婭品公司構成侵權。據此,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評析本案關鍵問題是以什麼標准判斷兩種商品構成類似。二審法院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時,堅持了避免來源混淆的基本原則,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在審查判斷相關商品是否類似時,綜合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被訴侵權標識與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共存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詳細論證被訴侵權標識與本案注冊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同時,網上銷售的商品數量及價格可以作為認定侵權人獲利的參考依據。
案例二:廖洪雲訴深圳市訊天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廖洪雲是一種移動電源產品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廖洪雲將在訊天宏公司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移動電源外殼與本案專利外觀設計進行對比,兩者為相同的外觀設計,遂請求法院判令訊天宏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15萬元。一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號;
二審:廣東省高級粗旦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774號;
承辦人:歐麗華基本案情廖洪雲是本案專利權人,本案專利為一種移動電源產品的外觀設計。
2013年12月11日,廖洪雲在訊天宏公司公證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為移動電源的外殼和電路板。訊天宏公司在還《深圳今日快遞廣告》第45、47期刊登了被訴侵權產品移動電源外殼和電路板的圖片。將被訴侵權產品移動電源外殼與本案專利外觀設計進行對比,兩者為相同的外觀設計。
廖洪雲與訊天宏均確認上述移動電源外殼和電路板不是移動電源產品,購買者要獲得移動電源產品還需購買零部件並加以組裝。
廖洪雲指控訊天宏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本案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訊天宏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15萬元。裁判要點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移動電源外殼的外觀設計與本案專利設計相同,當其配合其他零部件組裝成移動電源產品,組裝後的產品則落入本案專利保護范圍。訊天宏公司將移動電源外殼銷售給生產移動電源產品的廠商,客觀上引誘了生產移動電源產品的廠商生產移動電源產品,導致直接侵權;對此,訊天宏公司主觀上明知,卻疏於對是否侵害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履行注意義務,構成引誘侵權。一審法院遂作出判令訊天宏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廖洪雲經濟損失25000元的民事判決。訊天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法律並無引誘侵權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八、九條規定了教唆、幫助等間接侵權行為,此類侵權行為以行為人主觀明知為要件,同時必須存在直接侵權行為人。本案並不存在訊天宏公司以外的直接侵權人,一審關於訊天宏公司構成引誘侵權的認定錯誤。一個完整產品與構成該產品的零部件之間屬於相近種類產品,可以直接進行外觀的對比。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外觀設計相同,訊天宏構成直接侵權。據此,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評析本案二審法院明確了知識產權案件中間接侵權成立的要件,明晰了間接侵權和直接侵權的界限,對同類案件有重要指導意義。同時,還明確了一個完整的產品與構成該產品的零部件之間屬於相近種類的產品,可以直接就兩者的外觀設計進行比較,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以比較的結果而定。如果比對結果為相同或者相近似,則該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行為人構成直接侵權。
案例三:藍智強訴創龍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藍智強系「支架(CO-03)」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創龍公司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經比對,該產品外觀與本案專利外觀設計構成近似。創龍公司確認銷售,但否認實施製造、許諾銷售該產品。藍智強請求法院判令創龍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審: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東中法知民初字第190號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125號
承辦人:歐麗華基本案情藍智強系本案「支架(CO-03)」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顯示為「東莞市創龍電子有限公司」的網站,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並作了網購和收貨公證。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與本案專利外觀設計構成近似。
創龍公司確認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但否認實施製造、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行為。創龍公司在其網站上介紹其為生產廠家,並且阿里巴巴網站進行了實地認證,其業務主管名片標明「各類塑膠、五金、電子產品代工」。該公司經營范圍為加工、銷售電子產品及零配件。
藍智強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指控創龍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請求法院判令創龍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裁判要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創龍公司銷售了侵害藍智強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但無直接證據證明創龍公司有製造行為,判決創龍公司承擔停止銷售侵權產品並賠償藍智強5萬元的民事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公證購買的事實、創龍公司的經營范圍、名片上的信息、網頁宣傳情況,形成證明其製造被訴侵權產品的優勢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創龍公司實施了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侵權行為,創龍公司稱其該陳述不實,沒有證據證明,也有悖誠實信用的商業倫理和規則。
據此,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判決創龍公司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並賠償藍智強經濟損失7萬元。評析本案二審法院釐清了對於網路證據的認證規則和知識產權案件證據認證標准,當事人在電子商務模式B2B模式下,對自己的經營模式、產品的產銷情況等的宣傳,屬於民事訴訟法中的直接證據,在與案件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本案判決有力地宣揚了誠實信用不僅是民法傳統的帝王條款,也是互聯網時代的裁判准則。
案例四:盧超研訴國天五金廠、陳浩祥、潘杏儀侵害實用新型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盧超研為「簡易中島式貨架」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國天廠承認製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盧超研指控國天廠、陳浩祥、潘杏儀侵害本案專利權,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15萬元經濟損失。一審: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19號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572號
承辦人:肖海棠基本案情盧超研為本案「簡易中島式貨架」實用新型專利權人。2013年4月26日,盧超研對「」網站相關網頁作了公證保全。上述網頁顯示有被訴侵權產品。依據盧超研申請,一審法院對國天廠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亦扣押到被訴侵權產品。國天廠承認製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
2013年8月9日,國天廠申請公證處對其在淘寶網的交易訂單進行公證,根據編號為[**************]的訂單顯示,成交時間為2011年12月21日,點擊該訂單「貨架12-20」後形成的新頁面中顯示簡易中島式貨架圖片,國天廠等據此主張現有技術抗辯。
根據淘寶網對交易快照的介紹,交易快照是買賣時所形成商品的照片,賣家不能對該照片進行編輯,且並無有效期限,是處理交易糾紛或者投訴的依據。盧超研指控國天廠、陳浩祥、潘杏儀侵害本案專利權,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15萬元經濟損失。裁判要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天廠、陳浩祥、潘杏儀現有設計抗辯成立,判決駁回盧超研全部訴訟請求。盧超研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在查清交易快照形成規則基礎上,認定該證據真實性,並依據該證據認定國天廠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據此,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評析一般而言,網路證據具有不穩定性和易更改性,因此其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受到較大的限制。但在網路交易日益繁榮的當下,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出現網路環境中形成的證據,那麼如何認定網路環境中所形成的證據的真實性以及如何把握採信標准,成為知識產權案件中不能迴避的問題。本案通過審查淘寶網站的規模、影響力及信譽以及淘寶交易快照形成的規則,認定國天廠據以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交易快照具有不能更改性,從而將之作為認定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公正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陳光彩訴恆升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陳光彩系「可自行印製圖文的充氣袋」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恆升公司卻在自家網站上展示了該產品,陳光彩網購了該產品後,向法院起訴指控恆升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本案專利權的侵權產品,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一審: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44號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48號
承辦人:鄭穎基本案情陳光彩系本案「可自行印製圖文的充氣袋」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本案專利於2007年8月31日申請,並於2008年6月18日獲得授權。
2012年5月31日,陳光彩申請對恆升公司網站進行公證保全,恆升公司在網站上展示了被訴侵權產品。2012年7月30日,陳光彩網購了被訴侵權產品,並對收貨過程進行公證。陳光彩向法院起訴指控恆升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本案專利權的侵權產品,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補充查明,陳光彩就本案專利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另一個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申請日為2006年4月19日,早於本案專利申請日,授權公告日為2008年1月16日,晚於本案專利的申請日,目前該專利在本案公證前的2011年6月22日已因未繳納年費被公告終止。恆升公司以該專利提出不侵權抗辯。裁判要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恆升公司被訴侵權技術特徵與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同,落入本案專利保護范圍,恆升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遂判決恆升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陳光彩5萬元。恆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如果已終止的專利系基本專利的從屬專利,若基本專利仍然有效存在,從屬專利權終止並不會導致該專利技術進入公有領域;如果同一申請人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權之後終止,而發明專利申請尚未公布或處於臨時保護期內或被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終止也不會導致該專利技術進入公有領域。除此之外的通常情況下,專利權終止將導致專利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實施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故認定本案現有技術抗辯成立。據此,二審法院作出撤銷原判、駁回陳光彩全部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評析本案二審判決回答了這樣一個問題,即相同的技術方案申請兩個相同的類型的專利,其中一個專利終止但又不構成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的情況下,能否以及如何作不侵權抗辯,詳細論證一種新的不侵害專利權抗辯方式。本案首先對專利權終止的後果,分不同情形進行闡述,釐清了基本專利和從屬專利的關系,澄清了同一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與同時申請同類型專利的差異。在論述專利權終止後果的基礎上,二審得出本案抗辯是否成立,取決於被訴侵權方案是否實施了比對專利技術以及本案專利是否構成比對專利的基本專利。同時,本案避免將比對專利與本案專利直接進行比對,遵循了我國專利司法和行政各司其職的雙軌制,防止了司法審查與專利行政授權可能發生的直接沖突。
案例五:虎頭電池公司、廣州輕工集團訴臨沂華太電池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廣州輕工集團和虎頭電池公司指控華太公司在廣交會上展示的被訴侵權產品,與其「虎頭牌電池」包裝裝潢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華太公司停止使用被訴包裝裝潢、賠償損失200萬元。一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783號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00號
承辦人:鄭穎基本案情「虎頭牌電池」以及其「紅黃色」電池包裝裝潢是解放前炎光電池廠始創,經過企業合並和商標轉讓,2006年9月14日廣州輕工集團受讓「虎頭牌」商標,同年10月1日將該商標許可虎頭電池公司使用。廣州輕工集團和虎頭電池公司主張其生產的產品的紅黃顏色搭配、商標及文字組合的包裝裝潢系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2011年,華太公司在廣交會上展示被訴侵權產品,該產品使用了與本案「虎頭牌電池」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廣州輕工集團和虎頭電池公司起訴指控華太公司生產銷售被訴商品使用的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華太公司停止使用被訴包裝裝潢、賠償損失200萬元。裁判要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華太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華太公司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廣州輕工集團和虎頭電池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華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虎頭牌電池」是否構成知名商品,應當以中國境內為地域標准,以相關公眾是否知悉為主觀標准,綜合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等因素作出認定。「虎頭牌電池」在中國境內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包裝裝潢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華太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擅自使用與「虎頭牌電池」包裝裝潢近似的包裝裝潢,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來源於「虎頭牌電池」或與之有特定聯系,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評析本案相較於同類糾紛的典型性在於:知名的地域范圍如何認定,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也是認定權利基礎的前提。同時,本案原告源於歷經多次改制的老國企,其生產「虎頭牌」電池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60年代,「虎頭牌」電池已深入人心,法院通過司法裁判保護了老國企在傳統行業經過長年經營所沉澱積累下來的知識產權。
案例七:慧達公司訴煌龍公司、威德力公司、伊瑪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煌龍公司在威德力公司、伊瑪公司的廣交會展位上派發其宣傳冊,使用的10張案例圖片與慧達公司的基本相同,照片中慧達公司的商標則被刪去。慧達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該三家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一審: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14)佛順法知民初字第164號
二審: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終字第91號
承辦人:鄭正堅基本案情慧達公司與煌龍公司均為生產製造大型除塵設備的企業。在2014年3月舉辦的廣交會上,威德力公司、伊瑪公司分別租賃了展位,煌龍公司在威德力公司、伊瑪公司的展位上派發封面標注「煌龍環保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宣傳冊,該宣傳冊中使用的10張工程案例的圖片,與慧達公司提供用以主張權利的圖片基本相同,上述10張照片中慧達公司的商標被煌龍公司刪去,部分被修改為煌龍公司的商號。慧達公司起訴指控煌龍公司在宣傳冊中使用上述圖片屬於虛假宣傳,請求判令煌龍公司、威德力公司、伊瑪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裁判要點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慧達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工程產品是其特有產品,或者其產品能與其他產品相區別,也未能舉證證明相關公眾已造成混淆或誤解,遂判決駁回慧達公司訴訟請求。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慧達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涉案圖片系對慧達公司生產、安裝的工程和產品拍攝所得,而煌龍公司宣傳冊中所使用的涉案圖片與慧達公司的圖片相同,足以證明煌龍公司使用了慧達公司工程和產品的圖片。煌龍公司在其宣傳冊中使用了慧達公司工程和產品的圖片,使得消費者誤以為圖片中的工程和產品為煌龍公司所生產和安裝,從而增加自己的競爭優勢,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法院據此進行改判,判令煌龍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慧達公司經濟損失18萬元。評析在被訴的經營者具備生產經營某一產品能力的情況下,其將他人同類產品的圖片印於自己的宣傳畫冊用以宣傳,其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本案判決明確了大型工程經營者未經許可,將與之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的工程圖片作為其自己的工程圖片,印於其宣傳畫冊中並在有關展會中派發,其行為使得消費者誤以為圖片中的工程和產品為該經營者所生產和安裝,會增加自己的競爭優勢,屬於不正當利用他人商業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機會,構成虛假宣傳。
案例八:微信公眾號,你發我也發商房網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山商房網」,起訴指控暴風公司運營的「最潮中山」推送的3篇被訴侵權作品,與其2014年1月28、2月6日及3月12日推送的3篇文章高度相似,侵害了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暴風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元。一審: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9號
二審: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終字第197號
承辦人:謝勁東基本案情商房網公司是微信公眾號「中山商房網」的運營公司,2014年1月28、2月6日及3月12日向微信用戶推送了《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初八後大幅度降溫陰雨天氣(轉告朋友們注意添衣保暖哦)》、《莫笑老餅 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餅(你都吃過了嗎)》3篇文章。
暴風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最潮中山」,其通過微信先後向微信用戶推送了《誰是中山第一高樓?中山高樓全檔案!祝全體中山人更上一層樓!與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溫最低7度!你爸媽知道嗎?擴散周知!》及《中山四大名餅,你都吃過了嗎?中山人轉走》3篇被訴侵權作品,被訴侵權作品與商房網公司發布的3篇文章高度相似。
為此,商房網公司起訴指控暴風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元。裁判要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莫笑老餅 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餅(你都吃過了嗎)》與《中山四大名餅》構成實質性近似,構成對該文章的抄襲,《初八後大幅度降溫陰雨天氣(轉告朋友們注意添衣保暖哦)》不具備獨創性,因此商房網公司對上述兩篇文章不享有著作權。《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一文具有獨創性,商房網公司對此享有的著作權。暴風公司發布的《誰是中山第一高樓?中山高樓全檔案!祝全體中山人更上一層樓!與你放眼中山!》一文抄襲了商房網公司《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故判決暴風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誰是中山第一高樓?中山高樓全檔案!祝全體中山人更上一層樓!與你放眼中山!》具備獨創性,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據此,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評析近年,微信公眾號已成為公眾獲取資訊的重要平台和個人、企業增加知名度並獲利的重要工具,但其中有不少的微信公眾號未經授權就轉載或抄襲了他人的作品,由此引起的著作權糾紛也一觸即發。本案為該類糾紛的首例,判決結果對相關公眾將起到重要的導向和示範作用。其主要的裁判要旨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須具有「獨創性」,而「獨創性」的意思是作者獨立創作和體現了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應受著作權保護。對他人作品所表述的題材、主題、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固然可以自由利用,但卻不能照搬他人描述相關題材、主題、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和表達方式。
來源/廣東省高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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