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總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激畝大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第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第四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採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第五條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耐橘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哪年實施?
202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特製定的法律。
綜上問題所述,依照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明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2、民法總則關於知識產權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總則》立法的亮點之一,就是第123條第2款第(5)項將「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客體予以保護,使得過去因對於「商業秘密」性質的爭論塵埃落定,這也是我國民事實體法律對於商業秘密權的立法肯定。
民法總則規定商業秘密的重要意義
商業秘密起源於羅馬法,而商業秘密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出現在1623年英國的《壟斷法令》。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普遍重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並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有所規范。
商業秘密一詞首次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出現,是在《民事訴訟法》(1991)第66條及第1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第154條對《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商業秘密」提出進一步的解釋,但是由於《民法通則》等實體法律沒有規定商業秘密,因而在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時所要依據的實體法缺位。直到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昭示「商業秘密」也是一種權利,才使審理商業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主要的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23條規定了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為設立商業秘密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認定商業秘密權就是知識產權,並且以商業秘密權對民事主體的商業秘密予以法律保護,給予權利人商業秘密權的民法保護提供了最為基本的法律依據。此外,《民法總則》把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的客體予以保護,還特別有助於樹立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經營理念,使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構建和鞏固良好的市場秩序。
商業秘密權的定義和特點
商業秘密權是指市場經營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法定范圍內自由支配商業秘密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業秘密權的性質是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是對創造性成果給予保護的權利形態。但和傳統的知識產權不同,商業秘密權是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因為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公開性、期限性、絕對排他性等特徵,但是商業秘密權具有以下獨有特徵:第一,商業秘密權具有相對排他性。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不是單一的,同一商業秘密的多個權利主體都可以對商業秘密進行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第二,商業秘密權的客體即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徵,其中,技術秘密的創造性有高有低,經營信息通常無明顯的創造性,在確定一項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時,其秘密性和價值性成為關鍵。第三,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不具有確定性。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只要商業秘密不由權利人公開或不被侵權行為人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第四,由於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商業秘密權的確立無須國家審批,自商業秘密產生之日就自動取得。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和客體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包括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當商業秘密權遭到侵害時,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並承擔法律責任。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即使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也都可以成為商業秘密權的主體。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客體就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沒有確切的范圍,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技術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於製造技術、設計或製造方法、產品配方、工藝流程、測試技術、電路設計、技術指針、專利動向或新技術影響的預測、圖紙、模具、樣品、操作手冊、技術文件、資料庫等。二是經營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於管理方法、營銷策略、客戶名單、營銷情報、產品短中長期的發展方向與趨勢、不公開的財務資源、需保護的第三方商業秘密、管理訣竅、采購渠道等。
我國實務上對商業秘密構成條件存在爭議。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秘密的定義,商業秘密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業秘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沒有被公開過、不為公眾所普遍周知的,這是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的最大不同點,也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徵。二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價值性,是商業秘密通過現在的或者將來使用的,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而保持競爭優勢。三是具有實用性,是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四是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經權利人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是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
商業秘密權的內容和限制
商業秘密權的內容,是關於行使「商業秘密權」的權利與義務。由於商業秘密權是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與有形財產權利人一樣,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是佔有權,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是商業秘密帶來競爭優勢的前提。這種控制與管理包括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泄露與使用。二是使用權,權利人依照商業秘密的性質和用途對商業秘密加以利用。權利人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業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非權利人也可以使用該商業秘密。三是收益權,權利人有權通過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通過轉讓商業秘密,從受讓人那裡獲得經濟利益。權利人還可以將商業秘密作為投資,在生產經營中獲得經濟利益。收益權一般由權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業秘密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權利人所有。四是處分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已的商業秘密。
依照《民法總則》第132條關於「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接受法律的限制。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主要有他人合法權益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和來自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前者指他人在利用他人合法權益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獨立研究開發獲取商業秘密、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通過其他合法的方式獲取商業秘密等合法途徑獲取商業秘密時,商業秘密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獲得、使用商業秘密。後者指商業秘密的開發利用,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商業秘密權的行使有礙於社會公共利益時則要對之進行限制,這時知悉人對該商業秘密的披露不視為侵權,國家也應依職權進行干涉並追究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法律責任。
3、請介紹我國在民商法知識產權法方面的【司法政策】.附例/出處鏈接最好,謝謝
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顯著,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重視和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對於我國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戰略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並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根據馬克思的剩餘價值學說,只有物質資料生產才能產生剩餘價值,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經濟本身不產生剩餘價值,只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產生價值。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而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第十回合談判過程中,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TRIPS》協議同時生效,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TRIPS》協議也當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1.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品佔有較大的比重,且這個比重還在不斷攀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大量成功地引進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我國建立並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國際貿易和投資才能得到有效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
在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工業都將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創造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第二階段,國內市場飽和,向國外市場出口;第三階段,對外投資,向外國市場提供產品;第四階段,外國生產,向母國市場出口。從發達國家角度說,當處於產品周期的二、三階段時,它會極力支持自由貿易;而當到了第四階段時,國內市場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所替代時,該國產品的市場地位開始衰落,其市場佔有率受到挑戰。此時,它會轉向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設法減慢產品周期的步伐。這對在技術上處於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貧富差距愈加嚴重。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世界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從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如山西老陳醋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發生;景泰藍、宣紙等民族絕技的泄密,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在大力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時,應加強對國內馳名商標的扶植與保護。
2.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權談判及分析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
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進行制約,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我國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雖然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真正從國民意識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還需一個過程。就目前看,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實施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 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鞏固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以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3)重視人才,培養人才。科技以人為本,人才是國家的第一資源。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越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要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人才隊伍培養工作,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繼續加強對各級政府領導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工作。
(4)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近年來,美國將打擊盜版等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其中媒體盜版是重中之重。同時,它們根據現代標准改進美國知識產權法規——特別是刑事懲處手段,包括通過修訂及更新美國簽署的雙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條約,讓盜版者及偽冒者在美國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國也應注重在尋求傳統知識資源的聯合保護。當發達國家對全球現代工業知識產權「圈地運動」基本完成後,我們的「傳統知識」便成為新世紀圈地運動的新目標。中國應當積極運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對傳統知識資源進行保護的同時,積極尋求國際聯合集團式的保護。
2.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樹立品牌 ,增強意識。知識經濟時代,品牌之「名」越來越在於產品的知識含量之高,企業應保持產品在知識含量上的優勢來謀求產品的競爭優勢,只有企業掌握了過硬的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推出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更應該樹立品牌保護意識,洞悉跨國集團在我國運用的品牌戰略,以品牌的國際化帶動知識產權戰略。不僅要利用國內的資源條件和市場,更要充分利用國外的資源與市場,進行跨國經營,使我們的品牌發展成為全球化品牌。由於我國的一些企業在早些年沒有商標保護意識,大量的國內馳名商標被在國外搶注,例如「同仁堂」「青島啤酒」等,使這些企業在國外的發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們要吸取這些教訓,要時刻注意自己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否則無異於在扼殺企業在國外的發展之路。
(2)加強申請,促進保護。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
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統計表明,每年新技術發明創造的90%以上都會在專利文獻中檢索到,所以我們可以不斷地更新我們的專利資料庫,對相似技術進行排查並通過專業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侵權分析,在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使企業的研發人員了解本行業的技術發展趨勢,為創新項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開發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3)加大創新,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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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黎 奔 劉路遙 盧鵬論:WTO框架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問題[J].商場現代化,2007(1)
[3]丁永剛 張海鵬: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7(5)
其他相關文獻:
1.《知識產權與國際競爭》 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中國:直面國際經濟摩擦》劉力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3.《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南振興 中國書籍出版社
4. 《以制度和秩序駕馭市場經濟》 洪銀興著 人民出版社
5.《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國知識產權貿易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李浩 《國際貿易問題》2005/11期
7.《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式跨越》劉勇 《國際技術貿易》2005/3期
8.《跨國集團在華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呂文舉 《國際技術貿易》2005/4期
9.《知識產權保護的「西學中用」》 《國際技術貿易》2006/1期
10.《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鄭成思 《新華文摘》2006/15期
11.《知識產權-民營企業出口繞不過的壁壘》 夏瑞林《對外經貿實務》2004/6
12.《建立大類出口商品技術標准預警機制的建議》 江榕 《對外經貿實務》2003/9
13.《廣州市大類出口商品技術壁壘預警機制的建立及改進》 江榕等 《世界標准化與質量管理》2004/11期
4、知識產權在民法典哪部分
知識產權屬於民法典的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具體內容如下: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志;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
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准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並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