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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侵權摘要

發布時間: 2023-04-15 05:17:55

1、產品責任屬於什麼責任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後,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特殊的侵權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產品責任是指由於產品有缺陷,造成了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分別或共同負責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在責任保險領域內,產品責任保險是發展較為迅速的險種。零售商、批發商和製造商對由離開銷售和生產場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費引起的傷害被認為是負有法律責任的。銷售者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為和不積極作為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任。銷售者是指生產者外的產品經銷商。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責任中的銷售者應滿足的條件是:第一,以經營該產品為業的人,例如,私車轉讓人不是銷售者;第二,此種經營應是長期的,而不是臨時或偶爾的;第三,不要求該致害產品是其主營業或唯一的營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關於產品侵權

3、產品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產品侵權責任 的認定為: 1.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 承擔侵權責任 。 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頃塌消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雀知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衫逗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4、產品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產品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1、構成產品責任侵權須有缺陷產品存在。2、因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事實。3、產品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第一千二百零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5、簡述生產者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及構成要件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等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產品責任在性質上是無過錯責任。這不是說對產品缺陷的製造者和銷售者沒有過錯,因為產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種過錯,現代社會對產品質量的規定越來越具體,如果產品不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產品的生產者就有過錯,除非現有的科學技術無法發現。但是,產品責任確定是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其立意是確定這種侵權責任不考察過錯,無論其有沒有過錯,在所不論,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產品具有缺陷,即可構成侵權責任。因而受害人不必證明產品製造者或蘆液兄者銷售者的過錯,因而也就減輕了權利人的訴訟負擔,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性,構成產品責任須具備以下要件。
1、產品存在缺陷。產品及其缺陷在產品責任構成中處於極其重要的地位,前面已對缺陷作了專門論述,下面主要對產品概念進行闡釋。《侵權責任法》對產品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該法第2條第2款第一次對產品概念作了概括性的規定,產品責任中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陪襲於銷售的產品」。產品須具備兩個條件:(1)經過加工、製作,未經過加工製作的自然物,不是產品;(2)用於銷售,埋雀因而是可以進入流通領域的物。用於銷售,是指生產、製造該產品的目的,而不是已經進入流通。上述產品存在缺陷,就構成本要件。
2、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產品責任中的損害事實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人身損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傷殘。財產損失,不是指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即購買該產品所付價金的損失,而是指缺陷產品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失,其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受害人應對損失的存在及其范圍負舉證責任。精神損害,是指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對於產品責任是否應當包括精神損害,法律未有明文規定。學者認為《產品質量法》第44條關於「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是指精神損害。因為從邏輯結構分析,該條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顯然不是指生命、健康方面的損害,也不是指財產損失,應指人身方面的損害以及由此產生的精神損害。
3、因果關系。產品責任中的因果關系要件,是指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產品缺陷是原因,損害事實呈結果。確認產品責任的因果關系,要由受害人證明,證明的內容是,損害是由於使用或消費有缺陷的產品所致。使用,是對可以多次利用的產品的利用;消費,是對只能一次性利用的產品的利用。這兩者在構成侵權責任時無原則性區別,因此一般稱作使用也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
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
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產品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產品缺陷更多是由生產者造成的,將銷售者作為責任主體,是因為銷售者和受害者往往同屬某轄區管轄,雙方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方便案件的審理。另外,當生產者因解散、撤銷、破產或提供的廠名及廠址系偽造等情況無法承擔責任時,銷售者作為產品責任主體有利於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但《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沒有對銷售者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7、產品侵權責任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責任,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的產品、出售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該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枝悔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梁讓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猛渣正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8、產品侵權責任包括哪些?

1.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質量不合格即該產品存在缺陷。

2.不合格產品造成了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等。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應當是由該缺陷產品所致,否則生產者或銷售者不承擔責任。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產品製造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9、產品侵權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銷售的產品造成產品以外的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的,侵迅余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納昌扮間的護理費、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洞灶侵權責任。

10、簡述葯品侵權責任如何認定?由誰來承擔責任?怎麼承擔?

 《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葯品管理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三部法律、法規對於葯品侵權行為的認定沒有協調一致。有關方面很有必要就葯品侵權責任進一步研究,應充分考慮到葯品的特殊性,建立起較為完善的葯品侵權責任的法律條款,或者就葯品侵權責任專門立法,進一步將葯品不良反應、因過錯的醫療行為等造成的葯品損害及其救濟一並納入法制進行規范。」

葯品侵權行為的概念為:按照民法學關於侵權行為的基本原理,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應建立完善的葯品侵權責任法律條款

葯品損害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擬定關於葯品損害適用於缺陷產品侵權責任的規定,屬於無過錯責任,非因葯品缺陷所造成的損害不屬於侵權責任。而《葯品管理法》則將違法作為承擔葯品損害的前提,屬於過錯責任,將葯品生產、經營者和醫療機構,甚至葯品研究者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納入了責任范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將葯品造成的人身損害列入調整范圍,規定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依條例處理,屬於過失責任。但是,齊二葯」案件的司法實踐否定了醫療機構因過失而賠償的原則。顯然,三部法律、法規存在原則上的沖突,並沒有協調一致。或者可以按照因葯品缺陷造成的損害,屬於無過錯責任,而因過失造成的損害屬於過錯責任。

葯品屬於商品是不爭的事實,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商品所要求的安全性較高,但是有的葯品則允許存在一定的不良反應,或者一定的毒性,有可能甚至一定會對人身造成損害,例如抗腫瘤葯。一般商品可以由消費者自行選擇和購買,而葯品一般是由醫師選用,患者的選擇權較小,責任主體更為寬泛。由此看來,《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需要就葯品侵權責任進一步研究,充分考慮到葯品的特殊性,建立起較為完善的葯品侵權責任的法律條款,或者就葯品侵權責任專門立法,進一步將葯品不良反應、因過錯的醫療行為等造成的葯品損害及其救濟一並納入法制進行規范。

葯品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其因果關系的認定。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指各種侵權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共同具有的因素。一般民事侵權認定需要具備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的違法性、有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特殊侵權則只需要具備後3個要件,即不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一般來說葯品侵權應該屬於特殊侵權,但也不是絕對的。凡是因葯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者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的,原則上可以認定為違法,除非具備違法阻卻事由。侵權行為法的本質和功能決定侵權行為以損害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損害事實包括了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及精神損害。關於因果關系問題,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可以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客觀的,但對它的認定卻是人們主觀活動的結果。各國采相當因果關系的通說,但是葯品侵權是復雜的,沒有成熟的葯品侵權因果關系認定體系,而往往葯品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需要較高的專業知識,直接訴訟值得商榷,是否可以采認定醫療事故的鑒定委員會的方式,成立葯品損害鑒定委員會進行認定,以節約司法資源和成本,提高效率。我國的台灣地區《葯害救濟法》即設葯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辦理葯害救濟及給付金額的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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