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鍾書書信知識產權
1、書信的著作權、物權和隱私權
隨著歲月流淌,有很多人手中因為各種各樣的機緣持有的民國時期甚至更早期的名人書信,其作者辭世可能已經超過了50年這一著作權保護期。這時候,持有者可能就會考慮,這些書信,特別是名人書信,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是否可以將這些信件發表?拍賣?展出?
著作權
我們首先看到,書信,特別是名人書信,首先是寫信人創作的文字作品,書信一般都有明確的落款,所以書信著作權歸屬寫信人,而不是持有人。作者在世時著作權歸作者,作者去世50年之內歸著作權的遺產繼承人。如果寫信人已經去世50年,則著作權超出保護期,著作權本身是開放的。
隱私權
但是,除了著作權之外,書信,一般而言是作為私人之間的交流方式,所以中的內容,可能不僅僅涉及作者、而且涉及收信的對方——收信人、以及書信中還可能涉及的其他第三方的隱私權。
發表權
對於著作權明晰情況下,一般作品著作權人擁有發表權。過了50年保護期的作品穗螞叢,誰都可以發表。例如,一家出版社出版《曾國藩家書》,曾國藩的生卒年月為1811年11月-1872年3月,其作品已過保護期,著作權角度出版無問題。
有些書信作品,可能涉及較多隱私問題,他人應該推定書信作者的意願為不公開發表。一般情況下,如果書信涉及各方的隱私權遭到侵犯,則即使是作者(或作者去世50年之內作物汪者的著作權繼承人)同意,也不能發表。例如,夏志清先生曾發表張愛玲的100封信件,嚴重影響了張愛玲的聲譽。如果張愛玲有後人,是可以和夏志清先生打侵犯隱私權的官司的。這即使是過了50年,也不例外。
物權
書信寄給了收件人,這時候,作為一件物品,書信還具有明確的物權。而書信的物權,應該歸收信人所有。但信件上的內容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寫信人。前幾年,某國際拍賣公司欲拍賣錢鍾書先生的書信,引起很大爭議。這就是因為,書信作為物品,雖然持有者可處置,但是如果書信內容公開,則涉及到著作權的發表權。所以,筆者認為,對於著作權還在保護期的書信,如果進行交易,則只能進行不觸犯著作權人權益的非公開交易。
展覽權
展覽權,應該歸物權所有人所有。例如《曾國藩家書》,不僅是文學作品,而且是書法作品,作為猜櫻書法作品行使展覽權的權利,歸信件持有人。但是,當作品既是美術作品,也是文學作品時,如果展覽權與著作權發生矛盾,則筆者認為應該尊重著作權。而在著作權人也同意的情況下,還需要尊重書信涉及各方的隱私權。
綜上所述,可歸納如下:
1. 書信作為文字作品,寫信人擁有著作權;
2. 書信作為物品,持有人擁有物權;
3. 書信作為美術作品的展覽權歸書信持有人;但是書信的展覽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超過50年著作權保護期的除外);
4. 書信作為包含隱私信息的文字作品,著作權人行使發表等權利時,還需要尊重所有書信涉及各方的隱私權。
5. 即使超出著作權保護期,每個發表前人書信作品的人,應該懷有尊重當事人隱私權的敬意。
2、《知識產權訴前禁令知多少
知識產權侵權是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相比,有其特殊性。實踐中,當權利人發現市場上存在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一般會在證據固定後,起訴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以及停止侵權,但是,訴訟程序通常會經過一審、二審,耗費時間非常長。在法院最終判定侵權之前,侵權行為一直在持續,其權利也就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為了避免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害,知識產權訴前禁令制度應運而生。
一、典型案例
1、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訴前禁令案
2016年6月20日,根據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德公司」)申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中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製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及相關注冊商標,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節目名稱。
隨後,燦星公司、世紀麗亮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了復議申請,法院作出復議裁定,駁回了二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維持了原裁定。
2、楊季康(筆名楊絳)與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訴前禁令案
2013年5月間,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公告表示其將於2013年6月21日舉行「也是集——錢鍾書書信手稿」公開拍賣活動,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
楊季康在該案中主張,中貿聖佳公司及李國強即將實施的私人信件公開拍賣活動,以及其正在實施的公開展覽、宣傳等活動,將侵害楊季康所享有和繼承的著作權,如不及時制止上述行為,將會使楊季康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責令中貿聖佳公司及李國強立即停止公開拍賣、公開展覽、公開宣傳楊季康享有著作權的私人信件。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禁令裁決: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以公開發表、展覽、復制、發行、信息網路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鍾書、楊季康、錢瑗寫給李國強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
二、相關規定
總的說來,關於訴前禁令的規定主要有:
1、《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2、《商標法》第65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3、《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4、《專利法》第66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5、除此之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對於訴前申請停止侵犯商標權、專利權作了一些細化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關於知識產權訴前禁令,可以簡單地歸納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如不及時制止,會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當然,法律對這一程序的啟動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三、總結及延伸
訴前禁令制度在寫入《民事訴訟法》之前,已經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定中有所體現,這說明,訴前禁令很早就被引入知識產權侵權類案件。在其被寫入《民事訴訟法》之後,才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得以實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這一制度的理論意義大於實際意義,應用得並不多。
筆者認為,訴前禁令在給權利人的利益以及時保護的同時,對被控侵權人的利益影響也非常大,鑒於知識產權案件的專業性、復雜性,很多案件在經過實體審理之前,很難判定是否構成侵權。所以,這一制度的適用應當謹慎,需要為其設定一定的標准,當然,這一標准不應僅僅是現實的經濟利益的考量,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3、楊絳侵權案 始末
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宣布六月下旬將拍賣錢鍾書及家人寫給香港時任《廣角鏡》月刊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手稿。錢衡叢鍾書的夫人楊絳曾兩度發出申明表示強烈反對,6月3號,法院簽發民事裁定,緊急叫停公開拍賣此批信件。6號,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其官網上發布撤拍公告,並明確表示,撤拍不是因為法院裁定要求公司停止拍賣,而是出於對楊絳的尊重,同時強調,該公司為舉辦本次拍賣會的前期活動均符合中國法律及拍賣行業的相關規定。
楊絳曾通過多種渠道表示,不同意公開發表其享有著作權的私人書信手稿公之於眾。但中貿聖佳公司即將舉行「也是集—錢鍾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活動及相關預展和研討活動,公開預展、公開拍賣錢鍾書、楊絳、錢瑗寫給香港時任《廣角鏡》月刊總編輯李某的陪悉書信手稿。
在制止無效的情況,百歲高齡的楊絳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申請,要求中貿聖佳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實施侵害錢鍾書、楊絳、錢瑗寫咐亂櫻給港人李某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
4、著作權保護期限
著作權保護期: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人身權中除發表權旁啟外,其餘權利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發表權(人身權)和財產權,作者為自然人的,保護期為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作者為法人的(以及電影和類電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為發表之日起50年(截止第50年的12月31日,並非時點對時點),自創作完成超過50年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處的限制,應是出於鼓勵作品發表,將優秀智慧成果傳播,促進文化的進步。長期不發表的作品,無法實現作品的價值。對於保護期限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與我國參加的版權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公約第七條)思想基本一致,並結合我國具體情況進行了細化。
在作者死亡後,其作品之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由繼承人繼承或者受遺贈人享有;作者之人碰虛身權,由於作者已經離世,無法再繼續享有作為自然人而具有的人身權,但作品流傳的過程中,又不得損害作者聲譽,此時其應享有的人身權利則由其繼承人等繼續保護。如錢鍾書書信拍賣侵笑啟燃害著作權案[(2014)高民終字第1152號],該案中作為書信作者的錢鍾書已經去世,訴訟案件是由其法定繼承人發起並最終勝訴。
5、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