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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職能

發布時間: 2023-04-15 02:47:19

1、民事法律責任包括哪些內容和職責

1、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發生的原因,民事責任可分為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民事責任。
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是指因債務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債務而發生的民事責任。
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因實施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民事責任。
2、履行責任、返還責任和衡脊散賠償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的內容,民事責任可分為履行責任、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
履行責任,是指責任人須履行自己原負擔的債務的責任。
返還責任,是指以返還利益為內容的責任。
賠償責任,是指以賠償對方損害為內容的責任。
3、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一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民事責任可分為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責任人為多人時,各責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額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各債務人之間無連帶關系。
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系。
4、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的內容有無財產性,民事責任可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財產責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產為內容的責任,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非財產責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方面
一、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區別主要有
1、民事責任重在補償性,而刑事責任重在懲罰性。民事責任的前提是有損害發生,而刑事責任不論傷害與否,均承擔懲罰性責任。
2、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而刑事責任主要是剝奪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構成的主觀要件不同:故意和過失對於刑事責任和對於民事責任的影響程度不同。由於刑事責任重在懲罰,因此故意和過失對於刑事責任的影響非常大,而民事責任主要是補償性,但相較於刑事責任要輕得多,主要看它給他人帶來的損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損害非常大,就要承擔巨大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野擾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咐氏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我國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 家只對一定范圍內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於接受國家的委託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於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於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後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盡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於是違法所得,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系要件 因果關系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系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

3、侵權責任法第35條

法律主觀:

現實中,侵權行為是普遍存在的,有的情況下侵權行為對他人的利橋輪敗益損害的不是很明顯,當事人輕易察覺不到,但在有些情況下侵權行為對他人的損害是很大的。一、侵權責任法第35條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二、侵權責任法第35條解讀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的個人勞務關系的含義。個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並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口頭或其他形式。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存在的不足。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桐臘,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此種情形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的僱主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一致的,但卻沒有像《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那樣規定僱主的追償權。也就是在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接受勞務的一方是否對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時,有認真完成僱主所指示的工作的義務,同時應負有照顧自已的義務,否則一旦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不問提供勞務一方是否有過錯,接受勞務一方都得承擔責任,顯失公平。但該條並未規定接受勞務一方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存在不足。同時該條亦未規定勞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提供勞務的一方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的追索選擇權,亦未明確敏顫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以及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而實踐中這種情形是非常多見的。3、如何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在審判實踐中應借鑒《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於提供勞務一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允許接受勞務一方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前提條件以提供勞務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雖然《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並未對故意或重大過失作出明確界定,在司法實踐中也留給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具體的個案對雇員主觀上的過錯程度,還應當結合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情況、損害程度、行為人事中和事後有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等因素予以認可。對於提供勞務一方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一般過失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替代責任後請求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的不予支持。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被第三人侵害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是經常發生的,但《侵權責任法》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仍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以上就是關於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介紹。不管是怎樣的侵權行為,往往都會對被侵權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而此時,被侵權人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行為進行相應的賠償。

4、商標侵權應當如何維權?

一、商標侵權如何有效維權?

1、網路渠道維權

網上購物消費成為現今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伴隨著網路購物的熱潮,假冒偽劣現象也日漸涌現,致使網購平台一度因售假而飽受詬病。因此,平台服務商在加強平台監管方面做出了努力,並紛紛構建了知識產權保護及維權渠道,權利人在網路平台發現侵權行為,可根據平台所設立的維權渠道進行投訴,平台一旦核實侵權行為成立,將主動刪除舉報人所投訴的產品,從源頭上禁止侵權行為。

2、發送律師函

律師函由律師接受權利人的委託就相關侵權事實進行披露、評價,並對侵權者提出具體要求,具有法律上的證明作用和事實上的警示作用。根據前期對侵權者的商業調查結果和後期擬對侵權者採取的法律措施綜合評估後,判斷是否採取該途徑。

3、向工商部門進行侵權投訴

我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職能,商標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可以到侵權方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投訴,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如果被告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民事訴訟是商標權利人在遭受商標侵權後,最後的維權救濟措施,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是制止侵權,並旨在解決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的經濟賠償問題。

二、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

涉及到商標侵權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已經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可以提交相關證據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是可以對相關情況進行判決處理的,涉及到嚴重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5、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

法律主觀:

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1.無過錯責任。此種觀點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其所有傳輸的信息內容負有審查義務,如果違反了這種審查義務,放任了侵權行為的發生,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2.過錯責任。此種觀點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並非對所有通過其服務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而只有在其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損害擴大負有過錯的時候,才應承擔責任。,網路侵權行為這樣處罰:,1.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2.違反行政法規的,給予治安拘留或罰款。,3.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棚察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侵權訴訟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肆顫系統。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網路空間中一種全新的主體,對網路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正是因為這種不可或缺的職能,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網上的各種侵權糾紛中。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出現了將網路服務提供者訴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學生》雜志社訴263首都在線案,而鏈雹茄且,此種類型的案件隨著我國網路服務業的發展還會出現,因此如何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問題已經擺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應。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標准和范圍不僅直接影響版權保護的水平和質量,而且直接影響新興的網路服務業的生存和發展,關繫到互聯網能否健康發展,也關繫到無數網路用戶的利益。由此,我們必須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標准。網路服務提供者(又稱「在線服務提供者」,即OSP)是為各類開放性的網路(主要指國際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人,包括網路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各種提供在線服務的人。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和角色往往是相互交叉、不斷變化的;同一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同時提供幾種服務,更有一些大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同時向用戶提供內容服務,即自己採集、篩選、加工各種信息提供給用戶。提供的服務種類不同,決定了其在侵權行為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時就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不同種類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區別對待。筆者將網路服務提供者大致分為兩類:一是網路內容提供者;二是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以下將具體分析兩者在網路版權侵權中的責任。

6、著作權侵權的刑事處罰

(1) 侵犯著作權 的 民事責任 :凡 著作權法 第四十六條、死四十七條列舉的 侵權行為 ,均可給予民事制裁,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方式。 (2)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是違反著作權法律、 法規 、侵犯作者和其他 著作權 人以及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節嚴重的行為。對犯罪行為的刑事制裁包括 有期徒刑 、 拘役 和 罰金 。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7年;罰金可以單處,也可與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我國《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和二百一十八條對各種侵犯著作權行為作出了明確的量刑標准。 (3)侵犯著作權的 行政處罰 :著作權侵權的行政處罰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著作權法的某些侵權行為給予行政制裁。《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權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即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行政處罰是著作權管理部門實現其管理職能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其主動行為,自己發現後者受害人要求、他人舉報都是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據。著作權的行政保護除了對嚴重的侵權行為科處行政處罰以外,還有海關扣押等行政制裁措施。 以上是著作權侵權的刑事處罰。

7、《民法典》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規制

《民法典》《著作權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是調整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此外,《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也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有相應的規范。《民法典》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一般法」地位,對《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作出正確的認識、給出科學准確的適用方案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本文在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幾個重要規則展開進一步分析。
      《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確定了以下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幾個重要規則。
      一、以侵權責任構成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鑒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法》,從第20條到第23條為四類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免於賠償責任的情形,又稱「避風港」。網路服務提供者只要符合《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條件,將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0條到第23條的規定是免責條款,「避風港」是免責事由。它們只是告訴人們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避免侵權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怎樣會構成侵權褲局責任。這種模式與我國傳統侵權法的原則和制度相沖突,帶來了一系列理論和實踐問題。[1]《民法典》則繼續堅持我國侵權法的傳統,以侵權責任構成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所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是統攝所有侵權行為類型的一般條款,對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具有普遍適用性。《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第1195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該款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違反「通知規則」所要求的「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義務」作為確定其侵權責任的要件。第1197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些規定表明,《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沿襲或者遵循了大陸法系以及我國笑備《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侵權法思路,以行為人「實施了行為、該行為造成了損害、行為與損害後果直接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有過錯」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網路服務提供者因過錯侵害他人著作權造成損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所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所有侵權行為類型的一般條款。「無論行為人侵犯的是何種民事權益(包括知識產權、人格權在內),以何種方式實施侵權行為(通過網路實施侵權行為也包括在內),原則上都應該基於《民法典》第1165條所確定的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來胡升讓承擔責任。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採取過錯推定,或者規定無過錯責任,否則《民法典》第1165條對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具有普遍適用性。」[2]
      《民法典》的網路侵權條款將《民法典》第1165條所確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具體落實到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確定上。《民法典》第1195條可稱之為「通知規則」,在被侵權人無法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倘若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那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這種不作為就可能導致其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因而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197條是對網路侵權責任中「知道規則」的規定,如果被侵權人有證據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無須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就可以直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第1197條規定的連帶責任。可見,「『知道規則』與『通知規則』是我國《民法典》規范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兩項基本規則,二者都是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侵權責任的歸責事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3]《民法典》第1195條、第1197條是並列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條款,不存在遞進關系,更非包含關系。那種認為發出通知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唯一條件或者說只能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而未採取必要措施來判斷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關於過錯責任,有兩點應該予以重視:
      一是過錯標准。判斷過錯的標準是「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即如果加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時沒有達到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就存在過錯。該標准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況下,對於他人的權益負有一般義務的人,應當盡到一個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義務。對於他人的權益負有特別義務的人,應當盡到法律、法規、操作規程等所要求的特別注意義務。該標准對誠信善意之人還有職業上、經驗上、年齡上的要求。[4]因此,不同的情景下,注意義務是不同的。加害人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並沒有一個完全一樣的標准。
      二是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普遍審查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對於網路上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的預先審查義務或普遍審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2款「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的規定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普遍審查義務的具體體現。《民法典》延續了該規定的精神,沒有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普遍的注意義務。「在審判實踐中,應當謹慎認定此類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如果判斷標准過寬,可能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承擔了普遍審查義務。」[5]
      實踐中有必要區分普遍審查義務與具體的注意義務。在「廣電偉業訴酷溜網提供視頻分享服務」案中,雖然酷溜網存儲的視頻文件數量巨大,酷溜公司客觀上確實難以對每個視頻文件之權屬狀況進行詳細審核,但法院基於酷溜網將電影、電視劇和原創等設置為並列頻道一節,認為酷溜公司明知酷溜網存儲的視頻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酷溜公司在此種主觀狀態之下應對此部分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承擔相應的審查義務。[6]在本案中,法院是基於酷溜網將電影、電視劇和原創等設置為並列頻道帶來的較高侵權風險,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是妥當的,並非是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普遍的注意義務。
      2019年歐盟通過《版權指令》第17條把在線內容分享服務商履行「版權過濾」義務作為免責情形。美國版權局於2020年推出的《「避風港」第512條條款研究報告》指出:隨著數據及過濾技術的發展和完善,我們認為指紋過濾技術會成為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一種可行性解決方案,無論其規模如何。「這在某種程度上表明美國在時機成熟時,有可能採納歐盟第17條的類似規定。」[7]這些組織和國家的做法及建議值得關注,但是否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擔「版權過濾」義務,涉及各方面重大利益,也是重大的經濟政策、產業發展戰略選擇,需要我國立法者作出決策。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當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網路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後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對此《民法典》作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1197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前者適用於「通知規則」適用的場合,後者則適用於「知道規則」的場景。這兩個條文所處理的都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而幫助侵權,是民法中共同侵權的一種形態。幫助侵權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有三:首先是對於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其次是他人從事了侵權行為;最後是幫助人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卻仍然提供了幫助。
      對於以幫助侵權來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則的把握,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該規則以共同侵權制度為框架,以共同侵權中的幫助侵權為具體的規制形態。主要借鑒自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避風港」建立在「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分類的基礎上,而且基於美國侵權法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與我國侵權法中的幫助侵權客觀上是存在一定差異的,並不完全接榫。故在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中應以共同侵權、幫助侵權為邏輯路徑,拋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分析框架。
      二是通知與必要措施及侵權責任的關系。有觀點從《民法典》第1195條「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出發,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有義務立即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不採取必要措施的,即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過錯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網路用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幫助侵權的前提。只有在網路用戶的行為構成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存在過錯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才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通知的功能之一在於告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其網路中有侵權的存在,是用於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有過錯的重要因素,但通知有可能是惡意的,也可能是錯誤的,基於惡意的或錯誤的通知自然不能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產生。
      四、「通知規則」適用於各種類型的網路服務形態和各種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即「通知規則」對所適用的網路服務形態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做限制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僅規定了自動接入和自動傳輸、自動緩存、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四種網路服務提供者,其規定的「通知規則」僅適用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即自動接入、自動傳輸和自動緩存服務提供者不受「通知規則」約束;而《民法典》的網路侵權條款規制所有的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第1195條規定的「通知規則」也並不限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而是針對廣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和服務類型,即「通知規則」既適用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也適用於自動接入、自動傳輸和自動緩存以及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
      隨著技術和商務模式的發展,網路服務形態已經不再是簡單的存儲、接入、緩存、定位、搜索、設鏈等,比如位元組公司在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同時提供了信息流推薦服務,已經不是單純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出現了類似微信小程序、雲存儲服務等新技術類型,還包括了提供網路交易場所,協助進行網路交易等更加復雜的形態;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網路內容提供者(ICP)二者之間的界限也變得日益模糊,因而很難再簡單適用類似《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設定的與單純的存儲、接入、緩存、定位、搜索、設鏈等服務相適應的規則。這就要求必須針對案件中的具體網路服務形態確定行為性質、過錯、必要措施等,難以整齊劃一地適用某個統一的標准。
      五、基於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的規則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分別採取刪除、斷開鏈接的措施;而《民法典》第1195條雖然僅列舉了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三種必要措施,但不限於此,還包括對制止侵權行為是必要的其他措施。因此,《民法典》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採取的必要措施不做限定,而是採取開放性的態度。
      對具體案件中什麼措施才是必要措施,法律不給出明確規則,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其掌握的證據以及提供的服務類型自主判斷,自主決策,只是要求採取的必要措施「所取得的效果應當是在技術能夠做到的范圍內避免相關信息進一步傳播」。在「愛奇藝訴位元組跳動」案中,法院認為,位元組公司雖然確實開展了刪除、屏蔽等工作,滿足了應當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的形式要求,但從實際處理效果看,其在當時採取的措施,並不符合有效制止預防明顯侵權的實質效果,應當認定其在本案中所採取的相關措施尚未達到「必要」的程度。[8]法院顯然是認為,位元組公司採取的措施沒有預防和制止住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沒有達到「必要」的要求。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電子商務法》及《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和行業實踐,可以將必要措施分為以下兩大類:
      第一類是收到合格通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的能夠及時阻止侵權行為的措施,包括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侵權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足以阻斷侵權行為的措施;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相關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二類是收到合格通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基於其服務類型的特殊性質,不需要也不能夠採取刪除等措施,而是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來避免侵權的進一步擴大。「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的原則,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技術條件、能力等來加以綜合確定。「雲存儲服務」案中,被告提供的雲伺服器租賃服務對雲伺服器中運行的軟體系統和存儲的具體信息內容無法直接進行控制,在技術上不能針對具體信息內容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的措施,能做的只能是「關停伺服器」或「強行刪除伺服器內全部數據」。而「關停伺服器」或「強行刪除伺服器內全部數據」措施不符合審慎、合理之原則。故法院認為,被告可以基於通知內容所能提供的信息及根據該信息所能作出的一般性合理判斷,採取與其技術管理能力和職能相適應的措施......。轉通知體現了網路服務提供者「警示」侵權人的意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可以成為「必要措施」從而使得網路服務提供者達到免責條件。[9]對於自動接入、自動傳輸、自動緩存以及其他類似網路服務提供者而言,如果採取的措施會使其違反普遍服務義務,也可以將轉通知作為必要措施。
      注釋:
      [1] 陳錦川:《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253-274頁;薛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研究:以法解釋論框架的重構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2] 薛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研究:以法解釋論框架的重構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3] 程嘯:《論我國網路侵權責任中的通知規則》,《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6期。
      [4] 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第2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頁。
      [5] 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下)》,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2321頁。
      [6]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4025號民事判決書。
      [7] 宋海燕:《「避風港」原則何去何從——論歐盟及美國對在線內容分享服務商侵權責任的立法改革及趨勢》,《中國版權》,2020年第6期。
      [8]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號民事判決書。
      [9] 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194號民事判決書。

8、無因之責

法律分析:無過失責任是侵權行為法的一種特殊侵權責任,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存在著對無過失責任的誤解和偏見。其實無過失責任有相對無過失責任與絕對無過失責任之分。相對無過失責任是一種比例責任。中國立法中的無過失責任多是相對無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是為彌補過失責任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其基本宗旨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亦即Gsser教授特別強調之『分配正義」。它在性質上已經不具有一般法律責任的含義。因為任何法律責任都以過錯為基礎鍵塵,從而體現了法律責任對不法行為的制載和教育作用。無過錯責任不具有法律責任本來的含義,而只具有「恢復權利的性質」。無過失責任實際上是對侵權責任的教育、制載等職能的否定,因而不具有侵權責任本來陸悶的含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稿悉禪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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