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92
1、企業用戶使用盜版軟體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有那些?
企業用戶使用盜版軟體屬於復制著作權人軟體的侵權行為,為此 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以及2009年修訂施行的《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規定,對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二千五百元以上的等情形可進行處罰,可根據情況責令盜版用戶承擔停止侵權,並處正版軟體價格5倍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計算機軟體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的構成侵權,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及最高法、最高檢2004年、2007起先後施行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
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並以「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等三種情形構築商業使用盜版行為犯罪構成的底線。
(1)著作權法92擴展資料:
而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果要求你賠償盜版軟體的損失話,那麼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有下面三種:
1、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賠償;
2、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3、根據「法定賠償」給,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法院就會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你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法律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目錄(275件)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閉幕 按法律部門分類)
來源: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年)
憲法相關法(4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8.全國人民代表洞清穗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5.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29.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衫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36.反分裂國家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民法商法(2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納卜民共和國商標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行政法(9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7.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70.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7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76.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7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7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8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8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8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8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8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8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8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88.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89.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9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92.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9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經濟法(7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7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7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社會法(2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刑法(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1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編 輯: 李倩文
3、請問一下,我在重慶版權局申請的版權?
請問一下,我在重慶版權局申請的版權?國家版權局關於頒發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標准樣式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 (92)權字第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版權局(處)、新聞出版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版權局負責提供各類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標准樣式」。根據以上規定,我局制定了《圖書出版合同》、《作品錄音出版合同》、《作品上演合同》和《作品攝制電影合同》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標准樣式。現印發《圖書出版合同》,其餘幾種將陸續公布。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標准樣式既可對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簽訂合同起指導作用,也可對著作權合同仲裁機關、人民法院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仲裁、處理和調解著作權合同糾紛起參考作用。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標准樣式主要列舉著作權合同基本事項和條款,不可能包括著作權許可和作品使用活動中的一切復雜情況。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不違反著作權法和經濟合同法規定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合同標准樣式的條款。
著作權許可使用全同標准樣式在使用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告我局。
附: 圖書出版合同(標准樣式)
甲方(著作權人): 地址:
乙方(出 版 者): 地址:
作品名稱:
作者姓名:
甲乙雙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 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上述作品 文本的專有使用權。
第二條 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如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權益,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三條 上述作品的內容、篇幅、體例、圖表、附錄等應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上述作品的謄清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時交稿,應在交稿期限屆滿前 日通知乙方,雙方另行約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應有作者的簽章。
第五條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出版上述作品,因故不能按時出版,應在出版期限屆滿前 日通知甲方,雙方另行約定出版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甲方可以終止合同。乙方應按第九條約定報酬標準的 %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第六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第一條約定的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如有違反,另一方有權要求經濟賠償並終止合同。一方經對方同意許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權利,應將所得報酬的 %交付對方。
第七條 乙方尊重甲方確定的署名方式。乙方不得更動上述作品的名稱,不得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增加圖表及前言、後記。
(乙方可以更動上述作品的名稱,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增加圖表及前言、後記,但改動結果應得到甲方的書面認可。)
第八條 上述作品的校樣由乙方審校。
(上述作品的校樣由甲方審校。甲方應在 日內簽字後退還乙方。甲方未按期審校,乙方可自行審校,並按計劃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動超過 %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擔改版費用或推遲出版的責任。)
4、作品的版權保護是作者死後50年嗎?
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從作者死後開始計算,到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為止。作者生前著作權受合法保護。
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一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後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
(4)著作權法92擴展資料:
版權保護期限的分類:
(1)一般作品,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共同作品應以共同作者中最後去世的作者為准。
(2)電影作品,自公映後50年。如攝制完成後50年內未公映,自作品攝制完成後50年期滿。
(3)匿名或假名作品,為其合法向公眾發表之日起50年。如公眾知道作者身份,適用一般作品。
(4)攝影作品及實用藝術品,為自該作品完成時算起25年。
上述保護期限,是各國應保護的最短期限。可規定更長的保護期限。
5、知識產權的性質是什麼
知識產權的定義、對象與性質
知識產權也叫"無形產權" 從廣義上講 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范圍(這是一種原則劃法,爭議頗多,可參照92年東京大會的劃法) 從狹義上講 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 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 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 1無形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4可復制性 我給出三個知識產權定義的版本,
知識產權定義1.0、2.0、3.0。1.0的版本就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定義。它把知識產權定義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版權,另外一個部分是工業產權。
所謂版權就是著作權,現在在我們中國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兩個詞同時使用,叫版權也叫著作權。我參與過多項知識產權的立法,或者叫著作權或者版權,國內主張這個權利叫版權和著作權的人數差不多,每次討論的時候,協調一致,所以我們現在民法通則講著作權(版權)。
我們國家《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和版權是同一個東西,所以中國的法律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管理著作權的機關叫國家版權局,但是有一點要清楚,版權不是出版權,而是指著作權。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定義是傳統的定義,同時是基礎的定義,它是其他公約採納並且作為基本原則的定義。
知識產權定義的2.0版本是指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就是WIPO所做的定義。這個定義規定知識產權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這只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出版者音像製品的製作者、藝術表演者的權力。第三,在人類一切活動中的發明是指專利。第四,科學發現。
第五,外形設計,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六,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牌號,這是講商標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當競爭。第八,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這個定義的版本是我在科技部工作期間,參與知識產權活動比較喜歡的一個定義,為什麼呢?它是涵蓋面最廣,對知識產權未來的發展留下足夠空間的包容性最大的定義。因為它裡面有兩項是「巴黎公約我」定義里沒有的,一是科學發現,盡管到目前為止,在我們國家和世界主要國家立法當中還沒有「科學發現法」,但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經給它留好了位置。第二,還有一個大口袋,就是最後一項,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它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每過一段時間要進行一段討論,要修訂,其中修訂進去的就是把目前法律當中還沒有保護的來自知識的權利補充進去,所以中國同其它國家關於科技合作知識產權的協議當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定義一般都注並使用世界知識產權所給的定義。
知識產權定義的3.0版本就是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所做的定義。這個協定的全稱叫做關於與貿易油橄的知識產權協定,它是在承認「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定義的基礎上和以前的協議相銜接的從推進經濟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義,在這個定義當中包含這些內容:版權和有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第二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特別強調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的保護,三是工藝品的外觀設計,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隨著生活質量的上升,大家對產品的外形設計,得富有敏感和適合工業應用的產品非常歡迎,所以外觀設計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知識產權。海爾曾經跟我們說過,他每天申請幾個專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觀設計專利。
第四,地理標志。第五是發明專利。第六,植物新品種,是指發現野生或者是經過培育開發的植物品種,只要它具有新穎性、特異性、移植性,並且有適當的命名,像專利一樣可以富於它品種權,如果我們在座有從事耨也的同志,希望你們關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這個條例從99年到現在已經實施六年了。如果你的發明、你的發現是草本的品種,歸農業部如果說母本的歸國家林業局管。第七,集成電路不圖設計。第八,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什麼商業秘密,包括技術密集和經營秘密,只要這個秘密沒有公開過,用法律的話說,法律內容和精確的輪廓不能從公共渠道獲得,第二是有價值的有用的,獲得了這項技術秘密、經營秘密,能夠取得經濟利益或者是形成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