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屬於什麼案由
1、債務糾紛屬於什麼案由
法律主觀:債務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案件,但如果涉及到傷人等才會變成刑事案件。債務糾紛的債權畢鍵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既可以選擇與債務人協商解決,也可以選擇仲裁、調解或直接訴訟解決。訴訟解決的管轄法院是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手肆巧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雹橡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侵權責任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侵權糾紛是民事訴訟。侵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簡陪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侵權糾紛是民事糾紛。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於債權等。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對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間發生的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戚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攔仔蠢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3、債務糾紛屬於什麼案由
債務糾紛案由規定是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指以民法理論為基礎對民事法律關系進行的分類。結合現行立案、腔穗審判實際,將民事案件案由分為一級案由十大類,如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糾紛等;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權、合同、勞動爭議、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四百二十四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是實務中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案由,作為第四級案由。
一、債務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
(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二、債務糾紛可以報警嗎
借錢不還是屬於民事訴訟范圍,一般公安不處理,建議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聘請律師起訴。對於欠款追討有很多途徑,比如與對方進行協商,要求支付,協商是做好的辦法。
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委託律師向對方發律師函。律師函可以對債務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對方及時還款,承擔違約責任等,比起司法途徑要便捷許多,但律師函沒有強制性,如果對方拒不歸還,最終還是需要提起訴訟。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公告送達缺席判決,你取得勝訴判決後可以向法院提供對方財產線索,如對方名下的車輛、房屋或存款等,申請強制執行,凍結拍賣上述財產,用來償還你的債務。
有欠條的可以使用欠條作為證據,沒有欠條可以使用其他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能夠證明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搏仿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基圓纖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侵權屬於什麼案件
法律主觀: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手此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畢銀迅益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侵權責任 。 構成要件為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是指侵犯他人去權利或者合法權益的加害行為本身。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因果關系是指各種搏隱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法律客觀:《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三十條 364、監護人責任糾紛 365、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66、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67、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68、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69、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370、其他侵權糾紛。
5、侵權之債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構成侵權行為之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
1、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
(1)監護人責任糾紛;
(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6)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9)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
(10)產品責任糾紛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起訴侵權的流程有哪些
起訴侵權的流程如下:
1、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應材料;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提交糾紛提起的訴訟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7、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
根據現行民事案由規定,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的案由眾多,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監護人責任糾紛;
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6、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9、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
10、產品責任糾紛等。
因緊迫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迫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以恰當抵償。緊迫避險採納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迫避險人理當承擔恰當的責任。
我們在判斷侵權責任糾紛的案由時,應結合具體侵權責任糾紛訴訟案件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得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