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風打人共同侵權
1、兩人起爭執把對方打了過後對方人死了打人者會怎麼樣?
一、相互斗毆致一方死亡應該怎麼判
若是兩人打架致人死亡的,則涉嫌故意傷害罪;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是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差祥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打架違法嗎
打架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如果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宴陪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我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虛碼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2、打架傷人屬於什麼案件,打人者會負法律責任嗎
打架傷人屬於故意傷人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准。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參考資料: http://hi.baidu.com/%C9%CB%BA%A6%D7%EF/ 專家提供:回答者: 北京杜律師 | 十五級 | 2008-4-19 11:15 1.上述案件會如何量刑? 2.就以後上法院來說,現在A家屬需要注意那些事項才能在官司中取得勝算和最大的取得補償. -------------------------------------------------------------- 1會以故意傷害罪來量刑 2A家屬需要注意打架的原因是誰先挑起的以及動手打架以後在打架的行為中誰下的手重和A傷殘以後的日常料理的費用支出開銷等證據(醫葯費,交通費,護理費等等)才能獲得最大的勝算 回答者: 葬心月夜 | 四級 | 2008-4-19 13:34 哈哈,我猜你就是A的家人吧,不就是他女朋友,哎,自己是垃圾就別和別人打,打毛啊,打不過不跑啊,以為喝點尿別人就怕你啦,真賤,我要是B的話早把你打死了,,,垃圾!!!鄙視!!!! 回答者: 466271046 | 一級 | 2008-4-20 15:47 1:如何量刑? 明確告訴你現在不好說,因為A現在醫院未度過危險期.等傷情穩定後做出法醫鑒定再行定奪.而且是否會影響本人今後的生活及是否留有後遺症是否影響本人生理功能,對方的認罪態度,是否能積極賠償,對方是否有強硬的社會關系等多方因素綜合。現在看來極大可能是重傷,那就是在上面的朋友說的在《刑法》234條中裁量了。 2:就以後上法院來說,現在A家屬需要注意那些事項才能在官司中取得勝算和最大的取得補償。作為家屬沒有什麼特別需要注意的。上法庭賠償無非就是醫葯費,治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後期治療費等幾個項目。如果想得到利益最大化的話,最好是在法庭判決前和對方家屬溝通先行對你方進行賠償。因為這樣對雙方來說也是一個互贏。積極賠償對方可獲從輕判決的情節,你方可不必為法院的一紙判決而不能得到實際的賠償執行而東跑西走。很多案例都是法院判了而得不到執行。因為對方的人已經進去了。他們的心理發生的變化。
3、教唆別人去打人,教唆者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教唆別人去打人,教唆者不一定屬於共同犯罪,如果是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打人,不構成共犯關系,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如果教唆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故意打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以及教唆年滿十六周歲的人故意打人的,構成共同犯罪。
法律分析
對於教唆別人去打人這個問題,實際中是否是屬於共同犯罪,可以先確定是否屬於共同犯罪行為。 而按規定,共同犯罪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實行行為,比如兩人犯故意傷害罪,各自毆打對方;
2、組織行為,一般是犯罪團伙作案
3、教唆行為,具體形式包括勸說、請求、挑撥、、利誘、威脅等
4、幫助行為,並且幫助可以分為事前幫助、事中幫助和事後幫助。
因此,教唆他人打人會成立共同犯罪。 不過,是否成立打人的教唆犯,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教唆犯以勸告、囑托、指示、利誘、慫恿等行為引起他人打人的犯罪故意
3、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罪。所以,教唆他人打人滿足以上的條件的,那麼便會成立教唆犯,需要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並且,教唆犯要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具體而言,就是犯罪如畢中的主次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譽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渣虛芹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孩子讓同學把另一個同學打了責任怎麼劃分?
你好,根據具體情況劃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十周歲內的未成年人,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超過十周歲的在校學生,學校承擔一般過錯責任,如果是老師有過錯,因為是職務行為,由學校承擔責任;然後再由學校根據內部規定脊舉,對老師做出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櫻燃碧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段念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5、有關打人的法律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解釋
第二條 【侵害身體權】侵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意或採取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條 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基本法條就是這些,希望能幫到你
6、學生在校外打人,學校有責任嗎
沒有責任,學生在校園外發生打架斗毆行為的造成人身損害的,學校是不承擔法弊仔律責任的,人身損害的責任人可依據債權責任法規定認定。
1、未成年學生之間在校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
如果學校制定了合理、明確的規章制度、校規校紀,並以適當的方式對學生進行了教育,學校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學校教職員工明知存在某租銷汪種危險,而沒有採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則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學校與侵權行為人不構成共同侵權,學校與斗激侵權行為人的監護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應根據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擔按份責任。
2、校外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學生人身損害如果在校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損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學生仍處於學校監管之下,就應根據學校在安全保護方面有無過錯來確定其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員怠於履行職責,使本來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害得以發生或者擴大,增加了損害發生的機率,學校就應當為受害學生向第三人求償不能承擔風險責任,學校不能以第三人的過錯主張免責。
3、對於因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設備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學校作為學校設施、設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於因此類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並且學校必須就管理上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於承擔責任。學校管理上是否存在過錯,關鍵應考慮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交易習慣中有關確保人身安全的具體規定和技術要求。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7、江蘇男子無故毆打女子,女子還手自衛卻反被其告上法庭,法院是怎麼判的?
小編在看見這個新聞的時候就覺得非常的疑惑,為何男子毆打女子,女子屬於正當防衛,還被告上了法庭呢。小編覺得男子把女子告上法庭,主要的目的就是男子不懂法,可能覺得無任何的影響。但大家需要注意,我國對自主防衛是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如果說女子確確實實是沒有對男子造成致命性的傷害,那麼男子也是沒有任何的資格去舉報女子。法院也陸搏是駁回了男子的起訴請求,因為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一、如何看待這個情況?男子沒有任何的緣由毆打女子,而女子在自己的人生受到威脅的時候,選擇自主防衛,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男子也是沒有任何的資格去起訴女子。小編覺得這名男子是非常可笑的,這就是屬於真正的惡人先告行悉鍵狀。在自己做錯事情之後,卻選擇通過惡人先告狀的方式去起訴他人,但我們要知道,我國的法律不是吃素的。而你這種行為也是不會被法律所認可的,所以小編也是希望大家能夠注意一下這檔巧個情況。
二、關於自主防衛。在自己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自主訪問來保護好自身的安全,所稱的自主防衛就是我們自己的生命在受到威脅的時候,可以選擇通過暴力的方式進行回擊,讓對方知難而退。而這個女子在遭遇到毆打的時候,為了能夠停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於是就選擇了自主防衛女子的行為,是沒有任何錯誤的。
大家需要注意,當我們在選擇自主防衛的時候,一定要根據自身所處於的情況。如果對方喝醉了酒,並且情緒非常的暴躁,那麼在這個時候,我們最好是不要跟對方硬碰硬,否則的話也是很容易會導致自己受到更大的威脅,在這個時候一定要先保護好自己的生命。
8、被兩人打致輕傷 不確定打人對象是哪一個 能否同時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經過司法鑒定困瞎檔確實構成輕傷,兩個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經過公安機關偵查能確定輕輕神猛傷害是由哪個人實施,那可能最後只追究一個人的刑汪亂事責任,無法確定倆人都追究。
9、教唆別人打人犯什麼罪
法律分析:教唆他人打人,根據情節之輕重,可以構成共同首春啟侵權或共同犯罪,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森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者如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
10、別人教唆我打架,讓後打出輕傷怎麼辦
1、刑事責任,要看你年齡,但因為是輕傷,基本是不會追究你的刑事責任的;
輕傷已經可以構成刑事犯罪,如果你16周歲以下,不能追究你的刑事責任-因為14周歲鋒春以下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14-16的只對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販毒、強奸、搶劫等8種具有嚴重危害性的犯罪負責,如果你已滿16不滿18,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唯基遲減輕或免除處罰。
2、民事賠償,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先行墊付,就是說你要賠人家醫葯費之類的費用,由你父母承擔。
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屬間接正犯,意思就是說如果承擔刑事責任,那教唆你的這人要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規定是這樣的「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4.結論就是:他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不能追究你(16歲以上有可能追究);民事責任連帶,他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ps:小盆友,打架不好哇。。。
哇。。。他要是你同學,都未成指李年,就當我上面沒說。。。雙方家長一塊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