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三性
1、專利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要實施專利,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後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范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
2、哪些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
1、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2、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3、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廳遲喊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一、證據三性有哪些
1,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這一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訴訟主體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中,發生在訴訟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過程中,是當時作用於他人感官而被看到、聽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記憶中的,或作用於周圍的環境、物品引起物件的變化而留下的痕跡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種符號記載下來,甚至成為視聽資料等等。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最基本的特徵。
2,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正因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單獨或與其他事實一道證明保證案件真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要證明的事旦舉實沒有聯系,即使它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3,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二、申請證據保全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保全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聯,即該證據能夠作為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根據。
2、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
3、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商標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訴前或者訴中提出書面申請。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訴中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4、保全證據可能導致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案件的證據要求必須要具有三性,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對於非法手段收集而來的證據是需要排除的,這也不能作為定罪處罰的證據。格外,在一扮野些民事案件中,若是證據可能出現滅失的風險,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3、著作權的三性是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 》規定了創作的三性要求,即獨創性、可復制性、合法性。 《著槐昌卜作權法實施條例》鉛穗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迅耐視為創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4、我公司自己開發了一個軟體 是申請軟體著作權還是申請專利 這個能夠申請專利嗎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是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無須經過任何批准或登記手續。此外,無論作品是否發表,只要作品已經創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權的保護。而計算機軟體也是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形式的一種。著作權的取得,主要分為自動取得和注冊取得兩大類。也就是說,軟體著作權即使不主動申請也是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的。
至於申請專利,《專利法》對發明的定義為:「是指科技開發者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所提出的技術方案。」發明有兩種,一種是產品發明,一種是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人們通過開發出來的關於各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等技術方案。方法發明是為製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製造方法以及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軟體產品符合方法發明的要件。
發明專利取得的實質條件為「三性」:1、新穎性,2、創造性,3、實用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的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創造性是指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能夠在工業上的應用並有實際利益,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從發明專利取得的三性上來判斷,很多軟體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
5、設計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包裝設計,產品圖案等平面設計作品正好屬於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時保護的范圍,然而,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在權利取得、費用、保護力度、保護范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
1.版權與專利的主要區別在於"新穎性"和"實用性",版權只要求作品的獨創性,而不要求具有"新穎性"和"實用性",幾乎所有具有原創的設計作品都可以獲得版權保護,版權的保護范圍大,而專利只接受條例"三性"的外觀設計申請,另外,著作權人有權禁止未經許可在任何產品上以任何形式復製作品。
2.在中國,版權隨著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無須履行任何注冊登記手續,專利權的產生需要專利機關的特別授權,經過申請、審查、批准、頒發專利證書才能產生。
3.版權保護期長,個人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50年,法人作品保護期從發表日起50年,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僅為申請日起10年。
4.取得著作權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外觀設計專利存續需要繳納專利年費,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6、如何進行軟體專利的申請?
軟體如何申請專利 一、軟體一般保護模式 知識產權制度已有幾百年,但是計算機軟體卻是在上世紀60年代才出現的,作為一種新型的智力產品,用什麼方式進行保護,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爭論。美國剛開始適用專利法保護,1972年菲律賓率先將軟體列入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美國在1976年、1980年兩次修改著作權法,確認計算機軟體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都規定將計算機軟體列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當然也有的國家綜合著作權和專利法的內容制訂獨特的軟體保護制度,但是用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體基本成為通例。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直接將計算機軟體作為作品的一個類型加以保護,《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也是根據著作權法來制訂的,可見在我國計算機軟體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二、著作權法保護軟體的缺陷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內容。由於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限定,使其對某些作品的保護顯得非常的蒼白。例如廣告用語,非常簡短的一句話,可能只有三五個字,就能高度簡練表達一個思想內容,而且朗朗上口,讓人印象深刻。這種表達形式更多的是體現出創意。因為著作權法不保護創意,只保護表達形式,那麼其他人很容易模仿這個創意,改換其他詞語,達到同樣的效果。創意的模仿為同行業不恥,但是這並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這是著作權法的尷尬。 一般軟體的開發都要經過這樣三個大的步驟,1、功能限定,2、邏輯設計,3、編碼。我們拿專為單個用戶專門編寫的專用軟體來舉例,系統分析員根據客戶的要求進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現成的技術方案,那些技術是不成熟的需要組織人員進行攻關,編寫好文檔後,再交程序員進行編寫源代碼。這個具體的過程包括:需求分析、系統分析、結構分析、編寫源碼、測試等必經的過程。那麼在這個智力創造過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兩個:1、技術方案,2、源代碼。軟體更體現智力成果的是技術方案,技術方案包括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演算法模型和技術方法等設計信息,這種技術方案凝聚了科學知識,處理問題的方法和經驗,掌握了這種技術方案,編寫代碼程序則是比較初級的技術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術水準。而且客戶關心的是軟體功能是否足以解決特定的問題,對軟體的編碼是否具有獨創性並不感興趣。 根據法律規定:軟體適用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主要是計算機程序和文檔。程序是一些直接或間接用於計算機以取得一定結果的語句或指令,是由計算機語言組成的符號系列,就是所謂的源代碼。軟體的文檔含義比較廣,法律規定的文檔包括軟體的使用說明等,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而軟體內容文檔可以理解為編寫源代碼的提綱,好的文檔甚至相當於源代碼。也有很多個人開發的軟體,是不寫文檔的,這樣軟體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主要就是源代碼。源代碼非專業人士不懂是什麼東西,其實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過文字是專門的計算機符號語言。根據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更能體現智力水平和軟體價值的技術方案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之外,這是用著作權法保護軟體的缺陷所在。 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是智力成果,這種智力成果是非物質性的精神財富。軟體編寫也是高度的智力創作過程,按照知識產權制度原理,應該將其全部智力成果納入保護范圍之中,而不應該只保護其中的一部分。 三、軟體的可專利性 《專利法》對發明的定義為:「是指科技開發者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所提出的技術方案。」發明有兩種,一種是產品發明,一種是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人們通過開發出來的關於各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等技術方案。方法發明是為製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製造方法以及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軟體產品符合方法發明的要件。 發明專利取得的實質條件為「三性」:1、新穎性,2、創造性,3、實用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的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創造性是指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能夠在工業上的應用並有實際利益,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從發明專利取得的三性上來判斷,很多軟體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 四、著作權保護與專利保護的區別 1、保護的內容不同 著作權法保護形式,專利法保護創意思想。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軟體的源代碼,軟體的核心內容——技術方案的創新可以申請專利,適用《專利法》來保護,著作權法側重保護精神權利,專利法更適於經濟權利保護。這樣兩者結合使軟體得到更加完善的保護。 2、取得保護的條件不同 著作權是自動取得,取得的時間以開發完成的時間為依據,一完成即自動取得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軟體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的審查,無論軟體源代碼的寫得如何,即自動取得著作權/版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要獲得專利權,受到《專利法》的保護,還需要積極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需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是否符合授予專利的條件,再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3、保護的時間不同 發明專利的保護時間為二十年,從申請日開始計算,但是受保護是在申請審批取得專利權之後,發明專利申請的手續比較煩瑣,從申請到取得專利權證書一般要3年左右的時間。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時間為50年,從開發完成之日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軟體在獲得專利權之前已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申請專利並不影響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有足夠的耐心去等待專利的審批。 五、軟體專利保護的趨勢 盡管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在世界上還存在激烈的爭論,反對者認為無限的專利只會影響創新的努力。爭議歸爭議,但是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已經開始重新修改了各自的專利審查指南,增補了許多有關商業方法軟體發明的審查指導意見,可以認為目前三方專利局已不再注重軟體可專利性問題的討論,而是更多關注和討論軟體發明的具體判斷標准,即專利審查的第二道門檻:專利三性的問題。歐盟委員會批准了對歐盟軟體專利指令進行的有爭議的修改,為在歐洲廣泛申請軟體專利鋪平了道路。 歐洲各國已經授予了多達3000萬項(該數據來自網路,未經核實)各種軟體專利,光是一個網上購物就已經有了20多個專利。某些軟體一旦被授予專利,程序員們就很難繞得開,他們面臨的將是一個專利雷區,只有支付專利費才能開發軟體,所有的公司將必須為其軟體產品提供專利許可費用,這些公司僅僅依靠專利許可證的發布就可以獲得盈利。 我國的企業一向知識產權意識淡泊,不注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加入世貿後,被國外的公司揮舞知識產權的大棒打得暈頭轉向,如果還不注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可能會出現類似國外的大型企業在專利之爭中占優勢地位的情況。 我國也開始討論軟體的申請專利問題。1993年專利局(現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新的《專利審查指南》,給予軟體以專利保護的條件有所放鬆。其中列舉了可授予專利權的含有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范圍。我們可以看到有的軟體公司開始為他們開發的軟體申請專利,據說瑞星公司在國內外申請了至少六項專利。
7、求法院旁聽感想
前一階段,我連續旁聽了多個刑事案件的庭審。這些刑事案件的被告,或是詐騙,或是搶劫,或是利用職務之便受賄。他們有的正值青春年少,本該前途無限;有的才華橫溢,事業有成;有的即將含飴弄孫,安度晚年。然而如今都殊途同歸,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等待他們的是禁錮人生自由的鐵窗生涯。面對即將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後陳述時,他們無不痛心疾首,悔恨萬千,感覺愧對父母和子女,而一切悔之已晚。從天堂到地獄,人生與事業瞬間陡然轉向,這無疑是一場悲劇。
他們的人生軌跡,並非劣跡斑斑。曾幾何時,他們也都是善良守法的公民。也曾有過美好的昨天,鮮花和掌聲也曾伴隨著他們的成長。之所以淪為罪犯,皆因在貪婪慾望的驅使下,追求種種錯誤目標,利令智昏,而又喪失自我,置社會規范、道德規范和國家法律於不顧,最終把自己的靈魂「典當」給了金錢和利益,葬送了他們本該更加多姿多彩的人生,害己又害了家人。
旁聽完這些案件,我的心情久久難以平靜。我想,每個人都想追求更多的金錢、地位、權力和智慧,希望個人的能力和成功得到社會的承認,這些都是獲得他人尊重的必要條件,也是無可非議的。人總是在滿足了自己最低的慾望後不斷地產生更高的慾望,而正是慾望,才激起了人們不斷奮斗的動力。盡管如此,但人們還是必須懂得用理智來調節自我,尤其要壓抑和剋制自己潛意識中時時涌動的貪欲。要把那些違反社會道德、不符合人的日常倫理的觀念從意識層面壓制和排除出去,而不能任憑貪欲滋生蔓延,並在貪欲的驅使下行使不法勾當。慾望的滿足一定要在法律、道德和良心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合法手段來實現。否則即使你一時的慾望得到滿足了,生活也會叫你得不償失,甚至會讓你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由此,我還想到,人要學會知足,知足了,就難有非分之想,貪婪的念頭也自然難以占據你的頭腦。如果你現在已經很富有,那就更應懂得知足,懂得珍惜已擁有的,要將種種不必要的慾望都放下。如果你還不富有,你所擁有的不如別人,你仍必須平衡好心態,坦然處之,不能因此怨天怨地仇視社會和他人,更不能採取極端手段作出傷天害理之事。應該懂得,人的一生總會有缺憾,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而富有是相對的,更不是人生成功的唯一目標。也許我並不富有,但依然可以活得開心,也許這才是人生成功的真正標准。古人雲: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人生苦短,我們要正確把握好自己寶貴的人生,走好每步路,千萬不能誤入歧途,因為我們還有太多的未盡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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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電大法學本科法律實踐的要求,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我們以模擬法庭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 我們以張麗醫療事故案為案例,具體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准備工作,進行了細致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布置,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通過實踐,我們增強了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創新意識, 在本案的審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議庭筆錄員,被害人王燦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點,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張麗,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本人就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問題談一下心得體會。 一、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這些要件事實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不必要就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都負擔舉證責任,而應當由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指證明責任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特定分配的現象,同時還意味著反對一方所證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限定,即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反對的一方究竟應該反證證明什麼,必須要由法律規定。通常,由被告方證明的事實是由實體未能加以明確限定的,其證明人後由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二是對不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明。在某些情況下,對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僅表明被告沒有過錯,而且同時也表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但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兩個問題有可能也是相互分離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應可以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應當被免除責任。 二、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然而,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對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對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之所在」。因為一旦倒置以後,舉證責任被倒置的一方負擔了較重的證明義務,如果其不能夠就法定事由進行舉證,便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就該事實的主張成立,這就會從整體上影響到訴訟的結果。 敗訴後果的承擔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是一種結果責任,解決的是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風險的承擔問題。在實體法上,對被告方對此要舉證證明也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在高度危險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責,倘被告無法就此舉證則可能要敗訴。這樣,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是和嚴格責任聯系在一起的,由此也進一步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別。舉證責任的轉換與嚴格責任問題沒有必然聯系,任何類型的案件在訴訟中都可能出現舉證責任轉換的現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實體法規范,只是當事人在具體訴訟過程中相互活動。 三、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是否意味著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證明一切?我認為,即使依據實體法的規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擔就一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舉證的責任。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對於過錯、因果關系等,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證明,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對此事實的舉證的責任,而將該責任倒置給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擔無未能舉證時的敗訴風險。但其他要件事實,如加害人、損害事實等,則還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分配舉證責任,由該事實的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要證明危險是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其連訴訟主體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確,怎麼訴訟?對誰訴訟?再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醫院一方,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而患者應當就被告行為的危害後果事實、危害後果與被告的行為間有關聯的事實等,承擔舉證的責任。在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擔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的原因是:從實體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從證據法的角度看,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特定的目的出發,為加強對一些處於舉證遇到障礙的特定當事人的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特定的證明事項倒置給被告一方承擔,這並不是說,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甚至釋明事項,都交給被告承擔。從性質上看,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基於法律規定,由原告證明A事實的存在,但應當由被告承擔B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被告不能證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 通過實踐,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