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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分享網站侵權案例研究

發布時間: 2023-04-14 08:02:40

1、互聯網的專利侵權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15日發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QQ商標爭議行政案、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等數起涉互聯網案件入選。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數字技術公司是名稱為「用於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的自動功率控制系統」的發明專利權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中興通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撤銷無效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點評】
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可以用於判斷訴爭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在此基礎上,為了判斷新穎性而對比訴爭技術方案和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委託專利巴巴等專業代理機構進行正向比較,而不是進行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所謂反向比較,是分析訴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如果訴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或者說現有技術方案比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更多,則認為多出來的技術特徵構成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徵,因而認定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反向比較是錯誤的新穎性判斷方法,應當予以否定。近年來,通信領域的專利糾紛頻發,本案的審結對於通信領域的專利權保護與專利權有效性認定具有重要示範意義。特別是該案對專利新穎性判斷方法進行了探索和明確,有利於專利授權確權案件裁判標準的統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專利權侵權案
【案情】
哈廷電子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下稱哈廷公司)是名稱為「固定框架」的發明專利權人。哈廷公司通過北京希格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希格諾公司)購買了由浙江永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貴公司)製造、銷售的電連接器產品,哈廷公司認為該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約1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希格諾公司和永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永貴公司賠償哈廷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合理支出15.97萬元。
【點評】
技術特徵如何劃分是專利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重要環節,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出技術特徵以及主題名稱是否屬於技術特徵,是否對權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論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該案首先對技術特徵的劃分標准進行了有益嘗試,從專利巴巴等代理機構代理人的角度,將專利技術特徵的劃分與實現發明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環節相聯系。此外,該案還准確界定了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認定主題名稱本身並不屬於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於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該案裁決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價值,其在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保護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方面都做出積極探索,既科學合理地界定了保護范圍,制裁了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注意權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三 「QQ」商標爭議行政案
【案情】
「QQ」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於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核准注冊日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機車、汽車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申請。2013年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根據2001年施行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所有人通過宣傳、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逐漸在商標上積累了商譽,這些都是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財產,雖然不像注冊商標那樣可以獲得專有性的權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即可認定其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
案例四 「稻香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經核准注冊了「稻香村」商標(第30類),後注冊人變更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類。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後,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准予注冊。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此案是對兩個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型大小如何通過商標近似的判斷來區分各自的市場的一個典型案例。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注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受讓的在先商標,在表現形式上不同,反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打破了能夠區分的市場實際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准予注冊。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確立了對於歷史悠久的老字型大小之間應當維護已經穩定的市場秩序,不得侵入對方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基本規則。
案例五 嵌入式軟體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微軟公司發現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思壯公司)銷售的汽車導航儀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計算機軟體,認為合眾思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軟體享有的著作權,遂將合眾思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合眾思壯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93萬余元。
【點評】
嵌入式軟體是一種嵌入在硬體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體。隨著社會信息化的日益加強以及計算機科技的快速發展,嵌入式系統已經開始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但由於搭載嵌入式軟體的硬體通常作為產品的零部件,而非單獨作為軟體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所以,權利人在維權中的取證過程相對於一般計算機軟體案件更加困難。本案作為「第一起涉及車載導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統軟體侵權的案件」,確認了正版標簽在嵌入式軟體合法來源證明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於研究有關嵌入式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 「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
【點評】
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在當前互聯網產業飛速發展、各種新的網路平台經營模式不斷出現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對如何界定平台服務商的行為性質、責任,具有一定借鑒和指導意義。
案例七 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
【點評】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八 《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馬愛農在翻譯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與北京興盛樂公司就出版《愛的教育》等13本圖書分別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作者的署名為「馬愛儂編譯」。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上述13本圖書。這些圖書的封面、書脊、扉頁及版權頁上均署有「馬愛儂 編譯」,版權頁上同時還署名「作者 馬愛儂」。馬愛農認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並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
【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字面上看,該條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況。但從反仿冒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出發,本案擴張解釋了上述規定,將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為也認定為上述規定所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本案還探討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時的注意義務問題,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發行圖書過程中應當對作者署名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對於作者筆名的注意義務應當高於對作者真名的注意義務,並以此作為出版者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這對於規范出版者的出版行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的出版發行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 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合一公司)經營優酷網,主要以兩種方式向用戶提供視頻播放服務,一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二是向收費注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合一公司發現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並誘導用戶修改優酷網參數,過濾優酷網視頻廣告,遂起訴要求金山網路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金山網路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等。
【點評】
目前,「廣告+免費視頻」服務模式是國內外視頻網站普遍採用的商業模式,包括優酷網在內的視頻網站確實存在貼片廣告過多、過長,無法跳過的問題,市場上部分消費者對此頗有微詞。但商業模式的優劣理應由市場選擇決定,而非由其他經營者以破壞性手段,採取「叢林法則」競爭方式進行評判。本案是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網行業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生存邊界之爭。國外也存在類似的糾紛,但未形成生效判決。本案裁判不僅法律意義重大,而且廣受互聯網行業關注,社會影響巨大。法院判決重點闡明了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的不正當性在於商業模式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除非存在更優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應以該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術之名破壞該商業模式,損害該商業模式經營者的可得利益。(知識產權報)

2、關於視頻分享網站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案件分析

直接侵權:未經作悶敏凳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拿早打擊的對象。

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螞旅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3、電影視頻網站的版權問題.

只要未經版權人許可的行為都是侵權的。不是不違法,只是版權人未一一追究而已。一般版權人主要打擊的是大的盜版製作單位,現在網路的傳播范圍越來越廣,網路侵權問題也已受到重視。對於這些侵權行為實在是打擊不過來,版權人一般會首先選擇那些大一點的有知名度的網站去取證並通過法律途徑索賠。像你說的TVB,公司本身在香港,對在大陸注冊的網站的侵權行為都去追究的話,他們可能力不從心,他們一般會授權給大陸的音像製品發行商去行使相關權利。

4、《民法典》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規制

《民法典》《著作權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是調整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此外,《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也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有相應的規范。《民法典》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一般法」地位,對《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作出正確的認識、給出科學准確的適用方案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本文在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幾個重要規則展開進一步分析。
      《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確定了以下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幾個重要規則。
      一、以侵權責任構成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鑒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法》,從第20條到第23條為四類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免於賠償責任的情形,又稱「避風港」。網路服務提供者只要符合《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條件,將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0條到第23條的規定是免責條款,「避風港」是免責事由。它們只是告訴人們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避免侵權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怎樣會構成侵權褲局責任。這種模式與我國傳統侵權法的原則和制度相沖突,帶來了一系列理論和實踐問題。[1]《民法典》則繼續堅持我國侵權法的傳統,以侵權責任構成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所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是統攝所有侵權行為類型的一般條款,對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具有普遍適用性。《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第1195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該款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違反「通知規則」所要求的「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義務」作為確定其侵權責任的要件。第1197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些規定表明,《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沿襲或者遵循了大陸法系以及我國笑備《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侵權法思路,以行為人「實施了行為、該行為造成了損害、行為與損害後果直接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有過錯」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網路服務提供者因過錯侵害他人著作權造成損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所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所有侵權行為類型的一般條款。「無論行為人侵犯的是何種民事權益(包括知識產權、人格權在內),以何種方式實施侵權行為(通過網路實施侵權行為也包括在內),原則上都應該基於《民法典》第1165條所確定的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來胡升讓承擔責任。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採取過錯推定,或者規定無過錯責任,否則《民法典》第1165條對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具有普遍適用性。」[2]
      《民法典》的網路侵權條款將《民法典》第1165條所確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具體落實到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確定上。《民法典》第1195條可稱之為「通知規則」,在被侵權人無法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倘若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那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這種不作為就可能導致其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因而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197條是對網路侵權責任中「知道規則」的規定,如果被侵權人有證據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無須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就可以直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第1197條規定的連帶責任。可見,「『知道規則』與『通知規則』是我國《民法典》規范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兩項基本規則,二者都是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侵權責任的歸責事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3]《民法典》第1195條、第1197條是並列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條款,不存在遞進關系,更非包含關系。那種認為發出通知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唯一條件或者說只能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而未採取必要措施來判斷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關於過錯責任,有兩點應該予以重視:
      一是過錯標准。判斷過錯的標準是「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即如果加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時沒有達到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就存在過錯。該標准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況下,對於他人的權益負有一般義務的人,應當盡到一個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義務。對於他人的權益負有特別義務的人,應當盡到法律、法規、操作規程等所要求的特別注意義務。該標准對誠信善意之人還有職業上、經驗上、年齡上的要求。[4]因此,不同的情景下,注意義務是不同的。加害人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並沒有一個完全一樣的標准。
      二是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普遍審查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對於網路上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的預先審查義務或普遍審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2款「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的規定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普遍審查義務的具體體現。《民法典》延續了該規定的精神,沒有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普遍的注意義務。「在審判實踐中,應當謹慎認定此類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如果判斷標准過寬,可能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承擔了普遍審查義務。」[5]
      實踐中有必要區分普遍審查義務與具體的注意義務。在「廣電偉業訴酷溜網提供視頻分享服務」案中,雖然酷溜網存儲的視頻文件數量巨大,酷溜公司客觀上確實難以對每個視頻文件之權屬狀況進行詳細審核,但法院基於酷溜網將電影、電視劇和原創等設置為並列頻道一節,認為酷溜公司明知酷溜網存儲的視頻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酷溜公司在此種主觀狀態之下應對此部分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承擔相應的審查義務。[6]在本案中,法院是基於酷溜網將電影、電視劇和原創等設置為並列頻道帶來的較高侵權風險,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是妥當的,並非是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普遍的注意義務。
      2019年歐盟通過《版權指令》第17條把在線內容分享服務商履行「版權過濾」義務作為免責情形。美國版權局於2020年推出的《「避風港」第512條條款研究報告》指出:隨著數據及過濾技術的發展和完善,我們認為指紋過濾技術會成為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一種可行性解決方案,無論其規模如何。「這在某種程度上表明美國在時機成熟時,有可能採納歐盟第17條的類似規定。」[7]這些組織和國家的做法及建議值得關注,但是否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擔「版權過濾」義務,涉及各方面重大利益,也是重大的經濟政策、產業發展戰略選擇,需要我國立法者作出決策。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當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網路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後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對此《民法典》作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1197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前者適用於「通知規則」適用的場合,後者則適用於「知道規則」的場景。這兩個條文所處理的都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而幫助侵權,是民法中共同侵權的一種形態。幫助侵權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有三:首先是對於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其次是他人從事了侵權行為;最後是幫助人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卻仍然提供了幫助。
      對於以幫助侵權來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則的把握,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該規則以共同侵權制度為框架,以共同侵權中的幫助侵權為具體的規制形態。主要借鑒自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避風港」建立在「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分類的基礎上,而且基於美國侵權法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與我國侵權法中的幫助侵權客觀上是存在一定差異的,並不完全接榫。故在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中應以共同侵權、幫助侵權為邏輯路徑,拋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分析框架。
      二是通知與必要措施及侵權責任的關系。有觀點從《民法典》第1195條「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出發,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有義務立即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不採取必要措施的,即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過錯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網路用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幫助侵權的前提。只有在網路用戶的行為構成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存在過錯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才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通知的功能之一在於告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其網路中有侵權的存在,是用於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有過錯的重要因素,但通知有可能是惡意的,也可能是錯誤的,基於惡意的或錯誤的通知自然不能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產生。
      四、「通知規則」適用於各種類型的網路服務形態和各種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即「通知規則」對所適用的網路服務形態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做限制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僅規定了自動接入和自動傳輸、自動緩存、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四種網路服務提供者,其規定的「通知規則」僅適用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即自動接入、自動傳輸和自動緩存服務提供者不受「通知規則」約束;而《民法典》的網路侵權條款規制所有的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第1195條規定的「通知規則」也並不限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而是針對廣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和服務類型,即「通知規則」既適用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也適用於自動接入、自動傳輸和自動緩存以及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
      隨著技術和商務模式的發展,網路服務形態已經不再是簡單的存儲、接入、緩存、定位、搜索、設鏈等,比如位元組公司在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同時提供了信息流推薦服務,已經不是單純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出現了類似微信小程序、雲存儲服務等新技術類型,還包括了提供網路交易場所,協助進行網路交易等更加復雜的形態;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網路內容提供者(ICP)二者之間的界限也變得日益模糊,因而很難再簡單適用類似《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設定的與單純的存儲、接入、緩存、定位、搜索、設鏈等服務相適應的規則。這就要求必須針對案件中的具體網路服務形態確定行為性質、過錯、必要措施等,難以整齊劃一地適用某個統一的標准。
      五、基於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的規則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分別採取刪除、斷開鏈接的措施;而《民法典》第1195條雖然僅列舉了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三種必要措施,但不限於此,還包括對制止侵權行為是必要的其他措施。因此,《民法典》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採取的必要措施不做限定,而是採取開放性的態度。
      對具體案件中什麼措施才是必要措施,法律不給出明確規則,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其掌握的證據以及提供的服務類型自主判斷,自主決策,只是要求採取的必要措施「所取得的效果應當是在技術能夠做到的范圍內避免相關信息進一步傳播」。在「愛奇藝訴位元組跳動」案中,法院認為,位元組公司雖然確實開展了刪除、屏蔽等工作,滿足了應當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的形式要求,但從實際處理效果看,其在當時採取的措施,並不符合有效制止預防明顯侵權的實質效果,應當認定其在本案中所採取的相關措施尚未達到「必要」的程度。[8]法院顯然是認為,位元組公司採取的措施沒有預防和制止住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沒有達到「必要」的要求。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電子商務法》及《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和行業實踐,可以將必要措施分為以下兩大類:
      第一類是收到合格通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的能夠及時阻止侵權行為的措施,包括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侵權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足以阻斷侵權行為的措施;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相關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二類是收到合格通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基於其服務類型的特殊性質,不需要也不能夠採取刪除等措施,而是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來避免侵權的進一步擴大。「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的原則,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技術條件、能力等來加以綜合確定。「雲存儲服務」案中,被告提供的雲伺服器租賃服務對雲伺服器中運行的軟體系統和存儲的具體信息內容無法直接進行控制,在技術上不能針對具體信息內容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的措施,能做的只能是「關停伺服器」或「強行刪除伺服器內全部數據」。而「關停伺服器」或「強行刪除伺服器內全部數據」措施不符合審慎、合理之原則。故法院認為,被告可以基於通知內容所能提供的信息及根據該信息所能作出的一般性合理判斷,採取與其技術管理能力和職能相適應的措施......。轉通知體現了網路服務提供者「警示」侵權人的意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可以成為「必要措施」從而使得網路服務提供者達到免責條件。[9]對於自動接入、自動傳輸、自動緩存以及其他類似網路服務提供者而言,如果採取的措施會使其違反普遍服務義務,也可以將轉通知作為必要措施。
      注釋:
      [1] 陳錦川:《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253-274頁;薛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研究:以法解釋論框架的重構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2] 薛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研究:以法解釋論框架的重構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3] 程嘯:《論我國網路侵權責任中的通知規則》,《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6期。
      [4] 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第2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頁。
      [5] 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下)》,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2321頁。
      [6]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4025號民事判決書。
      [7] 宋海燕:《「避風港」原則何去何從——論歐盟及美國對在線內容分享服務商侵權責任的立法改革及趨勢》,《中國版權》,2020年第6期。
      [8]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號民事判決書。
      [9] 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194號民事判決書。

5、500餘名藝人反對短視頻侵權,為什麼短視頻侵權事件這么多?

短視頻侵權事件其實已經是屢見不鮮的一件事情了,在短視頻平台上面,只要你隨便刷兩下很容易就能看見一堆無論是題材還是劇情都大相徑庭的視頻內容,但是你也沒有辦法去追究這個視頻的源頭到底是在哪,而在短視頻當中,也有很多是根據影視劇內容剪輯的視頻,而這些基本都是沒有得到授權的內容,也就是說基本是構成了侵權的。

在4月9日的時候,就開始有70多家影視傳媒單位、行業協會聯合聲明,將對未經授權進行剪輯、切條、搬運、傳播等行為進行必要的法律維權行動,而在4月23日,500多名藝人,包括李冰冰,楊冪,龔俊等人在內,聯合發起聲明反對網路短視頻侵權行為。而在今年的十四五規劃當中也明確表明要建立良好的知識文化產權體系。

短視頻平台上其實有很多的博主都是通過剪輯短視頻以博取大家的吸引,但是這些短視頻的剪輯其實都是未經過授權的,更多的是各大影視劇平台上需要開通會員才能觀看的視頻,而發現影視劇平台上看不了視頻很多人會選擇在短視頻平台上去追劇,所以導致剪輯這些短視頻的博主也是越來越多,最終導致這一現象泛濫成災,而也因為法不責眾,所以說即使再多的短視頻侵權案件出現,也是沒有辦法去根治的。但是實際上因為侵權受到懲罰的例子也是有的。

在前兩年有一位男士因為好玩拍攝了自己的車,但是後來被相關公司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盜用該視頻進行宣傳,並盈利,最終該男士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法庭,最終勝訴,這件案例其實就是侵權之後勝訴的例子。但是這只是少數,其實更多的是無疾而終,所以說如果要想根治這種現象還是要有一定的時間的。

6、問下從攝圖新視界網網上下載的視頻上傳到其它視頻網站會造成侵權嗎?

我想這個問題應該是問,如果剪輯了影視片段放在互聯網上會不會侵權?從法律意義上講,影視作品的侵權,常見的是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向向公眾進行播放的行為。所以,剪輯本身不會構成侵權,向公眾傳播才會造成侵權。

另外,這個問題還想了解的另外一個層面意義是,剪輯了影視作品會不會被訴訟侵權?雖然目前對影視產品在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打擊力度越來越大,但是鑒於維權成本也很高,一般沒有謀求高額利益的侵權行為就被默許了。特別是經過剪輯的短視頻,某種意義上對原影視作品還有推廣、擴大傳播作用,所以就不會引發維權糾紛了。

至於嚴格鑒定算不算侵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12中合理使用的情形:(1)個人使用;(2)引用;(3)新聞報道使用;(4)對時事性文章的轉載、傳播;(5)對公開演講的使用;(6)教學或研究使用;(7)公務使用;(8)館藏使用;(9)免費表演使用;(10)室外陳列品的使用;(11)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的使用;(12)盲文使用。

除此之外的使用,應該都算侵權。
講兩個國外維權的極端案例。像美國1990年曾經有一部獨立紀錄片,因為畫面中出現的電視屏幕在放映動畫片《辛普森一家》,時長4.5秒,版權方索付1萬美元,最後只好做了技術處理而刪去。還有一個關於迪士尼維權的笑話,說一個人流落到荒島上,用石頭擺出了米老鼠的圖案,迪士尼立即派出直升機將此人從荒島上拯救出來,然後將其告上法庭。

7、影視作品侵權

法律分析:未經許可傳播影視作品片段的侵權構成. 侵害影視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整部作品被上傳至視頻分享網站,此類案件中被告對其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財產利益造成了損害後果基本難持異議。. 但在影視作品片段未經同意被上傳至視頻分享網站、權利人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被告往往抗辯稱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未造成損害後果,因此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在非營利性內部網站分享視頻是否造成版權侵權

這已經算是傳播了,只是這種形式的危害小一些,但具有重大侵權的可能性,只是當前尚未發生。如果原著作權人不知道,什麼事沒有,如果知道了,可能會讓你停止侵權行為,一般處罰不大。山東省版權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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