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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4-14 04:47:54

1、上海兩幹部因發放物資失職瀆職被查,他們將會被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如何界定濫用職權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化標准問題,理論界很少有深入的研究。有學者提出「情節特別嚴重,就結果而言,是指濫用職權罪立案標准所規定的應予立案情形的基本標準的3倍以上;就行為而言,是指濫用職權3次以上」, 但沒有進一步明確量化標准以便實踐操作,也沒有闡述提出該標準的理由。在司法實踐中,對確定濫用職權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化標准主要有兩種意見,都是按照《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准(試行)》(以下簡稱《重特大案件標准》)來確定的,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特大案件」的標准確定,另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重大案件」的標准確定森扮豎。筆者同意後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1、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雖缺桐然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重大刑事案件」的概念和范圍沒有作出明確的定義,但我們可以從其並列概念「輕微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來理解它。《法學辭海》對「輕微刑事案件」的解釋是這樣的:犯罪危害後果不嚴重、情節比較輕微的普通刑事案件。 在刑事立法中,一般認為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屬於輕刑。 判斷是否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可否適用輕刑是其中的一個必備條件,2006年12月28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就是將輕微刑事案件的刑期確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可見,與「輕微刑事案件」概念相並列的「重大刑事案件」,是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影響惡劣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此大家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一般來說其法定刑應當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從現有的司法解釋來看。雖然最高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准均沒有作出解釋,但我們可以看到對有些特殊的濫用職權行為,最高司法機關還是作出了明確規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和第七條分別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兩罪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標准作了具體規定,基本採用了《重特大案件標准》中「重大案件」的標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兩種特殊的濫用職權罪,其中「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也是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的一種情形。由此可見,最高司法機關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濫用職權行為的標准掌握在「重大案件」的標准范圍內,所以作為普通法條的濫用職權罪參照「重大案件」的標准來確定「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化標準是比較合適的。




3、從已有的地方標准來看。在最高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出台相關解釋前,有些省級司法機關根據需要,結合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已就濫用職權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標准作出了規定。如200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聯合發布了《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其中將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的經濟標准規定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這和其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重特大案件標准》中濫用職權案重大案件的標準是一致。上海的經濟發達程度位居全國前列,其經濟犯罪的標准也相對較高,因此在全國范圍內規定濫用職權 「情節特別嚴重」的標准不宜超過上海,而以《重特大案件標准》中「特大案件」的標准來確定。

2、濫用職權案例

案例:濫用職權 村官獲刑

門頭溝北村村委會主任周某某在拆遷過程中,玩忽職守,導致他人騙取36萬元拆遷費;濫用職權,開具假證明,導致他人獲取拆遷款129萬,法院判決周某某犯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2個月。

2010年11月,門頭溝永定鎮政府啟動「門頭溝區S1線區域組團土地開發項目」,其中,北村「稻地」地塊在此項目開發之列,北村村委會主任周某某協助政府開展征地拆遷的工作。

在北村「稻地」地塊進行住宅拆遷過程中,周某某濫用職權,為原本不屬於村民王某某的宅基地開具證明,證明該處宅基地為王某某所有,致使王某某獲得拆遷補償款129萬余元,造成國家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

(2)瀆職侵權犯罪案例擴展資料

對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行政執法瀆職如何處理

一、行政執法瀆職如何處理
      構成瀆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返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瀆職罪是什麼鎮世賣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影響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使國家與人民的利益收到重創的行為。
      (一)主體要件
      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都不屬國家機關范疇,司法實務中出現了協管、協警及治安聯防人員受國家機關的委託從事公務的現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了進一步的擴大解釋: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客體要件
      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御逗。
      (三)主觀要件
      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於故意,少數出於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
      (四)客觀要件
      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由此可見,行為人犯瀆職罪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判處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因為玩忽職守等原因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這種情況是要依法接受法律懲罰的。

4、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職務犯罪案例

職務犯罪解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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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各位來賓:
大家好!
歡迎您來參觀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主辦、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承辦的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展覽。本次展覽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了解職務犯罪的嚴重危害,從而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增強反對腐敗和職務犯罪的決心和信心。本次展覽有以下兩個特點:第一 內容豐富,共有209塊展板,展出133個案件,六萬兩千字中包含大量預防職務犯罪的要點。第二,針對性強,分為機關篇、國企篇、金融篇、鄉鎮篇和預防篇五個部分,便於不同行業和群體的同志前來參觀。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紹第一部分《機關篇》。
根據涉案行業的不同,我將從7個方面來介紹這一篇章:
一、第一部分講的是一把手權力失控,從而導致職務犯罪的發生。
1、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長雷淵利,在極度享樂心理的支配下,成為「三玩幹部」,他曾為七位情婦買過七套商品房,為非婚生子女建立了700萬元的「貝貝生活基金」。極度享樂的後果是他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本案警示我們:那些行陵有極度享樂心理的人,一定不要忘了樂極生悲的必然結果。
2、王道生犯受賄罪,不僅自己被判處無期徒刑,兒子王健也被拉下了水,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王道生在法庭上懺悔道:「我辜負了黨和人民的培養和重託,我的行為不僅害了自己,也害了兒子。他才26歲……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剛走上社會就被我帶錯了路,真是上樑不正下樑歪,是我讓他步入了犯罪的漩渦……」
3、原湖北省襄樊市市委書記孫楚寅因賣官而走向犯罪的深淵。吏治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要杜絕買官賣官的現象,就要堵住現行幹部制度和體制存在的漏洞,只有讓任用幹部的每一道程序都變得真正嚴肅起來,才能使買官賣官找不到市場。
4、馬玉倫案,給我們展示了刑法第388條規定的受賄罪的斡旋形式,這里有具體的法條規定,請大家注意觀看。
從以上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和制約,是遏制腐敗的重要環節。
二、接下來我們來看發生在黨政機關不同部門的職務犯罪案件。
1、先來看楊哲信,身為組織部副部長,兩年中經他的手提拔大小幹部有69人之多。為了賣官,他還指使別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私刻國家機關印章,情節相當惡劣。楊哲信視國法於不顧,最終受到國法的審判。
2、他叫張小川,出生在山東革命根據地的革命家庭。在懺悔中他說:「是革命的搖籃和乳汁哺育了我,是黨和人民培養了我。沒想到,我卻背叛了黨和人民。落到今天這個地步,都是我咎由自取的結果!」
3、發送文函是每個單位都有的工作,但這項工作又很不起眼,往往算不上是易發生職務犯罪的風險崗位。但張國順等11人竟利用這一小漏洞,夥同郵局工作人員,以加大郵資費用的手段貪污140餘萬元。由此可見,預防職務犯罪,不僅要找出風險崗位、易發環節和重點監督的人員,同樣不能放鬆對其他業務制度的建設和人員的監督。要做到哪裡有公共財產,哪裡就有規范的制度和防皮銀范流失的機制。哪燃帶宴里有國家工作人員,哪裡就有有效的教育和監督。
4、李有燦,原河北省外貿廳副廳長。他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就受賄4700多萬,受賄的時間與數額之比,可謂是創出了全國貪官之最。
5、被人們稱為「陽光采購」的政府采購機制,因集約財力、抑制腐敗等多種作用而被世界各國普遍推行。我國也不例外。鄭大水能夠在抑制腐敗的政府采購中大搞腐敗,說明我們的政府采購制度還有漏洞,還不完善。另外,制度是靠人去執行的,如果人出了問題,再好的制度也難落到實處。所以反對和防止腐敗,還是要靠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防體系,綜合治理,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6、朱同球是一名總會計師,在監獄里也為自己算了一下犯罪的成本,他說:「貪到最後我又得到了什麼?不僅贓款全部退賠了,而且還換來11年牢獄加身。腐敗的『成本』實在是太高了!如果能早點把這筆帳算清楚,也就不做這『賠本』的買賣了。」
7、同樣,白春根給我們求證了一下29+1=0的等式。他說:「我參加工作29年,一直清清白白,在分管煤礦工作的一年半時間內,我就弄了100多萬。自己的人生經歷就是29+1=0。我拿自己的政治生命開玩笑,真是太糊塗了。」
8、近年來,國有資產的流失日益嚴重。而平谷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副局長徐少華卻挪用公款,比起其他挪用者而言,更加令人憤恨。
9、肖占武是原內蒙古自治區國稅局局長。犯罪後也得到了慘痛的教訓。他說:「說實在的,收人家錢的時候,我表面上看起來很坦然,其實心裡卻一直忐忑不安,因為畢竟這錢不是自己的勞動所得。作為父母,我想的就是給孩子們多留下點東西。在不知不覺中,把孩子們也牽連了進來……」和王道生一樣,他們都連累了自己的孩子。對孩子負責,並不是給他們留下多少財產的問題,而是要帶孩子走正道。
三、醫葯衛生領域職務犯罪是導致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的重要原因,百姓對此深惡痛絕,此類案件也一直是我們檢察機關查處的重點。
1、李建國只是一名小小的出納員,但他貪污的醫葯經費竟達687萬余元。大家想想,687萬元人民幣能夠減輕多少病人的經濟負擔!能夠挽救多少病人的生命!李建國居然打起了貪污醫療經費的壞主意,真實喪盡天良。
2、馬鄲傑是原北京協和醫院門診收費處收費員。在5年的時間里,作案915次,最少一次只有27元。她對檢察官說:「我拿錢上癮了,越拿越多真的害怕了,但沒法控制。謝謝你們,否則我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3、廣東省率先在國內建立起預防製品集中采購的制度。但由於缺乏對此制度的監督,使羅耀星等人鑽了空子。本案提示我們,制度出台後,還要配備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以保證制度的有效落實。
4、這是一對夫妻,李知文是原福建省南平市衛生局局長,他自己不好意思直接收錢,便由他的妻子危香蓮在家裡收受醫葯代表和設備代理商的賄賂。在李知文走向犯罪深淵的過程中,妻子起到了助紂為虐的作用。可見,腐敗這顆毒瘤一旦長到了「賢內助」身上,則可能加快配偶和整個家庭的毀滅。同時本案是夫妻犯罪的類型之一,即利用一方的職權進行犯罪。
5、有錢了,就能過舒心日子嗎?我看未必,如果拿的是不義之財,那就必然不會有好日子過。看看陸粵平是怎麼說的。他說:「自從收了錢以後,我一直處在擔驚受怕之中,有錢不敢用,對外不敢張揚,不敢拋頭露面,天天膽戰心驚。守住這收來的幾百萬不義之財,就像坐在一個能量巨大的定時炸彈上,說不定哪天就會把自己炸的粉身碎骨。」本案中,陸粵平產生了「別人能收,我也能收」的從眾心理,原因有二:第一,他沒有認清當今反腐敗的嚴峻形勢,第二,沒有認識到職務犯罪的嚴重危害,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接下來,我給大家介紹兩個發生在教育系統的職務犯罪案件。
1、有這樣一個場景,住在收費僅10元的通鋪,餓了在路邊攤點隨便吃點東西,病了也只能自己扛過去。大家一定覺得他很可憐,其實一點也不。因為他身上有的是錢,他只是不敢住、不敢吃、不敢看病罷了,他就是楊善德。作為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獲得種種榮譽稱號後,仍沒有抵制住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走向犯罪的道路。隨著檢察機關查辦教育系統職務犯罪的力度不斷加大,楊善德寢食難安,最終選擇了逃亡,開始了顛沛流離的生活。潛逃4個月後被抓獲時他說:「要是再晚抓我幾天,我就死在外頭了。」
2、原海南省省委黨校副教育長兼成教部負責人方少雲被繩之以法後坦言:「當了成教部負責人後我就想:當有實權的官沒幾年了,不如先撈點錢再說。當時只想撈上幾萬元。誰料,鬼使神差,一發不可收拾。」量變到一定程度就要發生質變。為了避免向方少雲那樣「積少成多」,「一發不可收」,還是應當「勿以惡小而為之」。
五、第五部分我來介紹一下發生在基本建設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
1、近年來,在全國交通系統經常發生交通基本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如原貴州省交通廳廳長盧萬里,犯罪的數額高達5000多萬,從而被判處死刑。
2、他叫陳秋峰, 1984年從建築學院畢業後,就開始規劃著自己的人生,不僅要在職位上有所發展,而且要在財路上有所「發跡」。他充分利用日益擴大的「人際資源」,在仕途和「錢途」上都朝著自己預期的目標發展。經營生意有血本無歸甚至傾家盪產的風險,但違反法律去規劃人生,所面臨的風險則是身敗名裂,到頭來還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3、在江蘇省丹陽市的局長行列中,張阿興是有名的「專業型、學習型」局長。大部分業余時間都用於學習,能熟練地用英語、日語與外賓交談。但他的聰明才智也放在了為自己斂取那些不義之財上。張阿興不學習法律知識,不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提高思想品質和道德修養。看來這位「學習型」的局長,沒有學好人生中最重要的內容。
4、大家可能都聽說過「59現象」,說的是有些人臨近退休時,或許是對未來的經濟生活感到沒有保障而產生不安心理,或許是回顧一生覺得自己貢獻挺大而產生失衡心理,從而開始走上貪利型職務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這類案件的典型。貪污時王桂洪已到退休年齡,程重陽已近退休年齡,他們晚節不保,沒有站好最後一班崗,退休後不但不能頤養天年,反而被判刑入獄。其實只要多想想自己已經得到了什麼,並明白犯罪可能使人失去最寶貴的生命和自由,那麼還能去動那貪欲之心嗎?
六、下面這些是發生政法系統職務犯罪的案例。
1、趙振義是原北京市監獄副監獄長,不料自己卻被關進了監獄。在劉某與周凱東的行受賄犯罪中,趙振義起到了引見、溝通、交付賄賂款的作用,使這起行受賄案件得以完成,為此自己犯下了介紹賄賂罪。本案提醒我們,有熱心腸的人可千萬別干這事。
2、剛才我們介紹了李知文夫妻犯罪的類型一,下面這個案子是夫妻犯罪的第二種類型,即雙方都有權力。韓健、盧曉萍在交通學校上學時相識。後來盧曉萍當上了財務處長,但韓健的升遷並不順利。盧曉萍就幫助丈夫打通關系,行賄買官。最終夫婦二人順利升遷,同時也共同走入犯罪的深淵。
3、賈永祥曾是一個老政法幹部,如今卻成為一個不齒於人民的罪犯,他在懺悔中說到:「監獄生活,已經使我深深懂得了自由對一個人來說是多麼寶貴,能為黨和人民工作是多麼幸福,能很有體面地做人是多麼值得珍惜。但,這都毀之已晚。」
七、上述介紹的六個部分均是貪利型職務犯罪,簡單來說,就是往兜里裝錢。職務犯罪還有兩個類型,瀆職犯罪和侵權犯罪。下面我來介紹幾個瀆職犯罪案件:
1、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身為昌平區質量監督局局長的付金祥,本應把好產品質量關,但他卻置自己的職責於不顧,使制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得不到處罰,讓偽劣產品流入市場,因而受到法律的懲處,實在是罪有應得。
2、俗話說:逆風行走的人挑戰的是天氣,逆水行舟的人挑戰的是波濤,而頂風作案的人挑戰的卻是這國法。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的預審員靳建明卻偏要挑戰這國法。他從事司法工作多年,卻知法犯法,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人情的考驗,私放在押人員,最終自毀於這場罪惡的交易。
3、大家看,這是多麼幸福美滿的三口之家。而一家之主孫兵卻在擔任昌平區國稅局幹部期間徇卻私舞弊收受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6個月,不僅給社會帶來了危害,也毀了自己的家庭。
4、這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長李太銀,他不但寫過《碑魂》、《夢魘》等長篇反腐小說,而且還經常告誡下屬:「權力與腐敗與生俱來,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親君子遠小人,防微杜漸。」正是這樣一副清官模樣的李太銀卻因腐敗而被判刑,看來他不是沒有理解腐敗的真正含義,而是一個戴著清廉面具的偽君子。
5、隨著城市發展的必然,拆遷已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事,人民群眾本想抓住這個契機解決住房問題。但負有拆遷管理職責東城區房屋拆遷管理中心的王龍泉、鍾山雨,卻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犯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激怒了百姓,甚至激化了社會矛盾,使廣大人民群眾要求查處此類犯罪的呼聲日益高漲。本案也是也是北京地區的拆遷領域第一案。
國家機關部分職務犯罪我就給大家講解到這,請繼續參觀。

5、監獄警察失職案例

安徽一監獄民警涉嫌損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偵查

日前,由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阜陽監獄民警何聯江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減刑一案,由潁東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該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安徽省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員涉嫌損害司法公正的職務犯罪案件。

今年56歲的何聯江一直在阜陽監獄工作,曾因私自為罪犯傳遞物品被阜陽監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何聯江被潁東區監察委立案調查。

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減刑罪被阜陽市檢察院立案偵查。調查和偵查終結後,經阜陽市檢察院指定,由潁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潁東區檢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何聯江在擔任阜陽監獄第十三監區民警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收本監區及其他監區服刑人員親友匯款或現金共計14.69萬元,為24名服刑人員捎帶現金及物品在監獄內使用,並從中截留約2.9萬元占為己有,構成濫用職權罪。

後在本監區呈報罪犯減刑工作過程中,何聯江故意隱瞞多名罪犯私藏、使用違禁品、違規品的違紀事實,並同意呈報減刑,致使11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被順利減刑,構成徇私舞弊減刑罪。

「作為一名老黨員、一名工作了30多年的老幹警,從執法者變為被執法者,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家庭,希望能通過我的事例警醒還在做這些事的人趕快收手,希望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庭審中,被告人何聯江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當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阜陽監獄、九龍監獄管教民警旁聽了庭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5)瀆職侵權犯罪案例擴展資料:

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濫用職權罪②本罪的客觀方面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刑法把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一起規定在第九章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對濫用職權的理解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

通常認為,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

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

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2、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與「情節特別嚴重」的理解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配派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培瞎賀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有關「經濟損失」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神笑〔2012〕18號第八條,「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立案後至提起公訴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一並計入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

債務人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為人的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等,致使債權已經無法實現的,無法實現的債權部分應當認定為瀆職犯罪的經濟損失。

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後,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准(試行)》(高檢發〔2001〕13號),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構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瀆職行為已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雖然公共財產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可以認定為行為人的瀆職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

(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

(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

(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

(4)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

7、求公務員瀆職案例

案1、「瘦肉精」案 16公務員涉嫌瀆職

本報訊 (記者邢世偉)昨日,記者從最高檢獲悉,在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後,截至目前,檢察部門已經對12名涉嫌瀆職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立案偵查。
最高檢方面透露,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後,最高檢派出由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帶隊的工作組,赴河南督促查辦「瘦肉精」事件背後的有關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
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介紹,發生在河南的「瘦肉精」事件,是一起嚴重的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危害群眾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據了解,有關部門已對涉嫌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的72名違法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對涉嫌工作失職的53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截至目前,河南省檢察部門已對孟州市畜牧局趙和鎮畜牧防疫中心站檢疫員李正福、動物防疫中心防疫員田偉斌等12名涉嫌瀆職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立案偵查。
與此同時,江蘇省檢察部門日前也已對「瘦肉精」事件中涉嫌瀆職犯罪的南京市建鄴區商務局商貿科科長王健、農辦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岳邦超等4人立案偵查。

案2、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 鄭州37名公務員因瀆職被查辦

前日,因玩忽職守造成基本農田的土被人挖走賣給窯場牟利,中牟縣雁鳴湖鄉國土資源所副所長王艷剛被法院認定構成玩忽職守罪。昨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記者通報,為嚴懲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自去年以來,鄭州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案件18件37人,其中有罪判決11件20人。
據了解,2008年3月至6月期間,中牟縣雁鳴湖鄉農民李秋生、杜建設、岳紅波(此三人已另案處理)為牟取經濟利益,購買了雁鳴湖鄉太平庄村楊某等農戶位於該村南邊的耕地10餘畝後,未經任何部門批准,擅自使用挖掘機在耕地內取土賣給狼城崗窯場。
檢察機關認為,王艷剛在主持雁鳴湖鄉國土資源所工作期間,沒有及時、有效地制止和打擊李秋生等人的違法行為,造成基本農田被嚴重毀壞。據此,檢察機關於2009年5月14日依法對王艷剛立案偵查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王艷剛構成玩忽職守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案3、為企業造假出力 一公務員瀆職致使企業損失117萬

中廣網珠海9月23日消息 近日,金灣區檢察院與反瀆職部門互相配合,成功立案偵查了金灣區某局公務員張某勤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使廣東一家建築工程公司117餘萬元工程款無法收回,並導致數十萬元農民工工資無力發放的瀆職犯罪案件。
今年5月,金灣區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一宗涉嫌偽造、變造公文案件時,發現張某勤可能存在瀆職行為,隨後及時與反瀆職部門溝通了有關案情。經查,2004年5月至2008年5月,張某勤在金灣區建設局服務窗口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報建和竣工備案資料的審查等工作。2003年,廣東省一家建築工程公司承建了珠海某機械模具有限公司的廠房和綜合樓工程,該工程於2005年完工,但該機械模具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糾紛而不能完成竣工驗收備案,不能取得房地產權登記。為了達到竣工驗收備案,取得房產證的目的,該機械模具有限公司委派辦公室主任張某富(另案處理)多次找到張某勤,請其幫忙辦理,並請其吃喝和送禮。2007年7月,張某勤違反規定,將另一已經簽署了「同意竣工驗收備案」審批意見和加蓋有建設局備案業務專用章的一份文件提供給張某富。該機械模具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8日用此虛假備案文件順利取得了房產證,隨後將此廠房和綜合樓轉賣。

8、瀆職犯罪有哪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刑

利用影攔橡響力受賄罪案例有:甘肅白銀市安監局原局長李硯田貪污受賄被判16年案;安徽馬鞍山國土局原局長王海風受賄1700餘萬被訴案;浙江台州國土局路橋分局原副局長受賄被判11年案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乎猛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簡頃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9、瀆職罪案例

您好!瀆職罪案例如下:
1.張某,國稅局局長。國稅局決定新建辦公樓。三家企業的價格差不多,另有一家農民承包隊要價很低。張為省錢,不顧該隊沒有建築等級資格和施工條件差的事實和其他領導的反對,擅自作主。辦公樓建成後,質量不合格。造成經濟損失500萬元。

2.被告:鄭某,鄉長。張某,鄉黨委書記。二人不執行森林法和有關封山育林的規定,致使集體林業資源受嚴重破壞。縣人大代表視察時提出批評,二人仍放任不管。

3.被告:於某,科某幹部。於某和大學同學聚會時,為炫耀而說起有關海軍、空軍當前發展及活動等秘密情況。其同學向別人炫耀時被外國記者知悉後在外國報紙上報道,給國防聲譽造成很壞影響。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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