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比例
1、專利技術轉化成產品,最近幾年的比例情況
我國專利技術轉化率不足10% 究竟難在何處
1985-2003年,我國受理的專利申請總量為30多萬件,增長速度位居世界榜首,但我國擁有的專利技術轉化率卻不足10%,非職務發明人的專利成果更是少有問津。一邊是企業渴盼專利技術,一邊是成果轉化率低、無法實現產業化。時至今日,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之路仍然步履維艱,非職務發明人的處境更是異常困難。
科技界的「丐幫」
記者手中掌握的資料顯示,在吉林省,760件專利發明中有700餘件沒有獲得經濟利益;5000位發明人中有近3500人債台高築。湖南省20年來登記專利5萬多件,技術發明人中至少有6000人手頭拮據,有4000人因從事發明而負債累累。
為什麼專利發明人越研發越窮?
據了解,以現行的科技管理體制,許多職務發明人因有固定單位,而無法實現自由交易,他們所在單位(大多數是科研機構)更缺乏主動參與市場交易的積極性。
業內人士分析,專利技術要完成整個交易過程,讓購買方最終完成產品上市銷售,涉及到多個環節。這些環節包括專利技術的真偽識別、技術比較、生產設備的投入、市場前景的分析等。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交易的雙方都將前功盡棄。
科技成果轉化的這一不確定性給交易的雙方帶來了巨大風險。這種風險是個人無法承擔的,而科研單位因懼怕風險,不願交易,常常把科技成果封存在單位。
事實上,科技成果交易可能要經歷一次次的失敗、復雜的法律糾紛和無法預見的花費。科技工作者並不是職業經理人和談判專家,以專利持有者和研發者擁有的商業知識,要想完成整個合同的履行相當困難。面對這些額外成本,科研單位往往寧可封存成果也不願冒太大的風險。在無法預料交易成本和市場預期收益的情況下,科技成果轉化只能碰運氣,失敗進而導致債務纏身的現象時有發生。
湖南省政協委員、湖南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院院長助理王義高坦言,科技成果轉化已經陷入一個怪圈,從事科研和發明的人不但不能致富,反倒讓一部分人因從事研發而貧困。「問題不只發生在個人身上,許多企業、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普遍面臨新技術研發資金短缺問題。有人戲言他們是科技界的『丐幫』」。
「扶貧」式幫助並非好事
多年來,由於在科技市場制度培育方面的缺陷和認識上的誤差,我國專利技術轉化長期保持在一個較低的水平。盡管科研經費的投入每年都在提高,但科研機構仍希望政府能夠加大扶持力度。一些企業和專家談到科技成果轉化難時,總是伸手向政府要錢、要政策。
對此,科技部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法規與知識產權處副處長馮楚建說,當前的政策導向正在逐步調整,對企業的扶持方式將從原來直接的財力支持,逐步調整為強調營造更加客觀公平和有利的競爭環境,強調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另一方面,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企業也應當從原來主要依賴政府支持轉向更加自主、能動地尋求市場的幫助。馮楚建認為,只有開拓能力強的企業,其市場實踐能力才會更強。那種「扶貧」式的幫助對於企業並非是件好事。享受了優惠政策的企業在一段時間內受到扶持,但只要優惠政策一停,企業可能會在短時間內死亡,而那些靠自主力量生存下來的企業卻能經受住市場考驗。
王義高也認為,科技成果產業化需要巨額資金的投入,完全依賴政府支持並不現實。很多國有企業和科研院所陷入困境,就是因為企業和民間的投資沒有真正啟動。「科技成果轉化應更多利用管理學中的市場原則來解決,而不應過多地依賴政府的優惠政策」。
產業聚集 控製成本
專家分析,我國目前研發機構數量龐大,成果交易過於分散,導致擁有成果的一方市場力量不足,而且市場信息嚴重不對稱,投資者很難找到所需要的技術。「研究單位由於體制問題而缺少激勵,每個研究院所又面臨交易數目龐大的市場。這些因素是制約科技成果轉化和交易的根本原因」。
可見,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仍然是市場機制缺失問題。如何加快構建國家、企業和民間三方積極參與,促進研發產業化的體制?王義高認為,解決方法是讓交易形成所需要的產業聚集,激勵企業參與組織市場的交易。
他分析,盡管有強大的市場需求,但賣方過小或從事成果交易的市場組織者力量太小,導致科技成果有需求但空間狹小,真正實現產業化的不多,一項成果有時等上十幾年仍然無人問津。對此,賣方必須有效地組織起來,根據市場的特點提供產品、服務和溝通工具;買方通過市場組織者獲得可靠、完整的信息。
據悉,上海市專利局今年5月成立了「科技超市」,嘗試在特定的市場中,進行科技成果集中交易。
政策應偏重激勵引導
一些科技界的專家曾感慨,盡管近年來政府採取了各種措施加大財政資金投入、激勵和優惠政策的力度,但依然沒有很好地建立起符合中國特色的科技轉化的發展模式。
馮楚建表示,現行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仍然帶有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點,對企業的支持方式主要表現為經費支持、稅收優惠等。未來的科技政策將從政府起決定作用,逐步轉移到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政府的作用將主要表現為激勵和引導。
業界專家建議,為了解決當前成果轉化難題,應盡快建立一個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集合市場,形成買賣雙方都能實現交易和轉化的環境;成立科技成果交易的專業化服務公司,讓科技市場的組織者進入市場組織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這類公司實際上和西方發達國家的知識型服務公司大致相同;對科技成果、發明創造的轉化和交易市場提供更多激勵,加速實現成果向生產力方面的轉化。
2、企業如何對其知識產權進行科技成果的轉化
您好,以下轉自光明報,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核心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嚴重降低創新收益的預期,從而降低創新投入和先進技術的引進。現行法律法規缺乏懲罰性規定,《專利法》規定專利侵權賠償實行「填平原則」,《轉化法》草案也規定對虛假欺騙轉化行為實行「填平」原則,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較弱。知識產權實際侵權賠償標准過低嚴重影響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的積極性。據統計,我國專利侵權實際賠償額平均只有8萬多元,商標只有7萬元,著作權只有1.5萬元,遠低於一些發達國家的標准。
我國雖然建立了與世界一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缺乏統一標准。在北京、上海、廣州試點建設知識產權法院取得重大進展,但仍沒有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審判標准不統一和賠償標准不統一問題。同時,我國還缺乏高素質的專業化知識產權法官隊伍,行政執法缺乏調查和法定處罰手段,而且行政與司法銜接不夠。
第二,供需矛盾問題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根本問題。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轉化,知識產權不能有效運用,其重要原因在於存在嚴重的供給與需求矛盾,這是一個根本性問題。高校和科研機構原始創新能力不足,重大科技成果和核心知識產權供給不足,不能滿足企業需求。企業也存在創新能力弱,對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需求不足的問題。但主要的問題是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供給不適應市場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是國家戰略、規劃、工程、計劃甚至是領導人指示的產物。
市場需求是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根本動力,任何科技成果轉化都必須識別市場需求和符合有效需求。實際上,現有的很多科技成果轉化是通過合作或者委託研發合同方式進行的,如德國弗朗霍夫學會85%的研發資金來自於企業,需求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是主要的轉化方式。
第三,缺乏有效轉化運用模式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突出問題。機構團隊和能力是促進轉化運用的重要條件,我國高校科研機構沒有建立一家像發達國家那樣,具有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技術轉移和投資功能的技術轉移辦公室。知識產權權利分散是制約轉化運用的突出問題,國外一些基於技術標準的專利池或專利組合運營企業,為企業提供一攬子許可協議,極大提高了轉化運用的效率,而我國沒有一家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的許可企業。產學研合作是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重要途徑,而我國創新聯盟、技術聯盟等並未從根本上解決知識產權的有機組合問題尤其是專利池或專利組合許可、共享與收益分配問題。信息和風險不對稱是制約轉化運用的客觀問題,而我國科技中介機構大多是簡單第三方模式,缺乏有效解決信息與風險不對稱問題的手段和能力。創業難是制約轉化效率的主要瓶頸,國際經驗證明,知識產權轉化的最好方式是對它進行投資,而我國絕大多數轉化運用機構缺乏投資功能,投資基金又與轉化運用機構分離,現有法律政策缺乏對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創業落地環節的支持。
第四,缺乏合理利益分配製度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關鍵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必須對職務發明人和所在單位同時進行有效的激勵。國外高校科研機構的收益分配政策兼顧了各方積極性,職務發明人基本可以分得扣除成本後收益的1/3左右。然而,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堅持合同優先原則,沒有兼顧各方利益,沒有規定獎勵報酬上限,導致一些單位和地方給發明人的獎勵比例過高,一些地方甚至高達95%,影響了單位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不利於轉化運用組織機構、人才團隊和能力建設。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實際上都是國有資產的流失,雖然一些法律允許給予職務發明人獎勵和報酬,但這並不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本意,其根本原因在於沒有建立根據職務發明人本職工作和實際貢獻的職務發明權利共有制度。
第五,法律和政策規定不完善是制約轉化運用的重要問題。我國轉化運用的有關法律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原則性和上位性規定較多,缺乏實施細則,而且大量使用政策性語言,缺乏限制和規范性規定。科技法、知識產權法之間存在交叉重復和沖突問題,概念各不相同、知識產權處置權不一致,職務成果獎酬比例也不一致。我國缺乏有效促進轉化運用的政策體系,財政投入政策用純投入方式促進轉化運用會扭曲市場。允許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知識產權事務費的政策也不利於高校科研機構轉化運用機構、團隊和能力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知識產權服務業增值稅稅率實際高於以往的營業稅稅率,高校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收入營業稅稅收起征點過低,非職務成果轉化收入一次性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稅負過高。缺乏支持轉化運用的保險和再保險政策。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2011 年廢棄後,最重要的需求端創新政策陷入困境。將知識產權作為國有資產要求實現保值增值,而忽視了其維持成本和價值時效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在價值評估、入股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礙。簡單化的科技評價導向機制導致大量低質量知識產權產生,國家科技計劃等往往將知識產權數量作為驗收指標,科技論文和知識產權數量已成為科研人員職稱晉升與評聘的主要指標。
必須進行轉化運用體制機制的綜合改革
一是要從體系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要對相關法律實行系統修改,法律規定之間應不交叉、不重復、不沖突。法律要堅持市場決定原則,規定面向市場需求的轉化運用模式並引導發展。規定政府、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有企業轉化運用的責任、義務。提高法律規范性,增強法律規范、限制功能,增加程序性規定和處罰性規定,尤其要加大對虛假轉移轉化行為的懲處力度。及時制定法律實施細則,重點解決在法律中沒有解決的制約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突出問題。
二是構建完善促進轉化運用的政策體系。系統設計促進轉化運用投入政策,主要以貼息和後采購等完善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支持方式。要有意識采購一批國內外產業關鍵核心技術並推廣應用。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創意服務業實行低增值稅稅率,並提高高校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收入應稅起點額度。制定非職務發明人轉化激勵政策。將對新產品采購作為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的替代政策,並恢復中小企業創新產品采購、首台首套采購和綠色采購。
三是推進轉化運用組織機構、人才團隊與能力建設。理工類大學和科研機構都應建立內部技術轉移機構,支持將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管理和投資功能三合一。支持以技術標准為依託,以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科技中介發展第三方支付和擔保功能。
四是加大對知識產權創業環節的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要加大對風投、保險和擔保機構參與轉化運用的支持。降低創新引導基金的政策門檻,發展專利混合質押貸款模式。制定支持轉化運用的保險和再保險政策。
五是推動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製度。法律要堅持遵循兼顧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則,對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個人、部門和單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按份共有制度。
六是引導加強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完善產學研合作政策,明確專利池或專利組合構建中知識產權聲明、許可、收益分配和管理的措施。
七是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應允許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有一定范圍的浮動而不視為國有資產損失。主管部門要在備案中核查是否遵循了國內產業或中小企業優先原則。
八是完善科技評價制度。改革科技計劃、能力評價、機構認定、人才選拔使用等知識產權評價政策,增加知識產權質量與轉化運用指標,如專利實施率、許可合同數量與金額等。
(作者為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知識產權與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員)
3、技術專利內容數量
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專利要求都有哪些?專利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如果從知識產權得分的細則深入研究會發現,專利的數量越多,得分高的可能性越大。今天小編就帶來一篇相關文章,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要多少專利,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條件等內容分享。
本文核心內容: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要多少專利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條件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要多少專利
總結有兩種說法:
第一種: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
第二種:15-18個專利
第一種: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只要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
這個說法是有明確的依據的。即高新技術企業評審標准中,主觀量化考核指標中相關規定。即我們常說的打分系統中,總分100分,其中知識產權部分為30分。
而知識產權部分的評分由知識產權類型、數量、先進性、與主營產品關聯性、獲取方式等幾個方面組成。其中知識產權數量里的量化標准為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專利可以獲得知識產權數量方面的滿分(8分)。
這里是高企審核制度中對知識產權數量最明確的量化要求。以此為評判標准,可以得出,高企申報只要1個發明舉雹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
第二種: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需要15-18個專利
這種說法不完整。完整的說法應該是以企業成立年限計算,成立3年以上的企業需要擁有15-18個專利,而成立3年以內的企業擁有的專利數應該是企業成立的自然年的年度數*5。
也就是說若企業成立2年就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企業需要擁有不低於10個專利,若企業成立1個年度,則需要不低於5個專利。
這種說法來自於哪裡呢?
這種說法其實來自於對高企申報政策文件的深入解讀和全面權衡。
高新技術企業評審的主觀量化考核指標中,總分100份,知識產權困運部分佔30份,科技成果轉化佔30分,研發組織管理水平佔20分,成長性指標佔20份。
除知識產權部分,科技成果轉化佔比也是30分,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科技成果轉化的細化得分標准如下:
平均年成果轉化5項及以上得分為 25-30分
平均年成果轉化4項及以上得分為 19-24分
平均年成果轉化3項及以上汪答梁得分為 13-18分
平均年成果轉化2項及以上得分為 7-12分
平均年成果轉化1項及以上得分為1-6分
平均年成果轉化0項及以上得分為 0分
由此可以看出,
平均年轉化不低於5個科技成果,
則能得到最高檔分。
4、根據新的高新認定政策,是不是每個知識產權只能轉化一個成果了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企業擁有的專利、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含商標)。[說明]1.由專家對企業申報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進行評判。2.同一知識產權在國內外的申請、登記只記為一項。3.若知識產權的創造人與知識產權權屬人分離,在計算知識產權數量時可分別計算。4.專利以獲得授權證書為准。5.企業不具備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註:如果要拿到30分,必須要有7個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者7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2個發明專利或者7個實用新型專利。2、科技成果轉化能力20分最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需四項以上。[說明]1.同一科學技術成果(專利、版權、技術使用許可證、注冊的軟體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國內外的申請只記為一項。2.購入或出售技術成果以正式技術合同為准。3.此項評價可計入技術訣竅,但價值較小的不算在內。從產品或工藝的改進表現來評價技術訣竅等的價值大小(企業可以不披露具體內容)。4.技術成果轉化的判斷依據是: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註:如果要拿到20分,必須要有18個技術開發合同或者18個技術服務合同或者18個銷售合同(分別針對不同產品)3、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30分(1)制定了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2)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3)開展了產學研合作的研發活動;(4)設有研發機構並具備相應的設施和設備;(5)建立了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註:以上五個小項全部齊全後,才能拿到30分4、成長性指標20分此項指標是對反映企業經營績效的總資產增長率和銷售增長率的評價(各佔10分),具體計算方法如下:總資產增長率=1/2(第二年總資產額÷第一年總資產額+第三年總資產額÷第二年總資產額)-1。銷售增長率=1/2(第二年銷售額÷第一年銷售額+第三年銷售額÷第二年銷售額)-1;註:總資產和銷售每年是遞增的,才能達到最高20分
5、專利如何轉化為成果?
專利轉化為成果就是將專利技術用於人們的生活中,或者是生產出帶有專利技術的產品,作為專利持有者,應該根據自己的專利特點,加大自己專利成果的宣傳,尋找合適的生產廠家,將專利技術轉化為實實在在的成果。
6、高企六項知識產權就可以申請,為什麼成果轉化要求15項
據我所知了解,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條件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六)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七)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基本條件中未提及知識產權數量及成果轉化數量,但是,認定評判中涉及知識產權和成果轉化呢,但是具體需要達到多少,這方面我也不太確定,可以去i路浩問問,他們更專業一些
國家高新企業技術認定的四個評判標准: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2、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4、成長性指標
企業四項等分達到70分以上即可通過。
如果你還有疑問,可以去i路浩問問,他們更專業一些
7、知識產權與成果轉化可以是多對一的關系么?
知識產權與成果轉化可以是多對一的關系。10項知識產權相對應的就是企業的10項科技成果。
8、高新技術企業要幾個專利
在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什麼是關鍵?申報過的企業知道,專利是重中之重。
至於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需要多少個專利,有兩種說法:
第一種: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 ;第二種:15-18個專利。
那麼這兩種說法的依據分別是什麼呢?
第一種: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只要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這個說法依據是,高新技術企業評審標准中,主觀量化考核指標中判爛相關規定。即總分100分,其中知識產權部分30分。而知識產權部分的評分由知識產權類型、數量、先進性、與主營產品關聯性、獲取方式等稿沖轎幾個方面組成。其中知識產權數量里的量化標准為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專利可以獲得知識產權數量方面的滿分(8分)。這里是高企審核制度中對知識產權數量最明確的量化要求。以此為評判標准,可以得出,高企申報只要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
第二種: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需要15-18個專利,完整的說法應該是以企業成立年限計算,成立3年以上的企業需要擁有15-18個專利,而成立3年以內的企業擁有的專利數應該是企業成立的自然年的年度數*5。也就是說若企業成立2年就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企業需要擁有不低於10個專利,若企業成立1個年度,則需要不低於5個專利。這種說法其實來自於對高企申報政策文件的深入解讀和全面權衡。高新技術企業評審的主觀量化考核指標中,總分100分,知識產權部分佔30分,科技成果轉化佔30分,研發組織管理水平佔20分,成長性指標佔20分。
除知識產權部分,科技成果轉化佔比也是30分,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科技成果轉化的細化得分標准如下:平均年成果轉化5項及以上得分為 25-30分,平均年成果轉化4項及以上得分為 19-24分,平均年成果轉化3項及以上得分為 13-18分,平均年成果轉化2項及以上得分為 7-12分,平均年成果轉化1項及以上得分為1-6分,平均年成果轉化0項及以上得分為 0分,由此可以看出,平均年轉化不低於5個科技成果,則能得到最高檔分。
科技成果轉化其實是一個流程,可以用下面的分段進程來表示:企業開展科研立項—得到科研結果—用於產品的生產—新產品品質提高帶動了銷售的增加。這個流程是高企審核的核心,不僅僅關繫到了量化打分。更關乎到了研發費的審計和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審計。
科研成果的證明方式有兩種:
1、科研工作結束後得到的技術點即技術訣竅
2、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軟著,申請知識產權自然就包含了技術點)
這兩者的區別在於:專利證書是科研成果在技術指標和認可度上的最佳證明,技術訣竅雖然包含了技術點,但隱含了意思就很簡單,這雖然是一個技術點,但是還沒達到申請專利的級別。在目前國內相對寬松的專利審核制度下,如果連實用新型專利都無法申請的技術點,其技術含量和被認可的程度可想而知。評審專家自然也清楚這一點。所以,在沒有專利證明下的科技成果更容易被否。
為了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被認可度,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部分:科技成果的證明材料用專利證書而不是所謂的技術訣竅,顯得更為有利。而高企一般情況下審核的是企業前三年的材料。由此計算:每年不低於5個科技成果轉化,即15-18個專利,相對是保險的。所以,如果從知識產權得分的細則深入研究會發現,專利的數量越多,得分高的可能性越大。根據企業所屬領域並不一定都要一味追求發明專利,特別是對於配方類的發明專利其技術含量未必比實用新型高,只是因為配方和方式方法只能申請發明專利罷了。
深入探討專利數量的隱形要求:
1、知識產權打分部分:
知識產權鍵肆打分由知識產權類型、數量、先進性、與主營產品關聯性、獲取方式等幾個方面組成。
具體標准為:知識產權類型及數量(8分):發明專利稱為1類知識產權,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等稱為2類知識產權。
1項及以上1類知識產權得分7-8分,5項及以上2類知識產權得分為5-6分,3-4項2類知識產權得分3-4分,1-2項2類知識產權得分1-2分,0項知識產權得0分。
由此可見,無論多少實用新型,在這方面都無法得到滿分。
技術先進程度(8分):先進度高7-8分 較高5-6分,一般3-4分,較低1-2分,無先進性0分。
在此項標准中,發明專利佔有明顯優勢。但卻是存在一些技術性比較高的專利,因為其本身的技術特性只能申請實用新型。所以不可以絕對性認為發明專利一定更先進。相反,在實用新型專利數量足夠多的情況下,出現先進程度高的專利的概率更大。
關聯性(8分):即知識產權在產品上發揮的作用。關聯性強7-8分,較強5-6分,一般3-4分,較弱1-2分,無關聯性0分。
在此處,發明專利並不佔有優勢。相反,實用新型專利數量越多,其跟主營產品的關聯性會越大。
知識產權獲得方式(6分):自主研發:3-6分,受讓受贈或並購:1-3分。這里跟知識產權的種類和數量無關。所以,如果從知識產權得分的細則深入研究會發現,專利的數量越多,得分高的可能性越大。並一定要一味追求發明專利。特別是對於配方類的發明專利其技術含量未必比實用新型高,只是因為配方和方式方法只能申請發明專利罷了。
2、研發費用部分:
對於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而言,合理的研發費用佔比越高,通過率越高。而研發費用的歸集在於研發本身,而專利作為研發成果是研發工作開展的最有力證明。研發成果越多,與之相對應的研發越容易被認可,產生的研發費用就越高,研發費用的歸集相對越容易。一個企業,若三年內只產生了5個實用新型專利,其開展研發項目的費用若太高,那就太假了。對於一個中型的年銷售額5000萬的企業而言,其研發費用至少應達到250萬,平均到5個實用新型專利上。一個實用新型專利的研發費用高達五十多萬。稍微想一想就知道要麼是申報材料作假,要麼研發管理制度存在問題。而如果按照15個專利來看:產生一個專利所需的研發費用為17萬。這就相對正常了。
3、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
高新技術企業審核中,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要達到60%以上。也就說企業大部分收入來自於高新技術產品。而高企中的高新技術產品不一定要取得高新技術產品的證書,但一定要有專利和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相對應。因此,專利越多,所覆蓋的產品范圍越廣,可計入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產品就越多。對於產品數量較少的企業而言,幾乎可以達到100%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而一個產品可以對應多個專利,這對高新技術產品的評判是非常有利的。但有些企業產品種類較多,那用大量專利來附帶產品面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在這種情況下,若專利數量太少,會出現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不達標的情況,就算強行歸集進去,也不會認可。假設企業擁有10類產品,銷售收入都比較平均,但對應的只有6個專利,那在1個專利對應1個產品的情況下才勉強符合要求,若其中出現2個專利對應1個產品,或有1個專利技術含量較低,其對應的產品不被認可為高新技術產品。則會出現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不達標的情況。若企業擁有18個專利,平均每個產品可對應個專利。就算其中出現數個專利對應1個產品,或有個別專利技術含量不達標的情況。對結果不會產生太大影響。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只需要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專利,是對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條例的膚淺解讀。看似為企業省錢,其實是讓企業冒著非常大的不通過的風險,企業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過程中,專利申請的費用,僅僅是其中一小部分。審計費,檢測費,查新費等其他費用也非常高。若因為知識產權的問題造成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不通過,會造成審計,檢測,查新費用的浪費。而要求企業提供15-18個專利,是對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條例的深入解讀和綜合權衡後得出的結果。看似讓企業多支付了費用,其實為企業成功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了可靠且強大的保障,讓審計,查新,檢測等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更加容易和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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