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文章侵權
1、請問如何起訴網易,起訴流程是什麼?
簡化的描述下事情:用戶A早年注冊了網易郵箱(用的是名字全拼),並正常使用了10年。
今年同名同姓的用戶B為了玩游戲也用這個賬戶,在登錄時發現郵箱已被注冊,於是嘗試申訴的方式登錄並重新綁定修改成自己的手機號碼,用該賬戶登錄游戲並充值。
用戶A發現郵箱無法登錄後,在客服的引導下通過上傳身份證並視頻認證申述找回了該郵箱賬號。
用戶B無法登錄後,又一次在客戶御絕的指導下上傳身份證並視頻認證申述找回了該郵箱賬號
......
我用戶A,這明顯就是網易一個巨大的漏洞,客服只會讓兩人無線循環的重復申訴找會密碼。
或者可以說網易見利忘義,把賬號故意賣給會給游戲充值的玩家。(雖然用的是免費郵箱,這幾年可沒少看網易郵箱官方推送的垃圾廣告。)這幾天找投訴的渠道發現我這還不是個案,網易估計也不認為是漏洞就是為了盈利有意重復出售賬號。
2022年2月7日 春節後復工第一天收到法院繳費通知
-----------------
2022年2月23日上午 廣州互聯法院開庭,被告一開始就遲到10分鍾(法院老早就通知過,開庭前還提前十五分鍾大電話又通知了一次)。
我的訴求有一個是要求:網易公司的三個官方賬號公開道歉。
被告代理人一開始就說自己不玩微博不了解公司微博賬號營運情況(大概是這個意思)
起訴進行中被告代理人又多次提到原告我的微博怎麼怎麼點說發過什麼內容。
給我感覺就是太不真誠了,還有關於我的索賠金額,我只是隨便找了個索賠依據還揪著不放,更本不是錢的事情,如果要真揪著損失的話可以找個更大金額來索賠。(其中錯過幾封重要郵件就有造成一定損失,只是取證要麻煩一些不是很熟的朋友就沒加進入)
手機碼字太累,先不寫了,總體看來很客觀的,我要的結果就是網易書面道歉。
後續會製作一部紀錄片。把整個過程剪輯出來,敬請期待(人比較懶,估計要一兩年後再剪輯,還要投遞電影節來著)
下次更新是法院宣判後吧
20220303
判決書結果出來了,勝訴,被告賠償一千。當我要的書面道歉不予支持。害,我要的主要是道歉不是錢,所以繼續在鎮臘姿其他渠道投訴他們。
Ps:大家如果要起訴網易,一定要保留各種能證明網易公司的過錯(截圖、錄音等),只要能證明網易過錯過失的文件一定要保留在起訴的時候一起提交,只要能證明網易公司失職就一定可以勝訴滴,還有在互聯網法院起訴真的很方便很簡單,佔用的時間不多但跨越的時間會比較長點,只要大家一起較真起來,網易才會認真對待我們,當然我們也是可以盡量不用他們的產品滴。
補充法院判決書
上面斷斷續續的記錄了下過程。
現在就當時自己提出的問題在自己解答一下吧。
如何起訴網易?
1.網易侵權證據收集整理(非常重要);
2.因為網易注冊地是廣州,所以到「廣州市互聯網法院」官網注冊用戶名,然後按網站的提示進行即可。
3.注冊後就可以起訴了,主要就是描述侵權經過並提交證據資料,之後法院會審核如果要補充什麼的話也會通知你的。
4.法院審核資料通過後在正式起訴局孝前法院會還會安排一個訴前調解,如調解不成或者有一方或雙方不同意調解在進入起訴環節。
5.調解不成(我這次是網易沒搭理我)這時候法院會通知預繳訴訟費(我這次起訴網易是25元),這是預繳費用勝訴後會退回由被告繳納。
6.繳納訴訟費後等幾天法院會通知開庭時間。提前下載指定的APP(或電腦端裝軟體)測試。時間到了就開庭了。
7.開庭過程,如果你之前寫的過程有不明了的話法官詳細詢問,被告則會做功課主要針對你的訴求和證據提出質疑,一定做好充分准備。
因為自己是被侵權方整個過程是很清楚的並不需要請律師啥的,有律師朋友的話可以事前咨詢一下,沒有也沒事。我這提出問題原本還指望有知友能提供一下意見呢,結果這都勝訴了也沒個律師朋友給只招
庭審結束時,法官根據被告的質疑又讓我當天補充了一些資料。我還以為還要在開庭呢,結果等了10天收到了判決書...
END
2、迷你被告法庭結果如何
根據網易我的世界官方公告公告
一審結果如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深圳市迷你玩公司所運營的《迷你世界》構成整體侵權,應立即停止侵權。具體判決要點如下:
1、《我的世界》整體內容構成類電作品,受法律保護;
2、《迷你世界》與《我的世界》存在267個核心.元素實質性相似,導致基於該核心元素創作的兩游戲整體畫面實質性相似,《迷你世界》整體內容侵犯了《我的世界》的改編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3、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立即刪除游戲中267個核心元素;
4、被告向我司賠償人民幣萬元。
僅為一審判決結果後續我會補充
第二次開庭審理
內容: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粵73民轄終86號
上訴戚世人(原審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法定代表人:高南。
委託訴訟代理人:夏志勇,廣東達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法定代表人:李學凌。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法定代表人:丁磊,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梁庭,該司職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孟洋,該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培仔拿
法定代表人:王怡,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夢琪,該司職員。
上訴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迷你玩公司)、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之易吾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屬不正當競爭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信息網路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本案中,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主張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侵害其就《我的世界》享有的著作權,網易公司作為被侵權人,其住所地位於天河區,屬該院管轄區域之內,故該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迷你玩公司和華多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涉及案件實體審查內容,不屬管轄異議審查范圍。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駁回。一審法院依照民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迷你玩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主要事實和理由:一、迷你玩公司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主張網易公司不是本案適格原告,一審法院裁定認定的被告是否適格問題涉及實體審查內容不屬於管轄異議審查范圍配搭,屬於認定事實錯誤。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原告是否適格問題必須進行實質性審查。起訴必要條件之一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所以在立案、管轄權異議階段必須審查原告是否適格。二、網易公司明顯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實為拉取管轄的「連接點」,一審法院故意迴避該問題,二審法院應當查明該相關事實。網之易吾公司提供的證據已經明確其為涉案游戲的獨家運營方,網易公司不是訴狀所稱的共同運營方。涉案游戲《我的世界》在行政批文上載明的運營主體均為網之易吾公司,且我國對進口游戲行政審批規定運營主體應是唯一且獲得獨占性授權,所以網易公司不可能成為共同運營主體,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三、一審裁定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乃適用法律錯誤。由於本案被訴的涉及軟體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屬於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網路侵權行為」,本案不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明確了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稱信息網路侵權行為,是指侵權人利用互聯網發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的行為,比如侵權人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權利人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可見,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具有特定含義和范圍,而非凡是案件事實與網路有關的侵權行為均屬於信息網路侵權行為。該案件經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731號再審,再審裁定支持一審、二審裁定。
本案系軟體是否存在抄襲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並不涉及網路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故不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能將被侵權人住所地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而以被侵權人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迷你玩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在明顯未獲得任何著作權授權的情況下,突然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停止侵犯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其用意是使本案由涉及軟體不正當競爭變為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從而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製造管轄。四、網易公司補充提交證據且稱根據Mojang於2017年1月25日給予的授權函將訴權授權網易公司,與法律不符,網易公司不能據此獲取任何所謂起訴權利。網易公司提供的該授權書缺頁,故意隱藏不利信息,不應被採納作為證據。即使該後補的授權書給予了網易公司單獨起訴的權利,但並未賦予其任何實體性權利。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華多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主要事實和理由:一、華多公司和迷你玩公司行為相互獨立,不存在任何關聯,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應當分案處理後,再行確定管轄。二、一審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一)網易公司並非本案適格主體。網易公司並未取得也無權取得涉案游戲任何權利。網易公司於2017年12月15日補充提交的《授權委託書》不能作為確定本案管轄權的依據。管轄權是依據起訴時的狀態而確定。本案起訴之時,網易公司並未獲得任何授權。也並非《我的世界》運營主體。退一步說,假設該授權書可以作為判斷依據,該授權書中並未就涉案游戲授予網易公司任何實質性權利,僅是授予其就本案起訴的權利,網易公司不能據此獲得訴權。(二)一審裁定認為,網易公司作為被侵權人,其住所地位於廣州市天河區,故該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區,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屬不正當競爭糾紛,不是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不應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應由網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天河區法院管轄。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故意增加訴訟請求意圖改變案由,從而拉取管轄至一審法院,該行為極不正常。事實上,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並未取得涉案游戲著作權實質性權利,其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性質並不能因原告的訴請變化而改變。一審法院管轄的唯一連接點是網易公司所在地。如果網易公司不是適格原告,一審法院即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故網易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原告成為本案管轄權異議的爭議焦點。三、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主訴的是《我的世界》與《迷你世界》兩款游戲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被訴《迷你世界》的運營主體是迷你玩公司,而華多公司經營的多玩網僅是一個提供游戲資訊的媒體網站,並未參與或聯合運營《迷你世界》,並不涉及爭議事項。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移送本案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二審答辯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一、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提出的異議,即網易公司是否本案適格原告、華多公司是否本案適格被告,是對本案實體爭議提出的答辯意見,不屬管轄權異議的審理范圍,上述問題應由一審法院通過實體審理,經雙方充分舉證論證後予以查明。二、即便二審法院認為在管轄異議中有必要審理主體資格的問題,網易公司也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本案適格原告。網易公司是《我的世界》中國版官網的運營主體,《我的世界》中文手游官網域名為
http://
在該游戲APPSTORE頁面點擊「開發者網站」時,將直接跳轉至這一域名。且在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與版權方MojangAB聯合召開《我的世界》發布會時也已向公眾宣布
http://
為《我的世界》中文官網,MojangAB對《我的世界》中文官網的域名及官網運營人均認可。三、華多公司通過其運營的網站推廣侵權游戲《迷你世界》,構成共同侵權,是本案適格被告。四、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行為符合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定義,結果發生地法院有權管轄。
本院經審查認為,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以迷你玩公司研發並運營、華多公司運營的游戲侵犯其游戲作品的著作權且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訴請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停止侵犯其游戲所屬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包括:美術作品的復制、改編和信息網路傳播)並刪除侵權作品、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5000萬元(含維權合理開支),本案屬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民訴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管轄連接點為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或查封地、被告住所地。
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主張,本案涉信息網路侵權行為,應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的規定,一審法院具有管轄權。首先,本案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訴請保護的是整個游戲的著作權,包括各游戲元素美術作品的復制、改編和網路傳播權,並訴請要求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並非單一的訴請停止信息網路傳播,故應依案件整體認定案由並確定管轄所應適用的法律;其次,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是將被侵權人住所地確定為信息網路侵權行為發生地之一,本案屬著作權侵權行為,前述著作權法解釋第四條的管轄連接點並未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即便網易公司住所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成立,也不能依此確定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的該項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由於本案侵權行為實施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區,故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被告迷你玩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區,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均上訴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分別集中管轄部分知識產權、金融案件的批復》(法[2017]352號)的規定,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般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管轄限額為500萬元以下,本案訴訟標的額為5000萬元,故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本案依法應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關於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的上訴主張成立,但其主張的本案應由迷你玩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主張,因不符合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應依法移送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黃惠環
審 判 員庄毅
審 判 員蔣華勝
二_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劉傳飛
書 記 員陳淑明
簡要概括
一審結果 網易勝訴迷你世界刪除抄襲元素
二審結果 網易敗訴 終審移交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3、轉載網易新聞,表名出處了的。算違反版權嗎?
1、如果網易沒有明確嚴禁轉載不算侵權;
2、如果網易有明確的文字「嚴禁轉載」的字樣,那麼就不能轉載,否則就是侵權;
3、轉載門戶和其他網站的原創新聞,一定要註明出處。
4、網易中引用別人的日誌算侵權嗎
需要註明原作者和轉載出處,不然就是侵犯著作權。如果日誌作者限制了讀者范圍是面向所有人吵晌虛,而是面對限定范圍內的讀者,那麼在限制范圍外的轉載也是侵權。
處理方式:停止侵害,也就是把這轉載下架升燃或者註明轉載,而這里的經濟謹慎損失不大容易確認。
5、關於《網易雲閱讀開放平台注冊協議》中的一些產權與版權疑問?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對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許可,復制、發行、表內演、放容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等方式。注冊協議的含義表明,只要作者將作品上傳到網易平台,上述使用方式均授權給了網易。當然,作者仍然保留著作權。
縱橫法律網-海南惠海律師事務所-陶虹律師
6、寫科普讀物引入網路上信息(比如網易新聞),沒注釋出處,侵權嗎?
您好。
原創型文章、圖片、視頻未收到授權擅自使用,都是觸犯了版權問題。
但是,如果你引用的是時事新聞,那麼就不會,因為著作權不保護時事新聞。但是如果該信息標注是「不可轉載,轉載要經授權」等意思,那麼就要拿到授權。
沒有拿到授權的,非商業用途的,如果作者不追究,問題也不會太大,但註明出處以及作者比較好。商業用途,在文案中、視頻中應聲明下(註明出處以及作者),並留下你們的聯系方式,讓權利者可以聯系你。這樣的話麻煩就相對會少很多。
謝謝。
7、網易文章被告怎麼辦
網易文章被或升謹告應刪除文章停止侵權,協商賠償損失。文章侵權的處理是衫基著作權人可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笑搏等民事責任。
8、誰有「隱私權」「肖像權」侵權案例?
案情梗概 200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聯手推出了「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網蛙公司負責撰寫此次活動在網上發布的文章,主要有:以「金銀財寶」的名義介紹此次評選活動的主題、宗旨、評選方法,並在未告知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發布含臧天朔、韋唯、趙薇等三十名歌手被列為 「十大丑星」候選人的照片、文字介紹以及評選結果和相關評論。網易公司對上述文章未進行刪改。評選期間,上述文章分別在網蛙公司所屬的三九網蛙音樂網站和被告網易公司所屬的網易網站的音樂頻道上以網路鏈接的方式發布。有近萬網民參與了評選,選票為415363人次。還有以「方言」、「品味低下」的名義在網站上發表的對此次活動的評論文章等。在11月13日公布的評選結果中,臧天朔以16911的票數名列「國內歌壇十大丑星」的第三名。 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在舉辦上述評選活動時,沒有告知臧天朔把他列為「丑星」候選人之一,也未徵得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在發布候選人名單中使用了三張不同的臧天朔的肖像照片。對照片的使用沒有經過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對臧天朔的文字介紹是「有人說要嫁就嫁臧天朔。我怎麼也沒看出來廣大未婚女青年有什麼重大舉措啊!」文字介紹中「要嫁就嫁臧天朔」是《音樂生活報》上關於臧天朔的一篇報道的標題。 臧天朔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組織的「評丑」的行為,強行將其本人列入所謂「歌壇丑星」候選人的行列,給廣大網民提供了可以在網上隨意發表針對臧天朔人身評論的平台,招致廣大網民的隨意攻擊,不僅嚴重損害了原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應享有的平等、獨立的人格權利,也破壞了其健康向上的職業歌手的形象,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其人格權和名譽權的侵害。被告為提高其網站知名度,謀取企業無形資產的增加,未經同意使用其照片,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在《新華社通稿》、《音樂生活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北京晨報》、《南方周末》等報刊和網蛙、網易、新浪和搜狐網站上就二被告侵害原告的人格權、名譽權和肖像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要求二被告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5萬元,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承擔原告為此案支付的律師費10萬元和公證費1500元。 被告網蛙公司認為,他們公司是專門從事音樂娛樂活動的網站,「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是一個帶有網路時代輕松、幽默、詼諧語言特色的網上調查活動,目的是為了促進網民和歌手間的交流,沒有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主觀動機。「評丑」活動雖是網蛙公司作為一個經營性機構的自主經營行為,但網蛙公司在此次活動中沒有獲得商業利益,相反通過網民的參與,還提升了原告在社會中的知名度,獲益者是原告本人。不存在侵害名譽權和人格權的問題。在評選過程中使用的照片都是原告在社會上公開的演出照片,使用公開的照片不構成對原告的肖像權的侵害。此外,原告所提的訴訟請求的數額缺乏事實依據,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網易公司則認為這次活動僅只是客觀地「評丑」而已。原告生理上的外貌特徵是客觀事實,不以他人的評說而改變。由於網路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公司無法控制眾多網民的行為。我公司對網民在活動過程中上網散發的網帖中的言論,不應承擔責任。而且原告本人是國內較知名的歌手,是公眾人物。無論是我國的司法實踐還是國外的法學理論,對公眾人物的保護都呈弱化趨勢。我公司的行為僅帶有一些調侃的味道。所以,我公司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2001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歌手臧天朔與被告北京網蛙數字音樂技術有限公司和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人格權和肖像權一案,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網蛙公司和被告網易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臧天朔肖像權和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在各自所屬的網站上發布向原告臧天朔賠禮道歉的聲明;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臧天朔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元,其中網蛙公司賠償1125元,網易公司賠償375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人格權賠償臧天朔10000元,其中網蛙公司承擔7500元,網易公司承擔2500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肖像權賠償臧天朔人民幣10000元,其中網蛙公司承擔7500元,網易公司承擔2500元。原告臧天朔認為二被告侵害其名譽權的訴訟請求,朝陽區人民法院沒有支持。
9、關於網路小說,是否侵權,會不會被人告,賠錢的問題!
如果不是純粹的商業利益(也就是你沒有上架開始賺錢)而且你對於WY並沒有使用侮辱性預言的話,這種事情他們會把他作為一種對於他們公司正面的宣傳來看,不是和你計較,反而會比較欣賞你的做法。
這么多年,還沒有見過些大話、夢幻能夠上架的,所以我們借著傳奇的網路小說為例子,同樣是寫游戲,人家也上架賺錢了,沒見什麼公司每天鬧著侵權的事情,所以,如果你對於WY沒有心存惡念,他們是歡迎這種行為的。
但是你問了權利,就和我上面說的一樣,沒賺錢的時候沒有,賺錢以後就有了,這一點是需要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