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侵權案例
1、監獄醫院與犯人之間的醫療糾紛案
法律主觀:一、監獄罪犯醫療事故賠償程序第一步,鑒定醫療事故復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發生醫療糾紛後,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復制或封存病歷資料,法律術語叫「證據保全」。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屬於書證的一種。病歷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醫患關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診療過程的證明,是判斷醫院是否應對患者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承擔責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證據材料,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作用至關重要。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為會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為此,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對醫院方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既可以違約而追究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侵權追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選擇其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審判實踐中,鑒於違約責任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及醫療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對於醫療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於侵權責任較為有利於患者。當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或其他情況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第三步,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准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准(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撫養年限;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二、醫療事故鑒定分級標准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具體分級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出台的醫療事故標准,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並且該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也就是說,如果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是由於「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並且發生「醫療糾紛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准可以作為日後,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准。兩者的鑒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這樣看來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定殘」等等事項對日後其他糾紛的處理都是很重要的。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三、醫療事故鑒定如何申請1、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時間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昌銷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這個規定與我國訴訟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是相同的。法律這樣規定的原因就是為了睜迅游使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糾紛訴訟在時間上相銜接。不至於使鑒定與訴訟時間脫節,使衛生行政部門與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在明確主動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就應當及時做出決定,是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否則,不要因為時間的延遲,錯過了申請鑒定的時間。2、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的提出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託醫悉銷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鑒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3、醫療事故鑒定的受理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並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鑒定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並且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也就是說是否受理先有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審查後轉交醫學會。要是需要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話,則首先就要注意提出申請的時間,並不是像很多人認為的那樣,隨時隨地都可以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通常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申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事故致胎兒死亡賠償案例
法律分析:若是胎兒在腹中死亡時,醫療過錯按照孕婦的標准賠償,當嬰兒出生之後,若是由於醫療過錯死亡,屆時則應當按照常人的死亡賠償金進行賠償。醫療費:根據醫仔虛納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念沒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譽坦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3、血樣本混淆造成誤診等醫療事故引起的法律糾紛 以案例形式分析
甲到醫院體檢,抽血化驗,後甲被告知患有嚴重肝炎,甲隨即進行自行治療,前後花去近萬元,再次驗血被告知從未得過肝炎。
首先,這是一起典型的醫療事故侵權,在《侵權法》上明確規定了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如果甲能證明抽血護士將他的血液樣本與另外一位患有嚴重肝炎的患者的血液樣本弄混,那麼醫院就得承擔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那麼醫院就不承擔責任
但是:
1.如果醫院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規范的事由,如醫院衛生條件太差容易導致血液樣本感染、化驗醫師沒有執業資格證書等,這些情況甲可以自行調查,也可以申請法院調查
2.如果醫院拒絕提供或者隱匿與醫療糾紛相關的病例資料
3.如果醫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上述三種情況下即使甲沒有證據證明醫院確實有過錯,人民法院也可以推定醫院有過錯從而要求其承擔責任
補充一點,如果法院查明,該案是患有嚴重肝炎的病人的原因導致血液樣本弄混,醫院沒有過錯,即使是這樣醫院也必須承擔責任,第三人原因不能作為醫院的免責事由,但是醫院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第三人(也就是嚴重肝炎病人)追償
4、醫療侵權案件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當中受到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可要求醫療機構賠償,如果是葯品、消毒產品等醫療產品的缺陷導致侵權,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的損失,被侵權人可以向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如有傷殘的可根據傷殘等級要求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死亡的可要求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其他的還有交通費、住宿費、精神算還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葯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瞎歲標准計算:(一)醫療費彎慶: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四)陪護磨鬧睜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5、醫療侵權案件如何賠償
一、醫療侵權案件如何鎮段態賠償
1、醫療侵權案件賠償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燃備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御源,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醫療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療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事故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醫療侵權行為應當導致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3、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
4、醫療事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相關診療規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