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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有哪些被侵權

發布時間: 2023-04-13 02:32:25

1、農民工有哪些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農民工跟普通勞動者相同,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賣盯勞動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隱物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灶配液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2、農民工工資隨意降低算不算侵權

用人單位無故降低勞動者工資是不算侵權的,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剋扣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氏悉陪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殲蠢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陸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農民工享有的權益包括哪些

一、農民工享有的權益包括哪些
1、農民工享有的權益如下:正吵孫
(1)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2)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並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3)農民工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工資清單的權利;
(4)農民工有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與其訂立勞動合碰世同的權利;
(5)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從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的解決辦法是什麼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勞動者在舉鏈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4、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包括哪些

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范圍:
(一)以農民工為一方當事人的拖欠工資或勞動報酬案件;
(二)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涉及農民工工資、勞動報酬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
(四)涉及農民工工資、勞動報酬及工傷認定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和涉及農民工工資的「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
(六)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糾紛案件;
(七)其他涉及農民工工資、勞動報酬、社會保障的民事、行政、執行等案件。
基本工資指企業在全面測評職工潛納逗兆在形態勞動的基礎上,結合職工所在崗位或所任職務,在勞動前為職工預先確定報酬標准,供勞動後實際支付工資時做依據的包括工資等級、工資標准、定級升級、工資調整、支付形式等一系列制度規定的綜合。總結實踐的經驗,基本工資制度一般有:崗位技能工資制、基數等級工資制、崗位工資制、崗位等級工資制指絕、職務等級工資制、多元結構工資制和薪點工資制等幾種。因工種、崗位制宜,選擇適合其勞動特點的基本工資制度,是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和具體組織工資分配的起點和基礎。基本工資制度中規定的工資標准,只是對職工提供的定額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在實際支付工資時,必須在考核職工實際提供的勞動量後,運用不同的支付洞租形式予以浮動地兌現。當職工在定額勞動之上提供了超額勞動時,除工資之外,還應另外支付超額勞動的報酬即獎金;當其完不成定額勞動時,則要扣減相應部分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5、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有哪些

農民工維權有以下這些法律:
《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及實施若干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
農民工如何學會維權?
1、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國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勞資矛盾,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但強勢企業與弱勢員工力量對比懸殊,本來就不平等。面對《勞動合同法》和強勢企業的種種招式,廣大員工必須認真學習文化知識及相關法律,做到學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弘揚法治精神,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2、依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入職前,先簽約。能簽定書面合同的,就不搞口頭約定;能簽定勞動合同的,就不簽定聘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因運運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不同,前者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棚姿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發生工傷、工亡等勞動關系糾紛適用勞動法律,待遇較高,賠償數額較多;勞務關系(如裝空調、雇保姆、學生打工)適用《民法通則》區分過錯責任,按民事賠償處理。
3、加入工會組織,依靠工會維權。工會是「職工之家」, 加入工會,就如回到溫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會組織維權。維護勞動者權益是工會的神聖職責。各級工會要積極為廣大勞動者說話辦事,致力於解決實際困難。《勞動合同法》有11個條文賦予工會監督職權。如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4、注意收集證據,依法追討工錢。被老闆拖欠工資,應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不能採取過激行為或者暴力手段,否則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錢沒有討到手,自己先鋃鐺入獄。平時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合同書、花鏈悄絕名冊、電話簿、工資單、工資卡、出勤卡、工作牌號或者工作量單,必要時請同事出來做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現在是法治社會,我國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力度越來越大,其中民工維權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和勞動爭議仲裁條例等等。農民工維權可以選擇多種方式,協商不行的話,還有調解仲裁手段可以使用,還是無效的話,農民工還能發起訴訟,這些都是合法的維權手段。
法律依據
《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解除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對未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用人單位不得以農民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農民工,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農民工享有集體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農民工的勞動用工、工資發放、考核獎懲等內容的規章制度;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6、農民工的權益受到哪些主要損害

當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農民工權益保障受損和缺失的現象,其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給。第一,缺少保護的基點和制度支撐。導致農民工權益的法益缺位、權利受損、救濟不暢,表面上是現行法律政策的問題,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作為限制公民流動的戶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沒有法律保障下的遷徙自由,使農民工成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農民工即便進入城鎮,其擇居權、就業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也存在諸多限制。第二,法律條文的制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由於《勞動法》規定的過於原則給執法帶來很大的困難,也使勞動法的許多規定難以落到實處。有關違反《勞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偏輕,對違法行為懲處不夠嚴厲,使《勞動法》在許多嚴重違法行為面前顯得執行不力。第三,從法律體繫上來看,目前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和協調統一的法律體系。由於與《勞動法》配套的法律臘判簡法規的欠缺,涉及到勞動關系運行的重要領域尚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范,導致勞動者權利受損後尋求救濟困難重重。

2、無為的行政執法手段。首先,執法體系的城市主位傾輪褲向使一些城市將農民工僅僅當作勞動力,而不是城市社會的一員,個別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對農民工流動、進城就業實行限制。近幾年,情況雖有好轉,但在一些地區和某些環節仍然存在問題。其次,在執法過程中,一些行政機關存在「行政不作為」問題,即當出現侵沖肢犯農民工權益問題時,往往盡不到依法查處的職責,更少有事先預警機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為也在侵犯著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阻滯的司法救濟渠道。司法保護是農民工權益實現的最後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國農民工權益的司法保護卻存在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發揮其保障功能。其一,勞動爭議「先裁後審」的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爭議處理的需要。其二,勞動爭議案件屬民事案件范疇,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而農民工大多數文化素質不高,取證、質證能力有限,使農民工無法舉證或舉證無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4、缺位的工會維權組織。農民工權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農民工權益代表主體缺失。農民工由於缺少一個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為自己爭取並維護自身權益的組織,使得農民工權益保護中話語權較小。目前我國各類企業的工會只有少數農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數農民工並未被發展入會。正因為缺乏有效的組織,農民工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往往各謀其策,各行其是,一盤散沙,難以形成維權合力。

7、使用六十歲以上的民工出現工傷屬侵權行為嗎?

使用60歲以上的用工單位,農民工模孝出現工傷不屬於斗羨侵權行為。因為勞動旦銷稿法沒有明確規定不準使用60歲以上的農民工,屬於違法行為。為此不違法。

8、農民工工資算侵權勞動權嗎

因為農民工工資引起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以下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9、農民工應該如何正確維權?

一、常見的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有哪些?
(1)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
(2)強行加班加點,卻不付給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3)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勞動保護設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勞動保護。

農民工呼喚,老闆我們也要吃飯啊

(5)農民工患職業病、因工受傷、致殘甚至死亡後,用人單位逃避責任。
(6)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沖突。
(7)用人單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農民工有效證件。
(8)隨意辭退或開除農民工等等。
二、農民工怎樣認識自己權利呢?
農民工跟城鎮職工一樣,都是法律地位上平等的勞動者。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公民工理應享受法律規定的基本權益,如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人身尊嚴等權利。那麼作為農民工怎樣認識自己權利,維護自己權利呢?
(1)、農民工有平等就業的選擇權利。農民工有權利根據自己才能選擇合適的崗位,平等自願的簽約勞動合同,任何人不得非法強迫農民工勞動。
(2)、農民工有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農民工只要提供了正常勞動,就有權利獲取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約定的工資標准及時足額發放,不的卡扣。

農民工討薪難。這場景你不心酸嗎?

(3)、農民工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利。農民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及安全必須的防護用品。從事職業危害的農民工有權享受定期的檢查,防止職業病的發生。對逼迫農民工進行危害作業的有權檢舉,控告。
(4)、農民工有參加社會保險權利。農民工有權享有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福利待遇,有權參加法定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
(5)、農民工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不僅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休息的權利,同時還依法享有帶薪病假,女工產假等權利。
(6)、用人單位侵害了農民工的權利,農民工有申請法律援助,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農民工怎樣維權:
(1)、提供勞務前要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一式三份,由雙方簽字並加蓋有資質建築企業或勞務企業的公章後自己要持有一份。用工單位不願意簽訂合同,應拒絕上崗,並慎寬迅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2)、勞動者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要註明將用工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單位資質等基本情況弄清楚。以免以後維權連用工單位的名稱也不知道,導致失敗。

(3)、施工過程中,如發生與用工合同不符的工作內容,應及時要求與用工單位簽訂補充合同。施工過程中,應及時與用工單位結算工作量,並要經過用工單位加蓋公寬此章確認。並應及時依照合同約定索要自己的勞動報酬。
(4)、如果用工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勞動者及時向用工單位的相關管理部門反映,如果用工單位不願及時糾正錯誤時,應及時停工,並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5)、合同到期或工程完工時,用人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時,應及時持合同、工作量結算依據或欠款憑據等資料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如有糾紛,可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中國政府在十方面維護農民工的權益,包括進城有工作、維權有渠道。
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楊志明說,維護農民工權益主要是努力做到「十有」:
第一,進城有工作;
第二,勞動有合同;
第三,上崗有培訓;
第四,幹活有報酬;
第五,參保有辦法;
第六,住宿有改善;
第七,維權有渠道;
第八,生活有文化;
第九巧喚,子女有教育;
第十,發展有目標。

強調,通過提升、創新、發展,實現大部分農民工由普工轉變為技工,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在城市就地落戶,部分轉為新市民。國務院已經在這方面作了部署,將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民工進城落戶。「比如說農民工在縣城所在地半年以上穩定就業的就可以申請落戶;在中小城市穩定就業三年以上的,並符合其他條件,也可以申請落戶;在大城市落戶是要符合特定的條件。」

10、我是工地的一個農民工,由於工作時忘記戴安全帽,被甲方工地安全員照相並罰款,未經我同意照片被粘貼在...

這種情況可能是不算侵犯肖像權的 因為安全員不是以盈利為目的 是為了警示其他工人
不過滲喊逗未經你同意私自掛你地照片也屬於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叢賣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滲明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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